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网络主播是一个社会影响力、舆论号召力、行为示范力均十分强大的新兴职业群体。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网络主播的全部案件文书分析发现,涉案网络主播存在女性化程度高、年龄轻、文化低、违法犯罪率相对较高等特点。刑事案件涉案主播近七成从事诈骗、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非刑事案件涉案主播近八成涉及商务劳务、经济债务、打赏赠与等纠纷。文章认为有必要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影响力大的主播职业准入制度,以及建立劣迹主播黑名单,对影响恶劣的主播实施禁业制度等措施,以此加强对网络主播职业管理,优化网络主播职业生态。
【关键词】法律纠纷 主播 职业生态
网络主播,在一些人眼中几乎是一个光鲜亮丽的代名词。当主播,做网红,也是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羡慕,甚至梦寐以求的职业。但一些网络主播在耀眼的光环之下却是不堪一顾的暗黑现实。一些网络主播的表里恰似“一袭华丽的袍子,里面爬满了虱子”。
一、样本获取及其基本情况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由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公开要求于2013年7月1日开通的,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的网站。“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1]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全国各地涉及不同职业人群的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等各种案件,有关主播的相关刑事、民事等违法、纠纷各种案件自然也包含其中。
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引擎,对案件当事人包含“主播”的裁判文书进行全网搜索,截至2023年4月15日,涉及主播的裁判文书共有381篇(件)。经人工统计、比对,去除重复发布,以及一二审当事人为同一人等可能导致的重复统计信息后发现,共有339名主播因涉及各种刑事、民事等裁判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经过人工对相关信息进行编码、统计分析后发现,刑事案件与法律纠纷中的主播职业生态,呈现诸多值得关注的“暗”点。
二、主播素描:女性化、年龄轻、文化低、违法犯罪率较高
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的兴起催生了新的互联网业态,主播也成为一种新兴职业或新的就业形态。由于主播这一职业形态从表面上看,就业门槛相对较低,这一新兴职业由此吸引了大批年轻化、教育程度不高、冀望以颜值和运气争相来互联网“淘金”的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主播的审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涉案的主播存在女性化、年轻化、文化程度低和违法犯罪率相对较高等特点。
(一)涉案主播超过六成为女性,网络主播职业存在更多诱发女性法律纠纷或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涉及主播的审判文书来看,公开涉案人员性别的女性有217人、男性有111人,未公布性别的11人。公开性别涉案人员中,女性占66%、男性占34%,女性明显高于男性。
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各类主播,以才艺展示、网络表演等为主要手段取悦粉丝,女性具有天然的职业优势。女性从业者整体比例高于男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网络主播中女性占多数,占比59.9%,未婚比例为67.6%。平均年龄27.7岁,‘90后’占比最高,为69.1%。”[2]其中也显示女性从业者明显高于男性。但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涉案主播的性别比例来看,涉案女性主播比例仍然高于实际主播从业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主播职业存在诱发女性更高涉案纠纷或违法犯罪倾向。
(二)受教育程度低,超七成涉案主播未受过大学教育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案文书中公布主播受教育程度的有187人,其余152人未公布受教育程度。从公布的受教育程度来看,主播受过大学以上教育的仅占26%,其中,受过大学含大学肄业教育的占8%,受过大学专科含专科肄业的占18%。主播学历为大学以下的占74%。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比最高,占到40%;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29%;小学含肄业的占5%。
由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新业态新就业青年群体调查数据显示:网络主播中受过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的占42.6%,受过大学专科教育的占25.7%,受过高中、中专或职高教育的占21.1%,受过初中教育的占8.4%,受过小学及以下教育的占2.2%。[3]从中可以看出,这份调查数据中网络主播受过大学以上教育的高达68.3%,远高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案主播受过大学教育的仅占25%的人员比例。
虽然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这份调查报告主要针对18-45岁的职业群体,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涉案网红主播涵盖所有年龄段的职业群体,但是,两者受过大学教育人员比例相差40多个百分点。这也能充分说明涉案主播文化程度较低的问题。
(三)六成涉案主播涉嫌违法犯罪,涉刑事案件比例远超社会整体水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审判文书中,涉案主播涉嫌违法犯罪的有194人,占57%;未涉嫌违法犯罪,仅仅因为民事商事等纠纷而涉案的有145人,占43%。
