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的正义抑或劳动的数字正义?

2024-10-15 00:00綦明霞周帅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4年3期

[内容提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的出现,使人们对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解读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向度:一种强调数字劳动的正义,另一种寻求劳动的数字正义。但无论是数字劳动的正义,还是劳动的数字正义,都只是对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一种不充分的吸收与发展,因此最终所要把握的是一种数字劳动的正义与劳动的数字正义的辩证统一。这是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真正实现及其意义之所在。

[关键词] 异化劳动;劳动正义;数字劳动;数字经济时代

[作者简介] 綦明霞,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帅辰,哲学博士,中共辽宁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可以最为直接地关联到与当下发展迅猛的人工智能等相关的计算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是大数据技术的未来发展方向,数据安全是大数据领域未来的研究热点。”[ 1]数字劳动“是以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平台为劳动资料,以数字化信息为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的劳动”[ 2]。与马克思强调的劳动的基质在于物质性资料不同,数字劳动的核心基质则在于非物质性的数据。就此而言,数字劳动“不仅建立在对知识的开发上,而且建立在从关系语言学到情感感觉学的整个人类能力的开发上”[ 3]。这就要求我们基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重读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并作出符合时代发展的解读。对此,学者们对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作出了两种向度的解读:一是强调数字劳动的正义,认为数字劳动和数字经济能够推动生产力水平提升、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因为“数字技术对生产力三要素的质性重塑”[ 4],或从资本的双重面向“看到数字化资本增殖提供可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与人类福祉之间的关联”[ 5];二是寻求劳动的数字正义,试图建构符合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运行方式的主体理论,“重新建构无产阶级在世界历史中的主体性与主体地位”[ 6],或从规范和引导资本的视角,主张“为资本设置‘红绿灯’”[ 7]。然而,无论是数字劳动的正义,还是劳动的数字正义,对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吸收与发展都是不充分的,数字劳动的正义与劳动的数字正义的对立统一才是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真正实现。

一、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理论内涵及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

在人类思想的长期发展中,马克思作出的伟大贡献主要集中在两点,即“唯物主义历史观和通过剩余价值揭开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都应当归功于马克思。由于这两个发现,社会主义变成了科学,现在首先要做的是对这门科学的一切细节和联系作进一步的探讨”[ 8]。对剩余价值的揭示不仅破解了资本的秘密,也构成了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内核。马克思对物质生产劳动及其正义问题的关注,始于《莱茵报》时期关于物质利益问题的困扰,“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 9]。面对贫困群众的劳动状态,马克思以“劳动人”为思想原点,探明了人的存在的类本质,以及由资本逻辑引起的与类本质不相容的“异化劳动”,并最终提出克服“异化劳动”的人本逻辑。

1. “劳动人”的思维原点

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首先确立了劳动是人的类本质这一命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劳动是人区别于其他自然存在者的本质特征。当人们开始通过劳动生产自身所需要的食物、衣物和住所时,他们就已经开始将自己从动物中区别开来。这一过程表明人类对外部世界的改造和利用,并标志着人类对社会生产关系的建构。第二,人通过劳动改造自然,劳动是创造人化自然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 1 0] 1 6 2在人的实践活动中,自然不仅是被感知的客观存在,也是被赋予人的意义的对象。所以,劳动创造了对象性存在,体现为人类通过生产劳动创造出来的各种物质产品。第三,劳动推动历史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基础。劳动创造了整个人类社会,劳动不仅是生存的手段,更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立足点在于,“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1 0] 5 1 9。“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一直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研究重心,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断切近现实、理论反思、诉诸实践和变革现实的理论要求。具体而言,对“现实的人”的考察归根结底就是对生产关系及社会关系的考察,“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 1 0] 5 2 4。

