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主权的疆域、主体、要素和权能均发生了显著变化。数字主权的提出,为重新解释国际安全秩序的进程和结构,以及重新定义相关的行为者提供了有力支撑。从功能性视角来看,数字主权本质上是一种“技术主权”,关键在于主权国家是否拥有对数字空间行使主权的技术能力。随着数字主权被视为一种安全化工具,这将导致安全威胁认知的改变,进而引发主权能力代差下的国家权力竞争、“国家—网络科技巨头—国际对手”复杂三角关系深度嵌入地缘政治博弈、加剧数字空间安全困境和秩序退化等现象。中国关于“合作主权论”的构想与数字空间的本质属性相契合,是缓解数字主权无序竞争、推进国际安全秩序良性重塑的创新方案。但这一构想面临两大挑战:一是如何回应美国追求的单边数字主权;二是如何定位网络科技巨头在全球数字空间治理中的重要角色。
【关键词】数字时代国家主权数字主权国家安全数字空间治理
【作者简介】罗有成,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科学技术法学研究院讲师(重庆邮编:401120)
【中图分类号】D81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68-(2024)06-0089-24
【DOI编号】10.13851/j.cnki.gjzw.202406005
传统上,主权一直是政治与法律研究的一个中心概念。但也应看到,主权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权力概念,其内涵和条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进。正如日本学者篠田英朗(HedeakiShinoda)所指出的那样,“对主权的研究就是对一种观念的研究。主权概念的发展、演变依赖于建构人民行为的观念和决定这种观念解释的现实之间的历史交互作用,而非总是取决于某种主权定义的‘主权国家’的发展史。”随着以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技术继续迭代,人类社会正以“大合流”的方式从工业文明加速迈向数字时代。卢西亚诺·弗洛里迪(LucianoFloridi)提出,“我们正在经历着一场意义深远的图灵革命,这场革命在很大程度上由信息与通信技术驱动”。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甚至人本身皆被重新定义。在此过程中,主权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主权国家关于主权的认知和应用也随之发生变化。数字技术将现实世界中的公民转变为数字平台上的“受控用户”,通过不断扩展的技术权力,对国家在虚拟空间的政治权威和合法性构成挑战。与此同时,国家的领土边界从清晰变得模糊,暴力的作用对象从有形变得无形,权威的正当基石发生动摇,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安全格局变得日益复杂与脆弱。从表面上看,国家主权的概念在弱化,但实际发生变化的却是国家权力的重新界定以及权力模式和实施方式的变化。因此,新的主权概念必须将有关权力机制的技术基础以及国家不断变化的政治和经济因素转变为理论术语,以此重新解释主权嵌入数字空间的动力、进程、结构与影响。
既有研究显然关注到了主权理论所发生的重要变化,并且从不同视角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产生了重要的研究成果。比如,有学者专门讨论了数字技术与主权概念的演进;有学者比较了不同政治行为体在数字空间中表现出的不同主权理念和模式;也有学者讨论了数字主权与地缘经济、数字治理之间的关系。从国外的最新研究来看,有学者以一种政治文化方法考察了数字经济发展理念、数字市场监管与数字主权三者之间的复杂关联;有学者用实证方法讨论了数字主权话语与对外关系政策的变化,提出数字主权不仅是一个监管或技术项目,也是一个经济、社会和地缘政治项目;也有学者讨论了数字主权的规范性内涵,提出数字主权应被理解为一个以权威为中心的规范性概念。这些研究成果无疑为本议题的展开提供了重要的智识基础。但对于这个宏大议题来说,既有研究还远远没有完成理论重建的任务。有鉴于此,本文从主权理论的经典传统中提取核心概念以建立分析框架,首先分析主权内涵在数字技术冲击下可能产生的变化,进而讨论数字主权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将数字主权的嬗变与国际安全秩序联系在一起,从二者相互影响的视角分析安全变化与数字主权不断扩张的理论逻辑;最后,在此理论逻辑下讨论中国“合作主权论”构想的前景与挑战,并给出本文的结论。
一、数字时代主权内涵的变迁
技术对主权概念的影响并非始于数字时代。但在进入数字时代以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根本性的社会变迁,逐渐修正了国家主权的基础逻辑,而工商业时代的技术只是冲击了国家的主权边界。在数字技术革命背景下,主权的基础、主体、要素和权能正在发生显著改变,并随着国际安全格局的变化而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一)主权疆域的变迁
摩根索(HansJ.Morgenthau)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最早形成于16世纪下半叶,与当时领土国家的出现带来的新现象有关。毫无疑问,主权与合法性的双生原则一直与领土密切相关,这种领土有明确的边界划分,并且围绕这样的划分常常有暴力冲突。在领土国家的语境中,疆域是靠暴力占据的土地。洛克按照中世纪时期的语言,将疆域控制和土地管辖完全理解为统治暴力的最高权威。因此,疆域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更是一个政治概念,是国家及其权力将一定的地理范围转化为疆域,疆域也就此成为主权的基础。如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所言,主权国家“是拥有边界的权力集装器”。
