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通过机制创新,落实落细代表人诉讼制度,探索解决弱势的投资者对强势的上市公司维权“一吹就散”问题,帮助中小投资者抱团取暖
在示范案件生效的情况下,其他投资者在立案后最快一周、平均18天就能获得赔偿
诉前“一诺”促解“千诉”。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数同比下降14.97%,2024年1—6月同比下降15.79%
测试案例通过争点审理的形式,对银行间市场衍生品违约处置规则和行为的全面法律风险压力测试,为上海金融创新提供更具示范性的规则预期,也成为世界了解中国金融司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司法的保驾护航。
2018年8月,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挂牌成立。身处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联通世界的重要窗口,这家无先例可循、无成熟经验可借鉴的“创业法院”,现已累计受理金融案件超过4.5万起,总标的额超过1.1万亿元。
为一起起首案、大案、要案、难案、新类型案的高效办结保驾护航的,是敢为人先的规则创设和机制创新。
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首例落实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案、首例因退市新规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用“放大镜”仔细研究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可以发现,该院持续加大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案件的审理力度,在完善金融案件审理机制、促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助力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为上海乃至全国金融司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经验。
数据显示,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审理全国首案近20起,形成金融审判执行新机制达30余项。“做金融司法的排头兵,就应注重发挥裁判规则的引领作用,聚焦规则创设、机制创新,推出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审判机制,树立解决金融纠纷的‘中国标准’‘上海规则’。”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说。
2月底,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群体性案件诉讼时效届满,2000余名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消息一出,资本市场反响热烈。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持续增长。上海金融法院建院初期,此类案件一度占该院受理案件总数的50%以上。截至2024年6月底,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总量达17418件。
群体性证券纠纷涉诉主体多、投资者较为分散、审理难度大,易致诉讼程序繁琐冗长,甚至陷入僵局。为便捷、高效、公正地处理好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上海金融法院通过机制创新,落实落细代表人诉讼制度,探索解决弱势的投资者对强势的上市公司维权“一吹就散”问题,帮助中小投资者抱团取暖。
此前,这一被视为为散户撑腰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基本处于“休眠”状态。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明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诸多难点问题。
例如,通过代表人统一特别授权模式,明确投资者在进行权利登记时,就应当明确表示对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不同意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此举有效解决了困扰诉讼代表人制度落地的“代表人权利限制导致效率低下”问题。
“代表人诉讼相关规定的细化落地,意味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更进一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说,这一机制打通了证券集体诉讼的关键环节,如果代表人打赢官司,不仅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的投资者可以获赔,其他符合权利人范围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案件,均可“搭便车”获赔。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了315名投资者(其中5人经授权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与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飞乐音响被判处向原告赔偿金额1.23亿元。
案件生效后,未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陆续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上海金融法院将代表人诉讼机制中判决效力扩张落实在地,高效保障投资者权益,实现了从315名投资者的“抱团维权”到2000余人最终获赔,赔偿金额也由1.23亿元增至3.29亿元。
此案也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建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解决“异地投资者诉讼不便”问题;引入专业机构核定投资者损失并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供后续诉讼据此裁定适用;在全国法院首次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放投资者赔偿款,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程序选择权,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路径,上海金融法院的机制创新不止于此。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一个虚假陈述行为涉诉,就意味着法院将面临成百上千的投资者“多对一”的复杂案情。如果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主张各异且存在重大分歧,或者不愿意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数过多,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就存在客观障碍。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示范判决机制以明确共通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意见,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诉讼预期。在此基础上引导平行案件调解,更为高效。”赵红说。
早在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就发布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明确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其他投资者可以参照判决结果进行调解。
当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示范诉讼的方式,审理了原告潘某等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从915个投资者诉方正科技公司的案件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例。示范判决案件生效后,637件平行案件顺利化解,千余名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得到赔偿款7000余万元。
实践中,为确保示范案件审判质效,上海金融法院创新引入了专业支持机制。比如,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取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出具损失核定意见,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代表当事人发表意见。
为激发平行案件当事人按照示范判决调解的动力,上海金融法院还创新运用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根据调解达成的不同诉讼阶段减免不同比例的诉讼费用,以正向激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
