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时代来临,伴随货币虚拟化,刑事犯罪形式随之变化。为打击犯罪,固定证据,刑事取证亟须变革。但当前诉讼体系中取证主体规范化桎梏,取证内容上犯罪信息追踪困难,犯罪数额难以认定,且有效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匮乏,因而以虚拟币犯罪为切入视角优化刑事取证制度尤为重要。为解决上述困境,可从构建电子证据分类分级,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加速推进刑事取证制度变革。
关键词:数字时代;虚拟币犯罪;刑事取证;电子证据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20.013
1问题的提出
国务院于2021年12月12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发展迅猛的数字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推动着全球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也成为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关键。2023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强调,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在网络化和数字化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和主要特征的数字时代,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区块链(BlockChain)作为一种通过分布式节点网络来实现自治性和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基于其应用密码学算法从而保证数据的安全与不可篡改,在当前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愈发受到重视。而比特币(Bitcoin)、泰达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就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使用P2P中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以保证交易安全的加密数字货币体系。作为数字时代产物的虚拟货币,为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涉虚拟币的网络诈骗、网络传销、洗钱等各类虚拟币犯罪层出不穷,对我国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不同于一般涉案财物,在比特币类虚拟币犯罪的刑事取证领域,存在着基于虚拟币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受地域局限等特征而带来的取证困难。基于此,本文拟从虚拟币犯罪的刑事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和取证标准方面分析虚拟币犯罪刑事取证的刑事取证难题,并提出相应的刑事取证建议。
2数字时代虚拟币犯罪的趋势
根据虚拟币的发展历程,可将虚拟币犯罪概括为:犯罪分子实施的以虚拟币为载体或交易方式的各类新型犯罪的统称,侵犯的主要是数字时代的金融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数字时代背景下,虚拟币的种类与核心技术不断发展变化,而涉虚拟币的犯罪类型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笔者以“虚拟币/虚拟货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刑事判决书,2011—2023年共计检索出1543个刑事案件,2011—2021年涉虚拟币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9—2020年增幅最大。涉虚拟币的开设赌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诈骗罪位列各类涉虚拟币的刑事犯罪前3位,此外,涉虚拟币的洗钱罪也呈现出不断增长态势,利用虚拟币的匿名性和全球性等特性对犯罪所得进行洗钱,成为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机关刑事取证的新方式。综合上述,尽管虚拟币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但迅速上涨的各类涉虚拟币的刑事犯罪无不促使着我国司法机关破解虚拟币犯罪的各类刑事难题,积极迎接数字时代新挑战。
3虚拟币犯罪的刑事取证困境
3.1电子证据取证困难
虚拟币犯罪主要是犯罪分子通过虚拟币交易平台完成,对于此类型犯罪,电子证据便成为主要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作为数字时代的产物,本质上是一种以数据存在为基础的二进制电磁代码,其电子化的特征意味着电子证据不具有传统证据的稳定性,容易被删除、改动,稳定性堪忧。例如在涉虚拟币的洗钱犯罪中,为躲避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犯罪分子使用的信息交换网络通常是经过层层加密的,可以实现点对点删除,甚至具备阅后即焚的特点,此种类型的电子证据对于目前技术手段尚不完善的侦查机关来说,提取难度极大。此外,电子证据的取证也存在着合法性挑战。在虚拟币非法交易中,犯罪分子利用不同交易平台间的信息壁垒及掌握虚拟币钱包私钥的相关人员实现的钱包地址的转换,加剧了侦查机关的取证难度及电子证据认证难度,如何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节点地址进行精准标注并进行链上追踪,成为一大难题。最后,虚拟币交易平台服务器及犯罪主体境外发展,域外取证困难。《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出台后,虚拟币交易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该文件的发布直接促使越来越多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将主要服务器及交易迁往境外,犯罪交易的实际控制人也前往境外躲避司法机关追查。而不同国家对待虚拟币交易的态度不同,对于日本等对虚拟币交易持积极立场的国家,我国缺乏相应的司法协助机制,侦查机关取证困难。
