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2024-11-08 00:00:00陈柏峰王亚龙
理论月刊 2024年10期

[摘 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因此,必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法治与改革虽然在思维方式、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性,但在历史发展和实践经验层面存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为法治保障改革提供了依据。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改革过程始终秉持宪法法律至上、遵奉权力制约、保障人民权益、强化公平正义、恪守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价值。同时,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规范改革进程、化解改革风险、巩固改革成果。通过法治保障实现改革的持久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思维;法治轨道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4.10.003

[中图分类号] D920.0; 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4)10-0027-10

作者简介:陈柏峰(1980—),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亚龙(1988—),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决定》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改革实现了从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许多领域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然而,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也必须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因此,必须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原则。回顾新时代以来我国的改革实践,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是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一项基本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在于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一、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改革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总体而言,法治与改革之间既存在差异性,也具有统一性。其中,差异性是外在特征,而统一性是本质属性。二者的统一性构成法治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发挥保障作用的根据。

(一)法治与改革的差异性

法治与改革的差异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思维方式。法治在思维方式上强调“立”,即建立一整套制度体系,用于维护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的秩序;而改革强调“破”,即通过一系列政策和规划破除现有体制机制的束缚,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不同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法治讲求安定性,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突出常规和稳健;而改革讲求及时性和创新性,在行动层面更为主动,也更为活跃。

二是制度功能。法治是对当前社会关系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规范和维护既有社会关系的运行,防止其遭到破坏。对于违反或破坏当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秩序的行为,国家强制力将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纠正和打击。与此不同,改革的目的在于破除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关系,并建立一套新的适应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关系,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更好相适应。

三是价值取向。法治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强调将法治的一般性价值推广普及到个别情境,拒绝例外情形。即使有例外,也必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例外。而改革将效率作为优先追求,在实践中常常采取先行先试的改革策略,并以试点的方式探索和总结改革经验,进而将其上升为一般性政策或法律制度。公平和效率在难以平衡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改革突破现有法律规范的情形。

(二)法治与改革的统一性

相较于差异性,法治与改革的统一性更为本质1,这可以从二者互动的历史过程和实践经验两个维度观察。从历史过程看,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伴有法治与改革的紧密互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2一方面,法治本身构成改革的重要内容。例如,商鞅变法中,其改革的一项重要议题是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实行连坐制度,推行重刑思想。另一方面,改革通过法治的方式予以推行并取得突破。王安石在变法过程中相继颁行《青苗法》《募役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等指导和落实改革举措。张居正在变法中也是通过《考成法》《一条鞭法》等法令推行改革计划。尽管受制于当时君主专制的政权性质以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影响,这些变法都遭遇了很大的阻力,但变法中所彰显出来的法治与改革的内在统一性却是无疑的、确切的。

从实践经验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取得的历史成就表明,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此后,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至此,我国的改革事业不断深入,法治建设也开始持续推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和完善,我国也逐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先后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法治与改革的内在统一性进一步得到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3法治与改革就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前发展。

(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

法治与改革的内在统一性为法治助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根据。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过程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1改革越深入,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就会越大,法治对改革的保障就越重要、越迫切2。因此,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把法治和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借助法治力量保障改革。

法治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二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3这一要求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根本指导。法治思维的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或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思维决定行动,有什么样的法治思维,就会形成什么样的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层面强调其对改革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4,其侧重于凸显法律制度的建设及其有效运作,是从法治的实践和运行层面强调对改革的保障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法治思维是一种思维方式,其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将法律规范作为处理事务、判断是非的准绳。法治思维中内含着对法治的敬畏、尊崇和信仰。其本质是一种价值理念和规则意识5。法治方式是这种理念和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方式。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

(一)改革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由宪法法律的地位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还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也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也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在治国理政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与此同时,宪法是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方针政策、活动准则等,需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相互衔接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贯彻落实。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改革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此外,在改革过程中,改革者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反了宪法法律的规定,都必须受到追究。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关键少数”,他们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和进度。与此同时,他们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布局者和推动者,其对宪法法律的理解和态度直接决定了法治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成效。因此,需要重点强化领导干部对宪法法律权威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严正告诫:“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1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改革须遵奉权力制约

