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媒体环境下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创新发展的路径

2024-10-19 00:00:00赵星宇
公关世界 2024年20期

摘要:科学技术与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加快了我国向微媒体时代发展的步伐,而且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对于推动电商行业能力和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以及防止交易过程中因产生不合规情况,有关方面都需要出台更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控制,才能保障电商行业的平稳发展。但是由于民商法法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急需解决的困难,所以有关方面还需要积极地研究并完善相应措施,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安全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通过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梳理与法律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结合当下传媒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优势,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创新提出了部分建议。

关键词:微媒体发展;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引言

电子商务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当前,在我国众多行业中,几乎都引进了电子商务技术,逐渐延伸出了电子商务行业。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带动着我国物流管理产业不断向前发展,使我国物流管理产业更加科技化、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但在发展的道路上也遇到了诸多挑战,需要人们不断应对与化解。微互联网浪潮下的电子商务和合同法研究工作,不但需要确定合同法在电商建设进程中所起到的重大作用,同时必须针对电商蓬勃发展的趋势,适当地进行合同法的改革与创新,能够在实现电商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改善民众的生活质量,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健发展。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社会的重要性

随着电子商务发达程度与服务质量的日益提升,离不开民商法的支持和规范。据此,政府有关机关在制定民商法时,不但要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同时还应保证对商品交易过程的规范秩序。民商法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在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日益增强的今天又获得了进一步的发挥。因为,民商法的制定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基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商业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交集一直与社会发展并行。然而在电子商务经济行为中,商品交易的双方通常都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异,交易纠纷责任的判定依旧是当前电子商务里较难实现的过程。所以,相关部门必须紧跟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的步伐,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优势,推动我国经济和贸易向多元化方向稳步发展[1]。例如,当商户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就能够通过电商平台更加精确地进行了买卖产品的种类和定价,完全突破了时间和空间对商品交易产生的巨大影响,从而保证了商品交易活动的顺利。虽然在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商品交易活动都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不过正是因为互联网有着明显的虚拟性特点,使双方之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难免存在损害双方正常经营行为的情形,而且随着当前社会的日益发达,传统的民商法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电商行业发展的需要。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地进行民商法内容的创新和调整,确保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始终处在正确的轨道上,才能在及时发现和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出民商法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一)电子商务发展成果

我国将2003—2013年称为传统电商阶段,典型代表就是天猫、淘宝、京东和美团;2013—2019年为社交电商时代,其典型代表是微商、云集、贝店、环球捕手、拼多多等平台;2017年起,又诞生了电商新的物种叫做直播电商,典型的代表是淘宝直播、抖音直播、快手直播;2021年起,零售电商的销售额占零售总额之比已经超过50%,并且销售额和销售额占比在持续增加,这说明线上电商企业零售额已经超过线下实体店的零售额。导致这次电商逆袭有两大原因:(1)现代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已经被改变,让直播电商和短视频电商爆发成为可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在直播间里购物、打赏,直播间已经形成一种经济;(2)这些电商平台内部形成完整的闭环,也就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联系,如抖音可以链接淘宝、腾讯直播可以链接京东等电商平台[2]。各大电商企业快速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越来越广,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发展中不足之处

首先,乡村和都市间的渠道不够便捷。当前中国邮政在电商方面的总体实力与一些表现优异的平台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对于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商户的吸引力不足,使平台发展滞缓。加上由于物价和商品种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使得在县城和乡村之间中间物品的传递路径并不顺畅,从而使中国邮政电子商务的发展滞缓;其次,运营模式革新力度不足。目前,电商尚处于早期成长阶段,其整体运作与模式发展上仍面临很大的问题,所以必须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通过不断创新销售途径和手段,建立富有区域特点的电商运营方式。它可以有效集成相关领域信息,发挥电子商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建设的功能;最后,拓展业务范围,增强功能服务,充实业务内涵。虽然电商行业一直参与到农业领域中来,但是业务范围单一,并未把握用户对电商的实际需要。作为农业电子商务网站,要增加符合居民需要的网络商品和业务热点,以此来满足用户的需要,增加用户的交易量,快速提高产品的使用价格。

三、合同法在电商贸易中的应用

(一)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合同法在中国电商领域的运用,主要反映在电商贸易过程进行的阶段中,贸易行为进行时,各方都需要严格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充分的准备,在此阶段中,卖方需要按照买方的具体规定,购买并供应真实的货物,然后按照商品的基本信息开展营销活动,确定产品数量与货物送达的方式,直至商品交易活动完成为止。购买者在交易活动进行之前,往往需要先通过不同的途径查阅商品,再通过图文内容判断所选购的产品,从而熟悉并把握了与商品有关的特性和信息内容,从而使自己所挑选的商品满足了自身的实际需要。正因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所以,为保证卖方发布的商品符合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规定,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电商平台的健康稳定发展,民商法对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卖方的经营活动实施了有效的制约与监督管理[3]。例如,根据民商法法律要求,卖方应该详细地向买方提交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内容,并详尽而全面地说明与商品有关的功能,然后再经过与买方的交谈与沟通,以确保买方能够正确地掌握商品的特性与信息。另外,通常情况下,买方在使用电商平台买卖商品时,通常都会利用必要的时机首先筛选适合自身特点的商品,之后再就商品的细节信息与卖方进行交流沟通,以研究与分析商品的数量和交易方式,确保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在通过电子网络平台交易时,规范双方交易行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所以,有关机关应当严格地依照规定进行合同法的执行,才能在保证交易当事人合同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为交易双方的利益提供全面保障。