一直以来,人们的生存都立足于现实世界。在现实世界中,人、事、物及其彼此间的交换关系都是一种特定时空约束下的经验性存在。基于此,传统主权视阈下的疆域是具有确定边界、固定不变的物理疆域,主要指领土、领海、领空等物理形态。然而,进入数字时代以后,原来的“物理围墙”逐渐被流动性的数字空间模糊化,甚至被彻底颠覆,传统的疆域已经不再确定和固定。新技术革命条件下,“数字边疆”成为继陆疆、海疆、领空和太空之后的“第五边疆”,数据和信息开始在这个“数字边疆”中重新塑造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形态和政治权力博弈方式。可以说,这个“数字边疆”已然成为主权国家赖以正常运转的“神经中枢”。数字空间最根本的属性是跨越性,既能够凭借数据与算法自由流动于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之间,又能够跨越不同国家之间,它是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相互作用的复合体。有学者也将这种跨越性总结为“超地域化”,即民族国家面临着脱离传统物理疆域而进入到更为分散、更为流动的数字空间的挑战。数字技术催生了新的“疆域”,“疆域”在一定程度上被数字化、虚拟化。数据流动及其产生的空间理应被主权统摄,主权的概念也需要把数据流动秩序纳入其中。因此,我们不得不从传统物理疆域的思维惯性中跳脱出来,认真对待民族国家对数字疆域的控制权。甚至可以说,数字空间的出现造成了国家对数字技术的依赖,谁掌握了数字技术,谁就掌握了对数字疆域的主动权和控制权。
(二)主权主体的变化
根据国家主权理论,主权权力的享有主体只能是民族国家。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基础权力和专断权力的生产、组织和实施一直被主权国家垄断。然而,在新技术革命背景下,国家主权逐渐被侵蚀、分化甚至在数字空间中的某些领域被局部替代。这突出表现为能够掌控数据、算法和代码的技术巨头一开始就与国家围绕数字空间的管辖权展开了博弈,国家所独享的主权权力被超级网络平台所分享。也就是说,主权主体开始变得多元化,国家不再是唯一具有巨大权力的行为体,网络科技巨头成为重要一方。
在福柯看来,技术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技术与政治统治和政治权力密不可分,它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权力的支撑系统。这在数字时代尤其明显。数字革命将改变暴力和安全威胁的特征,同时也影响权力的交替。权力不仅在地域之间出现变更,也从国家主体向非国家主体转移,使网络科技巨头掌握了建立在高度技术垄断基础上的技术权力,并使它们能够施加以前只有国家才能施加的影响。网络科技巨头凭借海量数据和算法,能够对个体进行精确控制,并与包括国家在内的传统组织进行竞争。这些科技巨头通过控制信息流和法律游说,寻求在政策制定中发挥影响力。这一现象在相关研究中得到广泛讨论,表明全球科技巨头在信息控制、经济实力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能够对国家主权产生一定影响。虽然网络科技巨头无法取代民族国家,但是当其掌握了充分的汲取、认证、管控以及吸纳与整合能力时,就意味着权力往往会超越统治结构自身的掌控能力,也意味着国家不得不与网络科技巨头联手建构更加有效的权力行使体系。
(三)主权要素的改变
政治是与权力和决策高度相关的,而权力是个人和组织克服其他行为者潜在阻力的资本。实际上,真正的挑战在于合理并有效地使用权力。因此,对于数字时代的主权而言,关键是国家是否拥有对数字空间行使主权的能力。多米尼克·迈尔(DomimikMeier)和克里斯蒂安·布鲁姆(ChristianBlum)将权力现象具体化为四种要素:行动权力(powerofaction)、工具权力(instrumental)、权威权力(authoritative)和技术权力(technicalpower)。其中,行动权力是做出危害他人行为的能力;工具权力是通过可靠的威胁或承诺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权威权力是利用他人的认可、服从来掌控他人的能力;技术权力是通过技术的改造、生产和部署来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人的能力。从这四种权力要素出发,可以分析主权运作机制在数字时代的变化。
首先,在数据收集、分析过程中,数据和算法可能带来新型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将导致行为体之间数据权力、算法权力的不对称。不对称的数据权力关系映射到国际关系中,则会影响国家社会治理的有序性和国际竞争的稳定性,最终进一步拉大主权国家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其次,传统的军事威胁将在数字“新基建”中转变为“数字威胁”。“数字威胁”所表现出来的主权权力,既能够精确地控制人们的所知、所感和所欲,从而拥有支配个体恐惧的权力,又能在国家间新一轮科技博弈中支撑获取霸权的进攻性需求。再次,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权威权力的运作进入数字空间的场域中,人的自主性被弱化,技术自主性得到了强化和放大,人与国家的关系、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将依附于基于算法的数据治理。有学者甚至提出“数据信仰”这一概念,即数据承诺成为对个人日常生活更深侵蚀的合法化工具。最后,数字技术使权力更加集中、国家更有能力参与市场,科技在维护自主性和影响力方面变得愈加重要。也就是说,技术主权增强了决策者管理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能力,这对成功调动资源追求大国利益至关重要。当然,数字技术既可以集中权力,也可能因网络科技巨头的全球化扩展而分散权力。这一现象并非互相矛盾,而是数字主权复杂性的体现:国家需要在与网络科技巨头的博弈中掌握平衡,既要确保主权利益,又要避免失去对核心技术的控制。总之,数字化对主权运作机制的改变,是通过改造其提供国家能力的“技术权力”方式来实现的。数字技术的大部分力量可以被国家利用,从而增强国家的权力,国际权力的分配将越来越依赖大国的技术主权。
