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动内蒙古参与构建并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2024-10-15 00:00:00薛阳胡丽娜
北方经济 2024年8期

摘 要:内蒙古参与构建并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着基础条件薄弱,基层政府财权、财力、事权、人权的权责不匹配,市场环境优化空间依然较大,符合区域比较优势特定产业、行业、领域提供精准服务有待加强等一系列挑战。本文从加快营造高水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确保各级政府财权、财力、事权、人权的权责匹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为符合区域比较优势的特定产业、行业、领域提供更加精准优质的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内蒙古 全国统一大市场 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内蒙古地域广袤,区域内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协调特征突出,后发优势较为显著,是中国经济最具发展潜力的区域之一。近年来,内蒙古通过深入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取得显著成效,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还应当看到,内蒙古地区人口密度和经济密度普遍较低,经济要素的集聚程度以及经济发展的活跃程度远低于东部发达地区,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的压力较大,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

一、内蒙古参与构建并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的挑战

(一)参与构建并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条件薄弱,营商环境仍需优化

长期以来,受自然、历史、区位、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内蒙古参与构建并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条件有待加强。不少地方对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理念的认识水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些盟市、旗县等仍然存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甚至出现市场主体由于做不到而“绕着走”现象,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一些领域存在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导致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寻租现象甚至滋生腐败。内蒙古产业结构中能源资源等传统经济业态占据重要地位,产业结构“偏重”的特征较明显,且经济外向型发展水平相对东部发达地区较低,一些产业行业部门的标准、规则与国际贸易标准、规则存在不一致、不对接等问题,不利于吸引优质区外资本以及外资,也不利于本地企业在全球市场上参与国际竞争。具体表现在个别领域项目审批办理手续流程繁琐且耗时仍然较长;一些基层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不能达到的“口头支票”等情况时有发生;基层政府财政压力大,拖欠企业债务负担较重、偿还周期过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健全,主动邀请企业代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意识不强、频次过少。这些问题的出现说到底还是政府服务意识不强,没有将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实质领会到位。还有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因随意给予“超国民待遇”、违规让利、以资源换项目、承诺固定回报等方式方法已被禁止,但新的有效模式、方式还没有完全成熟,导致不少地方出现了项目和资金的“双短缺”问题突出,长期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

(二)基层政府财权、财力、事权、人权的权责不匹配,一些下放的权力难以承接

近年来,内蒙古围绕简政放权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市场和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然而,随着相关改革的实施,内蒙古一些基层政府财权、财力、事权、人权的权责不匹配,一些下放的权力难以承接等改革深水区问题开始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权力下放的配套政策不健全,引发“权力下放接不住”;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个别环节出现监管“真空”;部分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对下放权力不熟悉造成“无所适从”。二是一些地方将事权下放,而“人权”“财权”却因为行政编制数额限制、财税制度改革滞后等原因却没有相应下放,造成部分县市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简政放权改革的实际效果。三是内蒙古地域广袤,各旗县的发展基础、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以及资源要素禀赋等千差万别,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特征十分明显,部分旗县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长期的县级财政收支矛盾累积,势必影响政府财政运行状况,致使不少旗县级政府财政“寅吃卯粮”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旗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主要在解决“保工资、保运转”上,“保民生、保建设”等支出已是“无米之炊”。加之国家实行的各类税收优惠和延迟纳税等政策的影响,在传统税基薄弱而新税基培育滞后等多重问题叠加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愈加凸显,财政收支矛盾短期内仍面临很大压力。

(三)市场体系不够健全,市场环境优化空间依然较大

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内蒙古地区市场体系、市场环境等显著优化,但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相关改革的成效仍是初步的,营商环境优化的潜力依然很大。主要存在以下突出矛盾和问题:行政许可事项消减的同时,大量登记、备案、认定、年审等事项依然繁杂,个别领域甚至有所增加,影响企业投资兴业和群众创业创新;市场监管不公、检查任性、执法不力、市场混乱等问题依然突出;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不够健全,优胜劣汰缺少规范;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信息公开透明度还不够;一些地方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准入不准营”的情况依然存在;一些地方为应对减税降费造成的财政收支矛盾,靠不合理收费拉动非税收入出现非正常增长,冲抵了减税降费改革的成效。实践证明,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是检验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状况的重要“试金石”和“风向标”。当前,内蒙古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着来自于各类“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以及市场“冰山”、融资“高山”和转型“火山”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比较严重。

(四)针对符合区域比较优势特定产业、行业、领域,提供精准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有待加强

