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破解大党独有难题

2024-12-11 00:00:00耿步健陈妍雨
廉政文化研究 2024年6期

摘 要:决定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既有办大事、建伟业的优势,也面临着众多治国理政的独有难题。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破解大党独有难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考量,其蕴含着深刻的理论、历史与现实逻辑——既源于对马克思主义制度建党思想的理论自觉,又基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百年历程,更是依据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实践需要。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贯通于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具体运行环节,其中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关乎党的团结统一和权力运行,得以破解大党组织管理难题;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关乎党的领导水平和精神状态,得以破解大党执政实效难题;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关乎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得以破解大党存续发展难题;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关乎党的肌体健康和内生活力,得以破解大党永葆初心难题。迈入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推动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协同发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频共振,持续释放党内法规全过程治理效能,从而不断开辟百年大党自我革命新境界。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度;自我革命;大党独有难题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4)06-0075-1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原创性地提出了“破解大党独有难题”这一重要命题。这一命题自提出以来,日益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目前学界主要对大党独有难题的成因、形态和破解路径等方面展开研究。其中,对于大党独有难题的破解路径存在多元化的研究思考:杨玉城、张振提出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四大治道”①;吴家庆阐释了“机制创新在破解大党独有难题中的独特功能”②;张润枝还提出“以大党独有优势解决大党独有难题”③的新思路;还有学者将自我革命视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必由之路”④“根本之道”⑤“中国方案”⑥,并从精神、能力、制度等角度进行了多维阐释。总体而言,当前研究成果宏观论述较多,微观的、具有可直接操作性的论述不足。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是党的自我革命的主攻方向,要“紧紧围绕‘六个如何始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协同发力、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在不断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中彰显大党优势”⑦。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核”⑧,具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和治理效能,是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一种创新性探索。但践行党规之治并非易事,需厘清党内法规制度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逻辑理路和运行机理,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强调的“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⑨,不断探寻新时代以党内法规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实践路径,进一步推动党规之制向党规之治转变。

一、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逻辑理路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⑩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918.5万名、党的基层组织517.6万个、基层党委29.8万个、总支部32.5万个、支部455.4万个。”{11}组织规模如此庞大、使命职责如此艰巨,没有规矩是不行的,规矩不严更是不行的。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依靠思想和制度“双轮驱动”发力,其中制度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依规治党正是依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制度形式,是区别于其他大党的特色和优势,对于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制度建党思想的科学指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常常把政党建设与法律、制度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蕴含着丰富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思想资源。马克思认为“法”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一定的自然关系或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现象,在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时曾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2}在阶级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作为维护、巩固政治统治的工具而存在,如果统治阶级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限制和监督,则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法律必定会成为权力滥用的保护伞。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建立党的领导制度的同时,要求要确立和宣传党的民主制——“真正民主制度”①,同时还要建立党内监督制度。首先,确立选举制和撤换制。马克思恩格斯在主持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规定:每个支部、区部的领导机构必须通过选举产生,且“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②。其次,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③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最高权力机关对党内执行机关的监督责任关系。最后,建立集体领导制度。马克思强调,要“在统一领导下”“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④,以避免命令主义、个人主义专断横行。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党建思想的基础上,将党内监督理念付诸实际行动,于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宣布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效遏制了当时党内集权化倾向。此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高度重视党章党纲的制定及建设工作。马克思恩格斯把有无党章党纲作为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认为党章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⑤,先后领导制定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共产党宣言》及《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恩格斯还在《美国工人运动》中指出:“一个新的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积极的纲领,这个纲领在细节上可以因环境的改变和党本身的发展而改动,但是在每一个时期都必须为全党所赞同。”⑥列宁也认为:“组织首先就是制定章程。”⑦他还在《关于修改党纲问题的建议》等文件中多次强调了党纲修改的重要性。不难发现,党章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时代变化和自身发展要求不断修改完善。

