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时代,教育立法的核心任务是提升立法品质、实现良法善治,随着教育法典编纂工作被列入立法计划,教育法法典化研究受到广泛关注。面临数字社会快速发展新形态,数字教育新问题日益凸显,数字技术的应用为传统的教育模式带来一系列新挑战,现阶段的数字教育法律体系难以满足数字教育治理的迫切需求,数字背景下的高质量教育立法显得至关重要。将数字教育规范深度融入教育法典之中,应当成为法典编纂设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编纂教育法典的系统性工程中,遵循数字教育规范进路,以数字教育法律原则、数字教育主体规范、数字教育行为规范和数字教育技术规范为基础,充分补充、调整和升级相关数字教育法律规范,形成以数字教育法律原则为统领的数字教育法律规范图景,为教育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教育法典;数字社会;数字教育;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 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规划一般项目“数字社会的教育法治研究”(项目编号:22JYB007)研究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3oXuGRkKUE5z5tsQVzZL2A==指出,加强立法统筹协调,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同时提出大力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2024年1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要不断开辟教育数字化新赛道,以智能化赋能教育治理。以法治的思维方式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不可轻视数字技术的深刻影响。进入新时代,数字社会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ChatGPT类生成式AI等数字技术在教育治理领域广泛应用,教育理念、方式、路径呈现新形态,教育从“限定化”向“定制化”转变,数字教育已然成为教育发展的崭新形态。
然而,数字教育的双重空间、人机协同等相互融合延伸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加大了现有教育法律制度所能承载的负荷。数字技术为个性化教育提供了可能,但教育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自动化,数据安全危机、智能造假行为、价值观念异化等,诸如此类无法达成规则一致的伦理挑战和规范问题,均在不同程度上冲击着原有的教育生态。法治是实现中国式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路径,教育良法善治的基础在于高质量的教育立法[1]。在加快推进中国教育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复杂庞大的教育治理体系、多元化的教育主体以及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催生了对日益多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依法调整和规范的强烈需求和内在动力,进一步推进教育立法、教育法律体系数字化转型,是中国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一些中央层面的战略性规划和互联网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数字元素逐渐丰富,一些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正在建立。然而,主要教育法律规范仍停留在传统教育规范层面,既有不同位阶的教育法律规范覆盖面不足的问题,亦有主要教育法律规范中数字技术规范滞后的问题,和其他非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数字化转型教育法律条款的问题。当前,唯有通过加快系统修法或在教育法典的编纂中全面考量数字技术因素,在教育及其延伸领域制定与数字技术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以及在现有法律中补强与教育相关的法律规范,方可全面实现教育法律体系的数字化转型。
可喜的是,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应总结民法典的编纂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开启法典编纂工作。2021年3月,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21年工作要点》明确,要适时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教育法法典化研究工作正式被提上日程。然而,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如何规范?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面对和探讨的重要问题。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将数字技术纳入重点考量范围,教育领域对数字教育法律制度的实践诉求日益增多与系统性数字教育的法律制度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逐步升级。诸如隐私泄露、算法黑箱等数字技术衍生问题反映在教育领域,需要统一的立法规制数字技术,在遵循数字技术的一般性规范的前提下,结合数字技术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场景,在教育法典的体系中针对数字技术分门别类地融入数字教育法律规范。
本研究将在统一独立的教育法典编纂的契机之下,阐述数字教育立法、教育法典的编纂进路,发掘和凝练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的主要特征,勾勒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规范的未来图景及提出实现的主要路径,总体上就教育法典中的数字教育规范略陈管见,以期对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有所裨益。