2. “异化劳动”的现实指向

生产关系在马克思那里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奴役产生的根源,不同生产关系所代表的社会也具有不同的奴役方式,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暴力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以经济为基础的物化力量。受制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尽管摆脱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但仍然呈现为由物与物的关系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抽象关系。因而,受制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塑造的抽象性生产关系的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秩序中的劳动正义问题主要集中于异化劳动所引起的资本主义“正义悖论”和劳动异化状态。虽然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并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产生的剩余价值与劳动者分离,劳动者与自身的劳动相异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分工形式所带来的效应是人类劳动的异化,人们的劳动受到外部力量的压迫与限制,而非自主自由的展开。这种分工的异化效应制约了人类对自身类本质的认知和掌控,每个人都被限制在特定的劳动内容之中。“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 [ 1 0] 1 5 6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分工的扩展,促使劳动者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归劳动者所有,而归资本所有,甚至连劳动者本身都成为资本生产方式之中的生产要素。这种劳动方式抑制了人的类本质的实现,阻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3. “劳动正义”的建构逻辑

综合上述,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的具体内涵和理论路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劳动活动应当建立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生产资料应当归全体劳动者所有,这是充分发挥人的类本质的基础。如果生产资料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劳动者的劳动就变成了维持生活的必要手段。因而,实现劳动正义,破除资本逻辑对生产活动的钳制,需要破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性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对现代社会出路的探索,是以一种基于自由个性的劳动逻辑取代资本逻辑,这种逻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 1 1],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剥削性质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在私有制的前提下,我的个性同我自己外化到这种程度,以致这种活动为我所痛恨,它对我来说是一种痛苦,更正确地说,只是活动的假象”[ 1 2] 1 8 4。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雇佣劳动得以可能的条件,也是劳动者被迫出卖劳动力参与劳动的前提。因此,只有打破生产资料私有制,才能解决“异化劳动”的根源问题。其次,人类的劳动过程应当伴随着充分的自由,劳动是人有意识的和有目的的活动,离不开劳动者创造力的自由发挥。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雇佣劳动和劳动分工限制了人的自由,人们无法自由选择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形式与劳动内容,“因为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而要使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则只有再消灭分工”[ 1 0] 5 3 5。在消灭分工的情况下,人们将不受分工的限制,拥有劳动自主权,也就是“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 1 0] 5 3 7。最后,劳动产品应当归劳动者所有。人类劳动的目的是满足自身的物质生活需要,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产品并不归劳动者享有。因此,只有使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全体所有,才能使旧的资本主义分工方式随之消灭,从而消除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导致的阶级分化。

4 .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具体化

在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视域下展开对数字资本和数字劳动的批判性分析,构成了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在数字经济时代具体化的现实路径。这种具体化的分析是为了避免将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公式化”和“套语化”而展开的对数字化社会生活和数字劳动的分析和研究。

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发生、人工智能的出现、虚拟化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已经影响到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具体劳动状态也随之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数字化的影响以肉眼并不可见、潜移默化的方式使个体沉浸在技术所带来的方便、快捷、具有趣味性的新的生活方式的体验之中。随着科技产品的不断革新和进步,人对电子产品的依赖程度逐渐加深,进而导致电子设备成为维持社会关系、人与人进行交流的主要媒介,人机浑然一体成为现代人的生活样式。在此,数字技术不再是单纯的工具手段,不再以改变客观对象为目的,资本已经凭借数字技术使整个社会内容被吸纳到资本主义的生产逻辑之中。就此而言,我们正处于一个以技术的泛化为主要特征的时代,而这些技术以无法预料的形式影响着我们。在这个时代,个体与时代语境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把握为数字技术和资本对人的规训和管控。

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始终关涉人的具体生存样态和社会价值问题,蕴含了对劳动活动与交往过程中主体的自由及其相互间公平、和谐、正义价值的诉求。“尽管马克思的劳动正义之思生发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但其所指向的问题域———资本批判和劳动解放———依然是现时代问题的核心所在。”[ 1 3]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历史现实的反思向度和批判本性,在如今的数字经济时代仍然具备理论有效性,并且以进一步分化的形式被重新激活并启发新知。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与资本所引起的劳动方式和劳动关系形式的变革,构成了探讨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新起点。由此,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伴随着人的存在状态和社会关系结构的变化而逐渐呈现出不同的劳动正义形式,即数字劳动的正义和劳动的数字正义。

二、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分化之一:数字劳动的正义

对数字劳动的正义和劳动的数字正义二者关系的阐明,首先需要对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分化之一数字劳动的正义进行深入探究与分析。

