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时代人民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败斗争和破解历史周期率难题过程中形成的规律性总结与战略性创新成果。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权力制约思想是新时代人民监督生成的理论逻辑,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改革时期人民监督实践经验是新时代人民监督生成的历史逻辑,回应时代呼唤与社会发展需要是新时代人民监督生成的实践逻辑,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新时代人民监督生成的价值旨归。新时代人民监督不仅在形式上是对传统监督方式的创新性发展,而且在内容上与时俱进,针对监督重点领域等进行了革新与突破,为其注入了新时代的内涵。面对新征程与新使命,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监督,关键在于持续强化法规与制度建设,不断创新人民监督的运行机制,继续加大信息化技术的创新应用,有力提升反腐败斗争的效能与精准度。
关键词:新时代人民监督;反腐败斗争;自我革命;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4)06-0035-13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提出推进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强调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要“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①,从根本上深刻揭示了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动力机制。自我监督源自公权力力量,是内生驱动力;人民监督则通过多元监督渠道,为外在推动力,两者犹如党的自我革命之双翼,紧密相依、同向助力,共同推动党的自我革命。二者相结合,不仅是应对当前党内复杂问题、实现自我净化的现实途径,更是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持续完善、不断深化的核心要素。目前,理论界对于自我监督研究已经取得相当丰富的成果,为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然而,相较于自我监督研究,关于新时代人民监督的研究则显得相对薄弱,这一领域尚存诸多理论问题亟需解决。本文试图对新时代人民监督的生成逻辑、理论内涵和实践进路作进一步探索,以期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新时代人民监督的生成逻辑
新时代人民监督的生成,根植于坚实的理论基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积淀,并紧密回应着迫切的实践需求,融合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于一体。
(一)理论逻辑:源于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权力制约思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谙人民监督之重,将其视为巩固与加强党的建设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政党,肩负着忠实代表人民利益、执行国家公共权力的神圣使命,因此,监督的广度与深度必须超越以往,广泛吸纳民众参与。马克思与恩格斯开创性地提出了“人民监督”思想,强调无产阶级政权下人民理应成为监督的主力军。在批判资本主义国家时,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监督往往局限于统治阶级内部,人民监督形同虚设,民主名不副实。巴黎公社的实践让他见证了真正的转变:政治权力在人民群众的严密监督下运行,这种监督不仅体现为民众有权依法罢免选举产生的代表,还确保了权力机关的运作全程透明,置于公众视野之中。马克思盛赞巴黎公社实现了一切社会公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①的壮举,选民可以随时撤换不称职者,从而彻底颠覆了官僚等级制度,以可问责的公职人员取代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以真实而非虚假的责任制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列宁在继承并深化马克思、恩格斯人民监督思想的基础上,汲取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对构建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监督机制进行了不懈探索与实践。在苏维埃政权初创之际,他敏锐地意识到防范党与苏维埃官员腐化变质的重要性,视之为十月革命后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列宁倾注大量心血,尝试多种监督模式,从最初的党内精英监督,旨在通过选派优秀党员担任要职以确保政策落实,到后来的国家监察机制,旨在直接对抗官僚主义,但均未能完全遏制腐败与官僚化趋势。反思之后,列宁深刻认识到“以官治官”的局限性,转而倡导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列宁提出,“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②的构想。他坚信,通过群众的检举、批评与建议,能够有效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及时纠正滥用职权的行为。列宁强调,苏维埃政权与劳动人民的紧密联系孕育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这一机制的本质是工农群众的广泛参与。晚年,列宁进一步阐述了多样化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对于根除官僚主义与腐败的重要性,他指出:“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①
(二)历史逻辑:承继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人民监督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逾百年的奋斗历程,实际上是一部主动接受人民监督持续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回顾这一百多年,党在坚持人民监督方面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有着清晰的脉络。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初期就非常重视人民监督,认为人民监督是确保党和政府清正廉洁、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早在中央苏区时期,新生的工农民主政权注重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通过建立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群众法庭等机制来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有效震慑并打击了腐败行为,强化了人民群众对干部的监督。