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2年五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 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583.3万件,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472.3万件。[4]从这个数据可以推算出,2018年至2022年五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仅占刑事、民事案件总和的7.7%。而主播涉及的刑事案件的占其涉及的刑事、民事案件总和的比例,超过一半以上,占57%。这个比例远远高出社会整体涉刑事案件的比例。这说明主播职业诱发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大于整体社会平均水平。
(四)涉案主播呈现年轻化,网络主播发生违法犯罪和法律纠纷的平均年龄低于社会职业整体水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审判文书中,公开涉案的主播出生年度的有323人,另有16人未公开出生年度。涉案主播中出生年度最晚的出生于2005年,出生年度最早的为1969年;平均出生年度为1993年。涉及主播案件均发生于2015年后,大部分案件审判年度在2020年前后,涉案主播在案件审判期间年龄只有26.9岁左右,年龄最小的只有17岁。呈现年轻化倾向。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公布的网络主播“平均年龄27.7岁”[5]的调查数据相比,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涉案主播平均年龄只有26.9岁。涉案主播的年龄低于调查群体的社会平均水平。由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主要针对45岁以下的职业群体,也就是说样本总体的年龄水平本身就低于社会职业整体水平,而涉案主播的年龄尚且低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调查结果的平均水平。这说明涉案主播出现违法犯罪和法律纠纷的平均年龄,要远低于社会职业群体的平均水平。换句话说,网络主播比社会整体职业人群出现违法犯罪和法律纠纷的年龄要低。
三、“罪”:近七成涉案主播从事诈骗、涉黄赌毒犯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审理文书中,涉及主播违法犯罪的案件有200起,有的主播身兼多起。主播涉及诈骗犯罪的有90件,占到案件总数的45%。涉及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介绍、组织卖淫罪的有29件,占14%。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6件,占3%。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有14件,占7%。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有 9件,占4%。涉及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的有 5件,占3%。涉及盗窃罪、抢劫罪的有21件,占11%。涉及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有 12件,占6%。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出境入境等违法犯罪的有14件,占7%。
涉案主播中从事诈骗,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组织淫秽表演,介绍、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的有138件,占到违法犯罪案件总量的69%。
(一)诈骗是一些主播和“榜一大哥”之间最常见剧情
诈骗罪是主播比较“热衷”,也是比较擅长的犯罪形式。194名涉及刑事案件的主播中,有90人涉嫌从事网络或现实诈骗犯罪。
首先是虚构身份,以婚恋交友、约会见面为诱饵,骗取异性充值打赏刷礼物,是主播网络诈骗最常见的“套路”。年仅20岁的主播王X(女)(案例库87号)在网络直播平台“缤纷”“麦芽”上开展“美女主播”直播业务,利用虚假包装的“大学毕业后刚参加工作的公司白领‘菲菲’”的身份,在微信、探探等社交软件注册信息,从社交网站筛选年轻男士作为目标客户,以与对方发展男女朋友、暧昧聊天、见面、约会等为诱饵,骗取目标客户进入“菲菲”主播直播间,诱骗客户花钱充值刷礼物,共骗取受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52276元为其刷礼物。
网络主播崔XX(女)(案例库115号)、聂XX(女)(案例库116号)在“觅语”直播平台从事网络主播时与受害人结识并互加为微信好友,后虚构姓名,隐瞒真实年龄及已婚事实,以处男女朋友为由,骗受害人通过微信向其多次转账。
徐州XX有限公司主播张X(女)(案例库120号)、涂X(女)(案例库121号)等,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与其他主播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主播、业务员等再从中分成得利。
其次是利用粉丝对主播的信任,虚构投资理财等方式诈骗钱财。网络主播周XX(女)(案例库35号)谎称其有高利率的投资理财产品,取得被害人李某信任后,以投资理财产品和升级平台会员等级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68000元。
部分主播不满足于线上诈骗,还利用自己信息技术优势将诈骗延伸到线下。成都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杨X(男)(案例库83号),以购买香烟为名,伪造微信付款成功的界面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二)卖淫贩黄是一些主播“投入少见效快”的“流量变现”方式
诈骗和卖淫贩黄虽然都是以色谋利,但是诈骗与卖淫贩黄相比,毕竟是个“技术活儿”,而卖淫贩黄算是一项“投入少见效快”的“流量变现”方式。
网络平台主播庚XX(女)(案例库46号),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用手机在“172”“小可爱”“咪哒”3个网络直播平台与异性观众进行视频聊天,选择部分刷礼物较多的用户,建立QQ群向观众发布淫秽视频,根据粉丝要求通过QQ或微信进行“一对一”收费裸聊,甚至出卖本人穿过的内衣牟利。