既往的改革实践中,仍然存在权力滥用,甚至权力腐败的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的反腐败斗争中,很多党政官员的问题就是在改革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和贪污贿赂等行为。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十分错误乃至扭曲的权力观,他们或认为自己的权力是靠个人奋斗得来的;或认为是千方百计拉关系、找靠山弄来的;更有甚者,认为权力是用金钱买来的。在这些权力观的支配和驱使下,很难想象他们不会出现违纪违法的情形。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遵奉权力制约理念和原则,既要依法设定权力,也要依法规范权力,并依法监督权力。

首先要依法设定权力。在立法层面要合理分解权力,并科学配置权力,强化权力制约,保证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行使,在制度建构层面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有序的运行机制。与此同时,制度设置还需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的原则配置相应的责任。完善公权力主体的权责清单制度,推进职能、权限及责任法定化,保证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其次要依法规范权力。权力的不规范使用乃至滥用主要发生在运行环节,因此,在依法、科学设定权力的基础上,要厉行法治,树立权力运行的规矩。在改革过程中,权力主体必须始终牢记职权法定,要明白权力是有边界的,也是受控制的,而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尤其是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知道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自觉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明白法律是行使权力的准绳和依据,只有精准掌握这一准绳和依据,才能正确开展工作。

再次要依法监督权力。人类政治文明史表明,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监督,都可能被滥用。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只要有公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相应的监督,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形成对权力监督的合力。在权力监督体系中,要特别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让人民监督权力,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此外,还要特别注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3。

(三)改革须保障人民权益

我国改革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要求改革过程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也是改革开放的初心和使命。”4

改革的人民立场决定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为着眼点和发力点。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对于一些重大改革,尤其要站在人民的角度和立场把握、处理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做到改革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使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相应地,改革的成败得失也要由人民评判。“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1

宪法法律必须捍卫改革的人民立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2这些制度规定为宪法法律捍卫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调。党在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的过程中,将对人民权益的保障转化并上升为了国家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3这一原则须体现和贯彻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方面。在立法层面,宪法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赋予、义务的设置应一视同仁,杜绝厚此薄彼、区别对待。在执法环节,各行政机关应秉公执法,执法过程既明晰事理,又贯通法理,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决,避免发生执法偏差。在司法环节,各级审判机关要公正司法,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严守诉讼程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环节,各普法主体要明确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和理念,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利益息息相关,并引导他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改革须强化公平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对于法律而言,追求公正是其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在人们心中,法律就是公正的化身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国法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治建设必须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公平正义不仅是法治的基本价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其也构成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6因此,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持续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改革实践中仍然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改革成果分配不公的问题,如老百姓的收入差距,城乡之间在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囿于制度设计等因素,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仍未达到预期效果。而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社会不公问题的反应越来越强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都在增强,其对公平正义的诉求也在提升,改革成果的公平分配问题显得更为紧迫,也更为关键。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力解决公平正义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1改革必须让人民共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发展成果,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避免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继续做大“蛋糕”。这要求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持续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充裕、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要科学、公平地分配“蛋糕”。关键要完善分配制度,还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权利。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还必须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使人民群众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科学、公平地分配好“蛋糕”不仅是践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持续推进和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没有人民的支持和参与,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让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能够激励人民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五)改革须恪守正当程序

守法律、重程序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程序办事,法治思维就是程序思维2。党中央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恪守正当程序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坚持“程序治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改革,增强改革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

谋划改革前要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毛泽东曾说:“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4这意味着,在谋划改革之前,首先要有调查研究。不仅如此,调查研究还必须广泛深入,不能走马观花,更不能观光旅游。要知道,“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5。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聚焦我国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形成改革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同时,在调查研究中要善于发现基层创新和基层智慧,充分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深化对改革涉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将其转化、升华为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经验支撑。