近年来,示范判决机制迭代升级为“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诉调对接机制,以及“示范判决+集约化审理+自动履行”的全链条快速审执机制。
数据显示,在示范案件生效的情况下,其他投资者在立案后最快一周、平均18天就能获得赔偿。
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诉调对接等为核心的证券纠纷系统性解决方案,实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多元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更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成为上海金融法院迫切想解决的现实难题。
“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有没有可执行性?”“一旦接受调解就要马上支付赔偿,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太大”……上海金融法院发现,一些企业遇到纠纷,第一反应是“我要起诉”而不是“我要调解”,法院往往需要个案征询是否愿意调解。
“有企业反馈,由于涉及内部考核等原因,有时宁可‘绕道走’。”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长徐玮说。
为推动纠纷以非诉方式化解,降低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通过概括性诉前调解承诺机制向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传导诉前治理理念。
具体来说,就是由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签署《概括性同意诉前调解确认书》,承诺如无特殊情况,均同意由上海金融法院在立案前进行先行调解,无需再就个案征询调解意愿。确认书同时对诉前调解的自愿性、保密性、费用减免原则以及不适用诉前调解的范围等作了说明。此举旨在提高调解优先级,当个案不适合调解或不接受调解时再行诉讼,进而提升司法效能。
目前,已有40余家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签署递交确认书,涵盖了证券、期货、基金、银行、融资租赁等金融各领域。
国控租赁公司,是最先从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中获益的主体之一。该公司在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及司法确认的8起案件中,司法确认案件标的额达8.83亿元,节约诉讼费474.93万元。从收到诉状到结案,平均化解时长少于两周;司法确认从立案到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更是短至3天。
“一开始我们对调解效果没有预期,这一试才发现完全超出预期。我们还发现,诉前调解让客户看到了我们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诚意,甚至对我们业务风控更信赖和认可。”国控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
2023年12月,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科创板公司证券纠纷案件的上海金融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虚假陈述案。该案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7195名科创板投资者获2.8亿余元赔偿,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和解,避免了刚性判决的负面作用,确保投资者获得一定赔偿的同时,也避免被告破产倒闭和市场退出,是证券集体诉讼的更好出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说,该案的妥善化解为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平稳有序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
诉前“一诺”促解“千诉”。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数同比下降14.97%,2024年1—6月同比下降15.79%,其中,2023年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数量同比下降66.22%,2024年1—6月同比下降49.65%,这类案件的占比从超过半数到近两年连续大幅下降,2023年降为17.85%,今年1—6月仅为8.95%。建院以来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我们认为,上海清算所在违约处置过程中,存在头寸分割不合理、询价次数不合理……”
“相关违约处置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已充分征询清算会员意见……”
“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请求。”
2022年底,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发生”的案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我国银行间市场唯一的中央对手清算机构,联合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中国)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申请,就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违约处置场景中的前沿重大法律问题进行案例测试。
该案以四家银行作为申请人机构诉被申请人上海清算所,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处置所受保证金损失的形式进行,于2022年12月12日公开审理。作为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全国首起金融市场测试案例,该案被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评为“年度案例”。
之所以有这样一场“治理性”测试,源于上海金融法院在实践中发现,金融创新发展开放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源自法律评价结果不明朗。
以中央对手清算机制为例,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立法,司法实务中也存有空白地带。规则不确定,带来风险不确定,就容易导致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法律有关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有效性、担保品快速处置等的规定不够了解,在参与上海清算所清算业务时心存犹豫。
前述测试案例通过争议焦点审理的形式,对银行间市场衍生品违约处置规则和行为的全面法律风险压力测试,为上海金融创新提供更具示范性的规则预期,也成为世界了解中国金融司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这次案例测试,为全球新兴的集中清算市场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益参考,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本身亦可为全球新兴市场拓展完善金融司法服务保障功能提供可借鉴的路径。”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如是评价。
诞生之初,上海金融法院即明确了国际化发展方向。在创新推出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同时,上海金融法院还优化跨境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机制,提高跨境金融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和裁判的可预期性;拟定《跨境金融交易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示范条款》,着力扩大跨境金融纠纷案件管辖权,努力使上海成为国际金融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将持续发挥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区位优势、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的首发优势和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司法优势,继续向着建设‘专业化、国际化、数字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的目标迈进,以高质量金融司法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赵红说。
(摘自《瞭望》2024年第30期。作者均为该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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