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讲,远亲不如近邻。湖北省潜江市杨市镇刘家台村的刘旺财,与张大河两家世代为邻,相处得就像一家人似的。那年翻盖新房时,为了节省支出和扩展房屋面积,通过商量将两家房屋间的那条过道一分为二,不仅共用了一面承重墙,而且承重墙上的檩条和瓦片也形成了一个整体。
一晃快20年过去,张大河夫妇先后去世,房屋就留给了小儿子张小勇居住。而刘旺财的孩子成家后都先后搬离了老屋,老伴也去世多年,如今只有快80岁的刘旺财老人独自一人生活在老屋里。
2024年7月,张小勇通过多年在外打工攒下了一些钱后,考虑改造一下居住环境,于是决定将父母留下的老屋拆除后原地建造楼房,结果因为房屋的承重墙问题,两家意见不一引发了纠纷。
那天,张小勇来到隔壁刘旺财老人家里,说:“刘叔,现在村里家家都盖楼房了,我们也想把房子改造一下。”
“行啊,这是好事。”刘旺财老人随口回答说。
“我过来找你,就是告诉你拆房时我们准备以双方共用的承重墙的中心线进行切割。”
“这样拆恐怕有点不妥吧。”刘旺财老人对张小勇解释道,“当年盖房子时我们两家共用了一面承重墙,而且房屋上的檩条大都延伸至对方家中,瓦片也是连在了一起,要是按承重墙的中心线分割,肯定会破坏我这边房子的屋顶,造成下雨就漏水。再说,我这个老头子现在也没有能力和条件再去翻修房子了啊。”
商量中,刘旺财老人提出让张小勇只能受点委屈,就是在以前老屋基的基础上盖楼房,这样对屋顶檩条切割时影响不大,同时两家屋基间也有了些距离,将来不会造成刘旺财老人的房屋因受张小勇家楼房沉淀重压而倾斜。但张小勇没有同意,他认为这样就减少了自己房屋的使用面积,太不划算了。
一晃就到了9月,谁都没有想到,张小勇却以邻里之间发生相邻关系纠纷为由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刘旺财老人家檩条超出承重墙中心线的部分予以切割。
潜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庭通过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来到现场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意见后,法院在评议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案涉房屋早年在修建时,双方就承重墙共建共用,以及其上面瓦片和檩条的搁置统一了方案,并付诸实施。原告张小勇在陈述中也认可父辈的这一做法。现在双方檩条上铺设的瓦片是一个整体,如果按照张小勇的诉请,以承重墙的中心线为基准,对双方超出部分的檩条予以切割,势必要先将檩条上的瓦片移除,然后再进行切割。如果这样去做,一方面该方案的实施成本较大,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该方案实施后,瓦片之间的严密性受影响,房屋漏水等问题可能接踵而至,更重要的是切割后的檩条必然没有切割前稳固,很可能会脱落,进而严重影响双方房屋的使用,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势必加深双方的矛盾。
考虑到该纠纷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小勇的诉讼请求,并不能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效果。于是承办法官同村委会商量,由村委会联系刘旺财老人的子女做工作,帮助老人想办法分忧,然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法院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张小勇与刘旺财终于达成了既能化解纠纷又不留下后遗症的调解协议,即双方都回到老屋基的原基础上,刘旺财老人房屋承重墙往内移动和屋顶处理的成本费用由其子女承担,张小勇主动承担安排泥瓦工师傅帮忙完成该项事情。一件看似简单却错综复杂的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就这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点评: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彭振林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本案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张小勇与被告刘旺财老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当张小勇一方的请求与另一方刘旺财老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按照有利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而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法官在处理这一纠纷时做到了合理合情合法,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徐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