(二)约定的履行和索赔买卖

双方在电商平台上开展商品交易活动时,应当通过电商平台提交的货物资料核查货物配送的真实状况,从而达到实时跟踪产品信息的目的。一旦货物运送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了违反约定的情形,另一方也有权依照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进行索赔。中国出台的合同法,针对电商与实物贸易的约束条款具有了高度的一致性特点。因为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网络所具有的高度虚拟性特点,使现有的民商法技术在现实运用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也使得它无法发展出约束买卖双方行为的作用,影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开展。因此,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相关部门必须积极推动民商法的完善和创新,才能在充分发挥其保护电子商务产业作用的基础上,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另外,微网络发展也给电商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契机,由于电商已逐渐成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交易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深入分析电商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民商法的新内涵与表现形式,才能在满足民商法内涵与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微传媒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的路径

(一)逐步明晰法律地位

为保障微传媒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发展,政府有关机关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逐步明晰民商法的法律地位。这就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必须正确定位在电商交易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即使双方在电商交易过程中产生了纠纷,有关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确定造成争议所产生的具体因素,并以此为基准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以迅速地化解在电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争议,从而促进了电商平台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在深入分析电商的虚拟性特点时,必须紧随网络时代发展的步伐,以微媒体技术为主导,逐步融入真实的电子身份,才能在实现电商贸易形式更加透明的同时,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另外,政府有关机关在研究和发展民商法中,还应当针对电子商务中的民事责任合法性做出更全面的评价,以确定在电子商务中的各个责任承担主体,从而此案以实现了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的民商法律作用的目的[4]。换言之,只有充分认识到我国合同法具有的立法作用,才能使电商领域的交易各方自觉遵守我国法律的要求,促进电商领域的健康平稳发展。

(二)加快法律法规的完善

随着微媒体时代的迅速来临,传统的民商法已无法满足微媒体时代下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要求。所以,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加速民商法创新与完善的脚步,并通过对有关立法条文的合理调整与补充,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虽然网络支付已是电商发展中最主要的贸易渠道之一,不过也因为网上付款流程中很容易出现的安全信息泄露问题,所以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足够关注这一问题对电商行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财物安全而不受影响。微媒体时代也促进了电子商务产品的蓬勃发展,相关部门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避免因为法律法规与现实生活之间产生矛盾,保证电子商业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推进民商法的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时,还应当把民商法和电子商务交易的实际状况紧密联系到一起,构建了买卖方式交易不受影响的法律机构以及和谐稳定的交易环境,发挥网络安全保障法律法规的优势,避免了公众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出现,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互联网交易中信息安全风险出现的概率。

(三)综合式的电商交易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现代电商发展中存在的法律空缺,应当采用综合式的电商交易管理制度。一方面,随着民商法进一步拓宽了商品交易合同的管理信息范畴,将电子商务交易证据化,也成了民商法案例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比如,如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发现选购的产品为假货,可以请求卖方进行退货,但卖方却以没有经营过这种商品为理由,拒绝给消费者退货。此时,商家还可能利用商品交易电子信息,选择商品给卖家或进行投诉。执法人员也可将他们所提交的材料作为办案依据,对企业处理;另外,合同法的管辖领域将逐渐拓宽,以做好民事和商法之间的相互关联,并充分发挥民商合一的法制管理功能。现代民商法的监督管理范畴中,不但要保持对电商交易过程中的物品交换、互联网虚拟资金支付两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而且还可以根据现代民商法中增加了有关网上物品支付凭证的管理内容,确定交易过程中对接风险承担履行者,为现代交易过程中剩余的贸易信息处理工作奠定了新视角,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对电子商务中商家行为的监督管理[5]。比如,当商家和商业银行在网络电子信贷交易的合作流程中,双方都需要对电子信贷交易资金的本金损失、索赔等事项达成合作共识,否则,如果在后期交易中,发生了交易过渡阶段内资金责任无法确定的现象,商家和商业银行都将需要承受双倍的经济补偿。民商法中针对电商金融模式两个方面的明确性要求,又为电商中的企业、社会金融企业的新金融模式运用,创造了良好的制约性条件,从而更加完善了电商的交易市场。

结语

综上所述,微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中国电商的发展带来了充足的动能,由于以往民商法早已不能适应约束电商发展的需要,在当下对于满足社会发展的法律需求层面来看,有关机关应当适时地开展民商法的研究与修订,健全相关立法,建立平等正义的电商贸易平台,保障贸易各方在平等、公开的情况下进入电商交易过程,推动电商发展能力的持续增强。

参考文献:

[1]梁秋莉.浅析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北方经贸,2019,(06):69-70.

[2]陈净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9,(17):226.

[3]王瑞山.民商法创新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10):78-79.

[4]燕林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探讨[J].西部学刊,2022,(05):32-35.

[5]胡瑞恺.浅论电子商务交易中虚假信用评价的法律规制——以淘宝信用评价机制为例[J].中国商论,2021,(04):29-32.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责任编辑:豆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