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生态视角下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发展路径研究

2024-10-27 00:00:00李睿琪 唐伶俐
出版广角 2024年17期

【摘 要】从版权人和创作者两方视角出发,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版权问题进行梳理,从侵权认定、平台监管、授权模式等维度展开研究,为推动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版权生态良性发展提供参考。版权生态视角下,应重新界定“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概念,将切片拼接类视频排除在“二次创作”之外;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中借鉴“转换性使用”原则;引入分布式元数据管理机制,实现短视频平台高效审核与监管;构建基于智能合约的影视版权许可库,实现全平台创作者和用户公开合理授权及交易影视版权。

【关 键 词】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影视作品

【作者单位】李睿琪,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唐伶俐,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育部数字出版智能服务技术工程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据驱动短视频版权生态链构建的机理与路径研究”(22CXW030)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4.17.012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我国网民规模持续扩大,网络视听已超越即时通信,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接近11亿人。自媒体时代极大地激发了个人的表达欲望,不断掀起创作热潮。其中,短视频平台作为一种更契合当下网民需求的网络生活方式选择,凭借其内容产品与信息交互的双重属性脱颖而出[3],以更低的参与门槛和更强的用户黏性成功抢占市场份额。

其中,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以下简称“影视二创短视频”)以低经济成本争夺高流量,将未经授权的完整影视作品精简内容、压缩时长,提取长视频中“刺激性”强的部分吸引观众,精准抓住用户碎片化需求的痛点,为用户提供更凝练的内容和更为集中的思想,使用户能够以较低的时间成本获取更多的信息。因获取简单、传播迅速、娱乐性强,影视二创短视频已形成一种新兴、流行的社会文化现象,对原有的网络视听格局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导致长视频平台用户流失和经济利益受损。长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之间的交锋日益激烈。在此情形下,各大影视平台联合影视行业协会发布《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呼吁尊重版权,反对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一时间,大量诉讼案件涌现,多方利益受损。

然而,这样的交锋也曾出现转机。2022年3月17日,抖音与搜狐视频达成合作,成为长短视频破冰的第一枪。随后,快手与乐视视频、抖音与爱奇艺、抖音与腾讯视频相继达成合作。在此情形下,长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从“分庭抗礼、相互排斥”到“打破边界、握手言和”。长视频平台通过出让部分版权,寻求与短视频平台的共赢,利用影视二创短视频活动宣传和推广新剧、热剧,以“短”带“长”,实现流量转化。同时,影视二创短视频在创作中对经典影视剧目内容进行深挖,使老剧翻新、重现生机,推动网络视听市场向好发展。但其中仍不乏难以获得授权的情况以及不合理的二次创作侵权行为。例如,影视作品播出期间经授权的二创视频在剧播后被诉侵权而下架,或侵权者借“二创”之势传播大量切片视频、创作恶意剪辑视频等。因此,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规制和推动影视二创短视频的良性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影视二创短视频的概念与类型

1.影视二创短视频的概念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4]指出,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常见的有影视综、动漫、体育及游戏等作品素材制作的短视频。影视二创短视频基于已有的影视作品进行再次创作,通过剪裁拼接、配音配乐、文字说明、画面处理、动效设计、解说评论等方式,将原作品内容精炼,或对原作品进行评论,或创造一个“新的故事”。整体上看,影视二创短视频具有强依托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其既离不开原视频的基底,也离不开二次创作者的巧思。

2.影视二创短视频的类型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将二次创作短视频划分为六大类: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和混剪类[3]。根据已有的二创短视频类型,本文集中将影视二创短视频分为三类:切片拼接类、解读点评类和混剪改编类。

切片拼接类影视二创短视频是指将原视频进行简单分割,分段发布或截取片段后进行拼接,添加剧情解说,常见形式有“xx Cut”“xx分钟说电影”等。这类短视频往往不改变原视频的思想,只是将原视频切成多段发布,提取其中的精华部分展示,或用几分钟时间将原影视作品内容进行概括总结。解读点评类影视二创短视频是指对原影视作品进行拆解、分析或评价,通常体现创作者个人对作品的理解,包括对剧情设置、场景搭建、人物表演、镜头运用、色彩表达等影视作品要素的探讨。混剪改编类影视二创短视频是指创作者通过对原影视作品内容进行解构重建,充分利用剪辑技术创作出的“新故事”。这类短视频除了深入理解原作品,还融入创作者新的构想和独特的审美思考,甚至创造出与原作品截然不同的表达方式。这类短视频的内容种类较多,有人物向、剧情向、高燃向、催泪向等。

二、影视二创短视频引发的版权问题

1.版权人视角:经济利益与名誉受损

(1)切片、解说等二创短视频抢夺原作品流量,造成原作品创作者的经济损失

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平台Trustdata的数据显示,长视频平台每年需花费上百亿元用于购买版权或自制影视剧[5]。然而,这些内容轻易被短视频创作者以零成本获取,进行二次创作,冲击了长视频平台原有的用户群。信息时代,海量信息侵占了人们有限的时间,同时也挤压着人们的专注力和耐心。影视二创短视频凭借其短小精炼的特质,充当了影视作品的“推荐器”“过滤器”和“凝缩器”[6],既无需强制性要求用户观看广告,也不要求用户支付会员费用。与原作品相比,影视二创短视频往往更加灵活多变,形式多样,能够满足不同受众的喜好。影视二创短视频平台借助算法推荐机制,将风格相似、内容相关的视频推送给用户,使用户无须主动搜索便能看到自己感兴趣的视频内容。

