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的全球秩序观

2024-11-05 00:00:00高利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5期

生态环境法由法到典,应具备找法便利性、释法融贯性和确立生态文明法律秩序的三重目标,目前学术界和法典编纂者对前两个目标讨论比较多,而借助法典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为法典化的重大历史使命,学界对此却讨论不足。生态文明与工业文明、农业文明等迥异之处在于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将人类置于生态系统之中重新审视法律规则。环境立法——尤其是生态环境法典应当通过重构价值序位、激发制度潜力等方法,为配置地球生态系统提供框架或指引。生态环境法典较之于既有的单行法,其最大的权威性不是来自于颁布机关的层次有所提高,而是植根于其对全球秩序的基本判断和对未来目标的勾画与推动。其中全球秩序观对法典的精神气质、规范立意、制度弹性与包容性影响甚大,此乃实质法典化不容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生态环境的全球性是生态环境法典全球秩序观的基本前提

生态环境法典的功能性目标是保护人人享有高质量生活的物质基础、选择的自由、健康和美好的环境,以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一切都有赖于安全而富有活力的地球生态系统,而地球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22年发布了一项全球生态系统类型化标准,将全球的生态系统分为6个层级:第一层包括陆地、淡水、海洋、地下、大气五个域,第二层是在域的基础上将全球生态系统分为25个功能群,进一步细分后的第三层是涵盖全球的108个生态功能组,以下层级依次为区域生态系统亚组、生态类型、生态系统亚类型。该分类表明,地球生态系统是具有复杂的相互因果网络并且在变化上具有全球范围尺度上的连续性。①“各人自扫门前雪”的保护性立法,只可能在“冰冻太湖彻”之际徒叹奈何。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治理方式,必须考虑人类的结构性不平等和情感、意义诉求的多样性。单一的、强有力的任何秩序均既不存在,也无可能细致入微地规范人与自然相处中的复杂互动关系。迄今为止,人类的知识也尚不足以归纳为深思熟虑、一劳永逸的行为规范。面对动态发展的生态系统,唯有以开放包容的方式方可激发制度的力量。

环境立法如果固守某种单一的利益而确定法律制度,则会得出候鸟迁徙出境乃国有资产流失之结论,其狭隘态度显而易见。我们所处的人类世(Anthropocene),是人类行为深度影响地球生物物理变化的时代,地球系统正日渐偏离自1.17万年前全新世(Holocene)开始的相对平衡。人类世的概念从科学角度提出了“逾越地球生物物理底线的责任”应归责于谁以及如何通过修正经济社会制度以避免更大灾难的问题。传统制度制定者和推动者在自然科学家提出的这一具有范式转换意义的概念面前,也开始调动道德共识和智识能力开始制度转型。“地球系统科学在推动采取综合办法实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第一卷)(2014年9月16日至12月29日),载联合国网,https://documents.un.org/doc/undoc/gen/n15/076/84/pdf/n1507684.pdf,2024年8月30日访问。那种以污染防治为模式的环境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且忽视了生态系统的复杂性,难以保证地球生态系统不受损害。“环境”的概念已无法满足地球生态治理的需要,必须赋之以“生态”的意义。因为“环境”的概念具有人类中心主义的特征,可能以功利主义的立场将非人类实体贬低为客体,该客体具有物理上的机械性和商品意义上的等价特征。“生态”一词则更能令人确知自己的地位并尊重所栖息的地球生态系统,从而为法律制度的范式转换提供科学的认知基础,将整个地球作为完整的生态系统,用系统治理的思维,重新塑造我们的法律制度。2017年,来自世界各国的一百多名环境法专家提出要制定《全球环境公约》,目前公约谈判仍在进行之中。公约认为,每个国家或国际机构、每个“人”(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均有责任保护环境, 如此,在国际层面上将保护环境的责任普及于非国家主体乃至自然人。该公约的全球法律系统整合进路虽然引起了一些不满,但其发起的协调全球生态保护努力受到广泛认可。实质上,国际社会、主权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当地居民均为地球生态系统内的组成部分,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人都是利益相关者。在“生态”的概念之下,法律的边界扩展至人类生存的物理边界已经势在必行,所有人均置身事内,共同构造基于复杂系统的生态和法律秩序。全球环境法的协同“最终可能发展出一个体系完美、逻辑严整,呈现出鲜明的形式理性主义特征的全球环境治理的统一”杜群、郭磊:《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统一立法走向——〈世界环境公约(草案)观察〉》,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1-12页。进路。我国当下开启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事业,应该充分考虑全球生态环境法治的趋势,准确把握其内在价值体系和制度发展逻辑,在体现前瞻性的基础上恰当吸收有关立法成果,从而使我国的法典能够在全球生态法律秩序塑造中具有一定的引领性和感召力。