1 .超越现实生存:数字劳动正义的美好指向

当下数字经济时代迅猛发展的数字技术,使原有的劳动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由工厂化、机器化的生产劳动转变为以网络化、智能化、数据化为特征的数字劳动。数字劳动所带来的最客观的积极影响就在于数字劳动对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积极推动。

数字技术作为运作于整个社会内部的网络和神经系统,体现在组织化、系统化和标准化的实践举措之中,以影响和引导人们的认知和行为的治理方式敦促人们参与生产活动。其中,数字劳动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形式变革的新形态,兼具包容性和灵活性。它不同于传统雇佣劳动关系形式,有效促进了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数字劳动关系形式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效率逐渐成为一种起自我规训作用的普遍性约束力量。此外,由于数字技术创造了生产力的新的组织形式,数字劳动催生了数字化管理师和无人机驾驶员等独具特色的新职业,推动了大众创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就此而言,数字劳动不仅作为外在于人的生存手段,而且作为自我实现方式的劳动形态及生产方式的革新,构成了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支柱,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一方面,数字劳动迅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表现为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高端工业制造快速替代传统的工厂化、机器化工业制造,使社会劳动生产率快速提升、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与精细化、劳动群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和劳动资源越来越多样化。数字技术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参与到数字劳动中,劳动对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资源、产品等。

另一方面,“以通讯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劳动能够让数字劳动者在数字空间更好地将他们的想象力、创造性思维进行对象性建构,从而产生新的创造物”[ 1 4],因而在客观上积极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同时积极推动了一种开放且自由的生产环境的形成。首先,数字劳动的形成与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工厂化、机器化劳动生产的时空限制,使雇佣关系下的生产劳动与生产关系更加便捷与开放。相较于传统生产模式的物质资料生产劳动,强调非物质形式产出的数字劳动在根本上是一种“生产商品信息与文化信息的劳动,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生产”[ 1 5] 9 2。其次,数字劳动的形成与发展也打破了传统的工厂化、机器化劳动生产的时间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把劳动者从那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严格时间限制之中解放出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一种自由的劳动形式。最后,数字劳动的形成与发展所构成的这种便捷、开放且自由的劳动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马克思所强调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现。正如迈克尔·哈特、安东尼奥·奈格里在《大同世界》中对数字劳动作为一种非物质生产对于促生“共同性”和劳动自由的肯定性阐释,“通过实现劳动力潜在自主性的方式从与资本的关系中退出……拒绝资本对生产能力日益强加的制约因素。这是生产能力的表现,通过穿越资本社会关系的豁口而逾越与资本所结成的关系”[ 1 6]。

2 .劳动异化隐匿化:数字劳动正义的现实困境

数字劳动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催生了一种便捷、开放与自由的劳动形式,但也加深了马克思所揭示的异化劳动,并展现为一种数字经济时代所特有的数字劳动异化。

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人自我实现的实践活动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社会关系结构中展现为一种异化状态。马克思在《1 8 4 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了这种异化状态的三重维度。首先,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其次,劳动者与自己的主体性和对象化力量相异化,换言之,“劳动的异己性完全表现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外在的劳动,人在其中使自己外化的劳动,是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的劳动” [ 1 2] 5 5。最后,人自身和人作为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可直接归纳至“异化劳动”范畴,人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建立在异化劳动的基础上;就人的角度而言,在劳动异化后,人类劳动变成了维持个体生活或生存的方式与方法。“因此,他首先是作为工人,其次是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够生存。”[ 1 2] 5 3

数字经济时代的异化劳动则表现为数字技术和资本的目标,即在智能算法将一切进行数据化处理的手段下,将整个社会生活纳入智能算法和资本的数据化进程和价值化进程,实现对劳动力及其社会生活的全方位的管控和支配。具体而言,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们有意识参与的数字劳动,也就是“具有雇佣关系的互联网平台劳动者直接参与数字产品相关创造活动”[ 1 5] 9 3;另一种是人们无意识参与的数字劳动,也就是“普通网络用户以休闲娱乐为目的进行分享、点赞、游戏、直播、浏览等数据生产劳动”[ 1 5] 9 3。然而,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的数字劳动参与,就其根本而言,都加深了马克思所揭示的异化劳动状态。人们无意识参与的数字劳动则更进一步加深了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人们在空闲时间浏览网络文章、刷视频、在购物平台挑选心仪商品,等等,为各互联网平台无偿提供了大量数据,而各互联网平台基于无偿数字劳动生产的数据制定出相应的营销策略,刺激引导人们消费。最后,资本和数字平台催生了数字劳动这一新的劳动关系形式,这种带有“去雇主化”倾向的特殊劳动关系。但是,平台资本往往通过算法控制系统和计件工资制度增加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具体而言,基于网络数字平台的便捷性,数字劳动可能间接地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劳动者的活动空间,阻碍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进一步加深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的异化,即劳动不再是人自我实现的实践活动,而是资本增殖的工具(手段) ,这也进一步加深了人自身与其类本质的异化。人在数字劳动中成为资本增殖的手段,而不是以自我实现为目的的劳动主体。