(四)主权权能的变革
数字技术的出现并不是天生就带有政治性的,它们是超政治的。因为它们冲击了政治生活的两种最基本要素:通信和信息。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分享化革命性地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连接方式,形成了一系列解构与重构社会结构的新机制,导致一个更为一体化的全球社会和经济互动体系,并提出以下问题:数字革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国家与国家共同体在国际层面改变国家发展态势的能力,即对国家自身命运的掌握?简言之,一个国家可以被认为具有主权,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能:“能力”(capacity)、“对内自治”(internalautonomy)、“对外自治”(externalautonomy)以及“主观自治”(subjectiveautonomy)。“能力”是指国家能够实现其目标的资源水平,通常和暴力手段相联系;“对内自治”是指国家行为独立于其他行为者的程度;“对外自治”指国家独立于其他国际行为体的相应自由程度;“主观自治”(或国家的意志)指国家自身认为它在制定和实现可能目标能力的程度。新技术革命可能对以上每一个方面都有巨大的影响,关键问题在于:从主权原则看,数字技术变化是如何影响国家权力的。
其一,对暴力使用的控制权至关重要,政治权力的特点就是对暴力手段的控制。如今,暴力可以通过数字技术来行使,对暴力的控制逐渐演变为对数据、算法和算力的控制。归根结底,这种控制是一种“技术控制”,要求国家具备一定的数字能力。同时,暴力工具的数据化、算法化成为趋势,人工智能将催化出诸如算法战等新型战略对抗方式。其二,进入数字时代以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方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米格代尔(JoelS.Migdal)所言的“有限国家”特征将更加明显。由于对数据的垄断以及算法、算力的独占而可能形成一种新的权力形式,属于国家完全自主掌控的多个领域将受到这种新型权力形式的挑战。这不仅对国家权力提出了如何在政治与法律上确认新权力生产方式的合法性问题,也将引发国家权力在数字空间中的再组织化过程。其三,从“对外自治”来看,数字时代主权国家与国际行为体的关系日益超出政治与经济范畴,向更加广泛的安全领域溢出。基于数据和数据传递模式的安全考量逐渐泛化,并越来越多地嵌入到主权国家的数字化转型战略中。围绕数字技术标准的博弈也将变得常态化,“对外自治”的自由程度将受到数字霸权的严峻挑战。其四,国家能力是国家意志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作用力。而数字时代的问题在于,数字空间秩序出现了意志与力量的分化,网络新生意志与传统物理世界的霸权意志分歧日益加重,同时,主权国家与网络科技巨头的意志冲突和技术力量争夺也在不断加剧。
二、数字主权的提出及其本质
詹斯·巴特尔森(JensBarelson)认为,在主权的谱系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主权研究视角:“原始的主权”(Proto-sovereignty)和“虚构的主权”(Mytho-sovereignty)。“原始的主权”是指主权这个实际存在的国家最高权威,“虚构的主权”即对于主权这一概念的理论解读。若根据这一理解,前文从新的社会和技术视野出发,侧重于分析“原始的主权”所发生的显著变化,下文则侧重于对“数字主权”这一概念的理论阐释。
(一)数字主权的提出
戴维·赫尔德(DavidHeld)和安东尼·麦克格鲁(AnthonyMcGrew)认为,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其特征是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对国家主权日渐生疑,新的组织和机构正在行使曾经只属于国家的权力。有学者据此提出“主权是否终结”的时代之问,也有学者预言“民族国家的角色将会有戏剧性的转变”。事实上,“主权”概念在数字时代并未终结,主权国家“决定例外状态的权力”的核心逻辑并未改变,主权原则的内核也没有改变,真正发生变化的是国家对主权不同向度的认识以及为获得国家利益而在这些向度间的力量博弈。有学者通过对根域名治理史的梳理来强调主权国家一直在数字空间中存在,它可以通过对域名系统、关键基础设施、代码等的控制来掌握权力。因此,“主权国家并未成为互联网时代的过时之物”。换言之,数字革命并不能创造一个新主体或新机制来完全取代民族国家的主权,而是主权国家在结构功能上不断自我调适。进而,数字主权的提出超越了传统主权学说内部与外部的二元论,为重新解释国际政治、国际安全秩序的进程和结构以及重新定义相关行为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
