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四川驾车返回北京的路上,男子张波时不时给一个微信名叫“胖胖”的男子发消息,询问对方的感受。
“胖胖”说:“有点磨牙了。以前我都没这个症状,居然现在还有这个反应。”
张波答复称:“行,只要东西好就行。下回还照这个来。”
张波和女友李惠滢两人轮流开车,开到第二天上午,张波再次向“胖胖”确认他的情况:“你吃完这个睡觉了吗?”对方表示只有早上5点左右睡了一会儿。得到这个消息,张波竟然松了口气。
究竟是什么东西,值得张波跨越千里,来到四川和“胖胖”交易?又是什么东西,让人睡不好觉还成了好事?
家住北京的“70后”张波是个“瘾君子”,他向“胖胖”购买的是冰毒。由于回北京途中会经过多个检查站,张波不敢“验货”,只能通过“胖胖”王项安吸食后的反应来判断这批冰毒的质量。
2002年至2014年,张波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还有过多次接受强制戒毒的记录。李惠滢跟张波刚在一起时,并不知道他吸毒,但后来发现了也没有阻止,反而自己也沾染上了毒品,跟他一起走上贩毒之路。
平日里,张波和李惠滢共同生活。两人曾各自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孩子都在北京上学。他们没有工作,家里的开销全靠张波之前分到的拆迁款。
张波是在戒毒所里认识刘小军的。2023年5月到7月,张波和李惠滢多次驱车前往四川省资中县找刘小军购买毒品。但在他们的最后一次交易里,刘小军收了钱却没给货,就此消失了。张波给他发微信他没回,打过很多电话,大部分时候打不通,直到2023年9月的一天,一个自称是刘小军发小的男子“胖胖”接通了电话。
“胖胖”王项安和张波加上了微信。他俩之前也算认识,他们和刘小军曾经一起吸食过毒品,不过张波也只知道这人外号“胖胖”,并不知道“胖胖”的真名。张波想到,既然刘小军有门路拿货,他发小是不是也可以?
张波给王项安发消息,问能不能拿到“凉的”(指冰毒),王项安表示自己有门路联系到。
2023年10月初,王项安告诉张波,他可以从成都拿货,但要收2000元好处费。1个冰毒(50克)的价格是两万七八千元,张波需要跟他一起去拿货。张波不想去成都,提出直接去王项安所在的资中县取货,在那里他和刘小军交易过几次,更为熟悉。
王项安答应了,但表示上家送货需要加钱,于是提了价,1个冰毒涨到了3万元,同样再加2000元好处费。
双方协商完毕后,2023年107DpdUL9hh4q1l14IUO7KXA==月6日上午,张波和李惠滢启程前往资中县,次日上午抵达。这期间,在王项安的要求下,张波先转了1000元给他。
10月7日下午,张波两人前往王项安提供的地址,双方碰面后,李惠滢留在车里,王项安和张波走到路边单独聊了一会儿。
张波最关心的自然还是货物的质量。他问王项安,这次的冰毒品质怎么样?王项安告诉他自己还没试过,听上家说这次的货品质还行。
聊天时,王项安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挂断后,他便表示上家把货准备好了,可以一起去拿货了。
在王项安的指路下,他们开车辗转又来到一栋独立的住宅楼楼下。王项安提出,要上楼去找卖家“试货”,让张波他俩在车里等着。
十几分钟后,王项安给张波发消息,称“货试过了,东西还行”,让张波拿钱过去。于是,张波将3.1万元现金装进一个白色塑料袋里,来到住宅楼一层交给王项安。又过了几分钟,王项安拿着“货”下楼了,张波要的50克冰毒,就装在一个红色的香烟盒里。
拿到货后,张波不敢多逗留,马不停蹄开车返回北京。那天下午3点多,他给王项安发消息,“我们上高速了,没事啊”,这是他们约好的信号,表明他们安全了。
一路上张波没敢“验货”,只能通过外表观察,确实是白色晶体。既然自己尝不了,张波便关心起王项安的情况,试图通过他吸食后的生理反应来判断这批冰毒的质量。
一般人吸食冰毒后,会比较亢奋,不太能入睡也不怎么需要睡眠。因此,在得到王项安凌晨5点才睡了一觉的反馈后,张波很是放心。
千里迢迢买回的货似乎是没问题了,但这“千里归路”总是让张波很难心安。
此前多次往返四川和北京,为了逃避检查,张波想了不少办法。他的车是外地车牌,进京次数有限制。为了方便,他从北京的车辆解体厂偷了一个北京车牌用于替换。
进京次数一多,张波自己也心虚,担心暴露。于是,在快进京时,他会和李惠滢兵分两路,自己单独从检查站附近打车进京,避免因进出京频繁被民警盯上。
这次和王项安交易后,张波返京的路程非常顺利。然而,他还不知道有多少“意外”在等着他。
2023年10月初,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四川省公安厅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张波伙同李惠滢前往四川省资中县购买一批毒品后运送回京,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分局民警遂展开布控。
2023年10月8日,张波和李惠滢轮流开了快一整天的车,终于在当天晚上抵达北京的住处。他们在地下停车场下了车,照常走向电梯,这时,民警突然出现将两人抓获。
被抓获时,民警问张波:“东西在哪儿?”张波自觉暴露便如实坦白。当时,装有白色晶体的烟盒就在他的裤兜里。经称重,该不明成分白色晶体重51.18克。
经检测,张波、李惠滢两人尿检结果均为毒品阳性。可根据鉴定结果,张波携带的不明成分白色晶体中,并未检出常见毒品,这些白色晶体竟是冰糖。
冰毒怎么变成冰糖了?这就要问问王项安了。而从一开始,王项安对张波就有所隐瞒。
王项安和刘小军上学时候便认识了,从认识到现在已有20多年,两人关系很好。他是知道刘小军身在何处的,但始终装作一无所知的样子与张波沟通。王项安也确实有购买毒品的渠道,此前张波找刘小军买毒时,偶尔也是他给刘小军介绍上家。但由于他平日里吸食的更多的是海洛因,因此,购买冰毒的渠道也渐渐少了。对于冰毒,他只是大概掌握市场价,也知道一次性买1个冰毒,价格肯定要比零散着买便宜一些。