三、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分化之二:劳动的数字正义

不可否认,数字劳动本身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构建了一种便捷、开放与自由的社会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马克思所强调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进程。可以说,数字劳动的正义就是数字劳动本身所带有的,但同时我们也无法否认,数字劳动进一步加深了马克思所揭示的异化劳动状态,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数字劳动本身所带有的正义性。因此,人们开始质疑数字劳动的正义,并寻求一种关于劳动的数字正义。

1 .劳动的数字正义对马克思所揭示的异化劳动的克服

相比于数字劳动本身所带有的正义性,劳动的数字正义是针对作为劳动异化新形态的数字劳动的一种人为规制。具体而言,随着数字劳动所生产、创造的产品越来越趋于数字化,数字化的商品如庞大的数据,都被互联网平台资本所独占,而劳动者在数字劳动中生产、创造的东西越多,其个人的收获越少。同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经常无意识地参与数字劳动,这也为互联网平台资本无偿提供了各种数据,并被其独占。数字经济时代的资本增殖与剥削变得隐蔽,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与不公正,寻求劳动的数字正义应势而生。

其一,劳动的数字正义要求人们看清,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没有发生变化,那么数字劳动就必将成为资本增殖的手段或工具,而数字劳动者也就必然成为资本的剥削对象和牺牲品。马克思认为:“文明的一切进步,或者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力的一切增长,也可以说劳动本身的生产力的一切增长……都不会使工人致富,而只会使资本致富……因为资本是工人的对立面,所以文明的进步只会增大支配劳动的客体的权力。”[ 1 7]我们并不否认数字劳动对社会生产力的迅猛推动,但问题在于,数字劳动在更大程度上推升了资本的增殖与积累,这始终与劳动者及其劳动本身相对立。因此,必须始终把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劳动正义作为劳动的最终目的,进一步明确“需要在不断批判资本消极作用的前提下,承认资本推动文明发展的历史进步性,发展数字经济,培育和壮大数字资本,发挥数字资本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正向价值,创造实现劳动解放的客观物质条件”[ 1 8] 1 2 9 - 1 3 0。在充分揭示数字资本产生的生存危机和劳动异化问题后,应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和立场,矫正和规范资本的发展。就其实质而言,数字资本形态并未彻底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运行机制,而只是在技术层面实现了对社会生产模式的改造。数字化只是一种手段和中介方式,说到底影响的是资本的有机构成,这就为社会主义论题提供了基本前提。就此而言,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需要发挥人自身的能动性去克服与修正数字劳动加剧异化劳动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因而,数字劳动应当以劳动正义为价值指引。“资本本性的逻辑展开是资本主义各种‘灾难’背后的动力系统”[ 1 9],其对数字剩余劳动的剥削日益隐蔽。以劳动正义作为价值指引,使数字技术摆脱资本逻辑的宰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资本逻辑的私有化进程。一方面,数字劳动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应得的报酬。“只有奴隶对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权利,因此,马克思将资本工资关系称为‘资本奴隶制’……放弃个人对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这一默示安排,一个人的劳动是工资合同的基础。”[ 2 0]马克思揭示了剩余劳动被剥削的原因,并将劳动者占有劳动产品奠定在人本逻辑之上,从而启发了人们对于数字产品等数字劳动产出的归属权问题的讨论。另一方面,数字劳动应当以人为目的,而非仅仅把人当作手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了人类如何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 2 1]。这与黑格尔的自由理念相似,“说历史具现了自由的目的论意味着一种发展的观念,或者是某物未被实现的或者单纯的‘潜能’状态与其充分发展了的或者‘现实’状态之间的某种区别”[ 2 2],强调人类及理性造物应是自在的目的。因此,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要将人视为目的本身,而非剥削的对象。为此,我国重视数字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规划,鼓励数字劳动者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将工作作为长期奋斗的事业。2 0 2 1年1 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3 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数字企业、数字平台设计和组织高质量职业培训课程与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提供了有效依据,以提高数字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核心价值的方式,解决数字劳动者的职业发展空间和职业竞争力问题,让每位数字劳动者享有基本的职业和安全保障,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内在价值。

