摘 要:“淄博陶瓷”地理标志,采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保护制度两种保护模式并行的制度,提高了其品牌价值和竞争力,但依然面临困境,深入剖析“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困境并为其探寻可行出路,能够提升该地理标志在全国乃至全球陶瓷市场中的地位与竞争力。通过梳理有关“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政策法规与历史资料,发现“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保护面临着产品标准不合理、监管权限冲突及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保护出路在于建立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创建相应的地方立法,通过完善“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促进实现淄博陶瓷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法律保护
淄博被誉为北方“瓷都”,淄博陶瓷享誉世界,其文化价值和市场价值为“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基础。研究“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困境与出路,对推进淄博陶瓷产业发展有重要现实意义。
1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及其保护的必要性
陶瓷文化是人文因素与特定的自然因素结合的产物,是重要的地理标志资源。作为山东工业产品的第一个工业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应受到足够重视。
1.1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发展历程与保护模式
1.1.1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发展历程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产品的某种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实质性地归因于该来源地区的标志[1]。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用来识别产品的地理来源,标明产品的特定质量主要归因于地理来源。淄博陶瓷历史悠久,早在距今约8 000年前的后李文化时期,境内的先民们便已抟土制器,掘地筑窑,焚柴而陶[2],后来,人们为了冶铁煮盐、发展经济,陶器的使用得到发展壮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审美水平的不断提高,淄博陶瓷的制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淄博华光国瓷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于1999年建立了合成骨瓷生产专厂,其“华光”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国内陶瓷行业第一个驰名商标。但直至2004年,“淄博陶瓷”才逐渐显露头角,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授予了淄博“中国陶瓷名城”的称号。2009年淄博陶瓷协会才对“淄博陶瓷”这一地理标志进行申请注册,成为山东省第一个轻工业类型的地理标志商标,2016年“博山陶瓷”也注册成为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出现时间较短,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对于淄博陶瓷产业的推动力还远未展现出来。
目前,获得“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权的企业只有10余家,可见“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审核较为严格,推广使用率较低。
1.1.2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主要由三大制度组成:一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二是由国家市监局牵头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保护制度,三是“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体系[3]。“淄博陶瓷”地理标志采用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保护制度两种保护模式并行的制度。
首先,“淄博陶瓷”采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制度。《“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①①《“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第二条:“淄博陶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和瓷艺术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中明确指出,“淄博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是用于日用瓷器等,并且对相关瓷器的原产地、品质等有明确的要求。山东省陶瓷协会为“淄博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证明商标具有管理监督的义务。
其次,“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也适用于第二种保护模式,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模式。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与地理标志商标有根本性的不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在世界上已经存在多年,随着时间发展、科技进步,其本身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名气,从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核准登记,进一步对权利进行确认。地理标志商标则是先申请批准注册,其权利在注册时形成,后续再积累商品声誉形成无形资产。相比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审查程序严格,数量增长缓慢。
1.2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如今消费者购买产品,更加注重的是产品本身所蕴含的品牌价值。提高“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品牌知名度,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与认可,增强品牌忠诚度,从而提高“淄博陶瓷”的品牌竞争力,促进淄博陶瓷产业发展。
1.2.1 提升“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
品牌价值的存在是引导消费者消费、促进有关产业升级发展的内动力。在当下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地理标志的价值也越来越被其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所认识、利用和挖掘[4]。地理标志通常是由“地名+产品名称”构成,地理标志的指向对象则是商品的地理来源[5]。地名本身并不具有品牌价值,只有地名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才会产生相应的品牌价值。品牌价值包括品牌的知名度和忠诚度等多个方面。品牌知名度是指品牌与产业类别之间的联系,当消费者选择购买陶瓷产品时,对“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下的产品有相应了解,这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品牌忠诚度则是指当消费者进行购买产品时是否会对此类产品进行多次购买。“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的消费者对产品具有一定的消费黏性,会为其所属的商品买单。
地域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特征,在品牌价值构建上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目前“淄博陶瓷”的知名度还未能达到景德镇瓷器的高度,但随着“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对上市商品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购买“淄博陶瓷”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保障,增强消费者对“淄博陶瓷”的认可度,“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也会随之水涨船高。
1.2.2 增强“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品牌竞争力
品牌竞争力是指消费者在比对相同产品,选择购买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的能力,成为消费者第一选择。目前地理标志存在重认证、轻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不强,仿用冒用品牌等问题,导致地理标志的品牌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难以凸显。当消费者购买陶瓷产品时,相对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更有可能购买的是“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产品。
促进“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提高“淄博陶瓷”的独特性,使竞争对手对于同类别产品无法模仿,获得“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产品有足够的价值,可以卖出更高的价格,使获得“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同类产品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实现品牌溢价。
