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 筮、 筭” 关系再考

2024-09-26 00:00尤志鹏
今古文创 2024年34期

【摘要】“策、筮、筭”均有“算筹”义,但三者的关系较为复杂,前人研究存在疏漏。如王国维的《简牍检署考》在论及“策、筮、筭”之间的关系时认为“策、筮、筭”实为一物,均为简策,并从形制、字形、文献用例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但囿于出土材料和语言学理论的限制,其论证过程存在三个问题,即“策”的引申义与假借义混淆、未区分字与词和“筮”字的字形分析有误。从字形、文献用例、出土材料等方面来看,“策”在表示“简策”义时是假借义,与“筮、筭”并没有联系。表示“算筹”义的“策、筮、筭”中,“筮”最早出现,其次是“策”,最晚是“筭”。

【关键词】《简牍检署考》;策;筮;筭;算筹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34-0133-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34.039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词汇史视角下的秦汉简牍官文书词汇研究”(项目编号:20BYY134)。

一、引言

“策、筮、筭”三词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均有算筹义,但三者的关系较为复杂。前人也对“策、筮、筭”三者的关系有所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是王国维在《简牍检署考》中的论述。《简牍检署考》是王国维的一部关于简牍制度的名作,对简牍制度做了系统整理。此文在第四段中论及了策、筮、筭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筭)为策之一种”;第二,“古筭字往往作筴,筴者,策之别字也”;第三,“古者筮亦用筭以代蓍……筮字从竹,亦当由此”,“愚意此字(筮)或竟从筴,而《周礼》之簭,小篆之 均非其本字”。[1]27-35此后少有文章对“策、筮、筭”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研究,更多的是论述其中两者的关系,或者是在论述其他观点涉及了策、筮或筭。涂白奎认为由于筮法趋向繁杂,占筮工具的材料由玉转为竹、草,因此表示玉占的“巫”冠以竹字而成为“筮”。[2]马明宗认为“筭”字的构件“王”与“筮”字的构件“巫”为象形,与算筹交错的形状相似。[3]李旭冉、于沁可认为“蓍”是“筮”的通假字,义为竹制筹策。[4]以上文章主要是从筮占角度出发,认为“筮”的本义与算筹有关,但并没有考证“策、筮、筭”之间的关系。而辞书对“策、筮、筭”的释义是分条列项式的,义项与义项、词与词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如《汉语大字典》对“策”的解释是“马鞭”“古时用于计算的小筹”“简策”[5]3160,对“筮”的解释是“用蓍草做成的占卜用具”[5]3169,对“筭”的解释是“古代用以计算的筹码”[5]3170,从辞书的释义中难以看出“策、筮、筭”之间的关系。本文就王国维的观点,对“策、筮、筭”之间的关系再作考辩。

二、筭并非是策的一种

要想知道筭是否是策的一种,必须先知道“筭”和“策”各自的意义。“策”的意义较多,这里只选取与本文有关的意义。“策”的本义为马箠。《说文解字·竹部》:“马箠也。从竹,朿声。”[6]98“策”也指用于计数的小筹。《说文解字注·竹部》:“策犹筹,筹犹筭。”[7]196《老子·道经》:“善计,不用筹策。”[8]69“策”作“简册”之义时,并非由策的本义或引申义引申而来,而是假借为“册”。“策、册”上古均为初母锡部[9]22,上古音相同,语音上符合通假的条件。文献中也常有“策”借为“册”的用例。如《礼记·曲礼上》:“先生书策。”孔颖达疏:“策,篇简也。”[10]1239-1240筭的意义比较简单,指用以计数的算筹。《说文解字·竹部》:“长六寸。计历数者。”[6]98《礼记·投壶》:“筭长尺二寸。”郑玄注:“筭长尺有握。”[10]1666

从“策”和“筭”的意义上来看,二者只在算筹义上有关联。但是,王国维在第四段之前讨论的是简册的制度,后文讨论的也是有关简册的问题,所以“(筭)则为策之一种”中所说的“策”指的是简册。而“策”的“算筹”义是引申义,“简册”义是假借义,二者不能混同。因此,并不能说筭是作为简册的策的一种,王国维先生将“策”的引申义与假借义混同了,得出了第一个观点。