其二,在认清数字劳动异化状态背后的资本逻辑的基础上,要发挥人自身的能动性去重构和保障劳动的数字正义。首先,就国家层面而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如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降低信息的不透明度,帮助国家更好地了解经济发展情况和数字劳动环境,制定实时和有效的调控政策,因此应进一步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对数字资本市场的监控管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完善数字资本市场的运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通过一系列机制安排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明确数据所有权,并尽可能地减少平台资本对庞大数据的独占情况,构建数据共享的公正、公平原则。其次,就社会层面而言,各数字资本平台应坚持以人民中心,助力政策落实,自觉、主动地共享数据,尽可能地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后,就数字劳动者个人而言,应加强对数字劳动的认知与理解,主动参与数字劳动,并积极有效地维护自身数字劳动所得。

此外,数字劳动应当以正义规范为制度约束。第一,数字劳动的制度规范应当以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为原则。数字技术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另一方面导致了数字劳动的异化问题。“工人要学会把机器和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区别开来,从而学会把自己的攻击从物质生产资料本身转向物质生产资料的社会使用形式,是需要时间和经验的。”[ 2 3]资本逻辑使数字技术成为异己力量,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而要打破资本逻辑对数字技术的束缚,使其真正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第二,监管部门应不断细化监管体系以适应互联网数字劳动平台的特性。这些平台涉及雇主、劳动者和消费者,需要灵活的监管策略以满足不同需求。在大数据时代,平台应用工具有新特点,例如在“数字资本的控制下产生了另一种剥削模式———资本的空间剥削和空间增殖———从‘资本空间化’转向了‘空间资本化’”[ 2 4]。因此,“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应更加注重实质从属性,考虑平台工人工作时间和收入来源,以及社会保护的必要性等因素”[ 2 5],如在“‘二分法’下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 6]。就此而言,虽然我国长期实行劳动关系倾斜保护和劳务关系非倾斜保护的劳动二元分类法,却也考虑到数字劳动自身去劳动关系化的倾向致使很多数字平台和资本规避了劳动权益保障的责任,我国高度重视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部分地区已经率先探索合理规范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如2 0 1 9年成都市已经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用工形态归纳为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外包协议和民事协议这五种主要的劳动关系,界定了用工企业、从业人员和用工第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数字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劳动权益保障。2 0 2 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指导意见》,引入了“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的表述,为数字劳动关系认定和权益保障奠定了初步框架。

2 .劳动的数字正义对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之本质”的遮蔽

无论是数字劳动的正义,还是劳动的数字正义,都未能脱离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正义思想,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对马克思所强调的劳动正义思想的两种向度的解读。马克思表示:“现在按社会化方式生产的产品已经不归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和真正生产这些产品的人占有,而是归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实质上已经社会化了。但是,它们仍然服从于这样一种占有形式,这种占有形式是以个体的私人生产为前提……赋予新的生产方式以资本主义性质的这一矛盾,已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 2 7]只有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被完全消灭,异化劳动才能够真正地从根本上被消除,从而劳动(包括数字劳动)本身也才能真正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正义。

在数字经济时代,虽然人们意识到并反思了数字劳动所存在的异化问题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通过把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解读为劳动的数字正义来克服或修正数字劳动的异化等社会问题,但这仍然治标不治本。因为,作为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本身的两种不同发展向度,如果仅仅单方面追求数字劳动的正义或劳动的数字正义,那么对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解读与发展就是不充分的。要充分把握异化劳动,并对此作出合理的批判和应对,就必须回到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