在抖音、快手、B站等热门短视频平台上,存在大量影视作品切片上传和将影视作品的剧情浓缩并发表的现象。用户通过观看切片或解说类短视频,可以大致了解原视频的主要内容,这些二创视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替代原作品的功能。短视频平台受众群体庞大、市场前景广阔,二创视频客观上对原作品的流量构成争夺,对原作品创作者的经济利益构成威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一些二次创作作品虽对剧情进行了精简,但仍基本保留原有影视作品的主干剧情和逻辑线,导致观众再去观看原作品的兴趣大减。此类二次创作作品,对原创作品呈现竞争替代的‘零和博弈’效果。”

(2)评论、恶搞等二创短视频歪曲原作品内涵,造成原作品创作者的名誉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有学者指出,《著作权法》中最敏感且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即表达自由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合理区分[7]。在影评性质的影视二创短视频中,二创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故事内容进行重新解读,难免会出现与原片内涵相悖的想法,更有一些通过拼接、鬼畜等手段制作的恶搞视频,歪曲了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无论二创作者有意或是无意,都可能侵害原作者的权益。二创视频发布平台上还存在许多具有话语权的创作者,由他们创作的高流量短视频可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部分观众对原片的看法和印象。这些歪曲原片的内容对大众关于原作品的评价产生了负面影响,从而构成了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2.二创视频创作者视角:难获授权易侵权

(1)授权模式单一,放权渠道狭窄

目前,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的合作并未实现全平台覆盖,仍有部分视频平台尚未建立合作关系。长视频平台所提供的影视版权内容仅与其合作平台挂钩,使得其他短视频平台的创作者难以获取相关影视素材。面对数量庞大的个体影视二创者,平台难以与版权方实现一一对接。尽管二次创作者能够明确权属对象,获取沟通渠道,愿意投入时间等待反馈,但在与版权方沟通时,个人创作者往往缺乏话语权。同时,对版权方而言,处理大量的授权申请的工作也相当繁琐。最终,创作者往往面临创作资源被挤压、创作空间被压缩的困境。“先授权再使用”原则是保护版权人权益的有效手段,但在面对海量的授权需求时,单纯依赖这一形式略显低效。

(2)合理使用难认定,侵权纠纷难避免

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影视二创作短视频O4QZ06yntVByoq75jwZ9o430K8zFkzjADQFn/p/YQb4=并未事先单独获得授权,因此很大程度上存在侵权风险,涉及对原作品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北京互联网法院曾指出,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已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其上传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网络用户上传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因此,一旦影视二创短视频以数字形式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就难以以“合理使用”为由豁免侵权责任,从而面临侵犯版权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由于版权最终归属于版权方,在剧集上映时适当“放权”,默许部分未经授权的影视二创行为,可以借助二创作者的力量达到一定的宣传效果。当二创短视频产生一定的流量威胁时,版权方也可以侵权为由直接收回权利。在长短视频平台合作的背景下,一些独播影视剧开展二创剪辑活动,在平台合作期满或活动结束后,若二创短视频未及时删除下架,也会引发侵权纠纷。在此过程中,二创作者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三、推动影视二创短视频版权生态良性发展的思考

近年来,娱乐领域的整顿不断加强,许多长视频平台投入巨额资本制作的影视综艺面临无法播出的困境。与此同时,二创短视频也在争夺平台的流量,这无疑是对长视频平台的双重打击。此外,影视版权的价格不断攀升,短视频平台为了获取版权授权,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8]。直到近两年,一些长短视频平台开始尝试合作,但在二创短视频中仍然存在大量替代性的侵权内容,长视频平台无法完全放手。二创作者们因缺乏素材而感到困扰,他们并不想成为影视作品版权方的“数字劳工”。推动影视二创短视频的良性发展,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平衡长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以及二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

1.重新界定相关法律概念,进一步明晰合理使用判定规则

第一,相关部门应对影视二创短视频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二次创作包含“二次”与“创作”两个部分。“二次”即“再次”。“创作”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国语词典》认为其特指“不事模仿、出于己意的创造”,《辞海》将其定义为“一种具有显著个性特点的复杂精神劳动”。因此,“创作”一词应包含创造性、创新性元素,以体现创作者的个人思考。对于那些名为“二创”,实则几乎无创新性的短视频,应将其排除在二次创作视频的行列之外。如将影视作品切片上传、直接搬运等不符合最低创造性标准的短视频,未经授权应按侵权处理。

