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致残,丈夫要求离婚

2024-12-03 00:00:00李沁霖
现代妇女 2024年11期

婚后病重,生活无法自理

江苏省泰州市的小宇患有先天视力残疾,小欣曾患有轻微精神分裂症。小欣经治疗后,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但需要定期服药。双方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小欣如实告知了小宇自己的患病史,小宇表示不在乎,坚定要跟小欣在一起。2004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夫妻感情一直较好。

后来祖宅拆迁,小宇经营的按摩店生意也越来越好,但两人渐渐产生了嫌隙。小欣因日常操劳与丈夫发生争吵,加上未及时服药,导致精神分裂症状加重,逐渐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2010年,小欣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2020年8月,小宇告到法院要求宣告与小欣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条件,驳回小宇的诉求。2022年4月,小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告到法院,要求与小欣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3年底,小宇再次告到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要求离婚。法官了解到,小欣目前已经完全不能独自生活。但小宇离婚态度坚决,且仅同意给付小欣少量经济补偿。作为监护人,小欣的父亲始终无法与小宇就小欣的生活照料问题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小宇和小欣系经过相处后自愿组建家庭,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了20年,应当具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后,理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现小欣因病致残,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顾,精神上也更需要抚慰,特别是小宇的关心和爱护。

小宇作为丈夫,不应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法院结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小欣的父亲亦表示不同意二人离婚。2024年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小宇不服上诉,2024年4月,泰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夫妻之间,应相互扶助

本案中,小欣患精神分裂症,对工作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小欣婚前已经向小宇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双方系经过相处后自愿组建家庭,且在与小宇登记结婚时并不处于发病期间,因此小欣婚前所患精神分裂症不宜认定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小宇要求宣告其与小欣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防止轻率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的供养责任。因此,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

对于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考虑。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积极为患者治疗疾病,控制其病情,以不离婚为宜。对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弱势方生活、监护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摘自《中国妇女》)(责任编辑 辛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