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背景下自然保护地管理措施思考

2024-12-31 00:00:00梁英
农业灾害研究 2024年10期

摘 要:当前,受自然因素、气候条件、人为因素的影响,我国自然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加大了自然脆弱区域的环保难度。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日益重要。基于此,阐述了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分析了生态保护红线背景下自然保护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列举了生态保护红线背景下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建设要点,旨在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水平,实现我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环保事业

中图分类号: X36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2095–3305(2024)10–0-03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政府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形成了更加系统完善的生态建设机制。其中,自然保护地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能够维持生物多样性,在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服务功能。但是当前缺乏完善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制,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且对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功能划分不清晰,严重降低自然保护地管理水平,不利于生态文明的深入建设。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两者概念进行合理划分,提出针对性、有效性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措施,优化整合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以充分发挥其价值作用。

1 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的安全底线,包括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把握上线、保障基线和保护环境的安全底线。在对生态红线进行划分时,需要始终坚持科学有效、整体规划、动态、协调等原则。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后,需要对该区域进行重点保护,并对人类活动进行严格控制,严禁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发展特点如下:与国家相关政策协同更新,并从环境保护专项策略上升到国土空间管控核心策略的定位变化,且所涉及的空间范围不断扩大[1]。

自然保护地是政府结合当地发展情况及法律规定,划分的特定区域。该区域的自然生态系统、遗迹、景观、资源等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较高的生态价值等,是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通过对自然保护地的有效性建设,可以保护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提高各类资源利用率,防止破坏生物多样性,且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生态服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模式。其中,自然保护地包括严格保护型、保护为主型、保护开发并重型[2]。

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关系如下:

(1)包含关系。如图1所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包含所有的自然保护地。

(2)交错关系。如图2所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主要为生态空间局部,将保护生态系统作为重点目标。但是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内的自然保护地不属于红线范围,其中自然遗迹等属于重点保护对象,但是不属于红线区域,需要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交错关系模式打破了特殊属性空间差异的限制,可以保障生态系统完整性,并保护历史资源。

图1" 包含模式

图2" 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的交错模式

2 生态保护红线背景下自然保护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在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问题中,对天然的自然资源进行盲目开发,忽视“绿水青山”的环境保护问题。长此以往,生态环境受到威胁,很大程度上减弱了自然资源保障与服务能力,严重危害了自然价值完整性。例如,部分地区为了挖掘天然中药材,在自然保护地内盲目挖掘、盗垦,破坏保护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导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2 社会参与机制不完善

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化、系统化的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真正达到理想的管理保护效果,因此需要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恢复工作[3]。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参与机制不完善,社会公共参与不到位,社会公益资本投入不足,难以为生态资源的保护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此外,部分地区的社会投入管理机制不完善,且对市民参与权限划分不明确,没有细化市民参与方式和形式,严重减弱了社会参与的保障力量,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减弱了自然保护地管理效果。

2.3 利用共享机制不到位

在生态保护红线背景下,部分地区过于注重对自然保护地的治理和恢复,忽视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协同开发和发展,容易引起自然保护地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矛盾冲突问题[4]。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当地居民不能得到适当的生态补偿。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恢复过程中,当地居民依法迁出保护地核心区,但是生态补偿体系不完善,难以为移民提供充足的经济补偿,严重侵犯了当地居民的正常权益,长此以往影响当地居民配合度。此外,仅有部分保护地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但是其他地区周边的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绿色标签的辐射效果难以惠及周边居民,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步伐。

3 生态保护红线背景下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建设要点

3.1 明确功能定位

自然保护地的建设能够有效保护区域自然生态、自然环境,同时维持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了增强自然保护地管理效果,需要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并明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按照相关的分类标准,实现自然保护地功能区的合理分化,从而实现分区域、分类型、针对性保护[5]。

在进行具体的功能定位前,需要对保护地范围内的水资源、植被、生物多样性等数据进行全面收集和综合性分析,精准定位该区域环境发展需求,并全面掌握生态承载力。结合分析结果,设定完善的分类划定标准,实现不同自然保护地的综合性评价。同时要结合生态价值、保护强度等,对保护管理等级进行合理划分。此外,应结合不同区域定位的差异性,针对地修改分类标准,形成多元化、针对性的分类管理标准,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水平。

