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引起网友关注。去年10月16日,申某、郑某、张某3人相约在贵州遵义市务川县某村摘取了树上的马蜂窝。第二天,一群到树林捡野生蘑菇的人路过此处时,有4人被马蜂围攻蜇伤,其中罗女士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向摘取马蜂窝的3人索赔91万余元。法院酌定摘取马蜂窝的3人承担80%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罗女士遭马蜂蜇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未经死因司法鉴定,但结合病案记载,她生前并不存在重大疾病,其遭受马蜂蜇伤部位多达上百处,推定其死因与毒蜂蜇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申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明确罗女士遭马蜂蜇伤的地点即张某等摘取蜂巢的地点。
申某、郑某、张某对马蜂具有剧毒性和攻击性是明知的,摘取马蜂窝的行为增大了路过人员被马蜂蜇伤的危险性,在摘取蜂窝后未消除隐患,也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记,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提醒注意义务。此外,筑在树上的蜂巢,路人易于识别和避让,但3人摘取树上蜂巢后,增加了路过人员识别此地存在毒蜂的难度。罗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捡蘑菇时应仔细观察谨慎通行,其对野外林区潜在危险缺乏预判,未尽充分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酌定摘取马蜂窝的三人承担80%赔偿责任,对总计72.9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张某和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半岛晨报》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