于是,在和张波商量好一切后,王项安对家里的冰糖下了手。他将冰糖砸碎成许多颗粒,让它们从外表上更接近冰毒。然后用两个白色自封塑料袋将冰糖颗粒包装好,放进一个红色的烟盒里,烟盒用的也是王项安经常抽的香烟品牌烟盒。
等到交易当天,王项安提前揣上烟盒出了门。
当张波和李惠滢在车里等待王项安上楼“试货”的时候,王项安实际上爬了三四层楼梯,在楼道里一个人待了十几分钟,所谓的提供货源的卖家自然也是凭空捏造的。
“试货”结束后,王项安拿着张波的钱再次上了楼。这次,他把钱藏在了四楼的电表箱里。过了几分钟,王项安在下楼的过程中碰到了上楼的张波,便从裤兜里掏出烟盒,顺利地将这盒“身价”倍涨的冰糖交给张波。
演戏还得演全套。为了再次上楼拿回钱款,王项安谎称交易结束后,还想找“朋友”玩一会儿,张波不疑有他。而上楼从电表箱里取回现金后,谨慎的王项安还通过楼梯间的窗户,看到张波的车走了才敢下楼。
虽然平日里吸食的是海洛因,但王项安以前也吸食过冰毒,于是参照着以前的感受对张波之后的提问编造答案,只要装作吸食后很兴奋的状态,就能让张波觉得这次卖给他的货品质还可以。
王项安收到钱后,这笔钱的去向可谓“毒赌双全”。最初的1000元很快被用来购买海洛因。在资中县一处拆迁房内,他和另外一些朋友一起,注射吸食了这些海洛因。
等到3.1万元现金到手,约有1万元让王项安赌博输掉了,有1万元再次用于购买海洛因。王项安被民警抓获时,身上有吸食剩余的毒品,还有部分没花完的现金。
当被问及为什么要用冰糖来伪装成冰毒卖给张波时,王项安说,虽然自己是想挣这笔交易的钱,但如果真的卖了50克冰毒,日后要是被抓了判刑会很重,风险太大了。而且,与其挣点好处费,不如一下子快速把钱拿到手,哪怕是一锤子买卖,也是划算的。再者,真要让自己找到“货源”,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他没必要冒着风险挣小钱。
对“毒瘾”“赌瘾”兼具的王项安来说,没什么比来钱快更诱人的了,反正断了联系方式,张波也会像找不到刘小军那样,找不到自己。
当王项安落网后, 涉案3.2万元也被公安机关要求全额退缴。
2024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波、李惠滢涉嫌运输毒品罪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王项安被另案处理。
到案后,李惠滢的供述比较稳定,明确提到他们多次去四川就是为了购买毒品的,只是她并非交易的主要参与者,所以对于张波哪次购买成功了,哪次没买着,都买了多少,不是很清楚。
相比而言,张波的供述则发生了多次变化,验货的时间、地点、方式,每次的供词均不一致。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李阳告诉《方圆》记者:“一开始,张波到案时候没有提到毒品是假的这件事,之后态度变成了‘有所怀疑’,称自己打开包装摸了一下,感觉气味不对,还说‘冰毒摸起来烧手,还有特殊的气味,回来的路上我闻了闻,这次买的货一点味都没有,感觉是假的’。再往后张波的供述又变了,成了‘拿完货出来开车一两公里后,就打开买的冰毒,看颜色不对,就尝了一下,稍微有点甜’。最后甚至是说,拿到货在住宅楼楼道里就尝过了,有点甜,知道是假的。然而,李惠滢的供述里表示,返程时张波没提过对购买的毒品有过怀疑,也没再打开烟盒查看过。”
根据张波和王项安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波在取货离开后,多次发微信向王项安确定毒品质量,直到2023年10月8日上午还在向王项安确认毒品情况,并未显示出其已经知道毒品为假。
石景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波、李惠滢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惠滢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张波一次性购买如此多的冰毒,除了供自己和女友吸食外,有没有可能还有贩卖毒品的情况?跨越千里,买到手的却是冰糖,那还算运毒吗?这会不会影响他们的量刑呢?
李阳对此解释道:“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本案应以张波、李惠滢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虽然经过鉴定,51.18克白色晶体中未检出常见毒品,但二人在实施运输毒品行为时,并不明知涉案毒品系‘假毒品’,属于‘对象不能犯’,对犯罪对象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认定其二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运输毒品,系犯罪未遂,可以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年2月5日,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张波、李惠滢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4月30日,石景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以被告人李惠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波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6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已经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张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