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迅速,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被打破,一系列金融创新业务给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带来新的挑战。为应对新形势和新变化,我国以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为基点,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在对金融监管模式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历史变迁过程,分析讨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原因及发展方向,进一步阐述了本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并对后续金融综合监管的模式提出参考建议。我国将通过不断健全金融监管的模式,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机构改革;金融监管;监管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混业经营
一、前言
在全球金融变革趋势的影响下,我国资产管理业务高速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态势愈发显著。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内监管政策的放宽加快了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领域的融合,实现了金融业内的跨行业经营,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快速发展。面对混业经营情况下的金融市场监管问题,分业监管的制度暴露了监管的重叠和真空,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应对新的金融问题,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势在必行。
在金融业务模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我国也逐步调整金融监管框架,由原先“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一行两会”,再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并设有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形成“二委一行一局一会”的金融监管设计。当前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正是适应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实践做出的调整,必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性。在金融监管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深入分析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结合金融业务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的构建。
二、金融监管概述
(一)监管行为与目的
金融监管行为表现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本国金融行业、与金融相关的领域及其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包括对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学术理论上对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上金融监管的主体仅指国家或者地区的官方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对金融风险进行预判和防范,以便在金融风险爆发的情况下有效降低损失,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在经济发展中,市场具有自动调节的作用,但有时也存在市场失灵的状况。市场失灵的后果是金融风险的产生,而金融监管将作为国家干预的手段以降低损失。市场在正常情况下发挥其作用,对资源进行高效合理的配置,金融监管则是市场调节失灵时的弥补手段。金融监管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采取一系列措施在事前、事中及事后抵御金融风险。具体而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源于其关联影响及行业效率两个方面。
金融业的稳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运行具有重大影响,为了保持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金融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与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领域,关系到国民从投资、生产到消费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影响范围覆盖国民日常经济生活的每一个细节。金融发展运行中带来的任何风险都将深刻地影响市场经济中的多个行业,带来“系统风险”。由于金融业的影响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所以必须对其进行监管,以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此外,由于金融业相互关联极其密切,金融机构之间往往会形成交织的债权债务连接模式,所以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甚至可能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运行,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合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能够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行业效率的提升。在公平公开的市场条件下,金融机构会倾向于通过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方式以适应市场的需求。金融业的参与者通过积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改善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内容,给金融消费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争取更多的客户,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业运行的效率。
国家机关通过对金融行业的规范和约束达到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目的,即金融监管的目标。国家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性,然而其作为市场失灵情况下的弥补手段,在金融正常发展的情况下不能做出过多的干预。金融监管需要在防范风险与保障金融自由创新两者间寻求平衡点,避免因为过分的监管措施而限制金融业的发展。就我国而言,金融监管应当以保护公众利益、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制度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基本目标。传统的金融监管内容为金融机构的管理运行状况及相关的资产负债业务情况。当前的金融监管内容涵盖了对金融机构设立、资产负债业务发展、市场准入条件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管。就金融监管中保险业的监管而言,具体又可以分为机构监管、业务监管、财务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等。
(二)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般以监管的严宽程度和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严格监管、宽松监管和统一监管、分立监管等模式。在更为细致的分类中,则以监管的表现形式和对象内容为分类标准,具体分为机构型监管模式、功能型监管模式和综合型监管模式。