王国维证明“(筭)为策之一种”的一条论据是,“古者史官,一名作册……故册祝、册命,及国之典册,史实掌之。而《大射礼》实筭、释筭亦太史之事。明策之与筭,非异物也”。但根据《通典·职官八》所载,西周、春秋时,太史既掌管编写史书、文书相关的工作,又掌管天文历法和国家典籍。[11]1465而《说文解字》认为“筭”的本义是“计历数者”,也就是计算天文历法所用的算筹,正与太史兼管的天文历法相合。所以策和筭都应归太史掌管,不能由此推断出“策之与筭,非异物也”。

从出土实物方面也可以知道筭并非是策的一种。河北平山县中山王墓出土了两批算筹,其中中山成公陪葬墓出土了45根细长圆棍状兽骨算筹[12]101,中山王舋墓出土了7根长条形的玉算筹。[13]231陕西岐山县凤雏村西周早期大型宫室两个窖穴出土了959枚圆柱形角质算筹,一般长度在1.3—2.5厘米之间,其中一部分一端呈圆锥形,一部分两端均呈圆锥形。[14]广州北部象岗山上的第二代南越王墓出土了一组细长条状象牙算筹,总数约200支,残长12-13厘米。[15]140安徽霍山县西汉前期木椁墓出土了47根竹签状竹算筹,长15.5厘米。[16]江苏东阳小云山汉墓出土约20根长条状银算筹,残长14-18厘米不等。[17]湖北江陵王家台秦墓出土了60支细长圆柱形骨-竹算筹,长62.5厘米,一端为骨制,另一端为竹制,竹制一端均用丝线缠绕,外涂红漆。[18]江苏徐州东甸子西汉墓出土了一组圆柱状铁算筹,上面均缠有丝织品。[19]江苏徐州后山西汉墓出土了一组细长条状锡算筹,截面呈长方形,长20厘米。①[20]

这些算筹的制作材料十分丰富,包括玉、角、竹、木、骨、银、铁、锡、象牙等等,甚至有骨竹合制。而简册义的策的制作材料只有竹和木,材料类别上远少于算筹。算筹的形状主要有长条形、圆柱形、方形等。简册义的策是编连起来的简,算筹则是单只不编连(编连起来也难以用来计数)。即使策是作为简牍的泛称,也只有长条薄片形和方形,与各种形状的算筹的差别都比较大。

从长度上来看,上文列举的算筹最短为1.3厘米,最长为62.5厘米,长度跨度很大,与《简牍检署考》中“筭长六寸”的观点不相符。从功用上来看,策主要是用于书写记录,而出土的算筹上均无文字的痕迹。这主要是受到了材料和形状的限制。算筹的各种材料中只有竹和木适宜书写,其他材料均不适宜书写。圆柱形的算筹上也难以书写。尽管王国维在论述筭时添加了一些补充条件,“此种短简,连编不易,故不用于书籍”,但是,既然筭与策的材质、形状、长度、功用都不相同,那么筭和策也就不能认为是同一类物品了。

三、“古文筭皆为筴”中的“筭”“筴”也是“算筹”义

“古文筭皆为筴”是郑玄对《仪礼·既夕礼》中“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筭从”一句的注释语。[10]1154王国维为了证明“(筭)为策之一种”而引用这条注释作为论据,其论证逻辑为六国时期使用“筴”,秦汉以后使用“筭”,所以“筭”有“筴”义。而“筴”是“策”的别字,所以筭可以归为策的一种。但这个论证过程是存在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前半部分的字词对应关系有误。

首先分析一下郑玄的“古文筭皆为筴”。郑玄是东汉的经学大师,兼擅古文经和今文经。他在注释时如果遇见古文经和今文经用字的不同之处,会在注释中说明“古文某为某”或“今文某为某”。“古文筭皆为筴”就是这种情况。这说明《仪礼·既夕礼》“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筭从”中的“筭”是今文经用字,而“筴”是古文经用字。但这只是古文经和今文经的用字情况,而并非用词情况。前文已经提到,“策”字的“算筹”义为引申义,“简策”义为假借义,二者不相关联,所以“策”字记录了两个词。因此,不能简单地把“筭”和“策”两个字对应起来,而是要探明原文中“筭”的词义,并将“筭”与“策”的其中一个词义对应。

再回到《仪礼·既夕礼》的原文当中。“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筭从”意为主人的史官请求宣读助人办丧事的财物,拿着筭跟随。如果将“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筭从”一句中的“筭”理解为简策,那么后文中的“读书,释筭而坐”“书与筭,执之”中的“筭”也应理解为简策。“赗”是助人办丧事的财物,后文的“书”指的是这些财物的清单。如果“筭”再理解为简策,简策与书岂不重复?