在数字时代,“主权”概念正以“加速度”的方式回归到数字空间政治秩序之中,涌现出“网络空间主权”“数据主权”“数字主权”等新的主权概念。网络空间主权是指国家按其意志对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所拥有的对内“普遍权力”和对外“单边权力”。数据主权强调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力,包括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管辖权两方面。数字主权则是对网络主权、数据主权的进一步延伸和提炼,它是国家主权的数字形态。简单来讲,数字主权是一种具有控制力与安全保护能力的权威形式,这种控制力和影响力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数据、软件(如人工智能)、标准和协议(如5G、6G、域名)、流程(如云计算)、硬件(如移动电话)、服务(如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和网络基础设施。从数字主权的构成要素上看,数字主权主要包括数字技术主权、数据主权和数字规则主权,并且具有地域溢出性、多边规约性、技术分散性等特征。
(二)数字主权的本质特征
尽管学界对数字主权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机制讨论较多,但对于数字主权的理论定位与本质特征似乎仍然缺乏有效解释。要真正理解数字主权及其对国际安全秩序的影响,显然先要厘清数字主权与传统主权之间的关系,分析数字主权的本质属性。就既有研究而言,对于数字主权如何定位,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是“领土主权延伸论”。该理论主张数字主权是带有“数字要素”抑或“数字内容”的传统主权,是领土主权的一种延伸。它试图吸纳数字社会的技术特征和数字空间维度,将传统的领土主权延伸到“数字物理层主权”“数字逻辑层主权”和“数字内容层或虚拟层主权”。由于数据是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单纯的国家主权极易转变为对数据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但跨境数据流动在国际实践中尚未形成被普遍接受的主权模式。由此可见,这种理论视角隐含着国家权力“自然延伸”的逻辑,但对于领土从有形疆域延伸到无形疆域的内在动力及其正当性则未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第二种是“功能主权论”。该理论认为主权不应该只着眼于传统国家安全的政治面向,还必须看到其事实的面向,即网络科技巨头正在实施类似于国家的特权。也就是说,网络科技巨头能够垄断规则的执行权、监督权和处罚权等权力,并努力维护其权力来决定如何解决争议和行使权力,而不管领土主权国家的偏好,由此在功能意义上构成一种“主权”。尽管主权被赋予了一种独特的、可确认的意志,以及一种理智决策的能力,但权力不是由实施权力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实施权力的机制和能力决定的。进而,“功能主权论”将数字主权视为对数据、算法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能力,因此数字主权的享有者未必只是国家,还包括网络科技巨头。这种理论切实地看到国家权力正在被削弱,但没有对数字主权在何种意义上独立于领土主权,以及国家与网络科技巨头的控制权之争给予有效解释。毕竟,新的生态系统并没有取代国家权力,因为数据信息不是在真空中流动,而是在已经被占领的政治空间中流动。
本文认为,数字主权是一种在传统主权理论基础上进行提质升级的全新主权形态,其本质特征表现为“技术主权”。有学者指出数字主权包含了“自由”“能力”“民族主义”等要素,而且更强调对数据的控制。这种对数据的控制实际上是依靠技术能力来实现的。技术就是权力,数字革命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国际权力分配,也会破坏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其他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数字主权结构本身也从有形疆域中的主权结构,变成虚拟和现实相结合、相互作用的通过数据控制和算法操作实现的技术权力。这种技术权力弱化了强制性权力,造成一种超越国家主权的理论假象。但事实上,主权概念在数字空间中依然得以存续,真正发生变化的是国际关系行为体对主权的认知与运用,国家权力的重新界定,以及权力模式、权力实施方式的变化。数字时代的主权,问题的关键不是领土的性质抑或主体的改变,而是主权国家是否拥有对数字空间实施主权的技术能力。所以,数字空间面临“再主权化”,其内在动力源于利用数字技术实现特定利益和目标的能力。“数字主权”这个概念也因而具有了双重结构:一方面是国家主权在数字空间面临被削弱、被分享的风险;另一方面则暗示主权可能转化为一种“数字利维坦”,获得对国家和社会前所未有的控制力。
总之,将数字主权的本质理解为“技术主权”,既反映出主权国家与网络科技巨头之间的权力生产权之争,又为主权原则如何作用于数字空间、如何对数字空间内的主体互动产生影响提供了理论分析工具。
三、数字主权与国际安全秩序重塑