1945年,与民主人士黄炎培的延安对话中,毛泽东深刻阐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重大课题,指出让人民监督政府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他强调:“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②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深刻汲取新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人民监督的宝贵经验,致力于构建和完善人民监督制度,有效遏制了官僚腐败的滋生,彰显了人民监督的力量。通过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步构建起连接人民监督与制约的体制机制,政权的人民性和政治的民主性成为这一体制机制得以运行的坚实基础。同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人民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程序,保证了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或投诉举报,确保监督活动的有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③此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另一重要民主实践,同样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理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监督制度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方针,促进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以及各族各界的广泛合作,通过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职能,丰富了人民监督的形式与内涵。
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非常重视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强调制度建设对于管理和规范人与事的重要性。他认为,要有效实现人民群众监督反腐,既要实行民主,又要健全法制,坚持民主与法制双管齐下。为有效推动人民群众监督制度建设,一方面,必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他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④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监督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制度化的法律强制力,确保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监督的目标。以江泽民、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则在此基础上稳步推动人民监督制度性跨越,特别是细化了人民监督的保障机制,使人民监督制度从顶层设计逐步迈向系统化、持续化发展的新阶段。
(三)实践逻辑:回应时代呼唤与社会发展需要
坚持人民监督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监督是保障权力正确运行、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人民监督作用”,强调“只有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才能让‘隐身人’无处藏身”①。首先,从民主发展的角度来看,人民监督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人民监督是确保人民主体地位不被削弱的重要保障。通过人民监督,可以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其次,从治理效能的角度来看,人民监督能够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和水平。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吸纳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问题,从而提高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最后,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人民监督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民监督不仅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反馈。通过人民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法律漏洞和不足,从而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推进法治建设的步伐。
坚持人民监督是新时代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出台八项规定等强化作风、联系群众制度,并连续开展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强化政治纪律,坚持反腐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严惩腐败,开创党建新局面,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经过新时代十多年坚持不懈地全面从严治党,党内许多长期积累的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当前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例如,部分地方与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和缺位问题,党性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依然存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②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不仅要发挥自我监督的作用,还要加强人民监督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③
坚持人民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益补充。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除了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和其他专业监督外,人民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力量,能够从社会层面提供广泛的视角和反馈,对于增强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在基层,最深恶痛绝各种消极腐败与特权行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感受最深切,也最有发言权,反映的问题往往最真实、最可靠、最准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①坚守人民立场,强化权力监督,需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严惩群众身边的腐败与不正之风,激发群众监督意识,促进人民监督与自我监督融合,汇聚民智民力,构建起科学严密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让腐败无处藏身。
