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东省的噪声污染防治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近年来,噪声扰民投诉常年位于广东省各环境要素投诉的前两位。从声环境功能区划、噪声监测体系、噪声污染防治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4个方面总结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现状,指出制约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的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噪声污染防治;制约因素;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X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500(2024)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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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Noise Pollution Control Statu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LI Xia
(Guangdong Polytechnic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Guangzhou 510000, China)
Abstract: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ise pollution in Guangdong province is facing a very serious situation. In recent years, complaints about noise disturbance have consistently ranked among the top two environmental factors in Guangdong province. The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Guangdong province from four aspects: functional zoning of sound environment, noise monitoring system,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an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t points out the factors that restrict the improvement of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evel in Guangdong province and proposes targeted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restrictive factors; improvement measure
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人们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噪声污染成为环境领域集中投诉的热点和焦点。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是解决人们反映强烈突出环境问题的关键
举措。
1 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现状
1.1 声环境功能区划现状
声环境功能区是声环境管理的基础,是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广东省于2023年11月底完成了全省21个地市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自评、评审、复核及整改工作,各地市整改后评分均在80分以上,进一步提高了广东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范性、合理性、可行性,为噪声监测、评价和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以及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1]。广东省汕头市在2015年
6月18日发布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但该方案已于2020年6月25日废止;2024年8月13日,四会市发布了《四会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截至2024年8月,广东省暂未发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指南,各地市也均未正式发布现行有效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
1.2 噪声监测体系现状
噪声监测可为噪声污染防治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我国噪声监测包括声环境监测和噪声源监测两大类[2]。
在声环境监测方面,广东省构建了区域、道路及功能区声环境常规监测体系。2023年底,广东省根据《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
〔2023〕2号)要求完成了全省功能区监测点位的自核、整改、评审及复核。
在噪声源监测方面,对工业噪声主要落实建设项目的边界噪声标准要求,对交通噪声主要通过机动车鸣笛声纳识别抓拍系统进行监控,对施工噪声通过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
1.3 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发布实施以来,广东省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措施,包括启动地方立法、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以及强化监督考核等。目前,广州市印发了《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落实噪声法的有关要求;深圳市印发《深圳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2—2024)》,明确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噪声污染防治机制为目标;《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噪声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噪声污染防治法规。
1.4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现状
目前,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执行。此外,《噪声法》中有13条使用了“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等用语,还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的条款。目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督促各地级市针对条款内容在2025年底前完成监督管理职能分工。
2 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制约因素
2.1 噪声监测技术方面
《噪声法》规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明确了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活动和行为,自然界产生声音的现象难以直接规范,因此不宜纳入噪声的范围。目前,广东省广泛采用手持式声级计开展声环境监测和噪声源监测。例如,杭州爱华公司AWA6288+、AWA5688型号的积分平均声级计,只能监测环境中所有声波能量数据,无法实现声源识别和剔除自然声,监测数据无法客观反映人为活动的声环境影响水平。
噪声是一种物理性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化学污染会有残留不同,噪声污染随声源作用停止污染即消除[4]。目前,广东省使用的监测设备无法有效应对噪声这种局部性、无残留性、即停即失性的物理特性,噪声污染精准溯源困难,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的难度。
一些噪声污染成因较为复杂,如生活噪声,虽然使用现有监测设备能够判定噪声总量是否超标,但是难以分辨具体噪声源。而噪声是确定管理部门的依据,如果无法分辨具体噪声源,会出现管理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2.2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面
