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三次修订《条例》,每一次修订严的基调不断突显、纪律规矩不断完善,释放出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建设中的每一项决策部署在全党不折不扣地执行。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各种表现及对应的处理措施进行了完善与规范,这是我们党近十年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了系统治理、全面从严的观念,扎紧织密了制度的笼子。
学习《条例》我们既要跳得出来,从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思想高度领悟《条例》深刻内涵要义;更要深得下去,从强化自我革命、永葆政治本色的本质要求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特色,这样才能做到常学常新、常悟常进,真正做到把《条例》这个管党治党的“戒尺”铭刻于心,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
《条例》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站稳政治立场明确了要求。《条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一是强化了政治目标。《条例》在总则中增写了“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一总体目标,并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作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战略方针突出出来,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更加鲜明。二是强化了号令意识。《条例》把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政治纪律中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增改、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更加具体明确,更加有利于正确处理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切实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三是强化了使命责任。《条例》着眼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把“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的要求写入总则,并在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把“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回归干事创业本位。
《条例》贯穿了严的基调,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提供了科学依据。《条例》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增写入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中加以强调。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规定的形式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一是坚持在责任上全链条。《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了对“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的处分条款,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为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坚持在管理上全周期。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性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党纪重处分、立案审查),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通过丰富“红脸出汗”的方法手段,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为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坚持在对象上全覆盖。《条例》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条例》坚持把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一体要求,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了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强化了党员领导干部“灯下黑”、“身边腐”情况的整治与防范。
《条例》激励约束结合,为担当作为创造了良好环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指示要求,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一方面,在强化干部担当作为的要求上更加具体全面,完善和增加了五个方面内容:着眼培养党员担当品质,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促进党员规范用权,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并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着眼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机制形成,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这些增补既为全党深入开展不担当不作为突出问题整治及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整治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丰富了党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方法路径。另一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到了具体条款中,一是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明确区分和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把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提升为组织行为,有利于引导党员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二是增加了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有利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突出标本兼治,为风腐同治开辟了科学路径。党性、党风、党纪是一个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一是注重正心明道、培养党性,坚持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二是强调防微杜渐、清风正气,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了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针对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屡禁不止,增写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以及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作者系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