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司法公正保障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2024-11-05 00:00雍自元
理论观察 2024年10期

摘 要:德才兼备的司法工作队伍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司法人员应该具备过硬的素质与忠诚的品质;应该通过司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强化司法人员责任心,防止外界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对于冤错案件应该及时纠正,还民于公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从实践主体、制度防范和事后救济方面创新与发展了司法公正保障理论。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公正;主体保障;制度保障;救济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4)10 — 0022 — 04

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国共产党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1],他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公正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进而影响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多方保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公正的保障理论也应该与时俱进。新时代结合中国实际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其中对司法公正保障理论进行了创新与发展。

一、主体保障:建立过硬忠诚的司法队伍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践行公正依赖主体的实践活动,因而,司法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与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认识到司法队伍的关键作用,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2]。那么,高素质包含了那些素质呢?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即“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4]。司法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队伍中的核心力量,因此,高素质的司法工作队伍也应该符合“五个过硬”“四个忠于”的要求,易言之,“五个过硬”和“四个忠于”是高素质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这些素质是他们开展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正的内在保障。

首先,政治过硬是司法人员的核心素质。政治素质过硬表现为司法队伍必须忠于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于国家和法律。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直接承担者,作为一项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司法工作也必须服务于党的方针政策。同时,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司法的正确方向,司法公正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司法为民是司法队伍政治过硬的题中应有之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队伍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5],这是对我国司法机关宗旨的高度概括,是对司法与人民关系的深刻揭示。亚里士多德曾言,“如果有一些人一开始就弄错了宗旨,他们虽行为卓越,可以有所造诣,但一切才情都投入了谬误的途径”[6]。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法队伍应该忠于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的权益,就是基于对司法宗旨的正确认识而作出的论断。毋庸置疑,只有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才能促使司法人员真正关心人民群众的诉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一个不关心人民群众利益与需求的司法人员不仅不会深查细究,明察秋毫,公正司法,相反还可能会敷衍了事,机械司法,甚至制造冤案,戕害人民,践踏公正。忠诚于国家是司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之一。司法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其职能在于通过裁判案件,平息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安定,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保驾护航。因此,司法人员必须具有忠于国家,以公正司法保障国家发展和安全的基本素质。此外,司法队伍更要忠于法律。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词,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体现公正的价值追求。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定纷止争,裁断案件,实现个案公正,而个案公正是对法律公正价值的传达与演绎,因此,忠于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

没有坚定的信仰,司法就可能走偏方向,司法公正难以企及。因此,政治过硬、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不仅是司法队伍必备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也是他们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强大心理保障。

其次,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司法公正的能力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才无德会败坏党和人民的事业,但有德无才也同样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7]。司法人员不仅应该道德品质优良,也应该业务能力过硬,否则一样难以公正司法。易言之,司法人员不仅要有伸张正义的勇气,更要有伸张正义的能力。扎实的法律知识、缜密的法理思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是司法裁判符合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帮助司法人员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剥丝抽茧,厘清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归属,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责任过硬是司法人员担当精神的源泉。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是政法队伍的重要职能。司法人员经常会面临重大政治考验、歪风邪气的干扰和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对这些情况,司法人员必须要有捍卫公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在面对社会当中纷繁复杂的纠纷和矛盾,一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勇于做到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8],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最后,过硬的纪律与作风对于司法主体践行公正不可或缺。打铁必须自身硬,司法工作队伍经常要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和外部压力,如果纪律意识模糊,廉洁作风不过硬,势必会倒在金钱和权力的脚下,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知法犯法。只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刚正不阿,才能在面对诱惑与压力时具有免疫力,才能在关键时候顶得上去,敢于担当,将司法公正践行到底;才能在面临“疾风”与“烈火”考验时,站稳脚跟,挺直脊梁,端稳天平,握牢法槌;在面临压力与诱惑时,豁的出来,顶得上去;在面对困难与干扰时不枉不纵,公正断案。

司法队伍是司法实践的主体,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力量。践行司法公正,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人,如果缺少一支过硬的司法队伍,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建立一支理想信念坚定、忠诚为民服务、业务能力突出、勇于担当责任、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司法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依靠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才有可能实现。正所谓“夫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9]。倘若没有一支过硬、忠诚的高素质司法工作队伍,依法治国是不可想象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司法人员提出的“五个过硬”和“四个忠于”,重视人的主体性地位,找到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基因密码,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对司法践行主体素质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司法公正保障理论的新发展。