二、新时代人民监督的理论内涵
人民监督作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深化反腐败斗争的锐利武器。它属于体制外监督的范畴,彰显了人民群众在法治精神与民主理念的指引下,对公权力运行及公职人员所采取的自主、广泛且多维度的监督形式。与体制内监督相比,人民监督更加凸显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通过批评、建议、听证、检举以及控告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监督公权力,从而确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清明与公正。
(一)新时代人民监督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深化对破解历史周期率“第一个答案”的规律性探索,创造性地提出并全力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赋予了人民监督新的内涵,显著增强了人民监督的规范性、力度与成效。人民是最可靠的监督员,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而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要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都要交给群众评判。”②
人民监督,作为体制外监督的典型形态,依托国家法律与制度的坚强后盾,嵌入公共生活的广阔场域之中,与体制内监督形成互补与制衡的双轨机制,共同构建起维护社会公正、净化政治生态的坚固防线。关于人民监督的内涵,学界存在多元视角。狭义上,它特指人民群众通过特定团体(如政协、民主党派等)和舆论渠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排除了个人直接监督的形式。广义上,则广泛涵盖公民个体、社会团体及媒体监督,但将人大监督纳入其中略显宽泛,因人大监督本质上属于国家权力监督范畴。综合而言,一种更为合理的解释是,人民监督聚焦于公权力之外的各类监督主体,包括公民、团体、舆论等,对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过程实施自下而上、非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并要求“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③,进一步丰富了人民监督的内涵。因此,新时代人民监督主要指从公民个体到社会团体,再到各类专业组织与舆论机构,共同编织起一张严密的监督网络,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新时代人民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等自我监督本质上有所区别,它作为外部监督力量,核心在于以权利、道德及舆论为杠杆,制衡公权力。关于人民监督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广泛性。人民监督不受限于特定机构或人员,覆盖所有公职人员及公权力运作,地域与行业界限模糊。监督手段多样,涵盖从口头、书面反馈到提案、批评、申诉等,内容广泛且灵活。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快速传播让监督触角延伸至社会各个角落,减少了监督盲区。二是民主性。民主是人民监督的灵魂,它要求权力运行透明化,接受公众审视。在民主框架下,政府行为受到法律与舆论的双重约束,有力遏制了腐败,保障了公共利益。若缺乏民主,则容易滋生权力滥用与腐败。三是直接性。人民监督跳脱了层级管理的束缚,直接面向监督对象,无论职位高低,均要依法行事,使得监督过程更加直接、高效。这种扁平化的监督模式,增强了监督的即时性和有效性。四是超脱性。人民监督往往能超脱于权力体系之外,以旁观者的视角审视问题,减少了内部利益的纠葛,更能客观公正地指出问题的关键所在。有道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①,群众的直接参与为监督注入了清新之风,使监督更加纯粹、有力。
(二)新时代人民监督的主要形式
人民监督的主要形式呈现为公民个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及新闻舆论四种形式,形成交织共生的人民监督体系。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及新闻舆论之监督,实为公民个体监督精神的拓展与深化,通过组织化、平台化、媒介化手段,放大公民个体监督力量,成为其意志的有效表达桥梁,提高人民监督的全面性与高效性。
第一,公民个体监督,主要是由“公民”和“监督”两个词组成。公民,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石,依据宪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身份既源于自然属性,更是依据宪法予以确认。宪法明确了公民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参与国家事务的资格;而监督,则是对公权力运行的监视与控制,旨在确保其合法合规,避免偏离正轨。不同于党和国家监督机关的法定强制力,公民个体监督源自非国家权力的广泛参与,无严格法律形式束缚,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后果,却同样承载着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公民个体监督的特点鲜明:一是主体性凸显,人民作为国家主人,自然成为监督的主体。二是权利性明确,监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受宪法保护。三是法律性规范,公民个体监督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监督行为要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其本质在于,通过民主权利的有效运用,对公权力形成有力制约,体现了对公权力监督最为本质的要求。
第二,社会团体监督,作为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源自具有共同利益、兴趣或目标的人们依法结成的组织。这些团体广泛分布于群众组织、行业组织及公益事业等多个领域,如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环保组织、群众自治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红十字会等。它们基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与结社权,汇聚人民群众力量,对党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相较于分散的公民个体,社会团体以更加组织化、系统化的方式,超脱于国家权力之外,成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言人。它们通过参与政治、发起诉讼等手段,对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社会团体监督不仅强化了政府与民众、政党与公民之间的纽带,还促进了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其特点在于:一是社会团体监督权是依据宪法原则而非特定法律条款。二是社会团体监督依赖团体主动性与内部规定来实现。三是社会团体监督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如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及申诉控告等,实现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
