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引牢狱之灾

2024-12-04 00:00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4年22期

时任河南省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文中简称“宁陵农信联社”)主任的王福堂、理事长侯中锋,违法放贷4.55亿元,致使4.09亿多元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无法收回。2024年6月2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王福堂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之前所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侯中锋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发现漏罪

违法放贷4.55亿元案发前,王福堂正在狱中服刑,侯中锋已刑满释放。王福堂,1964年9月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曾任宁陵农信联社主任。和王福堂搭档的该社理事长侯中锋,1963年12月出生于商丘市睢阳区,本科学历。

2017年11月16日,侯中锋因犯受贿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年11月24日,王福堂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9年10月18日,王福堂因被发现有漏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宁陵县公安局从周口市监狱押解至宁陵县看守所羁押。

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王福堂担任宁陵农信联社主任期间,为获取贷款供自己和儿子使用,安排宁陵农信联社黄岗信用社主任吕某红,以司机王某红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吕某红伪造虚假的挖掘机购买合同,由吕某红负责审核、王福堂负责审批,违法向王某红审批贷款900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法院还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王福堂伙同宁陵信用联社民众分社主任张某刚,违规为赵某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致使债权人通过法院判决划拨宁陵信用联社账户资金,给该社造成2245.04万元损失。另外,2014年9月,赵某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名向宁陵信用联社申请贷款,王福堂、张某刚在明知赵某办理贷款是为了归还个人债务且伪造施工合同等贷款手续的情况下,由张某刚负责审核,王福堂负责审批,违法向赵某发放贷款2000万元。

2020年9月27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王福堂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与以前判处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王福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不久,王福堂因再次被发现有漏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21年11月22日,犯挪用公款罪的王福堂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刑1年6个月,与以前判处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违法放贷4.55亿元

2013年至2014年,侯中锋、王福堂在担任宁陵农信联社理事长、主任期间,在宁陵农信联社不存在富余资金的情况下,从河南省某金融机构借资,以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形式对定点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分别向安阳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河南某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畜牧公司”)、中牟大厦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城公司”)发放贷款1.7亿元、1.35亿元和1.5亿元。

其中,2013年12月5日,宁陵农信联社欲向某置业公司发放1.7亿元信托贷款,在某银行温州分行还没有与渤海某银行签订合同,某置业公司也没有与渤海某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情况下,宁陵农信联社同意购买某置业公司1.7亿元的受益权。

亿元本金无法收回

2014年4月20日,宁陵农信联社欲向某商城公司发放1.5亿元信托贷款,在中原某公司与某商城公司还没有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情况下,某商城公司事先与宁陵农信联社商定好,由该社以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名义发放贷款1.5亿元,某置业公司向宁陵农信联社承诺增加抵押物。

2014年4月30日,郑州某银行与中原某公司签订了1.5亿元的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中原某公司与某商城公司签订了1.5亿元信托贷款合同;郑州某银行与宁陵农信联社签订了1.5亿元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宁陵农信联社出具承诺函,郑州某银行与中原某公司签订的1.5亿元的信托合同受益权转让给宁陵农信联社,合同约定由宁陵农信联社承担一切贷款风险。

2014年4月30日,郑州某银行将1.5亿元支付给中原某公司,中原某公司又转账给某商城公司。后来,宁陵农信联社同意某商城公司置换抵押物,将原来某商城公司的抵押物——平顶山某顺置业的土地置换成河南某亚置业的土地,并约定因置换抵押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宁陵农信联社承担。

在上述贷款发放过程中,王福堂作为宁陵农信联社主任,在负责考察抵押物时未深入调查,只是简单走过场,不认真履行职责。他在考察某置业公司的抵押物时,带领宁陵农信联社工作人员到某置业公司指认的一片空地上转了一圈,待了几分钟,和某置业公司人员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就考察结束。考察某商城公司的抵押物时,他带领宁陵农信联社工作人员到某商城公司的一家商场逛了一下,然后待了一会儿就离开了。宁陵农信联社为某畜牧公司发放贷款前,没有实地考察核实抵押物情况,而是先办理贷款手续后才考察抵押物。

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王福堂、侯中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对借款公司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等情况未进行严格审查,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致使发放给三家公司的贷款本金4.09亿多元及产生的利息至案发前无法收回。

截至案发前,某商城公司累计归还利息2201万多元,结欠利息1.91亿多元,剩余本金1.5亿元;某置业公司累计归还利息2414万多元,归还本金0.45亿多元,剩余本金1.24亿多元;某畜牧公司累计归还利息1291万多元,结欠利息1.33亿多元,剩余本金1.35亿元。

数罪并罚被判20年

该案侦查终结后,王福堂被宁陵县公安局移送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福堂、侯中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堂、侯中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王福堂身为宁陵农信联社主任,系该社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对贷款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其在办理涉案三笔信托贷款过程中,违反规定,以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方式,违法变相发放贷款,在考察抵押物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走过场,不注重实质性调查,致使贷款到期后不能顺利执行抵押物,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被告人侯中锋身为宁陵农信联社理事长,明知涉案贷款系以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变相违法发放贷款,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进行风险把控,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王福堂、侯中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2023年10月8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福堂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以前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侯中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王福堂、侯中锋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2024年6月2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8月2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王福堂、侯中锋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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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