网络主播李X(女)(案例库271号)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第一坊”“蜜桃儿”等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歌舞直播表演和淫秽直播表演,网络看客通过直播平台向其赠送虚拟礼物“钻石”,根据网络看客赠送虚拟礼物的多少,决定向该网络看客开放不同观看权限,赠满888钻石(相当于88.8元人民币)时,向该网络看客开放观看其淫秽直播表演的权限。
(三)部分主播犯罪行为恶劣,有的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网络主播张X(男)(案例库166号),以购买被害人 “LV”品牌背包为由,将被害人约至其住处,通过打耳光和语言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将支付宝内的52000元钱转走,并将“LV”包抢走。
网络主播郝XX(女)(案例库215号)以要教训被害人为由,将被害人约到某停车场后,将被害人带入旁边小树林,对其采取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从被害人身上搜出电动车钥匙1把,抢走被害人电动车1辆。
成都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杨X(男)(案例库83号),不仅以购买香烟为名,伪造微信付款成功的界面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嫌犯诈骗被刑事拘留,此前还曾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九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网络主播薛X(男)(案例库162号),3次犯盗窃罪。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到旅顺口区长春街108号被害人辛某的乐哈哈超市,用撬棍撬开超市卷帘门,进入超市内盗窃各种香烟98条,现金1400余元;携带撬棍、编织袋等作案工具来到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农贸市场50号被害人张某的聚圆商店,用撬棍撬开卷帘门,进入超市内盗窃各种香烟共计100条、飞天茅台酒2瓶、茅台国宾酒1瓶以及现金2700余元。
四、“罚”:近八成涉案主播涉及商务劳务、经济债务、打赏赠与纠纷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非刑事案件中,主播涉及服务劳务签约合同、劳动争议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有62起,占总民事、商事等非刑事案件数的42%。涉及民间借贷、债务清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有38起,占26%。涉及网络恋爱打赏赠与、与已婚人员恋爱同居期间经济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的有13起,占9%。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有 5起,占3%。涉及侵犯著作权、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的有 10起,占7%。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有5起,占3%。涉及医疗责任、人身伤害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包括挑逗骚扰他人女友被打、被抢劫案受害的案件有7 起,占5%。其他涉及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纠纷、业主共有权纠纷的有7起,占5%。
非刑事案件中,网络主播涉及服务劳务合同、劳务报酬、民间借贷、财产债务、打赏赠与、不当得利等纠纷的有113件,占非刑事案件总数的77%。
145位未涉及刑事案件的主播,共涉及147起民事、商事等非刑事案件(少数人涉及两起纠纷)。其中,涉及最多的民事、商事纠纷是因为签约主播劳务、提供主播表演、带货服务、代理品牌宣传等而产生的劳务、服务等纠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主播涉及此类民商事纠纷共有62起,占到主播非刑事案件总量的四成以上。
(一)游走在“诈骗”与“恋爱”之间灰色地带上的打赏赠与、不当得利纠纷
打赏赠与、不当得利纠纷虽然数量看似不多,只有13起,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涉案主播总量的3.8%,占主播涉民事、商事等非刑事案件的9%。但是,此类打赏赠与、不当得利纠纷很多却是网络诈骗案的“漏网之鱼”,是游走在违法犯罪和违反伦理公德之间灰色地带的诈骗“衍生品”。
原因在于很多打赏赠与、不当得利纠纷都是以网络恋爱、暗示暧昧,甚至现实同居为幌子,最终实现以色谋利的最终目的。其中,一部分已婚或者现实中已经有明确婚恋对象的主播,却在网上和现实中与粉丝“恋爱”、同居,以此换取打赏、钱财的行为,按照现有法律,属于诈骗行为。而另一部分尚没有明确现实婚恋关系,无论是在网上,还是现实中再与粉丝、“榜一大哥”怎么调情暧昧,称夫道妻,或者直接奔现同居,以此换取打赏、礼物、现金,均很难认定为诈骗,只能以婚恋纠纷、不当得利论处。
网络主播陈XX(女)(案例库260号),隐瞒其已经恋爱的事实,接受粉丝为追求自己的赠与或主动向粉丝索要钱款。粉丝李XX与主播陈XX于2017年通过网络直播结识,单身的李XX深深地喜欢上了被告,被告告知李XX自己单身也没有男朋友,李XX遂向被告表白并追求陈XX,陈XX也答应与李XX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然而陈XX在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以“恋爱”名义向李XX索要巨额财物,仅李XX直接转账部分为100233.17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06元)。但法院仅认定主播陈XX“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构成不当得利”。
