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员工请病假考研,薪酬得退

2024-09-29 00:00:00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24年9期
关键词:沈先生基本工资病假

员工“抑郁”请病假,单位体恤发高薪

沈先生是一名具有电气技术专业背景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采购工程师。工作10年后,某科技公司与沈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沈先生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失眠。自此,沈先生连续向某科技公司提交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休病假时间长达17个月。之后,沈先生才回某科技公司继续上班。

某科技公司之所以批准沈先生长期休病假,是因为某科技公司认为根据沈先生的工龄和司龄,沈先生最多可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故对沈先生休病假一直秉承比较宽容、体恤的态度,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没有对沈先生予以明显区别对待。在沈先生休病假期间,某科技公司向沈先生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合计金额有近40万元;其中,仅基本工资一项,月均发放金额就达2万余元。

考研隐情浮水面,高分考取研究生

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偶然得知,沈先生在休病假期间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并在该校持续就读。发现此事后,某科技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人事经理专门找沈先生进行谈话,告知沈先生其休病假期间隐瞒公司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要求沈先生对此进行解释、说明。沈先生则表示,对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无奈之下,某科技公司对沈先生的考研、就读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查发现:沈先生在2020年10月报名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考试,并于2020年12月参加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之后,沈先生以近420分的笔试成绩进入面试,并通过了复试被录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沈先生连续在北京某著名高校学习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的课程。

另外,某科技公司经过审查沈先生在休病假期间向其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的内容后发现,沈先生在就诊过程中多次向医生自述不能坚持工作,其在考试前夕的诊断证明中所载的病情为“烦躁较前好转,能够看电视,半夜醒,醒后难以入眠,丙戊酸钠缓释片未规律服用”,且沈先生在北京某著名高校连续学习期间还存在自行增加药物或者停药、拒绝相关化验检查等未按医嘱进行治疗的行为。

单位多方调查,休病假是否为考研

为确认沈先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入学持续就读的行为与其申请休病假的目的是否相符,某科技公司对二者的关联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查询、咨询。

某科技公司通过检索既往的一些抑郁症患者的病案发现,“医生一般是鼓励抑郁症患者上班的”。另外,某科技公司通过咨询沈先生就读的北京某著名高校的老师得知,“研究生备考对于考生的身体和心理要求比较高,而且该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录取率不足10%,对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且患有对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抑郁症的患者而言,研究生备考将会给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负担”“上学不是治疗疾病的方式,患者应前往医院进行正规治疗,上学只会进一步给患者带来压力”此外,该高校也没有通过学习心理学进行抑郁症治疗的先例,只有学生因患有抑郁症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先例。

通过上述查询、咨询,某科技公司认为,沈先生能够进行高强度的备考、学习,却请病假不进行强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沈先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为了治疗和休养,即沈先生休病假期间的行为与其请假事由和目的并不相符。另外,沈先生事前向某科技公司隐瞒相应情况、事后拒不对此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也足以说明沈先生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最终,某科技公司认为,沈先生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违纪员工被开除,无补偿还得退高薪

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向沈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沈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某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某科技公司也对沈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沈先生退还休病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对沈先生和某科技公司各自提出的相应仲裁请求,均未予以支持。沈先生和某科技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沈先生表示:“经过医生建议及本人多方咨询,认为学习心理学对本人的病情治疗有好处,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选择考取心理学研究生,并未过于追求考取研究生的结果,本人病假期间一直按医嘱正常服药治疗”“本人学习能力异于常人”“专业课备考是每天自然醒之后就看看书,转移注意力,英语备考只是在网上看了看题型,政治备考只是在B站上看了看免费的名师讲题,考前买了一套名师模拟押题卷,背了背时事政治”。

某科技公司则认为,研究生备考对于考生的身体和心理要求比较高,沈先生本身属于跨专业备考,其在能够进行高强度备考和学习的情况下却无法进行日常工作,明显缺乏合理性。沈先生作为其公司员工,其病休期间应当接受公司管理,从事与病休相关的活动,病休之外的考研行为应当向公司披露,并征得公司的同意。沈先生的不诚信行为已经对其公司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沈先生在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后的病休期间,某科技公司有义务为沈先生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但沈先生亦应遵医嘱并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安排自己在病假期间的行为,亦需接受某科技公司的合理监督、管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科技公司认定沈先生的相应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据此与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沈先生关于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还判决沈先生将高于北京市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已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返还给某科技公司,返还金额36万余元。

沈先生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沈先生与某科技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沈先生向某科技公司返还超额薪酬近20万元。

摘编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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