中国特色教育治理背景下,如何加快推进数字教育立法,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问题。教育法典编纂中,数字教育立法的意涵逻辑、理论逻辑、范式逻辑和规范逻辑是数字教育规范图景及其实现的理论基础。
(一)数字教育立法的意涵逻辑
科学界定数字社会、数字教育、数字教育法律原则等主要范畴是深入研究的重要基础。数字社会是探讨当前数字教育背景下法典编纂为何必须纳入数字教育因素的基础与前提。数字社会是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关键基础,以代码为人际关系媒介,形成的规模化、复杂化、分散化的社会关系新形态[2]。其将虚拟与现实、主观与客观、技术与权力统一起来,突出特点在于价值多维、三维关系、人机互动、虚实同构[3]。与传统教育相区别的数字教育,是指数字技术贯穿于教育治理全领域,教育与技术深度交互融合形成的,以数字化、个性化、精准化为特征的全新教育生态。生态视角下的数字教育,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治理,通过高质量立法尽快建立以数字教育法律原则为统领的规范体系。何为数字教育法律原则?作为诸多教育法典具体原则之一,数字教育法律原则是指在教育法律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为数字教育法律规则提供具体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法律规范。当前,与教育领域中已经较为成熟和普遍反映在具体领域的教育法律规范之中的教育平等、立德树人等其他原则相比,数字教育法律原则仍处于形成与发展之中,可以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审慎考虑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到未来的数字教育法律体系之中。
(二)数字教育立法的理论逻辑
以数字教育立法相关内容为主题,实务界和理论界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创新探索。关于数字社会的立法研究。学者普遍认为,为了适应数字社会新业态渐成的趋势,满足生产生活数字化的客观需要,应当加快推进科层化的传统治理方式变革[4],有学者提出要对人工智能进行立法,并在明确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人工智能法的制度架构[5]。关于数字教育法律规范研究。学者在数字教育技术应用风险防范方面已达成共识,认为应当建立教育数据安全的审查与问责制度,重构数字教育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规范;与此同时,还应建立人工智能教育技术安全规范,以及教育领域从业人员伦理道德规范。关于教育法典编纂及相关法律原则研究。马雷军强调教育法典应当被定位为教育领域综合法典,其内容应以教育实体法律为主,以教育程序法律为辅来进行建构[6]。任海涛将教育法体系分为以法律原则、价值为核心的内部体系与以法律规则为核心的外部体系,教育法典中规则和原则的统一,最终要实现教育法与教育实践的有效衔接[7]。湛中乐提出编纂教育法典应当完善教育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保障机制,明确界定不同主体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8]。关于教育法典中的数字教育规范研究。李红勃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教育环境和教育方式的改变,法典的稳定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法典必须在维持一定程度安定性的同时具备自我调适和自我发展的机制[9]。也有学者在制度层面提出相关构想,认为教育法典的编纂为系统考虑数字技术与教育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机会[10],但是尚未发现具体建立数字教育法律原则及其法律规范体系的相关研究。显然,在数字社会教育法治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的背景下,以教育法典编纂为契机的数字教育立法研究亟待深入。
(三)数字教育立法的范式逻辑
第四代工业革命,人、机、物互联互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有机结合,深刻推动着教育领域的深化改革与创新发展,数字教育立法的范式转换作为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教育立法的理念、原则、内容、程序与方法的全面变革。(1)在理念维度,与传统法律事后规范物理空间线性发生的事件不同,在数字社会的双重空间中发生的事件一般是多主体、多线程同时进行,且呈现网状、波状特征。在科学判断数字教育发展态势的前提下,需要重点关注教育法律的事前规范,为适应数字教育生态做好制度安排。(2)在原则维度,数字技术应用在教育生态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难以清晰划分至现有法律部门,即便分化至不同法律部门也难以对诸多类似问题实现有效规制。与此同时,建构数字教育法律原则,既要防范数字教育伦理风险,还要强调教育活动参与者的主体性[11]。(3)在内容维度,审慎考量将数字教育利益相关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教学模式等纳入到教育法律规范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尤其在人机协同共治的数字教育生态中,教育机器人必然深度介入教育活动,亟需予以重点规范以避免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学习者等异化为工具的“工具”。(4)在程序维度,在一般性地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与通过、公布等立法程序中,通过将法律代码化,增加审查过程,以防止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不利影响,以数字技术赋能教育立法。(5)在方法维度,坚持系统思维方法,辩证统一地认识数字社会背景下教育法律体系的重构,以与教育法律体系外部保持同频共振为前提,突出教育法律体系的科学化、体系化和数字化,系统全面地看待教育实践。