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个最为直接的问题,如果过分强调劳动的数字正义,那么就可能因本末倒置而反噬掉劳动之本质。劳动始终是人所特有的实践活动,而且是与自然息息相关的人自我实现的实践活动,即劳动绝非人支配、占有或掠夺自然的手段,而是人实现自身主体性的活动。因此,如果过分追求劳动的数字正义,就可能将劳动本身过分地数字化,也就可能将劳动本身丰富的本质简单化、符号化、技术化,进而将马克思所重视的劳动等同于数字化的技术。

这显然是有问题的,无论数字经济时代怎么发展,也不可能迫使所有劳动者都参与数字劳动,依旧还会有人从事传统的劳动。“劳动作为主体的生命活动,首要目的在于满足人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劳动正义则是这种目的的现实性表达和价值性期待。”[ 1 8] 1 3 1最终,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人们过分地追求劳动的数字正义而把劳动本身过分地数字化,就会遮蔽作为人自我实现的劳动之本质,也就偏离了马克思所强调的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劳动正义。笔者也并非完全否定当下数字经济时代人们对劳动的数字正义的追寻,以及对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吸收与发展,但问题在于我们仅仅追寻这一点是不充分的,正如只着眼于数字劳动本身带有的正义性一样。因此,对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吸收与发展要立足理论本身,不能只是基于特定时代的具体特征选择性地吸收其理论的某一方面而遗漏了理论实质,即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就此而言,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本质上是用人本逻辑克服资本逻辑,数字劳动的正义与劳动的数字正义统一于这一基本脉络。劳动者是感性而具体的实践主体,为了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从事劳动。第一,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应当内涵丰富,数字劳动的正义与劳动的数字正义都应当反对资本逻辑对劳动的控制。一方面,资本逻辑抹掉了人的特殊性,将人抽象为经济过程中的一个要素以实现资本逻辑的统治。资本逻辑“对工人劳动的榨取加剧了人类生活的片面化、碎片化和单调化”[ 2 8],剥夺了人的生活与社会的丰富多样性。“人类生命的痛苦与资本的发展合二为一,资本的快速积累与发展是从生命的耗费中显现。”[ 2 9]要克服资本逻辑,必须重建个体的具体生活与其社会存在的丰富性,避免资本逻辑对个体生命的抽象化处理。只有通过现实、感性的对象,人才能展现自身的生命,从事现实、感性的社会活动,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成为现实的感性实践主体。实践主体具有创造性、智慧和情感,能够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实践。另一方面,这种内涵丰富的实践主体不是理论设定,而是随着历史逐步形成的,每个人都有自由发挥才能的机会,最终成为全面发展的个体。从自在的人到自为的人再到自在自为的人,从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到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再到人的解放,充分实现个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第二,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应当自由自主,数字劳动的正义和劳动的数字正义都反对劳动背离人的类本质而引起的异化状态。本应体现人的类本质特性的自由自觉的劳动活动,一旦被卷入资本逻辑主导的社会体系中,就不得不经历异化、奴役和剥削。在这样的逻辑下,个体的生命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被剥夺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四、结论

如何以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准确把握诸多社会问题的关键症结,辨明数字劳动异化的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这一议题催生了数字劳动的正义和劳动的数字正义这两种关于劳动正义的当代阐释和运思方式。其中,数字劳动的正义侧重于阐释数字劳动和资本对社会生产力的积极助推效应,具有超越既有社会现实困境的潜能,内蕴着驱动劳动解放的生产性力量,却忽略了数字劳动仍未脱离资本逻辑的支配,仍旧属于一种异化劳动形态;劳动的数字正义针对数字劳动异化状态,从技术伦理和外在规制视角提出了现实的规制策略和制度保障,却背离了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中劳动本质的立论原点,忽视了马克思对劳动是人的类本质的原初定义。

无论是数字劳动的正义,还是劳动的数字正义,最终都要回到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也就是说,二者始终只是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的不同解读向度。这就要求我们既不能只强调数字劳动的正义,也不能只追求劳动的数字正义,而要返回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本身,把握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因而,立足数字经济时代,要实现对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时代化阐释,就要针对数字劳动的正义强调“最大功利原则的正义”,以及劳动的数字正义侧重“作为公平的正义”所展现的各自优势,并进一步辩证融合,唯此才能廓清数字劳动异化新形态,助力实现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劳动解放目标。这也表明了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科学性与普遍性。虽然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不再是身处大工业资本主义时代的马克思所强调的有物质成果产出的传统劳动,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劳动正义思想同样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只有基于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我们才能全面分析和把握数字劳动的正义和劳动的数字正义所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发展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

参考文献

[ 1] 孙晨霞,施羽暇.近年来大数据技术前沿与热点研究———基于2 0 1 5—2 0 2 1年VO S v i e w e r相关文献的高频术语可视化分析[ J].中国科技术语, 2 0 2 3( 1) : 8 8 - 9 6.