二、中国式现代化生态观是生态环境法典内在体系的基本指引

中国式现代化的生态观的要义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核心是生态世界观和生态价值观,其标识性概念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美丽中国。生态世界观是指地球生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此即中国文化密码“天人合一”。先秦时期的中国人通过思考自身与天的关系来理解世界、理解自己,至汉代发展为天人感应理论,“把‘天’看成大的‘人’,把‘人’看成小的‘天’”。有机整体观不同于西方单纯空间意义上的相互联系,而是具有时间向度上的生生不息。阴阳五行说解释了万物相生相克的原理,其规范性原理是形而之上的道,而“道,犹行也;气化流行,生生不息。”中国学术名著提要编委会编:《中国学术名著提要(合订本)》(第5卷·清代编·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7页。正是在天人合一的前提下才得出了民胞物与的主张。张载辩驳说:“天人异用,不足以言诚;天人异知,不足以尽明。所谓诚明者,性与天道不见乎大小之别也。”龚天平:《人学思想寻踪与伦理理论探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89页。可见,只有以诚明之心,感受到天地之气充塞宇宙和我的身体之中,万物均为我之伴侣;换言之,民胞物与就是天人合一的另一个表述,天人合一就是万物一体。这种有机整体世界观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之归宿处”。钱穆:《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的贡献》,载《中国文化》1991年第1期,第93-96页。在这一中华文化精神的源头活水里去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方知“中国式”的根据。

在万物与我为一的有机整体观之下,自然不再是客体化的自然,不是人类予取予求的资源库,而是人的栖息地和精神寓所。“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6年1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9页。自然有其存在价值。“草木有本心,何求美人折”的思维方式贯穿着国人的文化传统。苏轼曾驳斥他的友人“挟飞仙以遨游,抱明月而长终”乃占有欲膨胀,面对明月清风,应有的态度是“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我们可以共享“惟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而不是据为己有。这就是中国式现代生态价值观所蕴含的规范行为的原则,顺应自然、尊重自然是其题中之义,生态环境优先基本原则由此而生。

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美丽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生态观的三个标识性概念,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基石,应成为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独有的法律概念。这三个概念,就范围而言,由大至小。美丽中国是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中国这一地理单元上的交叉项。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具有全球指向。

生命共同体概念处理的是人和其他物种的关系。这一概念将人与非人类物种统合为一个道德共同体,承认人与其他物种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成就的关系,是中国哲学参天地、赞化育的当代表达。《中庸》谓:“今夫天,斯昭昭之多,及其无穷也,日月星辰系焉,万物覆焉。今夫地,一撮土之多。及其广厚,载华岳而不重,振河海而不泄,万物载焉。今夫山,一卷石之多,及其广大,草木生之,禽兽居之,宝藏兴焉。今夫水,一勺之多,及其不测,鼋鼍、蛟龙、鱼鳖生焉,货财殖焉。”〔春秋〕孔子、曾参、孔伋:《论语 大学 中庸》,辜鸿铭译注,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26页。

