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好标尺,让党的肌体细胞更添活力

2024-09-24 00:00:00许然
廉政瞭望 2024年9期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对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共27条。一方面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此外还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并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事实上,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前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一直未对其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

比如,2014年8月,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规定了组织处置的程序步骤。2019年5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作出规定,规定了限期改正、除名处置的具体情形。

早在此前,多地便已经开始试行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从2012年开始,广东、浙江、重庆等地就开始试点,打开不合格党员“出口”通道。有的地方通过试点,探索了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政策界限等。有的地方梳理出不合格党员的10个方面表现,涵盖政治信仰、党性原则、组织生活、工作作风等内容。

如今《办法》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规定,为各地提供了更为详尽的参照依据。

比如,限期改正的情况,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消极懈怠、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不强,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等方面。劝其退党的情况,主要包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等方面。除名的情况,主要包括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等方面。

这其中,需要区分的是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的关系。前者是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而党纪处分规定是针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可以说,两者的作用各不相同。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总数已达到9918.5万名。如此庞大的党员队伍,更要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不断纯洁党的组织、健康党的肌体,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由此,各级党委(党组)还需久久为功,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牢,并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