(二)历史逻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百年历程

百年来,党内法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加强党的建设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和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这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是与时俱进的。⑧1921—1949年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萌发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需要而展开,通过建立党章党纲、党规党纪来确立党内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总体上呈现出规范性和稳定性不足等特征。1949—1978年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曲折探索时期。这一时期我们党面临着从“革命”到“建设”的全新挑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取得了一些发展的同时也经历了一些曲折,为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一方面,继承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将一元化领导方式延续下来,形成了我国党政关系的基本格局。同时,为适应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地位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了党的领导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另一方面,在“文革”期间,党内法规制度遭到一定程度上的破坏,给当时的党内生活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1978—2012年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恢复发展时期。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深刻阐明了党内法规的重要地位,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①尤其是以邓小平1992年春天的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大大加强,推动党内法规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2012年以来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面推进时期。这一时期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理念指引下,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解释、备案、执行等各项工作,搭建起了一套统一、权威的立体式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格局,对党支部、政法、统一战线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有效推动了党内政治生态的好转,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成就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

(三)现实逻辑: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实践需要

任何一个政党都有长期执政的追求,但并非每个政党都能实现长期执政的目标。纵观世界政党兴衰沉浮不难发现,像英国保守党、墨西哥制度党、日本自民党、苏联共产党这样的“大党老党”都接连执政失败,无法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心向背。当然,“失去民心只是‘因变量’,而影响和决定这个‘因变量’的‘自变量’一般是由多种因素构成”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多次强调我们党面临的“四大危险”和“四大考验”将长期存在,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主线。③在我国一党执政的格局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应有之举。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历史性发展,但当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主要表现为:“结构体系不完整”“重数量、轻质量”“重立规、轻执行”等④,严重滞后于管党治党的实践需求。2023年4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明确了这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指出:“要聚焦提高制定质量这个核心,不断完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制定出台的党内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⑥。这对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先进性和执行力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为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二、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运行机理

作为“大党”,中国共产党的独有难题既具有世界大党难题的普遍性,又因其身份地位、发展历程等而具有独特性。“科学应对大党独有难题可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破解难题中焕发出强大的生机,更好地承担起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①在百年奋斗中,我们党锻造出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党章”加“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②。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聚焦党各个时期自我革命的现实需要,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核心资源,贯通于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具体运行环节。

(一)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破解大党组织管理难题

“大党”之“大”首先体现在政党的组织规模上。庞大的组织规模尽管意味着可以拥有更丰富的优势资源,能够为实现政党使命提供强大的政治能量,但数量并不等于质量,超大的组织规模会带来管理、治理上的巨大考验和难题。总的来说,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管理难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巩固党的团结统一难题。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所在,但巩固全党团结统一、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并非易事。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我们党是一个大党,统一思想历来不易。”③随着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壮大,党员数量越来越多,容易出现搞小山头、小圈子等现象,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程度持续深入,一些“离散现象”难免会破坏和扰乱党的政治理念和原则,这无疑增加了中国共产党巩固团结统一的难度,“毕竟堡垒出问题很多时候是在内部”④。构建严密组织体系和拥有强大组织能力,关键就在于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正是按照这一基本经验,建构起覆盖广泛、权责清晰、运行有效的组织体系,极大地锻造了党的强大组织力,实现每个党组织的有序“自转”和不同党组织之间的协调“公转”,能够更好地发挥团结统一的优势。

第二,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难题。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实现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制度优势,保证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政令畅通的良好局面。但党是一个由党员组成的集合体,党员的个人意识并不是天然地契合党的价值理念,且容易受到生活环境等各方面的影响,造成民主与集中的矛盾问题。因此,如何更好地处理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更好地保证在党性原则的基础上尊重个性仍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提到我们党还存在党内民主发扬不充分、正确集中还不够等问题,指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⑤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正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确立的涵盖党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纪检机关、工作机关等体系化、严密性的组织结构。一方面,它不仅根据所属党员、党组织的数量和工作任务等确定党的组织管理幅度,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另一方面,还坚持原则性、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统一,根据党的建设的现实需要,及时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对现有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在继承和发挥原有组织优势的基础上探索新的组织形式,通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设置,科学配置党组织的职权职责,更好地发挥好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重要政治优势。