第二,相关部门应完善关于影视二创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判定规则。《著作权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要求使用行为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北京朝阳区法院在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指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平衡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鼓励、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之间的关系,由于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其规定情形已无法完全满足现实需求。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第9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其中,特殊情况是对使用目的的规定,其他则是对使用结果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判定合理使用时应更关注使用作品的“目的正当性”[9],即二次创作者是否进行了非竞争性、非以营利为目的、善意的使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归为《著作权法》第24条第13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应关注影视二创短视频的具体内容与原作品相比是否具有“非替代性”。对此,可借鉴美国法院的“转换性使用”原则,当影视二创短视频与原作品在表达形式、意义或传达的信息等方面相比具有实质的新颖性、体现创作者的个人选择和独特的审美倾向,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视为合理使用。反之,对于浓缩剧情、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原作品产生替代性作用的短视频,若未经授权,应视为对原作品的侵权。为保护原作品版权人的权益,相关部门在判断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应严格审查,采用相对较高的判定标准。

2.引入分布式元数据管理机制,实现短视频平台高效审核与监管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用户需求的日益多样化,短视频平台的监管难题不断涌现。内容审核的时效性、跨平台监管的协同性以及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保护的实现,均成为短视频平台所面临的挑战。短视频平台亟须引入更加智能的审核与监管系统,而融入分布式账本和区块链技术的元数据管理机制为此提供了可能。

元数据管理机制涵盖三大核心部分:短视频元数据注册分类账的创建、存储管理以及分布式搜索访问。元数据注册分类账的作用在于为短视频版权提供公证服务,确保短视频作品的存在获得不可更改且无争议的时间戳作为公共证明。得益于分布式账本的透明性、不可篡改性和共享特性,短视频信息可实现完全共享。一旦短视频元数据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其所有权便得到明确界定。因此,短视频元数据注册分类账和元数据存储库不仅成为权威的版权元数据来源,还能支持基于分类账的交易引用,如智能合约处理许可证发放和权利所有权的交换,从而有效防止短视频作品在引用时无法追溯原创的问题。实施分布式元数据管理体系能够实现短视频元数据的集中管理,此举不仅有助于短视频平台高效地进行内容审核与监管,还能提升存储与搜索过程的效率和流畅度,为后续的版权交易工作提供坚实支撑。

3.构建基于智能合约的影视版权许可库,创新授权及交易模式

促进影视二创短视频的健康发展,应考虑授权许可模式的更新。目前,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的合作仍为单个平台间的合作,版权专属性强,流动性差,容易使利益天平向一端倾斜,造成一家独大的局面,不利于网络视听市场的良性发展,且这种合作模式不便于其他平台的创作者获取影视素材,盗录现象难以控制,管制侵权内容也需付出较高的成本。

一些已有实践可为以上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例如,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是一种允许他人分发作品的公共版权许可。在保留作者相关版权权利的前提下,该协议使作品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被自由复制、传播,使用者可以更便利地获得和分享更多的创作素材。此外,智能合约作为点对点(P2P)网络节点上可用的存储程序或代码,能够精准匹配被许可的短视频作品、跟踪已授予许可的付款、向正确的权利人支付版税以及撤销或自动过期已授予的许可。影视行业也应加快建立基于智能合约的影视版权许可库,制定完善统一的行业授权标准,实现集体对点的授权,为二创作者提供更便利的直接获得许可的途径。同时,版权方可以选择授权的内容与时长,设定获得版权的附加条件,以保证自身权益。影视版权许可库能够确保版权信息的公开透明、授权标准的统一、版权内容的真实可靠以及版权价格的合理性,这将有效解决现有版权交易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版税服务缺失、付款延迟等问题,为影视版权的授权与交易带来创新性变革。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新的媒体类型应运而生,这必将带动信息内容以新的形式展现。如今,我们已迈入一个人人都可成为媒体的时代,短视频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了广阔而自由的表达空间,让人们得以参与式地进行内容再创造。二创作者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再次创作时,通过解构和重建原作品,打破了“中心思想”和qfeVFm3APtIbPjwqpWtHrQ==“主要观点”的主导地位,促进了多元思想的交流与融合,这正是其丰富社会文化、促进文化繁荣的价值所在。展望未来,我们应平衡好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版权人与二创作者之间的利益,以推动影视二创短视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20中国网络视频发展研究报告[EB/OL].(2020-10-12)[2024-08-30]. http://www.cnsa.cn/attach/0/2112271351275121.pdf.

[2]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24-08-29)[2024-08-30].https://www.cnnic.net.cn/n4/2024/0828/c208-11063.html.

[3]左爱萍,马琳. 社交媒体环境下影视剧短视频营销模式探析[J]. 出版广角,2020(19):76-78.

[4]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05-20.

[5]短视频动了长视频的奶酪没错,但解决办法只能是维权吗?[EB/OL].(2021-04-15)[2024-08-

30]. https://www.36kr.com/p/1180534774039042.

[6]童欣. 影响力和成长性的透视:短视频时代电影受众与传统电影受众观影心理对比分析[J]. 当代电影,2023(4):99-106.

[7]梁志文. 作品不是禁忌: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纠纷[J]. 比较法研究,2007(1):118-125.

[8]抖音搜狐牵手“二创”版权合作长短视频“破冰缓和”?[N]. 中国经营报,2022-03-28.

[9]吴汉东.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J]. 外国法译评,1997(3):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