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党绝对领导下的检察机关,始终以实干担当践行对党的忠诚,诠释对党的热爱。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3 周年,学思践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本刊《聚焦》栏目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效检察履职”为主题,在展示检察机关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检察实践的有益经验的同时,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助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不竭动力,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贡献检察智慧和行动方案。
摘 要: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所有检察工作都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承担着更重责任。必须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落实落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全面检视、持续推动党建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同频共振,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实效检验党建、业务融合发展成效,携手各方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
关键词:高质效 综合履职 六大保护 协同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1]。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要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所有检察工作都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2]。涉未成年人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以党建为引领,紧紧抓住党纪学习教育的有利契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以检察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更好回应社会关切,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更加自觉贯彻落实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把党的建设作为一项伟大工程来推进,是我们党的一大创举,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法宝”[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红色江山后继有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薪火相传的战略高度,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成才、谋划少年儿童工作发展进步,激励新时代少年儿童奋发有为、向阳成长。
近年来,国家通过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两法”),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调整优化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责,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4],凸显了加强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5]经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思想洗礼,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人员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得到提升,能够从思想根源上自觉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国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既用政治视角、政治思维、政治效果来审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工作,把讲政治落实到检察履职、监督办案各方面全过程;又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充分运用法治力量保障党的未成年人保护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二)以党的纪律建设为保障
1859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6]毛泽东同志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7]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那我们的革命怎么能够成功?我们的建设怎么能够成功?”[8]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于2015年、2018年和2023年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的纪律规矩日益完善。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们通过开展集中学习、主题党日、警示教育以及用好“三会一课”等方式,把党纪学习教育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聚焦解决有的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够上心、不够了解等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教育,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三)以全面正确理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为支撑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均呈上升态势。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要全面正确理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既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也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就是让他们遵纪守法、健康成长。[9]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保持冷静头脑,既不让年龄成为免罪金牌,也不让个别案件因社会广泛关注而逾越法律规定。要在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前提下,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辩证考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性与个案的特殊性,充分考虑社会基本伦理和公众普遍感受,做到于法有据,宽严适当[10]。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要依法从宽。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等暴力犯罪以及未成年人涉黑涉恶团伙犯罪,依法当严也要严,决不纵容。
二、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落实落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处理好党建和业务的关系,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11]。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政治建设只有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去思考谋划,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去体现,才能从形式到内容上得到深化、从深度到广度上得到拓展,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12]。未成年人检察实行“四大检察”综合履职,需要把党建与业务融合体现在案件办理全过程、各方面,以高质效的办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在个案办理上追求高质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对于未检检察官来讲,办理的是孩子的案件,但孩子“小”,案子“不小”,涉及每名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涉及背后几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办好未成年人案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律。比如聚众斗殴,可以说既是侵害者,又是受害者。这就需要在厘清犯罪地位、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每名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特点、一贯表现等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及社会生活状况,涉嫌犯罪相关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能搞“一刀切”。要通过社会调查深入研究涉案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同犯罪心理、认罪悔罪情况,将党和国家统一规范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教方针运用到每一个个案办理中,把个案中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直至不同案件的一般规律搞清楚、弄明白,更扎实地把案件办好,真正在个案中体现高质效,更有力、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
(二)在办案数据中体现高质效
办案数据是一个时期办案情况的综合反映。2024年初,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将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减至38项,并进一步减少了指标通报值,其中,附条件不起诉率调整为中性指标。2024年上半年,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加强指导,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也更加依法、准确、客观、理性。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以系统思维加强宏观管理,深化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又要坚持好每季度未成年人检察条线分析研判机制,及时掌握动态、把握趋势、查找问题、研提对策、改进工作。比如,2024年6月,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选取九个省份分别就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社会调查适用率波动较大及附条件不起诉后又起诉上升幅度较大等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指导各地更加准确把握涉罪未成年人逮捕、起诉条件,采取有力举措抓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高质效
应勇检察长指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13]未成年人案件社会高度关注,一旦处理失当,容易引起媒体炒作和未成年人效仿,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做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相统一。