(四)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规范逻辑
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结合处[12],缺口缩小的速度决定着人民的幸福程度,故而编纂教育法典需要突出其数字化的时代特征。数字教育立法不应也不能只在数字立法中规范,还需结合教育规律,通过更新、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并在教育法典中作出更为具体的规范。(1)与数字教育生态衍化相适应。智慧课堂、智能导学系统、教育机器人、教育数字人等新的教育现象出现,需要在教育法律体系中予以充分回应,也即对数字教育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以及数字教育技术规范等做出合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数字教育生态重构的复杂性要求数字教育立法在现有教育法律制度与数字教育生态融合的基础上,始终保证与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本质和教育规律高度一致。(2)与教育法律体系发展相促进。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既要现实性地考虑传统教育法律规范不足,也要前瞻性地考虑数字教育制度供给不足,同时保持开放性,为下位法预留立法空间。以教育法典编纂为契机,将一系列关键性、综合性教育法律制度系统化,梳理、总结、区分教育领域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设计专门教育法律制度,回应教育公共性与时代性诉求,实现数字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同频共振[13]。(3)与数字教育法律规范发展相统一。教育是培养人的专门活动,通过数字教育立法协调人本逻辑与技术逻辑,以人文精神来指引技术理性。数字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引发的教育数字资源安全与隐私保障、算法中潜在的伦理风险以及数字教育技术的制度监督等问题[14],需在教育法典中予以创新规范,整体推进数字教育法律规范发展进入新阶段。
数字技术在教育实践中天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与传统教育相比,数字时代背景下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数字教育价值多维取向、数字教育关系三维重构、数字教育主体人机互动和数字教育空间虚实同构。
(一)数字教育价值:多维取向
教育价值形成于教育实践的知行之中,贯穿教育活动全过程。唯有在教育实践中取得实际的效用,即教育活动对学习者具有价值时才有意义。教育价值即教育促进人的发展的价值,数字教育的价值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四个方面。(1)在政治性价值方面,通过数字技术融入教育,回答“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性问题。坚持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引领,结合智能审核与多模态分析技术下用户生产的内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算法的优化,通过虚拟造景、造人、造境,纵深凸显教育本质和教育价值,再造人才培养的数字化内外环境,推动寻求教育政治价值的理想状态,培育有政治思想和价值观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在经济性价值方面,数字教育技术的发展本身就是教育经济性价值的一部分。基于5G、6G通信技术打造的跨越虚实世界的全连接网络,以虚实融合的理念带动了现实社会向数字新世界迁徙。数字教育通过传递、积累、发展和再生产科学技术等方式,推进教育、科技和人才一体化,加快推进经济领域的变革。(3)在文化性价值方面,数字教育拓展了文化互动空间,创新了文化发展模式。数字教育中特有的沉浸式三维虚拟学习环境,使地理位置分离的师生可通过数字映射获取虚拟数字化身,开展虚拟团队协作,有效促进了文化从一个群体向另一个群体的传播、交流与融合。(4)在社会性价值方面,数字教育在虚拟世界中重构社会关系,创新知识内容和学习形式,推动“数字孪生”向“数字原生”的转换。不同区域之间教学资源的链接互通,促成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实现资源组织的细粒度化,为公平优质教育提供数字技术支持。
(二)数字教育关系:三维重构
教育关系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教育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领域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是指教育领域内部诸要素之间交互作用而产生的意义网络。在内部关系中,数字技术推动着教育关系从“人-人”的双向关系发展到“人-数字技术-人”的三维关系的根本性变革,也即“教育-人”“数字技术-教育”和“数字技术-教育-人”三个方面的关系。(1)正确处理“教育-人”之间的关系。教育数字人的出现促使教育主体将真实教育世界的动作、意图和想法迁移到虚拟世界之中。教育数字人,是指通过计算机复制或模拟真实世界中教育主体的体格而生成的具体形象,是具有数字化外形且与教育息息相关的虚拟人物[15]。教育数字人是否具有教育主体资格,是否会加剧责任失范,如何明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等问题亟需审慎考量。(2)正确处理“数字技术-教育”之间的关系,用教育的逻辑来统合技术逻辑。数字教育技术支持情景化教学,能创设教研情境辅助教师研训。3D建模技术、渲染技术特别是PBR(Physically Based Rendering)技术和动作捕捉技术的引入,拓展了教育应用的方式和途径,激活数字教育生态。但是目前关于数字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相对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明显滞后,缺乏相应的标准规范、制度机制保障其发展。(3)正确处理“数字技术-教育-人”之间的关系。认真反思数字技术对人的认知与行为的影响,保持数字自主权,不被碎片化、极具诱导性的信息所淹没[16]。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教育供给侧的流动性,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建构“数字技术-教育-人”新型三维关系,力求达成追求主体性解放和生命自由成长的内在一致性,防范数字技术与人文的割裂和被算法支配教育的异化。