机构型监管模式下设立的监管机构权力划分的边界为相对应的金融机构的性质,特点是专职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专业化程度高,监管交叉部分将通过沟通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以机构为标准设置监管虽然能够保障对问题处理方式的专业化,但是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相应的监管成本也较高。特别是在监管机构间沟通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交叉部分问题的协调处理将变得更加困难。就当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诸多监管问题来看,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监管机构均负有监管责任,但是相互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导致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社会公众无法对监管做出合理的预判。
相较于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模式下设置的监管机构将以金融机构的产品或服务的属性为标准来划分监管权力的界线。伴随着金融行业的变革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迎来了巨大的挑战,暴露了大量的监管盲区。为了适应金融行业的变化,从传统的机构型监管模式逐步向功能型监管模式转变是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经济状况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法律不可能立即对社会中的新变化做出反应,因此法律存在滞后性。同样,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也无法及时对金融创新产生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机构型监管模式将会使监管的滞后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反观功能型监管模式,其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能够有效提高反应速度,发挥机构间的协同监管作用,有助于在短时间内对金融业务的相关问题进行专业化的处理。
综合型监管模式是指由单一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掌控所有的监管权力,对于所有金融机构及相关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全面负责金融监管所应该承担的一切内容,对权力归属不再做出划分。在综合型的监管模式下,单一的监管机构除了承担一般的金融监管职责,还要负责金融风险的防范、经济市场的稳定以及社会公众权利的保护。就当前全球金融业的状况来看,英国、德国、日本、爱尔兰、瑞典、奥地利等国家均采取了将不同金融部门的所有监管职责合并到单一的机构进行集中监管的模式,代表了金融业在跨行业经营发展中的一个主流方向。综合型监管模式将消除此前多监管机构并存的监管状况,在极大程度上降低监管成本,并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以此推进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设置实行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统一集中监管,可以避免多头监管和分业监管情况下频繁出现的交叉监管现象,而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所负担的费用也会大幅减少。同时,在单一的监管机构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通过统一的监管网络,能够实现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有助于监管人员更为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对策研究,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沿革变迁
由于政治经济制度及社会文化情况的差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制度也大相径庭,不存在可以普遍适用于每个国家的最优金融监管制度。我们需要根据自身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才能更为合理、高效地防范金融风险。虽然各国国情有所差异,但是从金融经营业务的角度来看,混业经营将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其具备了提高金融融资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分散经营风险等优势。此外,混业经营的业务模式还能使金融部门间共享客户信用信息,便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然而,相较于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混业经营也会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诸如风险传染、侵害客户信息、垄断和金融寡头、资本充足率失真等。混业经营带来的新产品导致了金融系统风险控制难度的增加,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制度做出相应改变。在金融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金融混业经营既符合市场追求高效益的目标,也能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必将成为未来全球金融发展的主要趋势。在金融不断创新变革的环境下,我国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将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行业日新月异的变化。
世界各国在金融业发展的初期大多采用分业经营的业务发展方式,分业监管模式在20世纪被普遍应用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中。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金融技术和金融产品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各国监管政策逐渐放宽,金融机构日趋多样化,形成了多元化、信息化的金融市场。在混业经营出现早期,美国曾出台法案明确禁止金融业跨行业经营的行为,以此降低金融业的经营风险,从而保证了在1933年后75年内未再发生大的金融危机。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经验,我国建立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以分业监管作为制度设计的方向,在改革开放后由原先的单一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依次成立了证监会(1992年)、保监会(1998年)和银监会(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银监会监管银行业、证监会监管证券业、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经营行为,正式形成由“一行三会”监管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格局。