这段话充分揭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生命共同体之所以谓之共同体,是因为受种际伦理的约束并将非生命环境纳入其中,人类应保护所有的生命形式,尊重生态系统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角度构造行为规范。当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发生冲突时,依据科学理性且基于公正原则来处理冲突、协调关系,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场看待其他生态系统。共生是不同物种的共同繁荣,其内涵与当代生态哲学的理论有共同志趣,追求至善就是追求“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荷兰]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3页。共同体是一个不断扩展认同范围的过程,人类只是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人的价值的实现,把自我理解为大我,释放所有生命的潜能,在与其他生命形态的合作中实现价值并最终获得自由。山水林田湖草沙,无不是生命共同体的组成部分。生命共同体的概念,在规范层面要求人类以顺应自然的方式恢复或管理生态系统,保护和扩大非人类物种的生存空间。及至具体制度,环境修复、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均应以生命共同体的保护为原则。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全体人类,无论其民族、国家均具有命运与共的深刻联系,这一概念强调,不同国家、民族、文化和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这个概念主张在全球层面促进和平与发展,通过合作来解决共同面临的挑战,如气候变化、贫困、疾病、恐怖主义等。在这个共同体里,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是终极目标,但强调个体的自由离不开全人类的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是中国人“天下为公”理念的当代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关注每一个人的发展权利。全球南方在全球格局中是发达国家的资源提供方,“就全球发展而言,全球北方依赖全球南方的生态环境资源,且全球南方已无任何可能在既定的资源结构中复制北方的发展模式”。高利红:《生态环境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之路》,载《新文科教育研究》2024年第1期,第134-138页。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全球发展的秩序中进一步明确秩序定位。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所蕴含的规范要求是,一方面重视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发展,另一方面调动制度力量主推绿色发展,尽量减少对资源的过度依赖。

美丽中国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从环境保护单行法发展到生态环境法典,其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制度的目标提升到了审美层级。美丽中国要求的美,是“声喧乱石中,色静深松里”的自然境界,是“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的生活环境。为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生态建设等一系列制度均具有了更高的目标和更丰富的内涵。

三、风险治理的范式转换是生态环境法典秩序构造的基本脉络

环境风险具有典型的全球性,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成为新的焦点,环境风险的全球治理框架也正成为新的法律和理论热点。由于复杂的国际局面,无论是在国际气候变化法的谈判,还是在气候诉讼的推进过程当中,我国均面临着众多困难。参见余耀军:《气候损害的概念研究》,载《现代法学》2022年第3期,第166-178页。生态环境风险的防控法律框架,需要在制度的构造之时具有全球视野。自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要求各国不得以科学不确定为理由延迟采取措施的原则确立以来,环境法发生了风险治理模式的范式转换,由原来的污染治理发展为生态环境风险的全面防控。在跨境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各国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存在正当性的竞争。于我国而言,气候变化、资源消耗导致的环境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治理等方面,均受到国际和他国法律研究者关注。因此,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应充分把握风险治理的范式转换,在治理理念、原则、制度、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重塑,方能成就一部符合未来需要的法典,在治理理念和制度上形成国际引领力。

首先,在价值秩序上,应确立环境正义原则并确认居民的洁净环境权。环境正义原则要求所有人均有权不受环境危害的影响,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参与到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之中,所有人公平地分担环境保护的成本。202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承认享有洁净、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是一项基本人权。虽然大会决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表明各国有道德义务来确保其公民享有洁净的环境权,这也是环境正义原则的最核心要求。鉴于环境正义和洁净环境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且其契合我国所倡导的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一要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明确规定环境正义原则和公民享有洁净环境权。

其次,在治理理念上,应体现整体主义。自2011年划定主体功能区划时充分考虑了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来,我国近年来在原有要素立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以空间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并践行整体主义的立法理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此类空间性立法相较于传统的要素立法,着眼于生态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也表现出对复杂系统的尊重,增加了间接性干预措施,倡导生态环境自我修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特别提到了以自然恢复为主,对特定的生态系统进行类型化保护,且以减少人为扰动为主要保护措施。从要素到整体,这或可谓生态文明法律的密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将空间整体性治理作为基本理念,关照、指导各类单项立法和具体制度。

复次,在治理体制上,应注重多部门协同和多层次的及时沟通。环境风险的特征决定了其归因的复杂性,由此也导致了归责的困难。试图在法典中将所有相关行政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规定,尽管符合行政职责法定化的原则,也能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一些人对法典的期待,但是,这种规定显然不可能实现,也难以穷尽所有环境风险的防控。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行政职责分配时必须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最为现实的做法是加强多部门的协同配合。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冲突和矛盾具有非常强的瞬时性,甚至具有国际影响力,因此,对专业性应急管理的要求非常高,需要调动的资源也非常多,如果固守相关具体制度规定,将可能错失最佳应急时机。生态环境法典在层级管辖职责的分配中,需充分考虑风险治理的特殊性,从而建立高效而有弹性的管理体制。当然,在整体和协同的基础之上,仍然要着重发挥单个部门的职能优势与部门之间的监督效能,否则,难以发挥整体的功能。参见高利红、张俊生:《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中权力运行的优化》,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4年第3期,第29-40页。