(三)数字教育主体:人机互动
一般来说,教育主体主要包括受教育者、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等。数字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使得教育实践朝着人机协同教学的方向深刻转变,由数字技术支撑的机器人及虚拟形象成为教育过程的重要参与者。(1)受教育者与数字技术。数字技术可以充分挖掘、捕捉受教育者的需求并传递有效信息。情感计算、数字画像等数字技术,通过形成学习者个人特征、学习记录、学习特点等,支持学习干预、提升学习效果与满意度,进而对教育方法、内容、模式和环境赋能。但是,完全利用数字技术分析学习者,极易诱发对底层技术过度依赖风险,侵犯隐私权、受教育权的风险以及“人”的主体性弱化诱发的伦理风险等,产生“反噬效应”。(2)教师与数字技术。教师的数字加持在教师教育与教师教学中起着双重的驱动作用。教师可以通过大数据采集并分析学习者的学习数据及时调整教学活动,还可以通过脑机接口,驱动机器人执行答疑解惑、管理教学行为,最大程度助力学习者成长[17]。需要注意的是,过度依赖技术将导致教师的教学风格、教学设计等迁就智能技术的辅助,弱化教师角色独特的思辨能力和人格魅力,一定程度上削弱教师的主体性,从而导致数字教育中教学个性化和自主性的式微。(3)管理者与数字技术。数字教育空间的变革,推动了教育管理、学校管理从科层管理走向“人机互动,协同治理”的新局面,运用数字技术对教学、管理、服务等全流程进行重构。教育管理者引入智能算法与高算力AI芯片,通过对数据进行科学有效的整合分析,生成积极干预、智慧决策的方案。同时,也需要防范数字教育技术产品的逐利性、盲目性、自发性,禁止非必要的教育场景和不合法不合规的教育服务等进入教育空间,加剧传统教育背景下既有的教育公平、教育效率问题。
(四)数字教育空间:虚实同构
空间被社会关系所生产同时也生产着社会关系[18]。关系被视为教育空间的本质,其决定了教育实践的界限。人类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共同构成教育空间[19]。数字技术背景下,数字教育传播中心增多,使得教育场景呈现出更加动态性、灵活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教育空间正在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1)数字教育虚拟空间日益增多。教育活动中虚拟化的管理者、教师与受教育者,凭借视、听、触等感官通道去感知教育教学环境,借助空间锚点以及云存储技术,精准定位虚拟教学环境。VR沉浸设备及其对应的软件系统、生物数据采集设备及其数据分析算法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形成了以“输入-反馈”为主要模式的人机互动路径。如VR技术下的云课堂、云教室、云校园等。(2)数字教育虚实空间普遍结合。数字技术实现了线下、线上多种课程形态相互融合,连接学习者的当下生活与未来生活,通过数字技术实现融合虚拟与现实、线上与线下的无缝学习。借助跨平台的信息串流和反馈设备对多样的教学场景进行还原,支撑学习者跨平台、跨资源的实践操作,跨越了物理情境的边界,开放的、无边界的学校让教育真正成为了生活本身。(3)数字教育空间“脱实向虚”趋势明显。数字技术模拟再现真实场景的功能使得教育主体得以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再次创造,智能感知设备等的应用营造了智能场景,教育环境的真切感和感染力显著增强。数字教育空间通过相关意象和知识符号系统的使用让教育活动延伸到主体间共在的任意空间[20],进而达到“超越物质世界的无限教育空间”。
数字技术全面赋能现代教育治理的同时也对教育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和开放性提出要求。数字技术变革与教育法典编纂双重背景下,传统教育治理体系难以适应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推进产生的数字教育法律规范诉求。基于此,从数字教育法律原则、数字教育主体规范、数字教育行为规范和数字教育技术规范等方面,可以勾勒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规范的应然图景。
(一)基石奠定:数字教育法律原则
原则的法律属性并不源自假定或国家制定,而是源自“一种长久以来在法律职业和公众中形成的妥当感”[21]。坚持法律性、普遍性、具体性的标准,确立数字教育法律原则,需要遵循两步走的立法策略:第一步,“入典”,在教育法典中引入并界定数字教育法律原则,奠定“数字教育法律原则”对数字教育法律规范体系的统摄地位;第二步,“规则整合”,即在法典中对数字教育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需秉承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其进行体系建构和规范整合[22]。(1)“入典”首先要确立数字教育法律原则的主要内涵及其具体化程度,保证理论上的严谨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作为抽象的具体法律原则,数字教育法律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尚不稳定,可以先借助试验性立法收集信息、积累经验,将教育数字技术规制的相关理论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则或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掌握对教育数字技术规制的主动性为数字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科学完善的理论依据。“规则整合”要求在教育法典中充分考虑数字教育法律原则与数字教育法律规则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以及在教育领域的具体活动中数字教育法律原则与其他教育法律原则之间可能存在冲突。(2)与数字教育法律原则配套的具体规范设计中,建立数字教育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体系,应在教育主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形成体系化的规范性共识,保障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与规范功能。此外,数字教育法律原则更多强调的是数字技术对教育生态的再造,应明确与其他具体法律原则的界限与勾连。