其实《十三经注疏》中对“读书,释筭而坐”一句的注疏已经对“筭”作了正确解释。郑玄注:“必释筭者荣其多。”贾公彦疏:“云‘必释筭者荣其多’者,以其所赗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筭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10]1154从注疏中可以得知,筭是用于标示赠送财物多少的算筹。赠送的财物越多,赠送者所得到的筭也就越多,越能显示赠送者的财力。所以说,这里的“筭”,指的还是用于计数的算筹。因此,“策”字记录的两个词中,与“筭”相对应的是“算筹”义,而并非“简策”义。

四、“筮”的本义是占卦用具

王国维认为筮即策,并认为筮字从筴,试图从字形角度为“筮与策为一物”这一观点提供论据。但从现有材料来看,筮从筴的观点是有问题的。“筮”的甲骨文字形尚未发现,金文字形为“ ”[21]296,对其字形分析可以有三种方式:第一,从筮,从廾;第二,从竹,从 ;第三,从竹,从巫,从廾。但是,前两种分析是有问题的。

第一种分析认为从筮,从廾,但“筮”字最早见于秦系简牍中,如“ 、 ”[22]67等。所以“筮”要比“ ”晚出,

“ ”从筮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分析认为从竹,从 ,认为 为巫的古字。“巫”的甲骨文字形为“ ”[23]207,金文字形为“ ”[21]313,基本一致。秦系简牍中巫作“ ”[22]69,与甲骨文、金文字形已经有所变化,与秦汉以后乃至今日的“巫”字字形大体相似。楚系简帛中“巫”作“ 、 ”[24]463-464,与“巫”字的主要不同在于在“巫”字上添加了一横,在“巫”字下添加了“日”或“口”。无论是“巫”的哪种古字字形,均不见与“ ”字相似的字形。“ ”疑为字形分析有误而产生的讹字。

第三种分析认为从竹,从巫,从廾,三个部件会意,意为巫祝双手所持的竹制品,即占卦用具。应该说这种分析是更为合理的。王国维的“愚意此字(筮)或竟从筴,而《周礼》之簭,小篆之 均非其本字”这个观点中,后半句是合理的,“簭、 ”确非筮之本字。前半句是值得怀疑的。“筮”至少在西周中期已经产生了,“筴”则是汉代才从“策”字讹变而来。“筮”出现时间比“筴”早,又怎么会使用“筴”作为“筮”的会意部件呢?“筮”从“筴”的观点,从时间线索上来看是不合理的。

从文献用例来看,“筮”的占卦用具义在文献中可以得到证实。《仪礼·少牢馈食礼》:“左执筮,右兼执韇以击筮。”[10]1196前人大多数认为“筮”的本义是用于易占的蓍草。《说文解字·竹部》:“ ,易卦用蓍也。”[6]96《诗·卫风·氓》:“尔卜尔筮。”毛传:“蓍曰筮。”[10]324《仪礼·少牢馈食礼》:“左执筮,右兼执韇以击筮。”贾公彦疏:“筮者,皆是蓍。”[10]1196毛亨、许慎、贾公彦等人均认为筮即蓍草。

但将“蓍”作为“筮”的本义有两点可疑之处:第一,从字形上来看,“筮”如果本义为蓍草,为什么从竹而不从艸呢?第二,文献用例中有“筮”并非蓍草的例证,如《仪礼·少牢馈食礼》:“左执筮,右取上韇,兼与筮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仪礼·士冠礼》:“筮人执筴,抽上韇,兼执之,进受命于主人。”贾公彦疏:“此云筴,彼云筮,一也。”[10]946由此可知“筮”的本义并不完全是蓍草,而是包括蓍草在内的占卦用具。