(二)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破解大党执政实效难题

执政实效是判定“大党”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指凭借长期执掌政权创造出较高的甚至是历史性的执政绩效。一般而言,“处于执政地位、占有执政资源的政党,其执政时间越长、掌权历史越久,潜在的危机就越大、面临的考验就越多”①。纵观西方政党历史发展,由于政治体制的客观弊端,各党派为争夺政权竞相恶斗、相互掣肘,真正能实现长期执政的政党屈指可数。中国共产党是集一党执政党、长期执政党、大国执政党等多重身份于一体的政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有75年执政史,在领导中国人民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能力不足、精神懈怠等执政实效难题。从执政能力来看,正因为长期执政,党内一些老观念、老方法容易相沿成习,思维惯性、精神懈怠等现象客观存在,一些人很容易陷入“照别人容易,照自己难”的困境,导致党员干部队伍良莠并存,久而久之便容易滋生侵蚀党肌体健康的毒瘤。从精神状态来看,几十年来承平日久,现在许多党员干部没有经历过革命先辈为打江山而殊死搏斗的磨砺,缺乏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导致在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前底气不足。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从百年大党兴衰成败中汲取经验教训,依靠团结奋斗、英勇斗争不断开拓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天地。

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关键在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具有鲜明特征和独特功能,围绕着解决党领导谁、领导什么以及怎样领导的核心问题,其功能主要体现在自身规定性和领导实践上。一是巩固党的领导地位。除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是领导一切的”②外,党的一系列包含党的领导条款的法规还就党对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等的领导作了具体直接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提供了根本指引和根本依据。二是强化党的领导职责。党的领导职责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全面性和规范性,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从宏观上、整体上反映了党的领导职责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四个方面的作用形态。由于党的组织体系存在不同层级、不同地位的情况,因而党章也对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职责作出了区别要求。三是规范党的领导活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还通过完善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民主协商机制、请示报告机制等党的领导机制,保证党履行领导职责、实施领导活动时严格遵循基本原则,其中依规领导原则是确保党的各项领导活动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运行的最基本原则,保证了党的领导活动始终按照党章要求进行。

(三)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破解大党存续发展难题

作为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政党已成为当今各国政治舞台上最活跃的角色,“但政党存在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成立某个政党,更强调的是追求政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高政党生命力的延续性和持久性”③。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史就是一部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历史。从古田会议确立的思想建党原则到“窑洞对”提出的民主思想,再到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两个务必”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如何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深刻忧思,又为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指明了方向。新中国成立以后,党的历史方位和历史任务发生根本性转变,我们党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其中党的八大尤其强调了“党的建设”的问题,这是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党员干部出现迷失自我、腐化变质等问题的高度警惕。改革开放初期,在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总基调下,邓小平明确提出和探索了关于执政党建设目标问题。后来,江泽民、胡锦涛接续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重要目标,把党的建设推到新的理论高度。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出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即党的自我革命。

解决党的存续发展难题,必须要从党的自身建设着手,回答好“谁来建设”“建设什么”“怎样建设”的问题,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在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拥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建设的主体,又是被建设的客体,而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则是“英勇战士”刀刃向内所掌握的“武器”。根据党的自身建设涉及的不同领域,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主要包括涉及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①,这些方面的法规制度并行不悖、统合发力,对于新时代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一方面,党作为主体而言,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有利于党的自我革命。从本质上来说,自我革命就是党以主体的身份,通过宏观、微观层面等自身建设的方式方法,去“革”可能导致自己变质、变色、变味的“命”。因此,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党自我革命的成效。另一方面,党作为客体而言,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有利于增强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正是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根本,由表及里、由点及面地贯穿于党的建设过程的始终,其中党的各项建设法规制度聚焦党在各个领域存在的现实难题,坚持问题意识和靶向治疗相结合,为我们党永葆生机和活力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破解大党永葆初心难题