地理标志已成为地方特色经济的代名词,可以合理、充分利用与保存当地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6]。推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使其获得更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忠诚度,从而使得具有“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更强的企业竞争力,成为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头羊。
2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保护的困境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是淄博陶瓷区分于市场上其他陶瓷的依据,“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合理性相对缺乏,其独有性难以体现。同时,由于对“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保护认识不够全面,致使部分地理标志保护存在诸如多头管理、多套制度并存、申请程序混乱等问题[7]。在司法救济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充足的法律依据,享有“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企业难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1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合理性缺失
2.1.1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人文因素的匮乏
构成地理标志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相比,缺乏人文因素。这种人文因素的匮乏使得有的产品并不直接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而是利用其他方式来冒充、替代淄博陶瓷的相关产品,如有的在陶瓷上标注的产地是淄博,实则是在外地先做好毛坯,然后到淄博进行烤花、包装等,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名优势,其价格也比真正的淄博陶瓷低很多,严重影响了具有“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权的公司的健康发展。这些产品中只运用了淄博地区的原材料,对陶瓷的烧制工艺进行模仿,将陶坯运到淄博使其利用本地陶瓷名气,牟取不正当利益。
实际上,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中对于符合“淄博陶瓷”地理商标的产品作出了明确要求:生产地域范围必须局限于山东省淄博市辖区,且使用其特定地域的优质焦宝石、滑石、石英矿,而且对于焦宝石和石英有明确特殊要求。人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只对产品当中所必需的原材料进行了要求,但是其所蕴含的人文因素的不可替代性却未曾做出体现。不重视“淄博陶瓷”的人文因素减损了其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性。“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产品只有具备内涵足够的人文精神、文化价值,具有足够的品牌附加值,消费者了解淄博陶瓷的独特品质信息才愿意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购买地理标志产品。
2.1.2 过于强调“淄博陶瓷”地理标志技术性指标
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中,对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产品有着明确的技术标准要求,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产品应达到 《淄博陶瓷 雕塑陶瓷》《淄博陶瓷 高石英质瓷器》《淄博陶瓷 合成骨质瓷器》《淄博陶瓷 镁质强化瓷器》《淄博陶瓷 炻器》的技术要求①①《“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 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山东省淄博市所辖的博山区、淄川区、张店区、桓台县、高青县,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出产优质焦宝石、滑石、石英矿,焦宝石中金属元素的钛含量高、铁含量低;石英的结晶发育良好并具有半透明状;滑石为粗磷片状和细磷片状。。这5个标准的质量指标要求均高于国标要求,并作为授权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执行标准[8]。
这些明确的技术指标虽有利于维持淄博陶瓷的生产质量,维护了“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首先,对于技术条件难以达到规定要求的小规模生产厂家很难生产出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更不必说通过“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保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过度关注技术性指标可能使企业将大量精力投入到满足现有指标要求上,而忽视了产品在设计、功能、应用领域等方面的创新,难以满足竞争日渐激烈的陶瓷市场。再次,严格的技术性指标通常需要企业在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原材料选择等方面进行大量投入,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甚至影响其生存和发展。最后,过于强调技术性指标可能使“淄博陶瓷”的产品定位偏向高端、精密的领域,而忽略了中低端市场的需求。这可能导致市场份额的流失,尤其是在当前消费市场多元化的背景下,中低端市场仍然具有较大的消费潜力。
2.2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监管主体职权冲突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在多种保护模式并存的情形下,本身就存在缺陷。不同保护模式下,同一产品多重保护,这种情况给政府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同一保护模式下,不同的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具有相同的监督权力,易出现多部门管理权限重叠的问题。同时,“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申请使用的程序不同,监管审批部门多,存在职权冲突的问题。
2.2.1 保护模式引起的监管保护冲突
1)不同保护模式下的监管冲突。“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在监督保护方面产生了多重保护现象。
目前“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存在两种保护模式,多元保护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使得权利人对同一产品可能申请多重保护,这将导致多部门交叉执法,给政府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例如,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进行负责①①《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lt;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gt;》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山东省陶瓷协会对产品具有监督检验权,两个部门对于“淄博陶瓷”都负有监督检验的权力②②《“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九条:山东省陶瓷协会对授权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企业进行动态化管理,在授权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将停止其继续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2.有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3.不缴纳授权合同规定的商标使用费;4.一年不缴纳协会会费;5.不参加协会组织的规定授权企业必须参加的重要活动;6.一次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抽检合格后继续使用授权商标。两次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权;7.其他有损害行业利益、“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声誉的行为。。但是相对于知识产权局而言,山东省陶瓷协会对产品的检验更为专业,相反国家知识产权局统领地理标志发展更具有话语权。
2)同一保护模式下的监管保护冲突。
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中,山东省陶瓷协会在源头上对“淄博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③③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第三条:山东省陶瓷协会是“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权。。依据管理规定,山东省陶瓷协会对“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还有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审查地理标志是否合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同时市监局对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权,同样对于淄博陶瓷市场也拥有监督管理权限。
另外,山东省陶瓷协会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还负责有关于地理标志的维权工作。山东省陶瓷协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的企业,有权立即停止其继续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也可以对侵犯其他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进行管理。而且山东省陶瓷协会有权依照规定对于假冒伪劣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同时,知识产权局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行为本身具有管理权,如此知识产权局的权限与山东省陶瓷协会的权限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又发生了冲突。