二、制度保障:司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建设

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如果没有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没有制度的保障,司法人员便缺乏践行公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敏锐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是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建立司法责任制才能促使司法人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10]。司法责任制的实质在于通过配置权力、明确责任,建立职权与责任统一、权力行使与惩戒相结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保障司法公正。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司法责任制已经建立并在实践中运行。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检察、审判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为司法责任制的全面铺开设计了方案。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人员给予停职、免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惩戒措施。这两个制度将案件办理责任明确到人、将案件质量与司法人员终身挂钩,是对司法人员的直接威慑和制衡,它们时刻提醒司法人员将司法公正作为价值目标,否则就会产生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司法责任制能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保护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制裁与惩罚违法犯罪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因而它是司法公正的内在保障。为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2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保障司法公正,仅靠建立司法责任制还远远不够,没有其他配套制度的跟进,司法责任制孤掌难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他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11]。只有建立与司法责任制配套的其他制度,才能形成制度合力保障司法公正。外界因素的干预是妨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为了防止外界因素的干扰,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刑事追究。同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对于公、检、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打探案情、转递材料、请托说情、通风报信等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律师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对司法人员进行腐蚀拉拢、利益输送等可能妨害司法公正的情形,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上述人员之间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规范司法人员的社交行为、明确了对违规交往的处罚。上述文件简称为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三个规定”对于防止外界权力因素和社会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扰,促进司法人员秉公办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中央政法委还不定期通报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效果。

近年来,党和国家加大了建立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力度。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强调了建立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价值目标、原则和要求。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中央精神加以细化落实。该《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保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同时,司法机关在对司法人员管理方面进一步织密了制度之网,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对司法人员与律师的交往作出规范,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同时,将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延伸到离任后,对其从事律师职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予以了禁止。这些综合配套制度的建立,为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排除了障碍,为司法机关创造了公正办案的坚实屏障。

建章立制,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恰当行使,对妨碍司法公正的干扰加以排除,司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改革将我国司法制度的优势和特色充分显现出来,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好地享受公平和正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建立司法责任制以及综合配套制度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外因理论、系统论思维,对司法公正保障理论作出的新发展。目前,司法责任制对于司法公正的保障效果已经显现,但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无论是在制度的深化还是实践的深度上都还需要继续强化,为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任务,因此,今后司法改革还需要在做实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上下功夫。

三、救济保障:纠正冤错案件

司法机关的错误裁判使无辜者受到处罚,是对公正底线的挑战,是一种最大的司法不公正,是培根所说的污染了水源。冤错案件是对司法公正的致命破坏。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冤假错案防治机制;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将纠正错案与社会公平正义、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联系起来,提出错案必究思想。他高屋建瓴地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12]。这一论述提醒我们,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可能办理的诸多案件中,只有一两例存在司法不公正,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这起案件可能是他与司法机关的唯一交集,如果遭遇司法不公正,对于他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一两例冤假错案可能会影响他们对司法公正的整体印象。因为整体司法公正的感受由个案公正的印象累积和叠加而成,冤假错案是司法不公正的极端表现,是对司法公正最严重、最猛烈的冲击,容易造成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整体否定,影响他们对司法的信心。

司法裁判是建立在事后还原的事实基础之上的,可能会因为人类认识上的偏差和局限,产生裁判的失误,导致司法不公。但是,一旦发现裁判有错误,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加以纠正,还当事人以公正。这是对司法公正的及时补救,是实现正义的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自身或部门利益的考虑,一些司法人员对于纠正冤假错案态度不积极、不关心,甚至想方设法推诿掩盖,阻挠纠正,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充分认识到纠正冤假错案对于当事人的意义和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他将司法纠错工作比作在做“亡羊补牢”的工作。亡羊补牢还有补救的机会和可能,亡羊补牢也是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需要。纠正冤假错案就是对当事人遭受不公正司法处遇的弥补,对司法公信力的修复,因而不该也不能被忽视。党的十八大以来,纠hyoEGgzictSOT7H05Fmlh5eYIsq6WbbFDBwfB2mR1NY=错工作受到了重视,司法纠错进入快车道,司法机关纠正了包括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张玉环案等在内的一批冤案和错案。近年来,纠错的步伐没有停止,仅2023年,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就有87件122人,纠正错误裁判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捍卫了司法公正。

无救济则无权利,古老的法谚告诉我们,应当为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受到公权力侵害的人提供救济的渠道,否则权利形同虚设。知错不改,对所犯错误无动于衷,甚至故意遮掩或阻挠纠正是一种恶行,是对司法公正的再一次践踏。正所谓“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冤错裁判对当事人的损害是巨大的,司法机关知错不纠将会使当事人遭受二次伤害,也会降低他们司法公正的感受。相反,司法机关积极纠错有助于树立司法机关负责任的形象,显示司法机关追求公正的决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司法错案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公正可能迟到,可能一时被蒙蔽,但公正不应缺席、不应被遗忘。错案必究,坚决为蒙冤者平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部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利益为重,坚决捍卫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这一思想对于帮助司法人员摒弃“将错就错”的错误思想、澄清“错案无关紧要”模糊认识,树立“错案必究”的观念,对于促进司法人员增强责任心,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冤错案件,实现司法公正意义深远。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主体和制度保障,也需要在错案发生后,及时纠正,还当事人以公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司法公正主体保障、制度保障和救济保障思想是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结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司法公正理论作出的创新与发展。这些思想不仅推动了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的完善,也为中国特色的公正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9.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2.

[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54-55.

[4]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奋斗,2019(04):1-8.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中国法学,2014(06):5-9.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388.

[7]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2.

[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55.

[9]任海涛.清代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及启示——以司法判牍为材料[J].法学杂志,2012(03):140-145.

[1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48。

[1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1).

[1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96.

〔责任编辑:秋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