3.2犯罪信息难以追踪,涉案资产难以追缴
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使得本难以实现跨越过境进行的洗钱、诈骗和传销活动成为可能,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复杂性使得犯罪信息难以查询,且由于国内并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制虚拟货币,使得虚拟货币的价值难以认定。
3.2.1犯罪信息追踪难
在虚拟币犯罪案件的取证侦破过程中,查明涉案资金走向和交易路径是查明案情的关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于虚拟币交易全球化、匿名化以及去中心化的特点,案件的资金走向往往难以查清,虚拟币犯罪的交易路径模糊。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多种手段躲避侦查机关的追踪,不论是在代币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向投资人要求以主流虚拟币为投资方式而使得法定货币的接受主体为非犯罪主体,还是在混币平台将非法资金的交易地址利用混淆转换的方式同平台临时地址进行交换从而实现资金清洗,抑或通过购入大量注册钱包地址来分散交易额度,都成为虚拟币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机关追踪犯罪资金流向、查明交易路径的方式。
3.2.2犯罪数额难以确定
在虚拟币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分子掌握的虚拟币进行追踪、冻结进而确定其犯罪数额是侦查取证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侦查机关在对涉案虚拟币进行查处的过程中,仅能对犯罪分子掌握的虚拟币钱包进行冻结。而对于虚拟币而言,其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其极容易被转移,只要掌握了钱包地址私钥,便可通过控制钱包地址私钥而对虚拟币进行转移控制,例如案件:江西南昌青云谱法院判决邓某、龚某等人盗窃案——通过补办被害人手机卡登录被害人雷达网账户窃取虚拟货币行为,对其盗窃虚拟币的数额难以认定。但以上措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合法性争议。此外,我国目前并不认可虚拟币的金融属性,不承认其作为货币的交易价值,而仅承认其虚拟商品的属性,虚拟币与法定货币如人民币之间的交换业务以及虚拟币交易的定价服务均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些都使得对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出现困难。最后,虚拟币的交易缺乏统一的法定监管平台有效监管,监管规则的缺乏和去中心化的交易特点使得虚拟币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这也进一步加大了有关机关认定犯罪数额的难度。
3.3法律法规对于虚拟币犯罪取证制度的规制不健全
对于虚拟币犯罪,侦查人员若要侦破此类案件,不仅需要具备对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的了解以及对犯罪分子通过多层级虚拟币交易等方式来模糊交易路径手段的掌握,还需要具备基本的侦办经验和职业素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取证行动。对于虚拟币犯罪案件,电子证据为主要的证据类型,调取电子证据的规范性要求极高。然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来规范虚拟币犯罪案件的电子证据调取程序,对待何种电子证据可以证明虚拟币交易、证明虚拟币犯罪交易的电子证据是否需要专家鉴定以及有关专家的鉴定资格及作用,目前并没有统一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达成共识。
4虚拟币犯罪刑事取证对策
4.1构建电子证据分类分级取证制度
近年来,“数据分类分级”在国家政策中被频繁提及,电子证据绝大多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我国的“十三五”和“十四五”规划都突出了数据分类分级的重要性。电子证据分类是将具有共同属性或特征的电子证据归为一类,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数据主要分为两类: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未来更加细化的规范构建需要承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制订实施细则,以提供配套的安全保护与权益划分规则。在理论支撑上,学理层面应厘清上述两类数据背后的法益基础与保护目标,以此为电子证据分类分级提供明确指导。
电子取证分类制度。正如刘品新教授所言,所有的电子证据都是“三位一体”的,即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数据和关联痕迹数据于一体。结合当下新型虚拟币犯罪的特征,其电子取证制度也应有其时代的特征。对于虚拟币犯罪的证据认定,分类如下:
第一,按照领域或来源分类。数据分类以“属性”为标准,在分类方面,刑事司法数据可以在政府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大类基础上再加以细分,在分类方面,刑事司法数据可以在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大类基础上再加以细分;具体而言,数据分类按照数据的属性特征划分数据类别,如按虚拟币犯罪领域按来源可分类为涉及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虚拟币犯罪数据、涉及个人犯罪的虚拟币数据等。