再次,在治理制度上,应注重沟通、协商制度的系统性构建,并增加专家的参与权重。由于环境风险的“后果在时间、地点和人群上都难以预测和控制,表现出更加复杂、具有跨时空性、不可感知性、不可计算性、不可控制性、危害的全球性、平等性和不可逆性等特征风险”张广利等:《当代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页。,沟通是几乎所有风险治理的核心内容,其原因在于环境风险不仅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具有主观性。对风险的认知水平和主观判断的准确程度决定了风险防控措施的强弱。除了信息披露、公众参与等常规制度外,生态环境法典还应增加更多的沟通和协商制度。在环境风险的法律治理中,现有认知的不足和制度缺陷有可能发生“共谋”并损害公平性。尤其是对新型化学物质等不确定等级较高的风险类型,风险预防难以在实体规制上得出确定性的结论,因此,需要更加注重在登记、沟通等程序上进行严格控制。参见张宝:《预防理念的更新与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的制度实现》,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2期,第27-35页。专家参与的沟通和协商,将有助于提升环境风险治理的公正性。

最后,在法律责任上,应多考虑社会分担机制。对环境风险认知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由个体或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有可能给责任者带来灾难性后果。在制度层面上,则可能因为责任的过于沉重而加剧个人和企业的风险规避偏好,从而抑制创新能力。因此,归责原则应适度向过错原则回归,而无过错责任应辅之以社会分担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项伟大工程,事关亿万公众的福祉,也是全球环境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看中国,从中国看世界,在这种交互视野中,勾画出全球生态环境秩序观并将之融入生态环境法典,唯有如此,方能在有效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的同时,以中国方案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法治秩序。

Several Fundamental Issues on Environmental Jurisprudence in Response tothe Compil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Code

DU Qun, HUANG Hui, SUN Youhai, GAO Lihong

Abstract:

The compilation of Chines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poses challenges in the new era, particularly in the areas of legal innovation, development, preservation and reformation of legal 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Firs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law is a newly emerged compon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reflecting the most achievements in environmental legal reform and China’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The compilation of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must incorporate such advancements in this field. Conceptually, natural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law can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two primary categories based on its purposes and methods: the first is nature conservation law focusing on the preservation of pristine natural ecosystems and biodiversity through prohibitions and restrictions on development and exploitation; the second is ecological protection law, which focuses on the restoration, rehabilitation, and damage recovery of ecosystems to maintain their service functions. The proposal to formulate a section on natural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demonstrates the integration of compilation with the above legal theory on natural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law. Secondly, a crucial mission of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is to affirm environmental rights comprehensively. This objectiv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as it fully embodies the rule of law’s stance of “peoplecenteredness,” and serves as a key foundation for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and as a foundational concept in environmental jurisprudence to increase substantial legal value into the whole 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recogni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in the code should encompass both a general concept and specific type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ensuring a balance between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dimensions. Third, the compilation of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reignites the theoretical debate on the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it continue to be regarded as an independent branch of law, or has it become merely an area concern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ch positioning of environmental law will determine the compilation model, structure, and institutional contents. The rejec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as a specialized branch of law may weaken the subjective conviction within the academic and legal communities regarding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legal and regulatory rules into a wholistic and logistic legal system, potentially hindering the progress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enforcement and adjudication. Consequently, the recogni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as an independent branch of law is conducive not only to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framework but also to the compilation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Finally, the compilation of a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should take full account of the global trend towards in the rule of law, accurately grasp its intrinsic value system and the logic of its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The code should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communication and consultation mechanisms, as well as experts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role of Chinese code in shaping global ecological legal order.

Key words: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de;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law; environmental rights; independent branch of law; ideology of global order in compilation

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

青年学术编辑:杨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