哥本哈根学派基于建构主义视角认为,某项议题如果成为安全议题,那么就能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获取相关资源,并凝聚足够的共识采取主动性战略。有学者从“安全透镜”这一概念提出,国家有权确定哪些议题应被视为安全问题,而且倾向于以特定的竞争手段或互动方式来关注安全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数字主权显然能够被建构成一个“安全化”议题,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进而采取以“技术主权”为主要内容的进攻性战略。与此同时,由于安全概念与主权原则紧密相连,随着数字主权被视为一种安全化工具,将导致安全威胁认知的改变,数据安全与数字技术自主上升为一国最重要的宏观政治议程。现有的国际安全秩序也将难以维持,世界权力结构体系、地缘政治格局、全球军事秩序等都将被置于数字空间中并借助技术权力这一“神经中枢”加以重新审视,大国主要通过确保对数字技术的控制权来追求安全,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与安全格局也随之变得日益复杂和脆弱。保护与服从的关系、政治和社会权力的结构本身以及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也都由此而发生了变革。民族国家的数字技术的政治化与安全化意识和全球安全秩序的新局面被打开了,一个巨大的权力再平衡正在进行。
(一)主权能力代差下的国家权力竞争
进入数字时代后,数字技术成为大国竞争的关键领域之一。虽然主权本身是国家的内生属性,但数字技术的控制权、标准制定权和全球数据治理的主导权,已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维度。有学者指出,当前“技术主权”之争,包括“技术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已经前所未有地进入了政治博弈领域,对主权国家的战略选择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数字时代主权国家的战略选择从根本上受制于国家技术创新能力,正如杰弗里·赫莱拉(GeoffreyHerrera)所指出的那样,重大技术创新不仅能够深刻影响国家的安全观念,还能够推动这些观念融入国家之间的竞争,从而对国际秩序的重塑产生影响。在大数据知识建构过程中,不同国家在大数据资源和数字基础设施上的占有、使用和分配是不平等的,从而导致国际收入分配格局以及国际权力结构的不对称,最终形成全球意义上的“数字鸿沟”。即使简单按照接入互联网这一标准来衡量,也有迹象表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鸿沟正在扩大。并且,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这样的标准制定组织强化了已经建成数字服务体系的发达国家的优势地位,使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网络域名、根服务器、信息通信主干线、大型网络平台等方面受制于人,它们自身的主权行使能力由此被拉开了代差。罗伯特·韦德(RobertWade)将这种体系提炼为一种新的“数字依赖”体系。在“数字依赖”体系中,核心大国会竭尽全力将数字技术的影响力转化为对他国的政治影响力和威慑力。但从竞争的角度来讲,这种“数字依赖”体系对国家主权的平等原则构成了挑战,也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违背,导致它们陷入了新一轮的安全困境。安全困境将导致主权国家不惜代价追求数字技术权力,国家间数字主权的激烈竞争将加剧彼此对国家安全威胁的恐惧,并加快权力转型。
依照传统国际政治中“中心—半边缘—边缘”的划分方法,主权国家根据拥有数据资源、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权力的多寡,可大致划分为数字超级大国、新兴数字国家和数字边缘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数字超级大国形成了一种扩张性的技术主权战略,通过互联网管理权、数字规则的制定权以及军事上的制网权谋求“数字霸权”。而且,数字超级大国还会通过锁定数字技术发展轨道来赢得新兴数字国家和数字边缘国家的自愿追随;如果国际对手不自愿追随,数字超级大国则可能会对其实施“数字保护主义”乃至“科技冷战”战略,以此来降低和阻断国际对手实质介入全球数字技术权力竞争的可能。例如,美国已经从数字主权方面对中国科技实施了多重打压,有学者甚至认为中美正处于科技“脱钩”状态。由此可见,在数字主权竞争框架下,数字超级大国的意愿是始终保持数字主权的战略主动性;而数字新兴国家、数字边缘国家坚持维护数字主权,并努力强化自己的物质性数字技术权力、制度性数字技术权力和观念性数字技术权力,以此争夺数字技术权力的后发优势。比如,俄罗斯等国家开始谋求“主权互联网”,希望将互联信息网络空间的认证权更多地控制在领土边界之内。这将导致国家之间的权力结构变得更加不平衡,围绕技术权力的“零和博弈”状态和国际权力的“马太效应”开始同时显现,或最终形成一种非对称性服从关系。
(二)“三角关系”深度嵌入地缘政治博弈
主权无疑是地缘政治学的中心,无论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都是如此,它确立了“地缘从属关系的辩证法”。也就是说,地缘政治进程不仅是国家间的权力较量,也是一种动态发展的理论建构,它对国家主权的“对外自治”实施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都有深远影响。数字主权概念的扩张在强化传统地缘政治理论的同时,也导致网络科技巨头卷入地缘政治中,并实际上扮演着系统性扰动要素的角色,逐渐形成一种新的、不稳定的、碎片化的三角关系。这并不是一种全新的现象,但超过一定限度,它将危及国家权威的效力与地缘政治秩序的稳定,并使国家与市民社会处于一种不舒服的关系。基于此,需要通过“国家—网络科技巨头—国际对手”的复杂三角关系来重新阐释“国家在地理空间的权力关系”。
