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是在债务人基础上实施的一种挽救机制,旨在通过重整程序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并有效避免企业破产给职工和社会带来的冲击。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复杂多样,如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当,将对重整成功造成阻碍。
一、企业破产重整涉税政策概述
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政策比较多,且此类法律法规对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合理落实有很大的影响,破产重整相关法律法规对税收债权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了规定,使破产重整工作在开展的时候能够按照相关政策实施,保障了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破产重整涉税政策影响着该项工作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含了增值税、所得税等不同的类型,其中增值税主要是指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资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若破产企业在转让完成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体现了税务政策对于破产企业重整过程中税务处理的一种特殊安排, 旨在促进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重组。
破产企业重整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充分考虑企业可能存在的现金流困难等情况,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按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递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核算损益,按照原有计税基础入账,实现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或暂未完成资产对外处置前不纳税、少纳税的效果。
土地使用税和契税是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况下,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整体改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是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二、破产重整中涉税问题的分析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处理
由于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与实际财务状况可能存在较大出入,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认定上存在争议,影响着破产程序当中税收债权的处理,不利于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推进。税收债权处理工作的开展,是企业破产重整财税工作开展中的关键,但在实际开展工作时存在部分问题,导致税收债权处理工作质量达不到企业破产重整的效果。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需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及罚款,这些税款的计算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破产重整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首先是职工债权,其次是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这表明税款在清偿顺序上仅次于职工债权。
(二)新增税款的性质认定
在企业裁定破产受理之日至批准重整计划之日期间,企业因处置资产、土地等往往产生新的税款。这些新增税款在性质上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应由破产管理人及时清偿。但这些税款的认定和清偿常常面临争议,可能导致重整后的企业仍承担较大的税务负担。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因继续生产经营而产生新的税款,如生产经营中产生增值税、房产税等。这些新增税款的处理方式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共益债务是结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重整的时候属于共益债务,应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意味着这些税款在清偿顺序上具有优先权。而处置资产(包括拍卖或抵债)产生的税款,则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破产费用,同样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新增税款性质认定是破产重整当中特别重要的环节,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新增税款性质的认定,为后续重整工作的合理实施提供保障,提升破产重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破产重整的重要性。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难题
尽管税法对破产重整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较为狭窄,且在目前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下,难以全面满足破产重整企业的需求。例如,递延纳税政策只能缓解企业当前的资金压力,而不能减免税额,债转股方案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局限性。比如近年来常见的破产重整方案中,存在向股东分配股份、以股抵债、转增股份并让渡给重整投资人等多种重组模式,债转股的情形是否存在债务重组收益,转股价格如何确定,暂无明确规定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在实际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时候,税收政策在投入使用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税收优惠政策难以高效地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开展,使其达不到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难以在重整当中发挥自身的目的,制约着企业破产重整的进一步实施。在破产重整时企业可能有机会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留抵退税、债务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等。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促进重整成功。
重整或和解程序结束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将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采取相应的信用修复措施。
(四)投资人的税收风险
投资人在参与破产重整时,需要关注潜在的税收风险。一般情况下,债务豁免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需被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可能导致重整后的企业面临较大的税费负担。重整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重整后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税务风险,在实际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时候,需要破产重整工作人员对之前企业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盘点分析,重点关注税收风险问题,合理充分预计税务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在开展破产重整工作时,尽可能降低税收风险带来的影响,避免税收风险过大致使重整之后企业税费负担过大影响整体重整效果,更好地落实未来企业破产重整工作。
三、解决路径与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规
在企业工作破产重整开展的时候,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导致在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时,税收债权处理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致使企业重整工作难以合理实施,不利于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开展。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完善相关税收法规,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税收支持。保证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税收法规能达到实际要求,促使税收法规能科学合理地进行,尽可能地减少因税收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对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开展造成的影响,为破产重整工作的高效开展奠定基础,提升税收债权处理的效果和质量。
(二)加强府院协作,强化司法保障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地方法院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共同解决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确保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各个机构之间能够相互协作,共同落实破产重整工作,改善破产重整的现状,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高效开展。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大司法保障力度,保证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债权得到公正的处理,对于因税收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尽可能使争议问题高质量高效率地实施,从而达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企业破产重整标准,税收债权的公平公正处理有助于后期相关工作的合理实施,从而达到破产重整工作开展的目的。
(三)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结合目前企业重整实际情况简化税收征管流程,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破产重整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辅导和宣传,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裁定破产受理之日至批准重整计划之日期间,企业可能因处置资产等产生新的税款,此类税款应被视为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由管理人随时清偿。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作为重整参与方协助企业全面梳理历史税务风险,充分披露潜在风险,以及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新增税款,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若因管理人原因未按时纳税,税务机关可要求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进行清偿。
(四)债权申报与税务管理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后,需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等,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和确认。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申报与税务管理格外重要,需要重视该项工作的开展,结合破产企业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破产重整方案,进行债权的申报,并安排进行税务处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高质量实施。债权申报需要破产重整工作人员清楚地了解债权申报的流程,结合债务人自身情况,高效地开展债权申报工作,在此过程中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相关税款进行清查处理。
四、结 语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复杂多样,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解决,通过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以及强化司法保障等措施,可以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税收支持,促进企业顺利实现重整目标。破产重整时需要清楚地了解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落实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全面梳理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避免破产重整工作中人员对相关政策不够了解,保障破产重整工作法规的顺利开展。在未来社会发展当中,企业破产重整时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为企业破产重整的高质量落实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