有的利用情感欺骗换取粉丝打赏行为,因为缺少相关证据甚至只能进行道义谴责。XX视界公司网络主播张X(女)(案例库105号)多次通过暧昧、撒娇等方式与粉丝赵X聊天,并以提升人气为由要求赵X通过抖音平台在其直播时打赏抖币,并承诺私下退还原告直播打赏的金额。赵X通过抖音直播充值的方式向张X打赏,共计45452元。张X还多次私下通过微信以自己骨折、奶奶生病住院等理由向粉丝赵X借款,粉丝赵X还多次为张X网购食品、衣服。后赵X屡次向张X催要欠款,张X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还款。赵X以主播欺骗感情方式从而达到让其打赏的目的为由,诉至法院。但法院仅对张X“作为网络主播,利用双方特定关系和原告的情感卷入要求其帮忙打赏、向其借钱,与诚信经营、劳动致富等主流价值观不符”,进行道义谴责。对粉丝赵X进行“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恋爱观”,切勿认为“打赏即可获得与主播进一步发展机会”的婚恋观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打赏赠与、不当得利纠纷,受伤的并不总是粉丝和“榜一大哥”,一些主播也成了受害者。在一些女主播以交友恋爱、虚构PK等方式将粉丝、“榜一大哥”作为狩猎对象,诱骗被害人充值打赏,骗钱骗物、以色谋财的同时,一些“榜一大哥”也将捕获的目标瞄上了年轻貌美的女主播,上演一出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狗血反转剧情。主播尹XX(女)(案例库36号)在“榜一大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确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期间,“榜一大哥”多次向女主播转款。虽然构成事实赠与关系,但由于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故法院裁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受赠款项40300元。
(二)主播涉及服务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成非刑事纠纷的“主旋律”
一些网络主播初入社会,缺少签约商业和劳务合同的社会经验,往往因为草率签约承担较高,甚至超出自己能力的违约责任。另有一些主播缺少契约精神和守约意识,遇到更好的发展机会,置签下的条约不管不顾,草草转会,给原来的签约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自己也因为违约付出了高达数十、上百万元的违约代价。
网络主播韦XX(女)(案例库112号),签约湖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规定韦XX“每个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6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7小时”。如韦XX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承担前期培训费及包装推广扶持费用,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后韦XX因怀孕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协议,被酌情判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主播蒋XX(女)(案例库153号),2019年6月进入济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网络娱乐直播的主播。公司未按实际数额发放2019年8月份至2020年底的工资。经蒋XX多次索要工资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打下欠条,欠条到期后公司仍未能结清工资,共拖欠工资105000元。
五、结语与建议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主播的案件可以看出,当前涉案的主播群体存在着女性化、年轻化,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低,违法犯罪率相对较高等诸多问题。有些主播甚至从事卖淫、抢劫、贩毒、吸毒、赌博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有的甚至不止一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主播利用粉丝对网红主播的爱慕和信任,利用自身对网络运营和信息技术的熟悉,从事危害社会行为的同时,一些主播也成了一些别有用心的、贪图主播财色人员的围猎对象。一些主播因为年纪较轻,缺少社会经验,在签约主播公司、从事网络服务、商务等活动中,没有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进行合理的考量,从而出现这样那样的劳务、服务、商务等纠纷,甚至被拖欠劳动报酬,被追诉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的违约金。
主播是一个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力的群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具有较强的价值引领和示范作用。在主播职业生态出现这样那样问题的情况下,如何优化其职业生态,成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治理好主播职业生态,防范主播在利用网络进行危害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网络影响力误导公众,从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活动,除了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约束,加强平台审核把关,加强网上举报监督,加强公众媒介素养等传统手段,对一些粉丝数量多、网络影响力大的主播进行职业准入,实行劣迹主播黑名单制度等,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一)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影响力大的主播职业准入制度
国家对传统媒体管理采取的既管理媒体,也通过培训、考核、职业资格和职称晋升等方式,同时管理到人的双重管理方式。但是,对于网络与新媒体主要采取直接管理网站、平台,也就是管理到媒体的相对单一的管理办法。原因在于网络与新媒体从业人员总量大、人员杂、流动快,职业身份转换频繁,很难精确到人管理。主播群体管理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由于主播职业群体数量庞大,专、兼职人员职业稳定性低、流动性大,很难像传统媒体那样对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责任和素养。这给主播职业群体的管理带来新的难题。