从国家主权的“对内自治”维度来看,尽管大型网络平台没有形成本应属于政府职能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但它们承载着经济和社会互动,并且在数据跨境流动中发挥着“排头兵”的作用。同时,地缘政治的数字世界基本由平台自己的生态系统所控制,自带一套特定的规范和价值,编入数据政策和算法中,并按照自己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商业模式。因此,一些网络平台虽以商业实体的形式运行,但由于规模、职能和影响力日益扩大,它们凭借技术权力正在成为地缘政治上的重要角色。社交媒体在传递和调控政治信息和虚假信息方面的最新作用表明,一些网络平台已经承担的职能如此重要,甚至可能影响国家治理的实施和国家权威的效力。上升到地缘政治博弈层面,网络科技巨头的技术权力又可以为主权国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持,其所带来的技术影响力往往可以强化一国的国际数据权力和数字市场主导权。这种发展态势为外交政策的考量引入了新的要素。网络科技巨头之间的商业竞争可能会影响地缘政治竞争,有时甚至会成为外交议程上的头等大事。至少从理论上讲,网络科技巨头威胁从某个国家或地区撤回一个网络平台(或其关键技术投入),可以作为一种潜在的地缘政治博弈手段。
从上述分析来看,“国家—网络科技巨头—国际对手”的三角关系嵌入地缘政治格局后引发了一个奇妙的悖论:一方面,网络科技巨头挑战了本国或他国主权权力的意志及实施,国家不得不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尤其是反垄断监管)、强化隐私保护和安全政策的方式与其竞争规则制定权;另一方面,在技术主权框架下,主权国家又需要借助网络科技巨头所拥有的技术权力,强化对各类数据的访问权,与其联手构建更加有效的国家能力体系,从而服从于国际竞争和国家安全博弈大战略。有DjOKur8lbUon/eAuDJgbkh3kFVWV0qwHQfiX2QGgq/o=学者提出,这种不稳定的三角关系基于当代数字技术的非传统方法,正在改变地缘政治秩序,这是一场权力革命而不是权力演变,国家所面临的威胁就存在于这种悖论之中。有学者甚至做出预测,权力因素逐步融入网络科技巨头的“数据王国”后,将促成国家监控与工业体系相结合的“监控—工业复合体”(surveillance-industrialcomplex)。随着安全竞争压力增大,各国对网络科技巨头的介入模式日渐呈现集中化趋势,国家战略日益显现。对于没有大型网络平台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地缘政治竞争驱使它们限制对可能为敌对政府提供影响力的平台的依赖,更加强调互相制衡潜在的威胁和技术自主;对于美国等技术强国,将围绕技术主权展开新一轮博弈,并通过与大型网络平台的深度合作构建集技术、经济、政治于一体的复合型技术霸权。有学者据此认为,围绕这种三角关系展开的地缘政治竞争,正在将国际政治从“地缘政治时代”推向“技术政治时代”。
(三)数字空间安全困境和秩序退化的加剧
第一,世界主要国家基于数字主权的竞争考量正促使全球形成一种割裂的数据流动秩序。华尔兹早已指出,“主权国家总是受到约束,而且往往是很严格的约束。”对于数字主权来说,这种约束体现在国家采用何种数据治理机制之上。一方面,各国的数据保护、存储、使用及流动方式是其战略规划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各国在数据收集、存储和传输上将面临国情和意识形态差异的障碍,最终演变为地缘政治问题。这将导致数字大国采取差异化甚至完全相反的数据治理机制,并引入了不同模式的数据法律规则体系;而受制于“数字鸿沟”的数字边缘国家将被迫遵循数字大国的既定规则体系。由此,数字安全的泛在性以及数字大国的政治偏好将导致全球数据治理格局碎片化,全球数据治理机制的构建举步维艰,割裂的数据流动秩序成为全球性安全隐忧。在俄罗斯和伊朗等地,正体现出这种趋势,其要么大规模地审查、控制国家互联网和数据跨境流动,要么更彻底地创建与世界各国隔绝的国家互联网。而根据美国国家安全局披露的信息,欧盟和金砖国家正在把基于美国的技术、公司和服务器转移到本地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上,并且这些国家越来越关注数据主权。
第二,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变革性人工智能能力的不断发展和传播,世界主要国家会继续追求技术主权的优势地位,这会带来全球安全局势动荡的风险。主要国家假定,一旦出现新的、可用的人工智能能力,人工智能必定会扩散。即使人工智能的扩散可以接受监管,这种监管可能也是不完美的,要么是技术进步令先前的监管方式过时,要么是这种监管仍有漏洞。人工智能的新用户可能会调整基础算法,将其用于实现迥然不同的目标。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一国政府时常会利用尖端人工智能发展中最具战略意义的方面,以满足其技术主权战略的需要。如有学者指出,国家权力要素在数字空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再领土化”,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正被各国用于地缘政治竞争。这种地缘政治竞争以操纵数据、算法系统为核心,会在一国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多个安全领域造成“风暴旋涡”式的连锁反应。在此背景下,过度强调数字主权可能会为大国发动新一轮“数据战”“算法战”提供切入点,进而加速全球“数字武器化”的进程。当然,这一过程的发生并非单纯因对数字主权的强调,而是数字技术在国家竞争中的应用及其带来的权力重构的结果。总之,在数字主权持续扩张的背景下,无论是在理论概念还是在实践操作中,实现主权国家相互间的战略克制,甚至是实现对“克制”的共同定义,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困难。全球数字空间安全秩序自然也面临更多不确定性。
四、中国“合作主权论”构想的前景与挑战