第三,民主党派监督,作为参政党,民主党派属于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因此,民主党派监督本质上属于人民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由八大民主党派代表其联系群众的利益与诉求,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宪法法律实施、执政党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客体广泛,涵盖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民主党派监督独具特色:一是作为外部异体监督,它弥补了内部同体监督的不足,并与内部同体监督衔接配合,有力提升反腐监督效能。二是采用双向互动模式,而非单向度监督,既接受执政党领导,又独立监督,强化监督力度。三是以权利监督权力,虽无强制执行力,却以重要影响力推动政治生态建设。在反腐败监督体系中,民主党派监督呈现出广泛性与权威性特征,超脱地位赋予其“旁观者清”的优势。
第四,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是公众知情权的生动体现,也是制约权力滥用、提高政治运行透明度和公职人员廉洁性的有力工具。其主要指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在国家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腐败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正之风以及道德失范行为,通过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表达带有社会普遍性的意见,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迫使公职人员对违法违纪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与其他人民监督形式相比,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性。监督客体包括所有公职人员、所有公共事务、所有公共利益,甚至社会思潮和社会风尚。二是公开性。舆论一定要通过公开表示才能形成,新闻舆论表示的正当途径与主要渠道是新媒体和大众传播工具。三是评价性。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以赞成或反对、拥护或谴责、评论或讽刺等方式,对监督对象作出评价,表达民意。四是及时性。新闻舆论监督不像其他监督方式处理需要一个过程,它是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后,直接形成舆论压力,立即产生社会效果。
(三)新时代人民监督的重要着力点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要准确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①在当前反腐败监督体系的建设与实践中,尽管人民监督的触角十分广泛且深入,覆盖内容纷繁复杂,但最为关键的是,需将人民监督的重心精准聚焦于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权力腐败现象,强化对行业部门内部公权力行使的透明度与公正性的监督,同时注重基层公权力运行中那些微小却影响深远的腐败问题。
第一,聚焦公民身边的腐败问题。公民日常生活中的腐败问题,如同暗流涌动,侵蚀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民众的福祉。它不仅触及衣食住行,更深刻影响着群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具体表现为:一是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依然存在,部分公职人员借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甚至向弱势群体伸手,严重背离服务宗旨,让“办事难”成为群众心头之痛。二是违规宴请饮酒之风屡禁不止,公务场合的酒精泛滥,不仅损害干部形象,而且可能会诱发违纪违法事件,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公共服务的正常运作。三是资金骗取手段层出不穷,虚构项目、虚报开支,侵蚀国家财政资源,让本应惠及民生的资金落入私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四是强权掠夺,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践踏法律与道德底线,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动摇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五是涉黑涉恶,少数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勾结,成为其“保护伞”,助长犯罪气焰,危害社会安全,让群众生活在恐惧之中。六是监管失守,关键领域监管不力,导致市场混乱、环境恶化、安全隐患频发,职能部门推诿责任,未能有效保护群众利益,让腐败与乱象有了可乘之机。这些现象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民众的幸福生活,亟需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升监管效能、严惩腐败行为等多措并举,还社会一片清风正气。
第二,聚焦行业性腐败。行业性腐败主要表现在某些行业内成员利用职业手段的群体腐败现象,这种腐败行为主要集中在经济活跃的行业,具有传染性和密集性,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常常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和人民群众的反感。近年来,权力高度集中、资金流动密集、资源极为富集的领域,例如粮食购销系统、医疗系统、教育系统、人防系统、烟草系统、金融系统等,都直接关联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无一不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权力集中的地方,往往容易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当前,行业性腐败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首先,腐败触角从经济领域悄然延伸至垄断性行业,这些行业因掌握核心资源与权力,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群体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其次,腐败热点向资本、资源密集型领域转移,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权力寻租现象频发,交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尤为突出,“窝案”“串案”频现。再次,腐败行为愈发呈现集团化、网络化特征,上下级、同级别之间相互勾结,形成复杂的腐败网络。此外,腐败手段不断翻新,趋向隐蔽性与智能化,利用制度漏洞与高科技手段进行权钱交易,难以被人察觉。最后,腐败动机由单纯的经济利益逐渐向政治利益演变,部分企业通过情感投资、政治攀附,寻求权力庇护,甚至涉足政治领域,严重影响决策与监督的公正性。