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素养夺标 ▶
1.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
2. 了解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3. 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 本课必备 ▶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 夏商西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礼)治:西周建立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2)法治:《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2. 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开始: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引起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2)表现——儒家与法家之争
①儒家——仁政与德治
[代表人物及观点 孔子 “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 人性善;“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
②法家——法治
[代表人物及观点 商鞅 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韩非 人性恶;提倡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
(3)结果
①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不为诸侯国君接受。
②法家思想: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满足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秦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最终统一六国。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 秦汉时期法律的发展
(1)秦朝开创: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史称“改法为律”,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律推行全国。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2)汉承秦制: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3)律令并行: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2. 魏晋时期的律令儒家化
(1)背景: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2)概况:魏明帝设置律博士,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推动律令儒家化。
(3)特点: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维护三纲五常为主要目的。
3. 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
①表现:唐太宗颁《贞观律》,唐高宗颁《永徽律》。唐高宗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②评价:《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的相关律文有数十条之多。
(2)教化
①提倡礼治:732年政府颁布《大唐开元礼》,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②基层教化: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 法律
(1)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2)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3)明朝
①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
②司法实践中重视“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4)清朝:《大清律例》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
2. 教化
(1)儒学渗透基层
①北宋:儒学发展出理学,并开始向基层渗透。
②南宋:程朱理学控制教育与科举,并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2)乡约教化乡里
①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②明朝:乡约后期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③清朝:乡约基本延续明朝的模式,宣讲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 重点难点 ▶
一、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1. 夏商周三代——“刑”“礼”并立
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但这一时期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
2. 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秦代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
3. 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
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唐律疏议》完成了“礼教”与“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也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4. 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1.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和最高立法权,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 应经合义,礼法融合。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
3.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
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及作用
1. 内涵:指封建法律制度在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战国、秦朝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吸收儒家思想并最终成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制度的历史过程。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是“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既是在礼制发挥主导作用下的刑律儒家化的过程,同时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2. 作用
(1)积极性:律令儒家化、引礼入法,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为封建制度的确立、巩固和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进一步巩固儒家的正统地位;将“天下为家”深深根植于国人心中,有利于中华民族的认同观念形成。
(2)局限性:根本目的是维护君权、父权、夫权,本质上成为维护封建统治和等级秩序的工具,禁锢了中国人的思想,不可能保持封建社会的长久不衰,最终成为近代中国民主法治前进的阻碍力量。
四、全面认识乡约制度
1. 形成原因:士大夫社会责任感、主体意识增强。统治者挽救社会危机,加强基层管理的需要。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和脆弱性。民间自治的传统;宗法性社会结构。
2. 乡约的变化
制订:由士绅自主起草到政府统筹。
管理:由自治到官府管理。
宗旨:由教育百姓向善互助到宣讲圣谕,由教化手段成为统治的工具。
3. 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