广东省声环境功能区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划分。其中,规定功能区可根据用地比例和用地性质两种方式划分。用地比例规定Ⅰ类或Ⅱ类用地比例满足70%可分别划为1类
区或3类区,但未明确计算用地比例的整体范围,因此可以通过缩小或扩大整体范围来提高或减小其中
Ⅰ类或Ⅱ类用地比例,从而达到控制划分结果的目的;用地性质是采用定性的方式划定声环境功能区,例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提到“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中“一定规模”“主要功能”无法准确界定,导致划分标准不统一。
目前,广东省暂未发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指南,各地市均未发布现行有效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各部门在落实相关管理要求时根据《噪声法》相关定义定性确定区域范围,导致执法范围不统一,不利于开展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3 改进措施
3.1 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客观性、合理性、规范性以及可行性对声环境管理和区域噪声评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针对广东省依据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存在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广东省出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补充说明,通过定量指标细化《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规避主观因素影响,落实《行动计划》对于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噪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也提出要适时推动县级城市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自评。目前,阳江市、梅州市、韶关市、清远市、肇庆市等市还未发布县级城市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本次地级市区划自评整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以此为契机适时推动县级城市功能区划定和自评,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覆盖至全省,进一步提高全省的声环境管理水平,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基础。
3.2 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交通规划建设方面,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影响公路、铁路的选址与选线以及新建民用机场选址;建筑施工方面,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要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依法申领夜间施工证明等;工业企业布局方面,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社会生活方面,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也依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制定[5]。除此之外,《行动计划》提出要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各地可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开展先行先试。
3.3 推动建设宁静小区,完善社区噪声管理
根据《噪声法》和《行动计划》,国家鼓励开展安静小区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2022年,全国共创建安静小区和宁静小区1 385个,其中重庆市605个、天津市
368个、上海市211个、北京市68个、福建省63个、湖南省50个、青海省20个,目前广东省还未创建宁静小区。
根据《2023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广东省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一般,以社会生活类声源和交通类声源为主,其中昼间社会生活类声源占比达到57.1%,夜间社会生活类声源占比达到55.5%,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形势较为严峻,再加上社会生活噪声种类多、来源广、成因复杂的特点,依靠政府监管为主的治理模式已无法有效应对,需要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形成全民行动,共同营造宁静环境的社会氛围。
3.4 提升噪声监测能力,构建现代化噪声监测体系
《行动计划》提出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试点城市噪声实时监测网络。近年来,广东省噪声投诉占环境总投诉的40%以上[6],随着大城市集聚发展,噪声污染形势将日益严峻,传统的人工监测、手持仪器监测已无法满足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发展和建设智能化噪声地图和可溯源定位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噪声投诉分类处理机制,符合国家建立现代化监测体系的战略方针。
3.4.1 采用可溯源定位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可溯源定位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是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噪声溯源定位抓拍模块,可实现噪声360°无死角监测,精准识别噪声源头并通过声纹识别技术实现噪声源的分类,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提供数据支撑。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正在自主开发针对自然声源的声纹识别技术。现阶段,正在分批次面向全国各地收集自然声纹,建立声纹数据库,应用于2025年全国的声环境监测和评价。
3.4.2 开发噪声地图智慧平台,实现城市噪声实时监控
噪声地图融合计算机、声学仿真模拟软件以及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绘制出符合实际地理特征的噪声分布图,将抽象的听觉感受转化为直观的可视化图像,并能根据城市噪声源和地理信息变化进行实时更新。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台州市等城市已发布噪声地图,为噪声超标区域识别、降噪措施评估、执法检查整治、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提供了数据支持。
4 结论
面对日益严峻的噪声污染形势,采用新技术、新思路、新手段以及新机制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成为一种趋势,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广东省结合噪声污染防治实际需要,形成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特色,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和成效,助力广东省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魏新瑜.基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J].中国环保产业,2022(6):16-18.
2 生态环境部.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3年)[J].环境保护,2023(18):58-66.
3 程思.写好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广州答卷”:《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J].人民之声,2022(10):31-32.
4 张译文,段明杰,吕兆斌,等.城市噪声环境现状与噪声治理措施分析[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4(10):190-192.
5 陈善荣,等,精准科学分类促进重点单位环境监管更加完善[J].环境保护,2022(23):36-38.
6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EB/OL].(2023-05-08)[2024-06-23].https://
gdee.gd.gov.cn/xwfb4199/content/post_4176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