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人脸识别,当心踩到“红线”

2024-12-12 00:00颜梅生
好日子 2024年11期

擅自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构成侵权

一家超市为判别顾客来源、身份等信息,未事先告示,更未获得顾客同意,便擅自在超市入口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用于收集、储存、使用顾客人脸信息。那么,在超市没有提供给他人、也没有利用顾客人脸信息用于犯罪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

超市之举构成侵权。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正因为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的人,超市未经顾客许可而收集、储存、使用,无疑与之相违。

非法提供人脸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张某将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功能的手机“黑客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提供访客免费下载。用户下载安装“颜值检测”软件使用时,“颜值检测”软件会在后台自动获取对方信息并上传到后台。张某将获取的人脸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出售给他人后,不仅造成一人因不堪骚扰而精神失常的悲剧,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释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张某通过“颜值检测”非法获取他人人脸信息并出售,客观上已造成他人精神失常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无疑难逃罪责。

门禁录入需要使用人脸信息,有权拒绝

某小区的物业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出入管理,要求全体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录入人脸信息,以便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使用,但这遭到部分业主拒绝。物业公司能强令收录吗?

物业公司不能强令收录。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基于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加强出入管理,决定了有权选择是否采取人脸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