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制度下,主要以金融机构的性质及其业务范围划分监管机构的归属。与美国金融发展的状况相同,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期极为适用。我国未建立分业监管制度时,所有监管职能的行使和货币政策的制定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我国经济尚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不但要负责金融监管,还要兼顾货币政策的制定。在相当长的一个期间内,我国同时面临外部亚洲金融危机和内部大量不良资产的困扰,中国人民银行忙于四处查缺补漏,无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金融监管制度的规划。在分业监管的制度建立之后,明确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有效解决了此前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使我国金融市场走上了稳步发展的轨道。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业务模式正式体现在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行为上。既往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缺乏对混业经营的对策方案,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职权分配不清,监管频繁出现重叠和盲区,给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传统分业监管模式的规范下,依照金融机构的性质划分监管机构的归属,但是未对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性质的金融机构监管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下大量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的行为,对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如果仍然对其实行分业监管,很难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事实上,“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监管需要。因此,我国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改革调整。2018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新的银保监会。2023年3月,新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银保监会。
在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制度下,由相应行业的监管机构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各监管机构在级别上相同,不可避免地涉及相互之间的协调问题。在当前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各监管权属出现了较大部分的重叠,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显得愈发重要。如仍然按照此前分业经营下的模式进行分业监管,严格依照金融机构的性质划分各自的监管对象,极易导致监管的冲突和盲区。
就金融监管协调的问题,国务院在2013年8月正式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项制度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参与,对跨市场金融创新等事项进行协商,以便统一监管。但是,这类监管协调措施存在不足,只能被当作过渡性的制度设计。由于该制度形成的会议文件尚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会议召开的时间间隔较长等原因,仍旧无法有效地解决金融监管机构间沟通存在障碍的问题。在制度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8年4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期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
四、金融综合监管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综合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消除多个监管机构并存的状况,将分业监管时期多头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合并统一,实现金融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在综合监管模式的法律规范要求下,一个国家或地区只允许存在一个官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及对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等金融业务的监管权限进行合并,原先的多头监管机构只作为统一监管机构内部的业务部门而存在。
(一)综合监管发展的趋势
在综合监管的法律制度下,将制定统一的金融行业监管规范,以保证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金融创新问题时能够保证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就我国金融发展的客观情况而言,金融业区分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等业务的情况在短时间不会有太大幅度的改变,但相互之间交叉金融业务和混业经营的情况必然会越来越频繁。我国当前已有的《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规分别对金融业内的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三个领域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制。但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三者不同的法律规范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举措已经暴露了不可忽视的冲突。为了应对混业经营的金融业发展趋势,有必要建立综合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在法律制度上构建统一协调的制度规范,在组织形式上建立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同时健全法律制度和机构形式的设计,才能够实现综合监管的监管效果。
在金融经济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之下,金融集团及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壮大,传统的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之间不再具有明显的界线。交叉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混业经营成为当下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金融体系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迫使人们开始考虑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否足以应对革新后的金融体系问题。1ewelJIaktqZZAGwqT/9wA==分业监管作为20世纪早期世界各国金融业普遍采用的金融监管方式,其对应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情况。而当下金融业务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混业经营作为未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与分业经营并存。相对应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监管也作为两种并列的金融监管模式被世界各国所选用。
在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原先分业监管通过限制竞争以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方式将不再可行。继续使用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非但不能达成控制风险的预期金融监管效果,还会牺牲金融业运行管理的效率,导致金融市场陷入金融创新与监管阻碍的困境,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是为了应对新的金融监管问题。面对金融业的变革,已有很多国家开始对旧有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改革,诸如美国的“伞式”监管方案、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的设立以及德国和日本分业监管模式的改变,都体现了金融监管向综合监管模式发展的方向。