新技术的涌现、技术权力竞争、地缘政治博弈,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创造了一个在全球环境中重新思考主权和重新建构数字空间治理体系的重要时刻。虽然不可能立即出现一种新的、具有综合性权威机构体系的全球文明,但我们将看到一种更有效的对话文化和数字文明,它建立在一种“合作主权论”基础之上,而不是“相互竞争的主权”。
(一)“合作主权论”构想的前景
美国网络法领域的学者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Lessig)提出,面对主权之间的相互竞争,有三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早期互联网的梦想,即约翰·巴洛(JohnPerryBarlow)在《网络独立宣言》(ADeclarationoftheIndependenceofCyberspace)中主张的没有主权的数字空间;第二种是目前许多国家日渐看到的现实,即仅用一国的法律来规制数字空间;第三种是多国主权和法律的数字空间。这意味着主权国家要相互尊重数字主权,构建合作性、互惠性和互补性的数字治理体系,克服主权之间相互竞争所可能产生的“盲区”,最终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安全秩序。与前两种解决方案相比,第三种方案最为妥当。原因在于数字空间从根本上来讲是一个具有流动性的“互动空间”,这会使得不同国家的主权必然会发生横向摩擦乃至碰撞。为此,外部的主权性权力更加需要平等性的面向,建构和遵守国际准则,通过国家之间的公平互动实现共赢。2024年9月联合国未来峰会通过的《全球数字契约》提出,面对全球地缘政治波动和数字秩序变化,要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多层次推动全球数字合作,共同构建能够灵活应对数字时代挑战的治理体系。数字技术为国际治理的流动性创造了条件,并使得建立一个“复合相互依赖”的国际安全体系的时机更加成熟。
中国从数字社会自身的性质出发,遵循数字空间的治理规律,一直致力于建构与深化一种“合作主权”,推进从“相互竞争的主权”演变为“相互依赖的主权”。习近平深刻认识到“信息的价值在于互通”,多次强调“尊重网络主权”,并提出“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在新技术革命诱发数字主权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主权国家选择何种主权模式、以何种方式行使其技术权力,关乎全球数字空间的健康发展。中国不断探寻数字空间的共同价值,发布《网络空间合作战略》《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联合有关国家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金砖国家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合作倡议》;就制定“全球数字契约”向联合国提交《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些行动彰显出中国尊重各国以数字主权为基础的数字空间治理的立场,为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注入中国理念。
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合作主权论”的根本依据。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习近平着眼全球安全秩序的核心关切,创造性地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把握信息革命历史机遇,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开创数字合作新局面,打造网络安全新格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携手创造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与此同时,从数字空间治理的法律层面来看,中国的“合作主权论”原则贯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网络安全立法体系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总则第7条提出“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发、合作的网络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总则第11条提出“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因此,中国关于“合作主权论”的构想,为数字时代国家主权概念的理论变革与秩序重塑提供了新方案,并且与数字空间的本质属性相契合,是缓解数字主权无序竞争、推进国际安全秩序重塑的“良方”。
(二)“合作主权论”构想面临的挑战
尽管中国主张和秉持的“合作主权论”在数字时代具有远大发展前景,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构想所面临的深刻挑战。
