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98年3月,我与陈文静结婚,陈文静当时带着11岁的儿子吴俊杰与我共同生活。婚后,我与陈文静没有再生育子女。我将吴俊杰视如己出,与陈文静一起将吴俊杰抚养成人,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吴俊杰考上大学后在外地成家立业,逢年过节也会带着妻儿看望我们老两口。今年年初,陈文静因病去世。办完丧事后,吴俊杰再也没有看望过我,也没有给我生活费。我找到吴俊杰,说自己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问吴俊杰是否抽空看望自己,每月给点生活费。可吴俊杰却说,我是继父,双方没有血缘关系,母亲已去世,自己没有义务赡养我。请问,吴俊杰的行为合法吗?
宁远县读者:蔡明辉
蔡明辉读者: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楚霞芬律师,她就此作出了如下分析与解答——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生父或生母一方再婚,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以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为前提。具体而言,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或者继父母因种种原因未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2)如果继子女在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权利和义务关系。后一种情况下,成年的继子女负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已形成抚养关系,这种抚养关系不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即使继父母与生父母已离婚,在继父母年老体弱时,成年的继子女也应赡养曾抚育自己的继父母。
吴俊杰在考上大学前随母亲与您共同生活7年,您在吴俊杰生活学习成长过程中进行了抚养教育,您与受您抚养教育的继子吴俊杰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吴俊杰对您负有法定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