面对行业部门公权力行使中的腐败问题,必须持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推进制度建设与技术创新,以零容忍态度清除腐败毒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聚焦基层公权力“微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①基层公权力领域的“微腐败”与“大腐败”“巨腐败”的巨额案值相比,“微腐败”虽看似金额微小,却往往直接侵吞的是百姓的生计之资、健康之基与安居之本,严重侵蚀民生福祉,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底线,悄无声息地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消磨人民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更在无形中削弱了群众对党的信任。基层公权力“微腐败”的特点可概括为“小”“多”“近”“惑”。其“小”在于行为细微,容易被忽视,却如蚁穴溃堤;“多”则表明此类现象普遍,广泛存在于基层治理的各个环节;“近”意味着这些腐败行为就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惑”则是指其手段隐蔽,常常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极具迷惑性,若不及时遏制,将会引发连锁反应,败坏社会风气。基层公权力“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样而广泛:有的公职人员高高在上,漠视群众需求,决策独断专行,政策执行不透明、不公正;有的吃拿卡要,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索取好处,如雁过拔毛,点滴之间尽显贪婪;有的以权谋私,将公权变为私器,在工程项目、扶贫救助中优亲厚友,中饱私囊;有的欺上瞒下,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资金;有的拉帮结派,以宗族派系为工具,干扰基层选举,破坏民主制度;有的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让关系、人情、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有的目无法纪,生活作风腐化,公然违反党纪国法。因此,对基层公权力“微腐败”必须零容忍,持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新时代人民监督的实践进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意见是我们最好的镜子。只有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才能让‘隐身人’无处藏身。”①人民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及时发现并揭露腐败行为,为反腐败斗争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因此,要不断强化人民监督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推动监督机制的持续创新与技术手段的革新应用,全面激活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一)加大新时代人民监督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力度
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重要作用,离不开法律制度规范的坚实保障与法治思维的科学引领。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划定人民监督的权限边界、操作流程以及相应的保护制度,确保所有监督行动都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遵循既定的规则,从而不断优化监督体系,使人民监督更加有序、有效,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第一,人民监督在新时代党和国家反腐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亟需明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②这一论述指出了自我监督、人民监督的重要地位,肯定了人民监督的有效性和可依靠性。因此,为了确保人民监督在整个反腐败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必要通过适当手段予以明确规定。在反腐败制度建设中,要精准定位人民监督的角色,并厘清其与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的相互关系。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人民监督三者共同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党内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在反腐败监督体系中具有主导地位;国家监督是国家政权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监察委员会、审计署等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人民监督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有力补充,能够填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真空地带。
第二,制定专门的《人民监督法》是当务之急,旨在解决人民监督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明确监督主体、对象、内容及方式等。人民监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谁来负责进行监督?应该监督谁?针对哪些事情进行监督?通过哪些程序进行监督?然而,现有的人民监督制度规定散见于各种党和国家制度之中,有的制度之间内容不兼容甚至还有冲突,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地阐述。该法应清晰界定以下内容:明确监督主体,即明确哪些机构或个人负责执行监督,确保法律执行力;明确监督客体,将公职人员全面纳入监督范围,消除监督盲区;明确监督内容,规定监督的具体事项,引导公众精准监督,同时规范监督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明确监督途径,设立线上监督平台,深入基层,并明确人民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的协同机制,确保监督体系高效运行。通过这些规定,《人民监督法》将为人民监督实践提供全面制度保障。
第三,制定《人民监督举报条例》势在必行,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针对当前我国现存的人民监督举报制度中举报人保护范围较窄、举报人保护手段匮乏、举报人补偿的范围与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首先要扩大举报人保护范围。应超越举报人亲属界限,确保所有潜在受害者均受法律庇护。其次,需丰富举报人保护手段。从单一预防转向预防与惩罚并重,及时应对威胁,减少滞后伤害。同时,明确保护人员、资金、方式及期限,确保措施具体可行。最后,要建立举报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与标准,补偿举报人时间、经济等成本,激励人民群众更多正义之举。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举报人保护上的局限,需补充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保护措施,并细化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健全举报法律制度,旨在依法保护举报人,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坚强后盾,让腐败无所遁形,成为打击腐败行为的紧迫任务。
