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大强(化名)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前往某体检中心参加职业体检,其间大强按照程序完成了体检项目,体检报告显示并未发现异常。2020年10月,大强再次来到该体检中心参加职业体检,该体检中心报告显示其主动脉结突出,主动脉钙化。针对上述情况,体检中心未给予初步诊断及异常警示,载明的检查结论为“目前未见异常”。
2021年3月,大强在另外一家医院体检时被告知有肺部阴影,后被诊断为胸腺瘤。大强随即前往其他省(区)市就医,先后7次住院,切除了左肺上叶、左无名静脉、左膈神经和全胸腺等器官组织。经鉴定,大强伤情构成8级伤残。
2022年6月,大强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体检中心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伤残程度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方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认为体检中心存在漏诊、延误治疗等医疗行为过错,过错责任为75%。大强遂诉至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院,要求体检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8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两次在该体检中心进行体检,被告对原告进行的体检中,影像片资料显示非正常,但被告却未作异常提示,也未提示原告需要进一步检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告知、提示义务,存在过错。
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体检中心医疗行为过错责任为50%,综合两份鉴定意见,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当按照7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共计32万余元。体检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