2.2.2 申请程序差异引起的监管职权冲突
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中要求申请“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企业应向山东省陶瓷协会递交申请,符合审查的企业需要同山东省陶瓷协会签订《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领取地理标志商标标识,方能使用地理标志商标①①《“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第十条:符合“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条件的企业,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订《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领取地理标志商标标识;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且合同有效期为5年时长②②《“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5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山东省陶瓷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而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③③《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对于地理标志的申请部门两部规定都有不同的要求。并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效力明显高于山东省陶瓷协会制定的规则,“淄博陶瓷”地理标志难以通过使用规则获得法律保障。同时两种规定对于地理标志使用的申请程序也存在差异,对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的企业仅需递交申请书即可④④《“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第八条:申请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企业应向山东省陶瓷协会递交《“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申请书》。,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之中,申请主体还需要递交产品质量报告,并且对于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的期限也未作出规定,两者程序不同导致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出现重复劳动或者程序衔接不畅的情况。
因此,对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商标问题,根据其申请程序不同,对于申请不规范的情况应当如何进行管理,应当由谁对申请程序进行规范协调的问题未能有确切规定。同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不同,地理标志的不同问题所要求的申请程序也不同,难以确定具体部门对于相应问题的审查监督,申请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申诉和保障。
2.3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司法救济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仅有《民法典》《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把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商标法》则对其进行了定义[9]。除此之外则只有法规规章对地理标志有明确要求,例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我国实践中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10],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竞争力,以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若违反了管理要求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我国目前陶瓷类地理标志商标管理混乱,出现了陶瓷地理商标滥用的现象[11]。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用劣质原料或违规使用地理标志,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消费者的信心[12]。随着淄博陶瓷产业的兴盛,出现了许多针对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假冒伪劣案件,打着“淄博制陶瓷”“淄博瓷器”的名号,冒充“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充当“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的擦边球行为,利用法律漏洞,欺骗消费者,以较低的成本谋取利润,从而获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还未有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使得地理标志产品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还有其他侵权行为,例如,未获得山东省陶瓷协会许可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权利企业,生产符合《“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并以“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出售,对于此种侵害了其他获取“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企业权益的行为也同样未作出法律规定。法院对此的判罚各有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维权难以为继。
目前我国针对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商品符合地理来源条件,二是商品同时符合地理来源和品质特征要求[13]。这两种观点同样存在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符合地理来源条件即可,但是对于商品的品质要求并未作出规定,只要陶瓷原材料来源于淄博当地就可以认为是淄博陶瓷,这显然不合理。同样第二种观点中,既符合地理来源,又符合品质特征要求就可以随意生产“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这样山东省陶瓷协会的审查权形同虚设。所以,目前两种对于地理标志产品是否正当使用的司法标准也存在问题。应当形成合理的司法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假冒伪劣行为进行惩处,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市场环境。
3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保护的出路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发展陷入产品标准不合理、监管冲突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可通过优化产品标准体系、明确监管保护职责、创建地方立法,增强其独特性,维护享有“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权利,使“淄博陶瓷”能够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创新与发展。
3.1 健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产品标准体系
“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产品标准体系应当考虑到地理标志所涵盖的人文因素足够吸引消费者,同时也要制定符合大部分生产者生产能力的技术标准,使得大型企业不能独占鳌头,挤压小生产者的生存空间,给予小生产者生存发展机会。
3.1.1 重视“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人文因素
为解决“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缺乏人文因素的问题,应当从根本上进行研究解决。强调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对于产品特质的影响要能体现出因果关联性,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是原因,产品特质是结果[14]。以淄博陶瓷为例,应当在产品中体现出其特殊的人文意义。首先,在淄博陶瓷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淄博陶瓷”特指淄博当地生产的鲁青瓷、三彩、雨点釉等具有淄博历史文化的标志性陶瓷,并且指明是在淄博当地所出产的琉璃、陶器,体现其所蕴含的价值,并非单纯强调“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所具备的自然地理因素,应当彰显淄博陶瓷的不可替代性。其次,应当对于生产者所制作的陶坯、陶瓷进行原材料检测,对于冒充“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且利用不属于淄博当地矿石的生产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只有对于淄博陶瓷的历史文化背景及自然地理环境进行深刻分析,对其中蕴含的人文因素加以重视,挖掘产品背后的文化价值,才能避免与别的产品同质化,在竞争激烈的陶瓷市场中占据龙头位置。
3.1.2 制定“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合理技术指标
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当地绝大多数生产者的实际生产能力,了解生产者的实际情况,确保标准制定更加符合实际需求,避免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既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还要给予各种规模的生产者表达意见的机会[15]。
