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灯新话》成书于元末明初,其中出现的自称代词十分丰富多样,从其使用的频率和场合,也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元明时期人们使用的人称代词特点及使用状况。因此,本文将对《剪灯新话》的自称代词进行统计分析,从语用角度研究其主要特征。
据笔者统计,《剪灯新话》中的自称代词单数形式主要有“我”“吾”“予”“余”“某”,自称代词复称形式主要有“我辈”“吾辈”“吾等”“吾属”“吾徒”“侬家”,共计135处。从各自使用频率来看,“我”出现43处,约占全书自称代词的31%,“吾”共出现66处,约占全书自称代词的50%,其余自称代词共占比19%。本文将依据《剪灯新话》的自称代词特点,对其使用频率和词性逐个进行分析讨论。《剪灯新话》中的自称代词使用统计如下表:
一、“我”和“吾”
《剪灯新话》中最主要的自称代词是“我”和“吾”。“我”共出现43处,其中作主语13处,作宾语13处,作定语5处,作兼语12处;“吾”出现66处,作主语35处,作宾语2处,作定语23处,作兼语6处。可见,“我”“吾”的语法功能都较为全面,可以作主语、宾语、定语、兼语,但二者使用频率有细微不同。首先,“吾”在《剪灯新话》中更为常用,作主语成分也更多。王力先生在《汉语语法史》中指出:“在同一句子里‘我’、‘吾’并用时,最能体现它们之间的语法分工。”他举《论语·雍也》中“如有复我者,则吾必在汶上矣”一句为例。此句中“我”是宾位,“吾”是主位。除了数量外,王力先生认为,在分析人称代词时,还必须关注到人称代词所承担的句法成分。王力先生又进一步指出:“当‘我’用于宾格时,‘吾’往往用于主格,而当‘吾’用于领格时,‘我’往往用于主格。”吕叔湘先生在《近代汉语指代词》中也认为:“主语跟领格吾多我少;宾语基本上用我。”《剪灯新话》中“吾”的使用频率几乎是“我”的2倍,即便在复称中,也是“吾”占绝大多数。对比同期小说,如卢晓灵在《三言人称代词研究》中提到,彼时“我”在大部分作品中已占主导地位;张桂荣《水浒传人称代词研究》中自称代词统计可见,《水浒传》中“我”的使用频率几乎是“吾”的10倍;而从《剪灯新话》中的确可看出“吾”承担主语的次数确占比更大,但“吾”不作宾格的说法显然过于绝对,《剪灯新话》中的“吾”大多数时候作主语或定语,少数情况下作兼语、宾语、同位语,其所承担的语法成分与同时期其他作品相比较为丰富。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索其内部动因,就必须研究“吾”“我”同句时的句法特征,如下例:
(1)吾父以子侄之礼待汝,置汝门下,汝乃于深夜诱我至此,将欲何为?(《金凤钗记》)
(2)吾又下幸罹疾,新妇事我至矣!今而命殂,无以相报。但愿吾子早归,新妇异日有子有孙,皆如新妇之孝敬。苍天有知,必不相负!(《爱卿传》)
(3)吾等虚星之精,久有此土,近为妖猴所据,力弗能敌,屏避他方,俟其便而图之,不意君能为我扫除仇怨,荡涤凶邪,敢不致谢!(《申阳洞记》)
(4)父母果曰:“婚姻论财,夷虏之道,吾知择婿而已,不计其他。但彼不足而我有余,我女到彼,必不能堪,莫若赘之入门可矣。”(《翠翠传》)
例(1)至例(3)均为“吾”作主格,并且位置在“我”之前,其中,例(1)中“吾”作定语,与“吾父”共同承担主语成分,“我”作宾语;例(2)中“吾”作主语,“我”作宾语;例(3)中“吾等”作主语,“我”作宾语。例(4)“吾”“我”均作主语,但是“我”居于“吾”后。可见在《剪灯新话》中“吾”“我”同句时,“吾”主要承担句子的主语成分。就用法而言,《剪灯新话》全文中的“吾”作主语占比明显多于“我”,且两词位于同一句话中一定是“吾”承担主语成分。以上4例均为“吾”前“我”后结构,可见作者在行文过程中对于“吾”的使用级优先于“我”,也可理解为作者在此处希望自称称呼重复更少,若反复用同一自称代词易显得文章烦琐。
“我”和“吾”都有加后缀词作为复称的词,“我”表示复称的情况为2处,即“我辈”,译为“我们”,通常表示与自己相似的一干人等,如下例:
(5)相逢不用苦相疑,我辈非仙亦非鬼。(《天台访隐录》)
(6)汝既到此,不可徒返,吾等各有一物相赠,所贵人间知有我辈耳。(《太虚司法传》)
在《剪灯新话》中,“我辈”共出现2处,例(5)作主语,例(6)作宾语,通常表示自称或与说话人相似的一干人等。
“吾”作复称有“吾辈”“吾等”“吾属”“吾徒”四类,均可译为“我们”“我们一类人”,表复数,如下例:
(7)审如此,吾辈当愧之矣!(《华亭逢故人记》)
(8)吾辈方此酣畅,此人大胆,敢来冲突!(《太虚司法传》)
(9)吾辈僻处遐陬,不闻典礼,今日之会,获睹盛仪,而又幸遇大君子在座,光采倍增,愿为一诗以记之,使流传于龙官水府,抑亦一胜事也。(《水宫庆会录》)