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期,分业监管模式的主要作用在于此种监管模式能够有效控制金融业的风险,实践也证明了分业监管相当适用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业务模式。但是在金融跨行业业务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甚至暴露了其存在监管盲区、监管重叠等严重的监管问题。在新的金融形势下,对于“分立或统一”固然存在许多争论,但是综合监管的优势是不可否认的。
首先,综合监管模式下将消除多监管机构并存的状况,以单一的监管机构对原先分机构的事务进行监管统摄。在多元监管的情况下,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此外,由于原先的多头监管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在沟通渠道不通畅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监管冲突,将直接导致监管问题的处理陷入僵局。综合监管模式在形式上“化多为一”,实现了对监管结构的优化,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更为快速地对突发金融问题做出反应,避免层层审批的行政阻碍。综合监管模式通过确立统一明确的监管目标,将有助于达成金融监管的目的,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
其次,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带来最直接显著的效果就是监管成本的降低。相对应的,金融机构的被监管成本和负担也会有明显的下降。英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后,设立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代替原先9个监管机构,其年度预算大幅降低。在综合监管模式之下,对原有的多个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便于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能够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控。
最后,综合监管有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其认为合适的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就导致了机构间监管方式和服从成本的差异,易造成不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中,监管机构间的差异会被放大,部分金融集团可以将某项特定金融业务或产品安排到监管最宽松或服从成本最低的监管领域,以此进行“监管套利”活动。如果采用综合监管模式,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各监管部门间加强沟通,保持监管的协调性,将能够有效防止监管套利行为的出现。
(二)对我国金融综合监管的建议
依照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形势,为了应对混业经营带来的一系列金融问题,未来监管模式的目标在于构建综合金融监管。在组织架构层面,可通过设立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方式对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统筹合并。在综合监管模式的设置下,分业监管的机构将转变为金融监管总局的内设机构,按照功能型的监管模式划定监管界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金融信息共享,实时协调沟通。在金融混业经营程度加深和金融业务产品多元化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总局依照功能型监管模式的思路,以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功能确定监管范围,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就当前全球金融业监管的实践经验来看,设立综合金融监管代替多头监管、机构型监管模式的监管体制是监管发展的主要方向。在对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横向比较下,可以发现综合监管模式分为完全统一的监管和部分统一的监管。综合金融监管模式相较于分业监管有着诸多优势,但也会导致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可能会由于监管垄断而产生官僚腐败等问题。因此,在构建综合监管模式时,除了表面形式上组织结构的组合调整,更为关键的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规范。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要求将金融业务体系中所有的监管活动梳理清晰,进行实质性的整合统一。迄今为止只有极少数的国家真正完成了综合监管框架的建设,多数国家并没有达到综合金融监管模式的预期监管效果。当前多数国家仍然只是进行组织结构形式的调整,并未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度,仅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却没有实现真正的监管一体化。在这种综合监管假象之下,各个监管机构仍旧按照固有的标准进行监管,并没有解决实质性的监管问题。
1.基础制度规范的构建
以综合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目标而言,需要实现的是对金融机构及其创新业务的全面监管。就我国金融业的具体监管情况来看,监管需要强调金融业内部的行业自律监管与官方金融监管的有机结合,以期在尽量节约监管成本的前提下,能够达成高效合理的监管效果。
第一,可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的建设,通过行业协会等主体进行事前管理,避免金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的情况,促进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的方式有助于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做出调整,能够在极大程度上节约被监管的成本及服从的代价。同时,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对金融风险与业务变动最为敏感,能够先于官方监管采取对应的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弥补金融监管滞后性的缺陷。金融机构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方案,进行自我管理与监督,可以对风险做出预判,实现金融机构风险的自我识别和有效控制。
第二,可以强化中介机构的审查职责。在金融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合规性审查,能够以出具意见报告的形式对机构起到监督作用。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一系列审查报告也推动了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使社会公众有更多的渠道和机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中极为重要的环节,能够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做出预先判断,有效避免企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金融监管机构惩罚,同时分担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审查压力。