改革政策推行前要进行依法决策。依法决策即检验具体的改革政策在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实施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6。习近平总书记也特别强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7在决策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反馈,汇总、分析、吸收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寻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保证改革政策的群众基础。此外,还须强化对改革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对于重大的改革政策,要突出合宪性审查。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经过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力求改革政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且行之久远,为其后续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改革政策实施过程中要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改革过程需要处理好“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二者之间容易出现“中梗阻”问题。即改革风声大、雨点小;或改革出现虎头蛇尾;或改革变成“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无论何种情况,这些问题都将导致改革的“最先一公里”轰轰烈烈,而“最后一公里”平平无奇。这要求对改革过程必须实行强有力的监督。要持续开展专项督察、全面督察、综合督察,持续保证改革有力、有序推进;还需将重大改革的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的内容,夯实责任机制,助推改革落地。与此同时,还需加强对改革方案和措施实施过程的指导,防止改革出现错位、变形和打折扣等情况,确保改革过程始终能够对准焦距、找准穴位、不偏不倚,保证改革效果。

三、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仅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且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过程既要秉持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也要强化法治制度的建设与运行,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规范改革进程、化解改革风险、巩固改革成果,保证法治对改革的保障作用贯穿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强化法治对改革方向的引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与坚持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具有内在统一性。全面依法治国同样强调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的主张往往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1“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2因此,坚持法治引领改革方向,就是坚持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法治对改革方向的引领集中体现在立法层面。“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3这要求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与此同时,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要特别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律解释是立法的特殊形式,它是在不改变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所作的进一步说明或补充,相较于重新制定法律,其效率更高,是以立法支持改革的一种快捷方式。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也需要重视法律解释对改革的引领作用。“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4我国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效果十分显著。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303件,其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制定出台的有78件5,占比25.7%,十年的立法数量占了立法总量的四分之一。

立法要有效引领改革方向,就必须保证立法质量。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善法是善治之前提。越是强调法治,越是强调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就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善法、良法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是其是否及时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2因此,需要特别注重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二)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规范改革进程。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法对改革进行授权。对于实践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进行先行先试的改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授权是统筹法治与改革关系,实现二者相统一的重要制度支撑,它一方面避免了改革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发生迟滞,甚至搁置的情况;另一方面防止了改革对法律红线的随意突破,赋予改革以合法性,保证了改革于法有据。通过授权规范改革是新时代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作出了48项授权决定3。国家立法机关对改革的授权规模和力度可谓十分显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授权就是一个表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策并推进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为了慎重起见,党中央决定先行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作出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改革的实施予以授权。习近平总书记对这次授权及其改革成效给予了高度肯定:“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看,比较好地处理了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关系,贯彻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4

二是改革之前先行修改或废止法律。法治对改革进程的规范还体现在对于一些陈旧、僵化法律的修改和废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5修法同样是新时代一个显著的政治和法律现象。近些年来,我国总共对147部法律先后累计修改334件次6,修法频率和效率可谓空前。为了有效破除过时法律对改革的羁绊,很多法律还采取了“打包”式、“一揽子”方式修改。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打包”方式修改法律至少已有152件次7。

通过法治规范改革进程需要处理好一个问题,即法治为改革预留空间。对于一些正在探索推进的改革,虽然改革的方向和重大举措已经确定,但某些具体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还不成熟,社会对改革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将来进一步改革预留出足够的空间。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立法对处在探索中的改革只作原则性规定,而不作过细规定,为改革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入提供所需的空间。二是对于暂时不宜或不便进行立法的事项,法律授权国务院通过出台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调整,待时机成熟,再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这种处理法治与改革关系的方式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目前,我国共有598件行政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较大比例1。