(10)大异急攀缘上树以避之,群尸环绕其下,或啸或詈,或坐或立,相与大言曰:“今夜必取此人!不然,吾属将有咎。”(《太虚司法传》)
(11)即以铁纽系其颈,皮繂拴其腰,驱至鬼王之座下,告曰:“此即在世不信鬼神,凌辱吾徒之狂土也。”(《太虚司法传》)
由上例可见,当“吾”“我”作复称时,通常作主语,只有个别情况作宾语。“吾”作复称的情况远多于“我”,且“吾”作复称时更加丰富,原因可能如下:在元末明初交际之期,“我”作为自称代词在通俗小说中被频繁使用,是通俗小说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我”的使用多见于不严肃、不庄重的场合下,而《剪灯新话》中的表达较为书面化、文雅化,而复称极容易出现不尊重之感,所以《剪灯新话》中少见“我”,多见“吾”。
二、“予”和“余”
《剪灯新话》中“予”作自称代词共出现4处,作主语出现2处,作定语出现2处,译为“我的”,如下例:
(12)生诊其脉,抚其疮,诡曰:“无伤也,予有仙药,非徒治病,兼可度世,服之则能后天不老,而凋三光矣。今之相遇,盖亦有缘耳。”(《申阳洞记》)
(13)仆曰:“予今还淮安,娘子可修一书以报父母也。”(《翠翠传》)
(14)捐予玦兮别浦,解予珮兮芳洲。(《水宫庆会录》)
“余”是最早出现的自称代词之一,从甲骨文中有许多“余”自称用例。在《剪灯新话》中“余”作自称代词仅有1处,如下例:
(15)顾余复何人?亦得同歌呼。作诗记胜事,流传遍江湖。(《龙堂灵会录》)
在例(15)中,“余”跟在动词“顾”后作宾语成分。
“余”的出现在历史上早于“予”,最初为普通自称代词,上古时期被用为帝王的自称之词,后演变为百姓之间的雅称。在两词消亡之前,两词可混用,无较大意义差别,但相比之下,“予”有更浓烈的书面语色彩,一般指代说话者本人,通常用于二者及以上对话。在《剪灯新话》中也出现了“余”“予”共用的现象,二者没有较大的意义差别,但值得一提的是,对比同时期白话小说,在自称代词中几乎不会出现“余”和“予”。因此,可推测《剪灯新话》中使用“余”和“予”作自称代词其目的在于仿古,以及使得文章中的人称代词更加丰富。
三、“某”
“某”单独作自称代词并不常见,一般对他人自称时用姓氏加“某”,表自谦。“某”作自称代词在《剪灯新话》中共出现7处,均为单独使用,分别有3处作主语,3处作宾语,1处作定语,如下例:
(16)文券承有之,但恐兵火之后,君失之耳。然券之有无,某亦不较,惟望宽其程限,使得致力焉。(《三山福地志》)
(17)自实曰:“某山东鄙人,布衣贱士,生岁四十,目不知书,平生未尝游览京国,何有草诏之说乎?”(《三山福地志》)
(18)众曰:“某本不知,盖玄妙魏师所指教耳。”(《牡丹灯记》)
在例(16)例(17)中,“某”直接指代说话人,作自称代词,而非泛指和续指,均为单数;例(18)中,“某”指代说话人们“众”,此时指代为复数,可见“某”在作自称代词时,既可以指代单数又可以指代复数,不受限制。
“某”作定语可见一例:
(19)老人拜而对曰:“某实永州庙之神也,然而庙为妖蟒所据,已有年矣,力不能制,旷职已久。向者驱驾风雨,邀求奠酹,皆此物所为。非某之过。”(《永州野庙记》)
“某”作定语仅有一例,“某”与“之”连用,译为“我的”,且此句为否定句,可见在“某”作自称代词时也可以用于否定句中。
四、“侬”
《说文解字》中没有提到“侬”,可见“侬”为后起字,可作对称代词“你”,或自称代词“我”。“侬”来源于方言词,古代吴语方言最初用“侬”指人,后用“侬”“阿侬”“侬家”作自称代词“我”,多流行于江南地区。“侬”最早作自称代词起源于六朝时期,多见于吴歌楚辞中,南朝时期吴地自称代词基本上用“侬”,少见“我”。发展到现代汉语时,“侬”作自称代词的用法基本消失,而是作对称代词“你”。《剪灯新话》中的人称代词一向规避口语化的人称代词,却保留了一处吴语方言“侬”,还是用于诗歌中,可以看出自称代词“侬”在吴语地区使用频繁。在《剪灯新话》中,“侬”作自称代词的情况较为特殊,是以“侬家”二字为整体作自称代词“我”,如下例:
(20)侬家自有苏台曲,不去西湖唱采莲。(《联芳楼记》)
此例中“侬家”中的“侬”并非现代“侬”译为“你”,也并非作定语“你的”,而是“侬家”整体作主语,译为“我”。唐代以后又产生了“侬家”的用法,它们都是自称代词,表示单数,相当于“我”。
《剪灯新话》作为元末明初的传奇小说,语言清新华丽,辞藻丰富,形式上骈散结合,生动灵活,具有极强的文字张力和华贵高雅之美,在其人称代词的使用上也可见一斑。其文中使用了古往今来的自称代词,以及富有作者语言习惯、地域特色的自称代词,使得文章中的自称代词极为丰富,在肃穆的仿古风描述之下又多了几分清新、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