尽管采取传统媒体管理到人的方式来管理整个主播群体存在很大难度,也没必要对所有专、兼职主播人员都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但是要想破解主播群体有效管理这个难题,仍然有必要借鉴在实践中已经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传统媒体管理到人的管理模式。解决办法是对主播人员根据传播内容的社会价值大小、与意识形态关联紧密程度、粉丝数量多少、舆论影响力大小等指标,对主播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对主播群体的分级、分类,选择那些粉丝量大、影响力大、内容意识形态属性强的主播,对其进行定期职业培训、考核、职业资格准入与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人员管理,以此来提高主播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守法意识和社会价值观水平。
(二)建立劣迹主播黑名单,对影响恶劣的主播实施禁业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新媒体中“审丑文化”出现了一定市场。直播卖惨、恶搞、低俗、庸俗、媚俗、炫富等不良现象受到一些粉丝追捧,也成了主播借以收割流量的秘笈宝典。甚至出现了以“刑满释放人员”为噱头Lykfav2Maia4b9NBgoKkkQ==来吸引粉丝关注,以及炫耀服刑经历,美化服刑生活的现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主播的司法文书中,也有很多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主播职业,甚至有的主播不止一次触犯刑律,受到过多次刑事处罚,但仍然能够从事游戏主播、娱乐主播、带货主播等主播职业。有的还继续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诈骗、传播淫秽视频、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从事网络主播职业,国家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仅仅通过网络平台删除相关内容,关闭相关账号的办法进行管理。如今年1月份,中央网信办在开展为期1个月的网络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中,就直接关闭了222个炫耀服刑经历、美化服刑生活的违规账号,“清理违规内容3345条,下架相关话题207个”。[6]
对于是否应该严格禁止受到刑事处罚人员从事网络主播职业,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一些人认为尽管有过刑事犯罪经历,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在回归社会之后,也需要有一个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才能够更好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但是,主播职业有着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性,对于社会公众价值导向和行为示范,特别是大量青少年粉丝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行为,有着较大的影响。如果让一些有着犯罪经历和其他劣迹的主播继续在网上“励志”“愚乐”“卖惨”,以其服刑经历和违法违规经历吸引粉丝,并受到粉丝追捧,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维护网络健康,促进社会文明的角度来看,可以将一些违法、违规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主播纳入黑名单,以此限制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从事网络主播活动。对于一些有过严重危害社会不良行为、影响恶劣的主播可以终身禁止从事网络主播职业。
主播职业群体总体数量庞大,人员结构复杂,素质参差不齐,但其社会影响力、舆论号召力、行为示范力均十分强大。有必要引起足够重视,通过加强法律、伦理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对主播群体的管理水平,引导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群体增强责任意识,发挥好主动性、积极性,生产出更多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产品,创造更多社会文化价值,更好地回报社会、造福社会。
【本文为中央社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课题“网络主播青年群体的政治态度与引领导向研究”(项目编号:ZK20230289),浙江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3256004-Y)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罗书臻. 中国裁判文书网总访问量突破百亿[EB/OL]. (2017-08-24).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7042.html.
[2][5]朱迪,崔岩,高文珺等.中国新业态与新就业青年调查报告[A].李培林,陈光金,王春光.2022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204.
[3]朱迪.新业态青年发展状况与价值诉求调查[J].人民论坛,2022(08):18-23.
[4]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EB/OL].(2023-03-15).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3/id/5868576.shtml.
[6]央视新闻客户端.借“刑满释放”博取流量,222个账号被处置[EB/OL].(2023-01-2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5785274453408094&wfr=spider&for=pc.
作者简介:陆高峰,浙江理工大学史量才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陆玥,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20级新闻学博士研究生
编辑:王洪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