“作为组织的政党,以其纲领、理念为代表的目标系统具有最终的价值意义,而这恰恰是其获得这种目的价值合法性来源的核心要素。”②中国共产党能否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根本上取决于党是否能始终永葆初心使命。先进性和纯洁性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保持下去的,反而在长期执政过程中,一些人很容易丢掉初心使命,丧失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兴衰成败的根本,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根本旨归就在于赢得民心。习近平总书记将“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大党独有难题之首,意义就在于提醒和告诫全党:不要走着走着就忘记了为什么出发,甚至是忘记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性问题。腐败是损害党形象和肌体健康的最大毒瘤,而反腐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检验我们党是否真正践行根本宗旨的试金石。

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作为管党治党、执政兴国的实践主体,党必须时刻恪守“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做到‘无缝隙’‘无地漏’‘无天窗’,要通过建立整套系统、闭合的制度体系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运行,使权力始终套上反腐倡廉的‘紧箍咒’”③。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作为规范党的监督、激励、保障等内容的制度安排,能够充分发挥“制约与激励”的双向机制的作用,从正反两面实现“戒尺”和“催化剂”效果,对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党的监督类党内法规制度主要是强化监督制约,通过强化党内监督从严管党治党、注重考察考核落实党内约束激励机制、强化问责追责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维护党内法规的震慑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避免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出现新的不作为等现象,党中央明确提出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党的激励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表彰奖励、关怀帮扶、容错纠错等党内法规及相关文件,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发挥了强大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加强正向激励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党的保障类法规制度还通过制度规范等,充分发挥党调动各方面资源力量的组织领导优势,为维护党员权利、制度建设、机关运行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更高程度激发党员活力、更大力度加强制度建设、更深层次推动机关高效顺畅运行。

三、新时代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实践路径

“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①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现实考量,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深入探索制度与道德、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把党的建设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是基于法治强国建设实践的理论创新,准确把握了新时代依规治党的发展规律和正确方向,蕴含着丰富而深远的治理智慧,显然为党内法规制度破解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路径。

(一)推动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协同发力

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协调统一,是德法兼施治理思想的创新性发展,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要求。“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②如果说教育更偏重于德,而制度更偏重于法,那么这句话本身也蕴含着德治和法治兼合之意。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治理智慧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与德治理念引入管党治党伟大实践,推动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功能互补、高效协同。首先,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治党的“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一切“规矩”,狭义是指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强化法治思维,必须明确和强调党规之治的政治性和严肃性,要靠党内法规制度划清底线和红线,充分发挥纪律要求的刚性作用。其次,坚持以德治党。以德治党的“德”同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一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狭义上是指高于这些道德的“党德”,具有显著的政治特征。区别于依规治党,以德治党意在立德,旨在培养具有高尚道德追求的共产党人,发挥道德规范的柔性作用。最后,推动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协同发力。党内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深厚的内在联系,是良性的互动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党内法规是底线,强调他律,只有得到道德的滋养和支撑,这种硬性约束才能发挥感召力;而道德规范是高标准,更强调自律,只有得到党内法规的维护和支持,这种软性教化才能起到由内而外的基础性作用。“规”和“德”是两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要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力,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相结合,把全面从严治党的纪律要求和道德规范转化为党内法规制度,刚柔并济地推动党内法规和道德规范有机结合。