第四,构建并优化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制度。一是设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贯穿举报全过程,确保举报人身份安全,明确保密责任与违规处罚,增强公众举报信心。二是制定反报复法律,严惩打击报复行为,提供匿名举报选项及全方位支持,保障举报人安全无虞。三是构建多层次奖励体系,依据举报成效设立不同奖额,甚至直接从追缴赃款中划拨,激励民众积极参与反腐;设立举报人风险保障基金,为面临风险的举报人提供经济援助与特殊保护,可以支持举报人的个人消耗、律师费用、临时保护措施费用等相关费用。四是设立举报人特殊风险保障制度,一旦举报人因揭露重大腐败线索面临或可能面临威胁报复,或因其身份因受理机关过失而泄露,国家应承担起责任,秘密安排举报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工作调动与异地安置,确保他们远离潜在危险,彻底消除举报人的安全顾虑。
(二)加大新时代人民监督运行机制的创新力度
做好人民监督的难题在于打通人民参与监督的“中梗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立足职能职责推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基层监督体系、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促进形成监督合力。”①要积极构建人民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等各类监督联动作业、高效运转的机制。
第一,要建立人民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一体化机制。要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创新,与人民监督相融合,形成监督共同体。将人民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的优势有机结合,构建一体化的执纪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安排给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提供充足保障,充分发挥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职能。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要善于运用“两把尺子”②,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加强党内监督,用纪律约束广大党员干部,又要用好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的“尺子”,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同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优势和作用,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和个人品行监督,确保“公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覆盖到哪里”。此外,向国企、学校、医院、村(社区)等领域拓展监督工作,创新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果。
第二,要建立人民监督与巡视监督、巡察监督一体化机制。这是健全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全面提升监督效力的重要措施,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巡察监督的职能作用,提升公权力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完善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监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包括监督任务联动机制、监督对象联动机制、巡视巡察时间联动机制、组织方式联动机制、成果运用联动机制、信息数据联动机制以及力量统筹联动机制。推动巡视监督、巡察监督与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方法的有机结合,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灵活运用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提级巡察、交叉巡察等方式,有效破解“熟人社会”监督难题。
第三,要建立人民监督与派驻监督、内部监督一体化机制。加强监督对象的内部监督力量建设,建立派驻监督与机关纪委、学校纪委、医院纪委、企业纪委、村(社区)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的工作协同机制,实现派驻监督“大探头”、内部监督“小监控”、外部人民监督“探照灯”的互为补位,提升监督精度、覆盖广度、腐败问题发现准度,形成全面、规范、实用的“大监督”格局。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对派驻监督机构进行优化调整,创新探索综合派驻监督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派驻监督存在的“抹不开面子”、监督力量不足、分散等问题,从而进一步发挥其“探头”作用。
第四,要建立人民监督与线上线下监督一体化机制。大力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来优化监督工作,利用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技术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延伸难”问题。同时,畅通举报控告渠道,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规范地举报。搭建包括纪检监察系统在内的覆盖省市县三级纵横贯通的网络举报系统平台,推动监督工作换档升级、提质增效。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各层级之间、各业务纪检监察条线之间的职责分工,落实“线上管什么,线下做什么”的工作职能,实现外网统一接收、内网分级转办,建立日常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办理、网络监督协作等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
(三)加大新时代人民监督信息化技术的创新应用
数字化监督是一场重塑性制度革命,应主动适应互联网、大数据发展趋势,探索推进“智能+人民监督”。利用信息技术积极采集监督领域各项数据,形成人民监督所需的标准化“数据池”,并从中萃取数据价值、统一数据管理、进行智能分析,自动进行数据筛查,查找异常数据,第一时间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进一步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一,构建大数据驱动的人民监督体系,让数据挖掘技术成为核心引擎。该技术擅长从海量数据中提炼关键信息,在反腐败斗争中展现其独特价值。一是异常检测功能,通过深度剖析公权力运行数据的异常波动,精准捕捉腐败迹象,结合网络分析技术,揭露隐秘的权力网络与利益输送链条。二是分类聚类策略,构建数据挖掘模型对相似行为或组织进行归类,提升对腐败模式的识别与监督效率,如公共财务审计中迅速锁定异常资金流动与资源分配问题。大数据技术对于人民监督的优势显著:首先,大幅提升监督效能,自动化与量化分析加速对腐败线索的挖掘与确认。其次,深度透视隐形网络,揭示个人与组织之间不易察觉的关联,打破腐败背后的“保护伞”。最后,具备前瞻预测能力,基于数据模型预测未来行为趋势,为预防性监督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科技赋能的反腐新格局。