(三)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将面临很多风险挑战。“改革开放每一步都不是轻而易举的,未来必定会面临这样那样的风险挑战,甚至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惊涛骇浪。”2风险和挑战既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一方面,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下一步的改革将不可避免地触及深层社会关系和利益矛盾,牵动既有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也将被剔除,改革过程势必面临很多困难和阻力。另一方面,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交往中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盛行,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我国必须在一个更加不稳定和不确定的世界中谋求改革和发展。

应对和化解改革的内部风险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首先要明确改革所面临的风险挑战不可能通过停滞甚至放弃改革本身来解决。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而深化改革开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因此,面对各种风险挑战,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3在此基础上要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持续强化法治应对风险挑战的功能和作用。

应对改革的外部风险也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指出:“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4有效防范外部风险,应对外部挑战,必须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更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体而言,一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要推动具有涉外职能的部门,如司法、外交、商务、援外等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我国对外互动交往中的最新情况,从法治上有效应对各种国际摩擦和纠纷。三要培养涉外专业人才,大力发展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四要积极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以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以法治的方式巩固改革成果。

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集中体现为法律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即将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被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制度。法律对改革成果的确认是我国法治发展中的常见现象。其中,宪法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具有典型性。我国现行宪法迄今共进行了五次修改,最近一次的宪法修正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审议通过,共有21条。修正案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和确认,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发展的成果。宪法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和立法活动,其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其他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其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会进一步体现在各个部门法的修改和运行过程之中。

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会反过来指导和推动改革实践。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将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可以借助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规范性、权威性,为改革保驾护航①。法律对改革成果的确认,是将成熟的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定型化,并辅之以国家强制力,使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成为后续改革实践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实践证明,通过国家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不仅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及稳定性,也提升了宪法法律指导改革实践的持久性、时效性和有效性。法治化了的改革经验反过来指导和推动改革实践的情形在我国也有范例。如2016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试点,2017年在全国推开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我国在2018年制定了《监察法》,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理念、新举措和新经验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创新和完善了国家监察法律制度,并有效指导了我国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督及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不断促进法治对改革成果的巩固向常态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四、结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总动员、总部署,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注入了根本动力。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设定了目标,部署了任务,也规划了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对于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对改革的保障作用,一方面要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改革过程始终秉持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法治价值,坚持宪法法律至上、遵奉权力制约、保障人民权益、强化公平正义并恪守正当程序。另一方面要善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注重对法治制度的强化,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规范改革进程、化解改革风险、巩固改革成果。最终,通过法治保障作用的发挥,实现改革的持久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责任编辑 杨 幸

1现实中存在两种观点,其都只看到了法治与改革的差异性,而没看到二者的统一性。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观点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也作了评价:“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38页。

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38页。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3页。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84页。

2参见张文显:《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日报》2024年8月9日,第9版。

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35页。

4参见公丕祥:《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8月2日,第1版。

5参见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法学》2024年第2期。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36页。

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75页。

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40页。

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514页。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42页。

2习近平:《坚持人民至上》,《求是》2022年第20期。

3彭真:《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6页。

4参见胡玉鸿:《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理论研究》,《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8页。

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73页。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53页。

2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

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4《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页。

5《毛泽东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68页。

6参见陈甦:《构建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的新常态》,《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33页。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6页。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0页。

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37页。

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37页。

5新华网:《中共中央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2024年7月19日,https://www.news.cn/politics/jshjdszqh/index.html,2024年8月9日。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14页。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43页。

3参见童卫东:《新〈立法法〉的时代背景与内容解读》,《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

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18页。

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38页。

6新华网:《中共中央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2024年7月19日,https://www.news.cn/politics/jshjdszqh/index.html,2024年8月9日。

7参见童卫东:《新〈立法法〉的时代背景与内容解读》,《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

1截至2024年6月,我国法律体系的数量状况为:现行有效法律303件、行政法规598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225部、部委党内法规227部、地方党内法规3485部。参见陈文清:《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人民日报》2024年8月6日,第6版。

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514页。

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86页。

4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求是》2019年第23期。

①参见姜伟:《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