第一,如何回应美国追求的单边数字主权。以美国为代表的数字超级大国基于对互联网的单级认证权,主导着数字空间的代码层、物理层、搜索层和应用层,始终致力于谋求单边主权和技术霸权。无论是2013年的“棱镜门”事件,还是美国2018年通过的《澄清境外合法使用数据法》(CLOUDAct),都折射出美国借助本国网络科技巨头、数字技术优势和情报系统,建立以本国安全利益为中心并统领全球的数字治理体系的意图。从先前的《美国人工智能倡议》(AmericanAIInitiative)、《美国保护5G安全国家战略》(NationalStrategytoSecure5G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到现在的《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TheUnitedStatesInnovationandCompetitionActof2021)、《芯片与科学法案》(TheCHIPSandScienceAct)、《国家网络安全战略》(NationalCybersecurityStrategy)和《国家人工智能研发战略计划2023年更新版》(NationalArtificialIntelligenceR&DStrategicPlan2023Update),都表明了美国利用国家力量保持其在全球数字领域主导地位的决心。这种对全球数字霸权的追求不仅影响着美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也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其他大国的技术竞争与战略博弈。202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多项与科技相关的法案,特别关注中国在科技和创新领域的影响,旨在打着保护国家利益的幌子继续谋求技术霸权。比较典型的有:《生物安全法案》(BiosecureAct)、《对抗中国无人机法案》(CounteringCCPDronesAct)和《脱离外国敌对电池依赖法案》(DecouplingfromForeignAdversarialBatteryDependenceAct)。可以预见,美国政府将坚持“小院高墙”理念,继续在科技领域和数字空间中开展对华竞争,采取更具针对性、侵略性的数字治理模式,破坏中国在数字治理领域所凝聚的合作共识。如卢梭所言,主权概念的核心是意志和力量的统一体。如果中国只具备相应的意志,而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权力,这一构想仍然不能在全球数字治理框架中落实。因此,从长远的战略视角出发,中国目前的第一要务仍然是提升数字技术的控制力和安全保护能力,在技术主权基础上推广数字空间的共同价值。
第二,如何定位网络科技巨头在全球数字空间治理中的重要角色。如前文所述,网络科技巨头凭借天然的技术权力优势嵌入到地缘政治博弈中,衍生出“国家—网络科技巨头—国际对手”的复杂三角关系。在数字时代的主权竞争中,网络科技巨头开启了一种权力的双向通道。一方面,这种双向通道有利于主权国家的政治力量,由于网络科技巨头在全球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可以轻易地将数字主权武器化,以实现保护主义目的;另一方面,这种双向通道也有利于社会力量,成为个人、社会、市场组织获得直接影响政治体系的沟通渠道。这种信息基础权力的双轨制,推动着数字治理重心的转变,在发展、治理与安全之间调整着技术发展和国家间主权竞争的方向和步伐,并且深刻改变着国际安全环境。网络科技巨头的技术权力造成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理论假象,但将来是否会发生类似于国家主权权力的重新建构,目前尚无定论。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国家需要与网络科技巨头联手构建更加有效的数字技术权力体系,并高度关注国家自主性和维护社会的能力建设。正如沃克(R.B.J.Wallker)曾断言的,“在权力和权威之间、主权国家和拥有主权的人民之间存在着持续的紧张状态,这种紧张状态,要么通过对国家和公民社会作二元区分,要么通过双方都主张国家一元性,而最终得到解决”。因此,这促使各国政府开始与网络科技巨头建立深度的合作关系,它们不得不借助网络科技巨头的技术权力,“外包”政治职能,为争夺技术主权而不经意间改变了国家能力的组织结构和运作过程。
结论
数字时代的技术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主权的疆域、主体、要素和权能。这种变化挑战了传统的主权理论。首先,对国家在明确划分的边界内行使排他性权力的观念提出了挑战,传统主权概念面临着“私主体化”与“超地域化”的双重困境。其次,对国家在疆域内权力的不可分割性提出了怀疑,主权的要素和权能也在数字革命中进行了重构。最后,数字技术削弱了国家控制数据流动的能力,跨境数据流动可能挑战政治权威,从而导致国家主权与安全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围绕争夺技术权力出现的分化与对立进一步加剧。因此,传统国家主权理论正在失去其解释力,威斯特伐利亚的绝对主权观念遭到突破,权力与权威的结构正经历迅速和实质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既未导致“主权的终结”,也未改变主权国家“决定例外状态的权力”的核心逻辑,真正改变的是对国家权力的重新界定,以及权力模式和权力实施方式的变化。
数字时代主权的关键问题不是领土的性质抑或主体的改变,而是主权国家是否拥有对数字空间行使主权的技术能力。因此,数字主权归根结底是一种围绕信息和数据流动的技术权力。随着这种技术权力被视为一种安全化工具,安全威胁的认知范式发生了深刻转变,促使国家间的权力竞争更倾向于对技术权力的争夺。国家、科技巨头与国际对手之间的复杂三角关系已深刻嵌入地缘政治博弈,进一步加剧了全球数字空间的安全困境和秩序失衡。
全球安全秩序的重塑,取决于各国能否跳出传统主权对抗的逻辑,迈向一种建立在技术合作与全球责任之上的新型共治模式。中国倡导的“合作主权论”为缓解全球数字主权竞争、构建良性国际安全秩序提供了重要思路,这不仅契合数字空间的本质属性,也为全球数字治理注入了新的动能。
[责任编辑:樊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