在多个产品生产标准中,《淄博陶瓷 高石英质瓷器》仅有两个公司参与制定了技术标准;在《淄博陶瓷 合成骨质瓷器》中多家大型企业共同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协助制定;《淄博陶瓷 镁质强化瓷器》中则是多家大型企业参与制定;《淄博陶瓷 雕塑陶瓷》多家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共同制定的标准。在这些标准中参与制定标准的主体不尽相同,标准的研究很难考虑全面,对于所有享有“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使用权的企业难以得到公平对待。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条件中,明确指出要同时符合所有的使用条件,对于小型企业来讲,所有条件都要符合的规定过于困难。同时,也不能为了考虑小型企业的生产条件而忽视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需求,制定合理的技术指标不意味着允许低劣的产品进入市场当中。
因此,“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不仅需要考虑资金和技术支撑的小型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同时也要考察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需求。地理标志的法益属于消费者权益,而非某个特定权利人的权利。不应该由大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制定有利于其发展的技术标准,形成产业垄断。应当充分考虑技术标准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维护地理标志下的小型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
3.2 建立“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专门的监管机构
目前,法律未能统一保护模式的申请途径、标准和方式。同样对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也未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职权交叉冲突。因此,应当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使“淄博陶瓷”地理标志进行独立管理。
山东省陶瓷协会对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享有管理权,并且对于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企业具有监督权。知识产权局也享有同样权力,两者的职权重叠。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使“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保护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如《“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工作,监督“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的规范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并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与维权援助,维护“景德镇制”陶瓷声誉和市场秩序。同时景德镇陶瓷协会对于“景德镇制”陶瓷的管理工作以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如此一来,“景德镇制”的地理标志保护在管理职权方面会减少相应冲突。
据此,“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申请程序应当简化,使所有关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申请都集中于山东省陶瓷协会,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省陶瓷协会的审批权力进行监督。对于“淄博陶瓷”产品,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山东省陶瓷协会共同制定产品质量监督规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而非一味放权于协会,用公权力约束市场行为,能够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环境。
3.3 创建“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地方立法
加强地理标志地方立法,解决淄博陶瓷产业发展问题,对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促进特色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16]。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应当确立统一的司法标准,进行专门的地方立法。明确“产地+品质+成员”的司法标准,地理标志的核心在于商品的来源地。对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厂家,首先要应当满足产品所需的原材料来自于淄博当地。同时突出强调“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标准,按照《“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生产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对于假冒伪劣和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严厉打击,与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相结合,多部门联合管理,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还要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具有“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使用资格,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仍然利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应当予以合理处罚。对于超出年限但生产的产品符合品质标准的企业,可以予以适当罚款,督促其申请新的许可;对于超出年限并且产品不符标准,利用“淄博陶瓷”的名号进行牟利售卖,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环境。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提出,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可知专门法保护模式已成为我国未来地理标志保护趋势①①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地理标志工作朝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保护的方向持续迈进。”。通过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趋势已经刻不容缓。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只在《商标法》中体现了一部分。地理标志其本身就涵盖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的两方面内容,不能仅靠单一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法,将地理标志其所涉及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使地理标志得到相应的保护。“淄博陶瓷”具有得天独厚的历史人文自然条件,对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立法,既能够保护淄博陶瓷其本身的品牌价值,同时也能够凭借其自身价值具有相应的品牌竞争力,从而得到长久发展。
如果等待制定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律,涉及的方面过多、等待的时间太长,并且很难对“淄博陶瓷”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有针对性地保护。若对“淄博陶瓷”这一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参考《“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给予“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专门性保护。制定《“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对属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产品类别实行单独化管理,对每个产品都能够追根溯源,严厉打击“擦边球”行为。早在2009年山东省已成立了“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专门管理小组,可以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推进“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事业发展。
坚持“产地+品质+成员”的司法标准,对于原材料并非来源于淄博当地、不符合规则技术要求的、不属于山东省陶瓷协会允许的、享有“淄博陶瓷”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产品所属单位给予处罚,推动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凝聚公平市场竞争共识,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高质量发展。
4 结束语
陶瓷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淄博作为陶瓷的发源地之一,陶瓷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淄博陶瓷”地理标志虽然发展时间仅有十几年,但是随着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地理标志逐渐成为应对激烈市场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保护迫在眉睫,应当完善有关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促进经济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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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