第二,构建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人民监督体系,为反腐败工作注入强劲动力。首先,云计算以其强大的数据存储与处理能力,助力监督机构深度剖析大数据,精准挖掘腐败线索与潜在问题。其次,通过云平台实现数据资源的集中管理与共享,打破部门与地域壁垒,促进信息无缝流通,显著提升反腐败工作的协同效率。最后,云计算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的安全性,为敏感信息筑起坚固防线,保护隐私不受侵犯。此外,云计算还赋能反腐败机构实现远程协作与在线办公,跨越地理限制,提升工作灵活性。更重要的是,依托云计算构建的大数据分析与预测模型,能够前瞻性地评估腐败风险,发出预警信号,为预防和打击腐败提供有力支持。例如,构建全面的云端电子监察系统,对公职人员实施全天候、智能化的监督与预警,让腐败无所遁形,共筑清廉社会之基。
第三,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于人民监督体系,为反腐败斗争开辟新路径。其应用策略涵盖了以下几项内容:其一,全面数据采集,汇聚公共数据、权力运行记录、网络举报及企事业单位数据库等多源信息。其二,精细数据预处理,通过清洗、整合与标准化流程,确保数据精准可靠。其三,智能模式识别,运用AI算法深入剖析数据,捕捉腐败行为的微妙迹象。其四,前瞻预测与风险评估,构建AI模型,预测腐败动向,量化组织腐败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在反腐败斗争中展现出巨大潜力,可以有力提升监督效率,揭露深层腐败网络,预见腐败趋势。然而,伴随而来的是数据质量把控、模型优化选择以及隐私保护等挑战,需审慎应对,确保技术应用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共同推动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人民监督体系。
第四,将物联网技术融入人民监督体系,为腐败治理注入新活力。该技术以网络为桥梁,联结万物,实现数据即时交互,极大地提升了公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与监督效能。其一,物联网技术赋能实时监控与数据采集,无论是公共设施运作详情还是公职人员工作动态,均能被精准捕捉并即时传输,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其二,通过物联网技术推动公共服务电子化,构建透明化的监督环境,有效遏制权力滥用与腐败行为。其三,优化工作流程,物联网技术助力构建智能审计等系统,自动化处理财务交易,减少人为干预,大幅降低腐败风险。物联网技术不仅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精准度与效率,更促进了社会透明度的提升,对腐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然而,伴随而来的是对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的严峻考验,需要我们在推进技术应用的同时,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责任编校 陈 瑶
The Generation Logic,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and Practical
Requirements of People’s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MENG Yong, LI Hongliang(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94, Jiangsu, China)
Abstract: The People’s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is a regulatory summary and strategic innovation achieved by the CPC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and solving the problem of historical cycle rate. Marxist democratic theory and power restriction thought are the theoretical logic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The experience of people’s supervision in the revolutionary, construction and reform periods of the CPC provides the historical logic of people’s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Answering to the call of the tim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s the practical logic for the generation of this supervision mechanism. The formation of a clean and honest political ecology is the value logic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The “People’s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not only innovatively transforms traditional supervision methods in form and endows them with contemporary expression, but also advances with the times in content, innovating and making breakthroughs in key areas of supervision, injecting new era connotations. Faced with a new period in the new journey and new missions, the key to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people’s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lies in continuously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stantly innovating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actively absorbing the latest achievement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accuracy of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through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Key words: people’s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self-revolution; supervision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