也有注家对“筮”的本义做出了准确的训释。如《仪礼·士冠礼》:“筮与席。”郑玄注:“筮,所以问吉凶,谓蓍也。”[10]946郑玄认为筮的本义是用以问吉凶的物品,即占卦用具。训诂术语“谓”多用于以具体释抽象,以狭义释广义,以别名释共名。[25]164“谓蓍也”即以狭义释广义,以一种占卜用具“蓍”训释占卜用具的全称“筮”。

不能否认蓍草可以用作占卦用具,但根据文献中对占卦用具的记载,蓍草并不是唯一用具,甚至不是主要用具。《离骚》:“索藑茅以筳篿兮,命灵氛为余占之。”王逸注:“藑茅,灵草也。筳,小折竹也。楚人名结草折竹以卜曰篿……五臣云:筳,竹筭也。”[26]35根据王逸的注释,可以得知,至少在楚地,卜筮的材料不仅有草,而且有竹。出土文献同样可以证明这一点。《楚卜筮简综合研究》在论及卜筮工具时提到,楚简中能够确定的占卦用具有22种,包括长苇、长剌、大央、央蓍、漆蓍、彤笿、少 、大彤筮等等。尽管大多数不为人们所熟知,但是有一些还是能知道其为何物,如苇即芦苇,蓍即蓍草, 即竹筹等。[27]203-204

目前占卦用具的考古实物较少,前文出土算筹中可以认定为占卜筹的有湖北江陵王家台出土的骨-竹算筹和陕西岐山县凤雏村出土的角质算筹。另有安徽含山凌家滩遗址M23大墓出土的5根玉签可以认定为占卜筹。[28]蓍草可能由于难以保存而未发现有出土文物,但这些可以确定为占卦工具的出土文物已经充分说明了占卦工具的多样性,而并非仅限于蓍草。因此,王国维的“古者筮亦用筭以代蓍……筮字从竹,亦当由此”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五、表“算筹”义时“筮”最早出现,其次是“策”,

最晚是“筭”

“筮”的本义是占卦用具,在外形与用途(计算数目)上都与算筹相似,那么可以认为筮是策、筭的前身。从筭、筮、策在文献中的使用用例来看,筮只用于占卦,而不用于其他方面的计数。如《仪礼·少牢馈食礼》:“左执筮,右兼执韇以击筮。”策既能用于占卦,又能用于其他方面的计数。如《周易·系辞上》:“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一百四十有四。”[10]80此处策用于占卦。《老子·道经》:“善计,不用筹策。”此处策用于计数。筭基本不用于占卦,大多数用于其他方面的计数。如《仪礼·既夕礼》:“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筭从。”

根据文献用例,可以推断,从“算筹”义的角度来看,“筮”出现得最早,其次是“策”,最晚是“筭”。这是比较容易解释的。数学的萌芽与需要计数的占卦有关,此时的算筹主要用于占卦,称为“筮”。当数学逐渐发展并脱离占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时,与其相关的术语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策”处于过渡阶段,所以既能用于占卦,又能用于其他方面的计数。“筭”则处于转变基本完成的阶段,很少用于占卦,多用于其他方面的计数。

“筮、策、筭”出现的先后顺序从各个字的最早古文字字形方面也可以得到佐证。从现有的出土资料来看,“筮”的最早古文字字形是金文“ ”,刻于史懋壶上,时间是西周中期。“策”的最早古文字字形是“ ”,出现在上博简的《曹沫之陈》中,时间约为春秋早期[29]。“筭”的最早古文字字形是“ ”,载于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中[22]68,时间是战国末期。“筮、策、筭”的古文字字形最早出现时间与文献用例相符合。

综上所述,“策”在表示“简策”义时是假借义,与“筮、筭”并没有联系。“筮”作为占卜用具,是表示“算筹”义的“策、筭”的前身,出现时间也最早。其次出现的“策”处于过渡阶段,既能用于占卦,又能用于其他方面的计数。“筭”出现时间最晚,基本上已经从占卦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的计数工具名称。

注释:

①以上出土算筹的资料来源为:邓亮《出土算筹补考》,《中国科技史杂志》2021年第3期,第403-417页。在选取例子时均选取汉代及以前的算筹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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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尤志鹏,男,江西抚州人,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训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