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建筑立法重点与展望

2024-12-04 00:00黄小明
检察风云 2024年22期

未来低碳城市一角

绿色低碳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等工作日益强化。随着降碳减排战略的实施重点拓展到建筑领域,相关立法亦进入加速推进阶段。

低碳建筑相关立法的6个方面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在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进程中都有所贡献。但有关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体系不足和立法缺失,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筑节能领域。

为实现及达到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新目标、新要求,须以绿色建筑发展为引领,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建筑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为此,有必要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明晰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相关主体责任,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为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能级,促进城乡绿色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针对绿色低碳建筑的立法工作包括推动修订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法律,以及加快制定建筑节能领域的法规、条例,应主要从6个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规定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发展亦须参照。

二是管理体制和主体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分别在建设、运行、改造等环节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公众应当增强意识,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是规划和建设阶段的管理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相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对应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并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行绿色专篇管理制度,在建筑工程各环节集中体现绿色发展要求;推进绿色农宅等建设,引导建设农村宜居住房,并提出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

四是运行、维护、改造的责任要求。建筑所有权人承担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保障建筑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并与城市更新项目相衔接,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既有住宅建筑的低碳化改造与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推进绿色化拆除工作,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五是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支撑。构建建筑技术创新体系,打造协同创新平台;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筑号牌制度,整合全生命周期信息,推动实现数据汇集和信息互联互通;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动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

六是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保障。在工程奖项评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推行“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鼓励成片示范建设,强化集聚效应;政府加强资金统筹,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金融产品的供给。

低碳建筑地方立法的重点

我国有关低碳建筑的地方立法已取得一定成果,体现出区分不同阶段、建筑类型及气候区的考量,引导有序制定、修订建筑节能标准,助力城镇建筑节能标准的提高。例如《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涵盖了立项、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工程检测、竣工验收以及惩罚措施等各个环节,清晰地体现了上海市绿色建筑理念的发展趋势及重点要求,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一是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

为了将绿色建筑发展要求落实到建设和运行管理各环节,《条例》进一步夯实了相关主体责任: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相应职责;要求建设单位在立项文件、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在设计环节,明确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设置绿色建筑专篇,由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在施工环节,明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在运行管理环节,明确绿色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

此外,《条例》还对绿色建筑的工程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在有关销售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等予以明确,形成管理闭环。

二是室内空气检测不合格不得投用。

《条例》完善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措施、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等规定。既有公共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绿色改造技术和措施。《条例》明确,“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条例》还明确,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监测和分级管理制度。对年度用能超过限额需要进行绿色改造的,相关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制定绿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实施。鼓励既有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绿色改造。

三是提高绿色建筑相关公积金贷款额度。

建筑领域是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户。据梳理测算,全国存量建筑中有近40%为非节能建筑;既有公共建筑中使用已超20年的占比超过30%;大量老旧住宅建筑围护结构差、设备效率低、运行维护管理缺失。这些因素导致建筑全生命周期能耗在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占比居高不下。

低碳建筑试点运营社区

如何让更多人愿意建设、购买绿色建筑?《条例》完善了相关激励保障措施:明确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容积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予以激励。“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上浮。”

另外,《条例》要求推动绿色建筑智能化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形成涵盖全产业链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探索建立建筑领域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等。

“零碳建筑”立法展望

绿色建筑发展的终极目标是“零碳建筑”。通过设定严格的能源效率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使用、制定碳排放标准和采取财政激励BNzxYGgeqXXXVUs1Wht7Dw==措施,可以促进“零碳建筑”的发展,助力减少“碳足迹”,创造更健康和可持续的建筑环境。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零碳建筑”在未来将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零碳建筑”的发展面临一定的挑战。例如成本问题:高效能源系统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通常具有较高的初始成本,这可能限制开发商和业主的投资意愿;还有技术可行性问题:在某些地区,“零碳建筑”技术尚未成熟,或者可行性受到限制,需要进行研发和创新。

“零碳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框架的关键组成部分。“零碳建筑”旨在将碳排放降至最低,力求实现碳中和。这意味着相关立法在建筑的设计、建造、使用和维护阶段都要有所体现,以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一是提出能源效率要求。制定严格的能源效率标准,要求新建筑必须满足特定的能效要求,推动建筑行业采用更高效的能源系统和材料。

二是规定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要求建筑中使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或风力涡轮发电机,鼓励建筑业采用清洁能源。

三是规定碳排放标准。要求建筑在其全生命周期内将碳排放控制在最低水平,鼓励建筑材料的创新和建筑技术的改进。

四是进行绿色建筑认证。支持和推广绿色建筑认证体系,鼓励“零碳建筑”的发展。

五是规定财政激励措施。例如税收减免及能源效率奖励,最大限度鼓励业主和开发商投资“零碳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