内蒙古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后发区域和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实施乡村振兴、维护民族团结等任务繁重,一些基层干部在落实上级政策时存在只顾眼前短期利益或回报的问题,甚至存在交差、应付等错误心态,为区域内比较优势强的特定产业、行业、领域提供精准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不强。如,落实政策不明确、不具体,实施效果较差,甚至存在资源浪费;个别干部存在懒政思想,提供“精准”服务流于形式;信息公开不及时,监督机制存在漏洞;一些单位或部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中小微企业是内蒙古民营经济的主力军,解决了大量的就业并贡献了相对规模的财政收入。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困扰内蒙古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内蒙古参与构建并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深刻领会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战略意义,加快营造高水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一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好优化营商的环境的各项体制性、制度性安排,充分发挥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潜力。二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环境、两个大局,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通过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重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三要因地制宜,通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破除各项不合理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四要结合内蒙古实际,有针对性地塑造既符合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要求,又能体现内蒙古发展基础、发展阶段、经济结构特点和需要的改革举措,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五要立足内蒙古实际,进一步整合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法规体系,坚持“开门立规”,政策措施的出台过程广泛征求包括企业家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透明度,不断强化高质量制度供给。六要抓住政治生态修复之机加紧修复经济发展生态,不遗余力打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七要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一方面,充分考虑不同盟市、不同旗县、不同部门以及不同服务对象的实际,坚持不搞“一刀切”,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现场与窗口相结合;另一方面,加大各类政府服务数据、信息的资源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进一步减少重复性报备或审批,实现同类事项一次性办结。

(二)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确保各级政府财权、财力、事权、人权的权责匹配

简政放权的核心要义就是以减少各类繁琐且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为抓手,将不应由政府管理的有关事项还给各类市场主体或个人,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压缩政府对资源要素的直接分配,降低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调控,为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创造条件。通过前期的改革实践,内蒙古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显著降低,今后应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一要对标市场决定资源要素配置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整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要针对部分地区或部门采取的以备案、登记、认证等变相保留审批、明放实操等“换汤不换药”行为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各类简政放权改革实践不变形、不走样。三要结合内蒙古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积极探索与内蒙古各级政府辖区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人权、事权、财权、财力等管理权限配套方式,推进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四要破解内蒙古建设管理任务重、财力不足等现实问题,根据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下放事权,从人口和经济规模、承担社会管理事务的实际出发,确保各级政府财权、财力、事权、人权的权责匹配。五要以权力清单制度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基本职能,建立适应内蒙古发展需求的“小政府、大服务”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让各级政府的要素配置与经济规模相匹配,管理力量与城镇规模相匹配,执法权限与管理需求相匹配,生活品质与居民需求相匹配。

(三)不断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优化市场法治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

一要立足市场发育滞后、经济活跃程度相对不高的实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许可,终结非行政许可性审批,将本地市场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框架。二要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稳定器”的作用,进一步夯实“六稳”“六保”的基础,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向好,尊重市场规律,完善淘汰企业退出机制。三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四要不断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外部投资的吸引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五要将“放管服”改革与减税降费协同推进,着重做好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普惠性政策制度设计,集中做好涉及中小微企收费和降低融资、用能、上网、物流等成本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六要全面推行符合内蒙古自身需要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前期试点和借鉴兄弟省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或合并部分清单事项,坚决破除各种可能的歧视性、隐藏性等限制,维护市场公平性和可预期性。同时,将不在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交给市场自发运行,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大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19J70zmhyVIawW0qAtNxVC1zuGc/YzOtHqrQSa8Wutw=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公平进入市场领域,积极培育更大发展空间。

(四)为符合区域比较优势的特定产业、行业、领域,提供更加精准优质的公共服务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政府宏观调控要精准发力。让符合内蒙古比较优势的产业、行业、领域真正转变为内蒙古的发展优势。近年来,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带动全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覆盖的水平和质量都有显著改善。但是同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内蒙古仍然缺少各类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提供精准优质公共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做到“靶向定位”、“精准施策”,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疏通各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中梗阻”问题。

一要明确各级党政干部主体责任,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坚决杜绝“晋升锦标赛”导致的各类只顾眼前,不管长远的“短视”行为。二要确保政策导向的长期性、连续性,从根本上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见客下单”等乱作为、不作为问题,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号召力。三要结合内蒙古实际,在关乎民生的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灵活采用“PPP”等模式,突破财力限制,扩大融资渠道,以有限的财力带动更多的优质民营资本加入到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去,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四要鼓励各类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并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尤其是支持社会组织进入群众生产生活性服务领域,作为政府和市场的有效补充共同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管理与服务。

参考文献:

[1]牛新星,王维平.论乡村振兴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良性互动[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1(02):37-44.

[2]刘志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的探索性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03):32-41.

[3]孙钊安,陈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下提升内蒙古科技创新水平的途径[J].产业创新研究,2023(09):46-48.

[4]杜勇峰.抓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机遇,以四项“好”举措为抓手,加快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J].北方经济,2022(05):18-20.

(作者单位:1.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

责任编辑: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