三、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全面检视、持续推动党建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同频共振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检察机关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把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与更好履职尽责紧密结合起来,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但在未成年人检察领域政治与业务融合不够的问题仍然存在,亟需予以解决。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政治与业务同频共振不够的表现
1.执法中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的片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认为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一律从宽,对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考虑不足。
2.政绩观存在偏差,在制度、政策贯彻落实中存在指标性落实、选择性执行问题。比如,有的过于关注“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等指标,而对社会调查、特殊预防重视不够,忽视了分级干预、精准帮教的“后半篇”文章。还有的地方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率,对于社会调查提出再犯风险较高等意见视而不见,导致未成年人因再犯罪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3.监督制约不到位,司法办案不规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随着司法责任制“放权”、捕诉一体“集权”、检察官自由裁量“加权”,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主导权”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变革,再加上未检检察官的办案范围越来越宽,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等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实,被围猎的风险也明显加大,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极个别检察人员以案谋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促进党建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同频共振的科学方法路径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要更加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过程,实现讲政治、顾大局与讲法治、促保护的统一。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承上启下诉讼地位,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消除机械执法的顽疾,推动党建与未成年人检察同频共振,促进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进步。
2.坚持人民至上。人民群众身处实践最前沿,对实践变化感知最敏感、感受最深切,也最聪慧,只要走到人民群众中去,很多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就能豁然开朗、找到答案。要注重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审视和看待案件,确保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大众期待,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3.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检察办案需融合天理、国法、人情,正确运用检察裁量权,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做到合法合理合情。以达到规范办案,监督到位的工作目标。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不仅体现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还要紧密结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传统文化、新时期社会环境的变化、人情世故的了解去把握、运用,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4.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认真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实行办案、监督、预防、教育并重,惩戒和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坚持正确的政绩观,让检察官不为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实行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实现社会支持的体系化支撑、优势化互补、共享化构建,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质与效果。
5.坚持标本兼治。办理个案只是治标,所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都有更为广泛、深刻的社会问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坚决摒弃“就案办案”的错误思想,注重结合办案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把标本兼治贯穿全过程。坚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健全检察官惩戒机制,助推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凝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保护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实效检验党建、业务融合发展成效,携手各方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
业务建设是政治建设的具体检验、直观呈现。政治与业务建设是否抓得实,直接反映在业务工作的成效上。未成年人检察条线要抓实融为一体的政治与业务建设,在办理案件、融合履职、促进治理、协同发力上下功夫,不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以零容忍态度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态势,进一步加大力度,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暴力伤害、强奸、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完善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挂牌督办、专家参与论证工作机制。运用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重点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不立案、不捕、不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及缓刑案件的监督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一站式”询问、救助保护工作规范。
(二)有效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
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依法惩治和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绝不纵容;对于犯罪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当宽则宽。但不论怎样处理,都要进行精准帮教、教育挽救,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发加强罪错未成年人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根据罪错行为严重程度、身心发育程度、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和生活环境等情况,依法采取分级分类的干预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和矫治。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继续积极促推专门学校建设,做好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衔接工作,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督促有条件的专门学校设置单独校区闭环管理,开展专门矫治教育,更加有效解决“犯了抓、抓了放、放了犯”等难题。
(三)深化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
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健全综合履职、全面保护工作模式,强化“四大检察”程序有序衔接、业务有机融合,加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规范和加强涉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及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开展行刑双向衔接工作。突出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对于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的问题,敢于通过诉的确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下指导,一体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发挥个案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做法,提高综合履职成效。
(四)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深化诉源治理、促进标本兼治,是对未成年人最实在最有效的保护。依法严格落实入职查询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推动实现全面查询、严格准入、有效禁止,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立足办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发布典型案例、撰写专题报告、磋商交流等多种方式,推动解决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堵漏建制,将案件办理效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五)促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更好以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主动融入家庭保护,大力推动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推动家庭督促监护范围有序拓展,促进“甩手家长”依法带娃。主动融入学校保护,认真落实《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辍学失管,防止游离社会之外。主动融入社会保护,会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主动融入网络保护,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及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意见,严惩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动融入政府保护,持续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会同民政部门深化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保护等合作,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