第三,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大量修改既有的金融法规,以便新建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在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内履行其职权。除了对金融法规进行修改,也可以考虑像英国一样制定全新的法律体系来替代原先分散杂乱的金融法规。相较而言,前者的修改工作较为复杂,但是对既有法律体系的影响较小,更易于社会公众接受监管模式的变革方案。就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而言,制定全新的金融法典的难度较大,可行性低,会对我国金融业造成难以预估的冲击。因此,我国可以考虑以修正案的方式,对《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同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对补充现行法律的缺漏也是可行的做法。
2.配套措施的完善
首先是对一致性标准的要求。综合金融监管模式不应当仅是形式上多机构的合并,还应当从根本上制定统一的监管要求,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一致性。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分业监管的状态中,监管机构容易形成“各自为政”的监管习惯,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扭转这一状态。因此,除了在法律上制定统一的行动标准,还应当构建“纠偏机制”,以便时刻保持监管标准的统一。在监管要求一致性标准的制度构建中,以“纠偏机制”为辅助措施,对差异化行为进行反馈和纠正。
其次是监管部门内外的协调工作。金融业国际化程度日益提升,资本全球化的现实要求我国金融监管应当尽可能与国际金融行业的发展保持同步,国内的金融监管需要尽可能地兼容全球金融业的投资、竞争业务。在此情形下,我国综合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需要保持外部的协调性,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接轨。在监管机构内部,由于多机构多部门的整合,部门间缺乏协同监管的经验,亟须建立内部协调制度规范。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容易导致过度的监管,因此还应当制定明确的监管范围清单,划定监管界线。
最后是监管机构的再监督制度。综合监管模式的应用表现为单一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力高度集中于金融监管委员会,极有可能出现监管机构权力垄断而产生道德风险的情况。基于法律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对单一的监管机构设置“再监管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完善的监管框架必须包含自身监管的设计,因此在综合监管制度中必然包含内部和外部的再监督制度构建。在内部监督方面,需要明确监督的流程、审核标准、监管负面清单,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执行监管条例。在外部再监督方面,仍然可以借鉴《证券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第八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力度,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对其进行监督。
五、结语
金融创新是经济发展变化的必然事物,金融创新也在相当程度上加速了金融业发展的进程。但是,伴随着金融创新而来的是潜在的新型金融风险。一旦监管政策过度滞后于金融创新,长期内没有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以应对新的金融发展问题,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巨大的金融危机。通过对以往金融危机的分析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在追求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忽视监管政策的更新是金融危机爆发的一大根源。在金融创新层出的时代,我国必须时刻关注金融业发展的新动态,以更新完善监管政策,应对新的金融发展问题。时至今日,我国依据现实国情,逐步构建了以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为顶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为中间层,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基层的多层次金融监管模式,其发展趋势恰是金融综合监管。
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金融机构可以依照市场的发展需要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创新金融业务模式,以提高金融业的运转效率。金融监管机构则要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金融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金融监管实践的关键不是理论模式的选择与分析,而在于监管能否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能否实现金融稳定发展的监管目标。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不是对既往模式的否定,更不是对域外金融监管的简单模仿,而是适应我国金融新发展而做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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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BasicLogicandDevelopmentDirectionoftheReformofChinasFinancialSupervisionInstitution:AComprehensiveSupervisionModeltoCopewithFinancialMixedOperation
FUFuxing1LIYining2
(1.NationalUniversityofSingapore,Singapore259772,Singapore;2.UniversityofMunich,Munich80539,Germany)
Abstract:WiththecontinuousadvancementofcapitalmarketreformsinChina,financialholdinggroupshavedevelopedrapidly,graduallybreakingthetraditionalsegmentedoperationalmodel.Aseriesoffinancialinnovationshavebroughtnewchallengestotheoriginalfinancialregulatorymodel.Inresponsetothenewsituationandchanges,Chinahas beenimprovingits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startingwiththereformoffinancialregulatoryinstitutions.BasedonatheoreticalanalysisoffinancialregulatorymodelsandthehistoricalevolutionofChinasfinancialregulatoryinstitutions,thispaperdiscussesthereasonsanddevelopmentdirectionsforthereformofChinasfinancialregulatoryinstitutions.Itfurtherelaboratesonthenecessityofthisfinancialregulatoryinstitutionalreformandprovidesreferencesuggestionsforsubsequentcomprehensivefinancialregulationmodels.Chinaaimstocontinuouslyimproveitsfinancialregulatorymodeltobetterprotecttheinterestsofabroadrangeofinvestorsandmaintainthelong-termhealthyandstabledevelopmentofthecapitalmarket.
Keywords:InstitutionalReform;FinancialRegulation;RegulatoryModel;FinancialHoldingGroup;MixedOper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