[ 2] 李丽丽,余祥臻.数字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阐释力[ J].社会主义研究, 2 0 2 3( 1) : 3 2 - 3 8.

[ 3] 胡莹.论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 J].马克思主义研究, 2 0 2 0( 6) : 1 3 6 - 1 4 5.

[ 4] 翟绪权,夏鑫雨.数字经济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机制构成与实践路径[ 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0 2 4( 1) : 4 4 - 5 5, 1 6 8 - 1 6 9.

[ 5] 孙亮.从数字化生存批判到数字文明建设:一种研究范式的转换[ 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0 2 3( 1) : 6 8 - 7 6, 1 7 1.

[ 6] 孙晓鹤,付瑞红.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无产阶级的联合———基于马克思阶级理论的思考[ 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 0 2 3( 1) : 2 7 - 3 4 .

[ 7] 康翟.马克思主义总体性视域中的日常生活数字化批判[ J].哲学动态, 2 0 2 2( 9) : 1 3 - 2 1, 1 2 5 - 1 2 6.

[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 0 0 9: 3 0.

[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 0 0 9: 5 8 8.

[ 1 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 0 0 9.

[ 1 1] 冯哲.马克思劳动正义观:以“人的逻辑”超越“资本逻辑”[ J].大连干部学刊, 2 0 2 3( 9) : 2 7 - 3 2.

[ 1 2] 马克思. 1 8 4 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 2 0 0 0.

[ 1 3] 毛勒堂.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J].江汉论坛, 2 0 1 8( 2) : 2 4 - 3 0.

[ 1 4] 韩忠芸.数字劳动内涵探析[ J].经济研究导刊, 2 0 2 3( 2 3) : 9 - 1 1.

[ 1 5] 尹寒.数字劳动异化的实质、表现及其超越[ J].思想教育研究, 2 0 2 4( 2).

[ 1 6] 迈克尔·哈特,安东尼奥·奈格里.大同世界[M].王行坤,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0 1 6: 1 1 2.

[ 1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0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 9 9 5: 2 6 7.

[ 1 8] 赵林林.数字化时代的劳动与正义[ 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 0 2 0( 1).

[ 1 9] 张雷声.论资本逻辑[ J].新视野, 2 0 1 5( 2) : 1 4 - 2 0.

[ 2 0] 罗伯特·L.海尔布隆纳.资本主义的本质与逻辑[M].马林梅,译.北京:东方出版社, 2 0 1 3: 5 0.

[ 2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 0 0 9: 9 2 9.

[ 2 2] 史蒂芬·B.史密斯.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批判:语境中的权利[M].杨陈,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 0 2 0: 2 6 2.

[ 2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 0 0 9: 4 9 3.

[ 2 4] 白刚,谭艳玲.资本逻辑批判:从“产业资本”到“数字资本”[ J].学习与探索, 2 0 2 1( 6) : 1 9 - 2 5, 1 9 5.

[ 2 5] 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 J].中外法学, 2 0 1 8( 6) : 1 5 4 6 - 1 5 6 9.

[ 2 6] 王天玉.超越“劳动二分法”:平台用工法律调整的基本立场[ 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 0 2 0( 4) : 6 6 - 8 2.

[ 2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 0 0 9: 5 5 0 - 5 5 1.

[ 2 8] 陈士聪.论资本的“自否定”逻辑———从《逻辑学》到《资本论》[ J].理论月刊, 2 0 1 8( 5) : 1 0 - 1 5.

[ 2 9] 陈士聪.马克思是否“颠倒”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基于《资本论》的考察[ 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 2 0 1 8( 5) : 5 1 - 5 7.

(编辑:朱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