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遏制大股东侵害企业?

2024-11-29 00:00高明华
董事会 2024年9期

思维上的谬误,行为上的自利,法治上的薄弱,导致大股东侵害企业的情况屡禁不绝。改变这一公司治理顽疾,现阶段更现实的做法,是需要强化外部治理机制,推动制度安排趋于完善、监管效力极大提升

在包括上市公司的中国企业中,大股东侵害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以2024年为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通报或者处罚了多起股东违规案件,例如威创股份遭大股东掏空、ST摩登等9家公司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大额资金、安通控股对大股东违规大额担保。

长期以来,大股东侵害企业的行为屡禁不绝,严重污染公司治理生态,是造成中小投资者投资信心不足、债权人债务风险加大、资本市场低迷的重要原因。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大股东侵害企业对资本市场、企业发展的严重负面影响,开始重拳治理。那么,应该如何有效遏制大股东侵害企业?

厘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股东与企业的关系,似乎是因投资与被投资而产生的股东控制(主要是大股东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对大股东控制的理解是存在严重偏颇的,也是导致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重要原因。

股东从公司获得收益的正常方式应该是通过公司分红。大股东控制,甚至不惜违规也要控制,无疑是为了攫取更多的控制权收益,例如资金占用、不当安排董事和高管人员、违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严重逃废债等,可以说五花八门。因此,要有效遏制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从制度、观念上厘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上市公司属于现代公司。现代公司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作为所有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监督者而存在,而不是直接经营或干预经营,企业经营则交给比所有者更有能力的企业家来负责。这是资本家(股东)的资本优势和企业家(经营者)的能力优势的一种最佳分工,也是现代资本市场尤其是股权较分散情况下的一种常态,对发展历史较长的公司而言更是一种普遍存在。尽管有诸如比尔·盖茨(微软创始人)和埃隆·马斯克(特斯拉CEO)这样的自己既作为股东(主要股东)也作为经营者的情况,但更多的是像史蒂夫·乔布斯(任苹果公司CEO后仅拥有不到0.6%的股份,属于很小的股东)和萨姆·阿尔特曼(作为OpenAI的CEO不拥有股份)这样的情况。

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作为职业经理人的CEO处于公司的核心地位,他们独立经营,责任自负,股东通过选举的董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核心的决策就是选择一位有能力、重诚信的CEO。至于董事会其他方面决策的程序,则往往是以CEO为首的经理层先拟订出方案后,交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即决策是自下而上的,这可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因在于,在股权多元化的背景下,由于不可能每个股东都派出董事,因此董事会只能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以此来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从而保证董事会能够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这里所说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指董事会既独立于股东,也独立于经理层。

由此不难发现,股东尽管对企业进行了投资,但不可以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经营,这对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样适用。他们不可以以其较大的影响力和控股关系,通过控制公司,或者向公司施压,抑或通过控制权收益,侵占公司利益,转移公司财产,进而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如果因此导致公司亏损或者破产,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适用“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透明肯定会产生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杭州G20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领导人共同签署《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承诺共同遵守。2023年12月,《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第4版正式发布。不管是哪个版本,透明度都是摆在首位的公司治理基本精神,原因就在于透明度直接影响着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水平,尤其是可以有效遏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腐败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侵害。

不论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还是中国证监会,其所通报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中,都涉及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问题。恐怕没有一个大股东、公司在没有任何威慑性处罚压力的情况下,会主动公开其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比如,关联持股或者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董事和高管,都是为了通过控制公司从而获得更多控制权收益提供便利,显然不会主动披露;关联关系尽管并不都是违规的,但隐瞒关联关系无疑是为不合规的关联交易提供方便;一致行动人也并不都是不合规的,但如果不公开,则可能会使不合规的投票决策合法化,有利于己方、侵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是加大公司和股东违规成本、降低社会(包括公司利益相关者)监督成本、提高公众对公司满意度和认可度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其中的上市公司,透明度不仅要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更要强调需以中小投资者的满意度为准,可以通过面向中小投资者的满意度调查,发现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在透明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整改,以防患于未然。

极大提升监管的效力

不管是厘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还是提高透明度,单靠公司和股东的自觉是难以实现的,更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尤其需要以严肃的法律法规来保证,由此才能极大提升监管的效力。

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通报违规股东的频次不断提高。例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含机构改革前的原中国银保监会)自2020年7月以来已持续向社会发布了6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说明总局贯彻中央关于穿透式监管政策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也确实起到了威慑违法违规、严肃市场纪律、强化社会约束的良好效果。我们同时也要看到,自2020年7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第一批违法违规股东名单以来,6次披露的违法违规股东数量分别是39家、9家、19家、15家、45家和18家,看不出有规律的减少趋向,说明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仍较普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通报的违规大股东更多,但违规仍然“前仆后继”。这意味着监管处罚的震慑效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此,应该着眼于四个方面的制度规范和建设工作。

第一,减少公司股权董事人数,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对于外部非独立董事,也要尽可能减少由股东派出的人数,可以像独立董事那样,更多地从社会选聘,以大幅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同时,要制定董事行为准则,加大对董事会独立性的考核,包括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考核和相应的奖惩。对于外部非独立董事,也要强化其独立性。通过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保证其职责是服务于公司和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仅服务于或者偏重于个别利益主体的利益。

第二,建立经理层独立经营、自担责任的机制。现代公司不仅要求董事会具有独立性,同时要求经理层具有独立性。与董事会一样,经理层应立足于公司整体发展,是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而不是只为个别股东创造收益。同时通过强化责任自担,建立与全体股东价值创造相挂钩的有效激励机制,以此促使其忠实尽职,自觉拒绝来自股东和其他方面的不合规干扰。

第三,运用数字技术,实时监控股东(主要针对大股东)在所投资企业中的行为。可以考虑建立公司违规风险动态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各种违规苗头和风险变化并提出预警。比如,可以把所有董事的履职动态即时纳入公司违规风险动态预警系统,既包括董事会会议中的参会、发言、议案、投票等信息,也包括董事会会议前的沟通、调研、信息核实等信息,以此全面掌握董事行为,包括可能出现的股东不合规干预行为。

第四,通过完善有关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则,加大对违规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民事处罚的目的是对权益受损者进行经济上的有效救济,以消除非法侵害的后果,实现对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剥夺其进一步实施违法违规的条件。三种手段并用,体现补偿与制裁的双重功能,通过加大威慑力,使违法违规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违规的收益,由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股东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二级教授;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