3.2 完善监管系统

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组织开展信息化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状况监测工作,做好成效评估,以此为依据,精准判定保护地生态状况,构建“基础—现状—变化”的生态现状评估模式,为后续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6]。同时,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引进“天空地”一体化监控信息技术,对遥感无人机、卫星遥感的观测数据进行全面采集,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动态化、协同性监管提供依据。此外,在物联网、云计算技术支持下,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的线上综合监测平台,建立大数据库,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生态预警能力,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3.3 加大投入力度

生态保护红线背景下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的构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基于此,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设专项基金,为自然保护地管理、研发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并且优化工作环境,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引进现代管理技术,形成系统化的保护科研体系,进一步增强该方面的科研力量[7]。同时,还需要对可能被批建的项目开展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时发现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其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范围。此外,应积极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发展模式,因地制宜建设区域生态产业,优化产业结构。要形成一致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做好保护地居民的生态移民工作,确保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落实,防止出现以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区域经济的现象。

3.4 强化政策扶持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修复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程。为了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水平,相关部门需要积极推动政策改进,提高对自然保护地修复工作的重视程度,形成完善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推进效果不佳的干部进行追责[8]。同时,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的生态修复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

3.5 强化执法监督与考核

为了提高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水平,需要出台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形成更加系统完善的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综合执法管理能力,对天然保护部门进行强化考核[9]。相关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督力度,及时执行绿盾监督检查行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针对违法行为引起的环境破坏等问题,需要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第三方环境评价体系,实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综合性评估和考核,并结合评价结果。此外,要详细掌握各级政府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效果,并动态掌握环保工作进展情况,从而提出针对性、有效性的保护行动。

3.6 依法扩权赋能

对国内外先进经验进行借鉴和汲取,实现自然保护地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分离,以便对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对沙漠公园、地质公园、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使用权进行逐步明确,从而保护原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地的管理部门系统进行动态监管,编制针对性的开发计划,并保障编制工作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实现各类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维护[10]。此外,确保相关部门享有监督权,避免自然资源资产流失,保障人民群众利益。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实现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分离,形成相互独立、协同监管的格局,实现自然保护地的可持续发展。

3.7 完善土地权能

为了实现自然保护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优化改进土地权能,并提高对地役权的利用率,明确统一的红线,将其严格控制在国有公园区域的农村土地使用范围内。如果需要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获得建设工程役地,需要签署相关合同,确保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获得供役地。为了有效解决生态建设与农民自主经营发生冲突的问题,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各自的土地所有权结构进行优化和明确,科学划分土地产权,形成系统化的生态补偿机制,从而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强化生态建设效果[11]。

3.8 引进公益组织

为了增强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效果,维持生态保护红线,需要突出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自然保护地投资较大,对当地政府造成极大压力,严重减弱了政府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效果。基于此,要积极引进民间公益组织,从而拓展社会投资渠道,以便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为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的优化建设奠定良好基础[12]。

3.9 探索建立扩展区

完善的扩展保护区建设,能够对自然保护地四周自然环境进行优化开发和利用。在具体实施中,需要编制可行性的开发计划,在既有保护区外围探索第四区域,形成拓展区,并对该区域范围内的居民进行合理化迁移[13]。此外,还需要结合该地区的资源环境优势,积极开发特色产业,避免盲目索取。

4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资源问题日益严峻,合理划分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未来,应对自然保护地功能进行精准定位,提出针对性的环境治理和保护措施,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的价值优势,强化对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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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单俊俊.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用途管制规则研究:以山西省祁县为例[J].华北自然资源,2023(2):140-143.

[13] 周永兴,黄瑞.国土空间规划视域下的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J].林业建设, 2021(1):1-5.

收稿日期:2024-07-08

作者简介:梁英(1993—),女,甘肃敦煌人,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自然保护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