第二,对不同种类的电子证据进行法益识别分类。电子证据安全法益具有独立性和层次性。刑法应当以电子证据为核心,通过电子证据风险识别和利益衡量,区分与虚拟币犯罪电子证据安全相关的个体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进行不同层面的法益保护。在虚拟币犯罪电子证据分类分级的基础上,根据数据安全的法益性质及其所受侵害,对虚拟币犯罪进行罪质界定和罪量评价,并对数据安全保护的关联罪名予以界分。特别需要围绕电子证据安全的法益保护,对不同种类的数据进行法益识别,确定刑法保护的重点以及所应适用的罪名,在此方面,虚拟币犯罪电子证据的分类分级具有重要的法益识别功能,但目前数据安全立法并没有作出系统全面和细致的规定,需要在以往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完善。将来的刑事立法应着力改变现有的以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核心的模式,确立以“电子证据安全”为核心,完善数据犯罪的相关罪名,为虚拟币犯罪电子证据安全提供多层次、体系化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保障。
4.2加强对外合作拓展调证途径
在我国涉虚拟币交易大都被认定为非法交易的背景下,虚拟币交易平台和主要犯罪分子为躲避司法机关的查处迁往境外。我国侦查机关若想获得虚拟币犯罪关键信息,需要进行域外取证,而我国同其他国家调证渠道的匮乏和司法协助机制的缺失加大了调证难度。若想突破这一困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最大程度地畅通侦查机关域外取证途径。应该完善我国同其他国家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同其他国家尤其是我国虚拟币交易平台主要服务器及犯罪团伙所在国家的国际司法协作,可以通过与有关国家签订涉虚拟币犯罪的司法取证合作协议以开通域外取证的渠道,或者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协助调查,建立犯罪情报和信息的共享机制。此外,中央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参与虚拟币犯罪的治理中,不仅需要与国内侦查司法机关合作,还应该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以涉虚拟币的洗钱犯罪为例,中央金融机构可以与国际反洗钱组织进行定期的案例共享,深入参与虚拟币的洗钱犯罪的国际治理。
4.3完善程序法的规制途径
从我国目前实体法律体系来看,虚拟币仅被认定为虚拟商品,不具备实际属性和价值,使得犯罪分子利用虚拟币实施的犯罪行为难以通过法律进行认定。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只有相关犯罪行为发生但现有立法难以定罪判刑后,才有可能将此纳入立法考虑范畴。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对于虚拟币犯罪,肯定其财产价值对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对利用虚拟币的非法活动进行定罪判刑具有重大意义。
必须建立完善的程序框架,应当对虚拟币犯罪类型案件明确定性和作出具体性规定,明确虚拟币犯罪的行为要件、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等内容,以便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有力地打击虚拟币犯罪行为。还应当加强对虚拟币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措施,加大对虚拟币市场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虚拟币犯罪的发生。其次,加强对虚拟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规定。应当规定侦查机关在处理虚拟币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和取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虚拟币交易平台的监控、对涉案资金的追踪和冻结等措施,以便侦查机关有效地获取证据,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完善对虚拟币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应当规定虚拟币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和判决等程序,以便依法公正、迅速地审理虚拟币犯罪案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加强对虚拟币犯罪案件的执行监督和评估。应当建立健全的执行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虚拟币犯罪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确保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
5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产物便捷人类生活的同时,也为虚拟币犯罪等新型网路犯罪提供了条件。同样,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使得交易透明化、去中心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交易复杂性和跨境性的特征。通过对虚拟货币犯罪的三大类型困境的分析,笔者认为虚拟货币在对刑事取证人员的培训和规制制度尚且缺乏统一规范,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金额、种类及交换价值难以有统一的标准,对于涉案资金的外流追缴极为困难。因而,从电子证据的分类分级角度来看,构建以“数据属性”为标准的分类制度和以“灭失风险”为标准的虚拟币犯罪电子证据分级制度必不可少。加强国际警务合作追缴涉案资金,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体系完善虚拟货币电子证据制度,从根本上完善数据时代给取证制度带来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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