(二)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频共振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①这深刻揭示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存在着严密的内在逻辑,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表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必须践行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相结合的“二元法治”治理模式②。这种“二元法治”治理模式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一方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有内在统一性。党内法规是党统一意志的体现,国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党的统一意志与国家意志在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价值追求。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衔接和协调。尽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有内在统一性,但毕竟不属于同一规范实体,调整对象、功能、范围等基本内容各不相同,要推进二者的衔接与协调,必须首先在推进党章与宪法的衔接和协调上下功夫,因为“二者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基础规范上都是相契合、相融贯、相衔接的”③。回溯改革开放以来的党章和宪法,二者互为依托、互相借力,分别进行了多次修改,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治国必先治党,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重要基础。要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同频共振,必须坚持和维护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绝对领导,“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④,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和实践成效,深入推进新时代科学立法立规、民主立法立规、依法立法立规,实现党章与宪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以党内法规的变革引领国家法律的变革、以国家法律的完善推动党内法规的完善,使二者共同作用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党的制度优势与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的良好局面。

(三)持续释放党内法规全过程治理效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同样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曾在2019年7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总体上已进入有规可依的阶段,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有规不依、落实不力。一些部门执行制度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制度成了‘橡皮筋’‘稻草人’,产生‘破窗效应’。”⑤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⑥党内法规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就会严重损害其权威性和公信力,继而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威严形象。制定和执行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双核心”,二者各有侧重。只有党内法规制度“成为‘过程中的结果’,具体化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表现出全周期和纵深化的特点”,依规治党才能“具有存在感”;只有党内法规制度“成为‘结果中的过程’,凝练成依规治党的真成效,表现出保障性、支撑性的特点”,依规治党才能“具有效能感”⑦。当前我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要求能够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的同时,更加强调制度向治理成效的转化。高度重视并抓好党内法规的执行是我们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是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重要一招。《决定》也特别强调,要“探索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有效途径”,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①。新时代新征程,要持续释放党内法规治理效能,一是必须健全党内法规的执行体制。高质量的立法是高水平执行的重要基础,必须建立健全执规责任制,明确各级党组织在抓好制定和贯彻执行中的具体职责,消除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中的权责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形成统分结合、各司其职的协同机制。二是必须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要通过构建和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督检查机制,高压打击党内法规在执行中的缺乏公平性、连贯性、差别性和随意性等问题,尤其是“选择性执行”的现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统一,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精准性和系统性,使其成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总之,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破解大党独有难题,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深刻思考,是对党的建设规律和执政规律的创造性运用。在全面依规治党的背景下,破解大党独有难题必须持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基础性主干党内法规和配套党内法规,形成上下紧密衔接的制度合力,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责任编校 王学青

Tackling the Problems Unique to a Large Party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GENG Bujian, CHEN Yanyu (School of Marxism,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 Shanghai, China)

Abstract: As the largest Marxist Party in the world toda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not only has the advantages of doing great things and making great achievements, but also faces many unique problems in governance. Tackling the problems unique to a large Party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a very important issue, which contain profound theoretical,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logic. It comes from the theoretical consciousness of the thought of Marxist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century-long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and the practical needs of strengthening long-term governing ability. The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take “1+4” as the basic framework, which runs through the specific operation links of tackling the problems unique to a large Party. Among them, the CPC’s organizational regulations concern the cohesion and operational dynamics of the Party, which address the managerial challenges faced by large-scale Party organizations. Leadership regulations concern the leadership abilities and psychological orientation, enhancing the governing efficacy of the Party. Self-construction regulations concern the quality and proficiency of the Party’s construction, providing solutions to the issues of Party existence.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concern the health and internal vitality of the Party, solving the problem of keeping the CPC’s original aspiration. In the new journey of the new era, the CPC must “manage the Party with the spirit of reform and strict standards”,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coordination between “managing the Party with regulations” and “running the Party with virtue” to achieve the same frequency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Party by regulations and rule of the country by law, and continue to release the whole process of governance efficiency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so that a new realm of self-revolution in the centenary of the Party can be continuously extended.

Key words: inner-Party regulations; self-revolution; problems unique to a large Pa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