(二)范畴厘定:数字教育主体规范
当考虑到行动所依据的规则是否可普遍化时,将这种考量放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进行推理[23]。法律的独特性在于其所调整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教育主体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有意识地认识和作用于客体的组织或自然人,例如,学习者、教师和学校是学校教育活动中的核心教育主体。虚拟学习者、虚拟教师等虚拟主体出现,教师、学习者概念的外延扩大化、虚拟化,必须在教育法律中进行更进一步的定位和规范。(1)教育法典需回应教育数字人的法律性质及其定位。无论学习者还是教师都可能对教育数字人依赖成性,过分倚重于机器极易引起教育主体的漂移,导致教育的非人化。教育数字人和真实人类应融合共生,而不应非此即彼,需要在教育法典中增加对教育数字人的法律性质及其定位、活动及退出程序等的原则性规定,为建构教育数字人的身份信息、功能作用及行为规范体系指引方向。(2)增设数字教师资格的标准与条件。教师从事数字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前提是符合教师资格的数字条件,作为重要的准入标准,教育法典需明确取得数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如研修数字技术知识技能课程并获得结课证书、参加数字教育教学实践等。此外,教育法典还需明确界定教育体系中虚拟教师的性质与地位,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3)智慧校园建设使得虚拟学校的出现成为可能。聚合全校师生的网络学习社区是否可以认定为虚拟学校,其办学与管理的体制机制、主体行为规范及监督程序等,都需要在教育法典中加以系统明确。此外,教育法典编纂中的数字教育规范设计,不仅要充分吸纳数字教育其他社会规范以及教育基本法律与政策中的相关规范,还要格外关注规范的可操作性,避免规范的简单平移。
(三)准则制定:数字教育行为规范
一般而言,行为规范是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对社会大众具有引导、规范和约束的作用[24]。数字教育行为规范就是在数字教育领域内对数字教育主体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配置,规定不同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条件、行为模式及后果。(1)数字教育主体权利(权力)规范。增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数字教育管理权责,明确不得违法限制教师和受教育者使用数字技术、接受数字服务的自由,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学校有权自主实施数字化管理、组织实施数字教育教学活动等;规定学习者有参加数字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数字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权利;规定教师有权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开展数字化改革和实验、指导学习者的学习和发展以及参加数字教育技术进修或者其他类型的培训。(2)数字教育主体义务规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数字教育权利的义务,通过“柔性行政”“服务行政”,进一步创新教育行政执法方式,推行数字技术背景下的柔性、人性和高效执法。学校应当遵守数字教育法律、法规,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数字化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提高数字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学校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数字教育行为规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履行数字教育管理制度的义务;教师应当持续提高数字教育教学专业水平和课程思政能力,禁止在数字教育生态下实施可能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数字教育主体责任规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明知引入的数字教育技术有风险却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侵害教师、受教育者等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学校未履行数字教育经费投入保障职责,情节严重的,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或故意破坏教学机器人、虚拟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严密的法律责任规定,维护数字教育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四)标准设定:数字教育技术规范
数字教育技术规范是指在数字教育中关于数字产品、数字技术、数字服务的标准规范。当前,数字教育的技术规范在不断演变之中,在教育法典中直接纳入教育单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典规范繁多以致杂乱的局面,加之教育治理的单一性将极大削弱数字技术应用效果。一般可以通过制定原则性的数字教育技术规范,并通过原则性的条文授权制定行业规范或技术标准,进而建构数字教育的技术规范体系。数字教育立法既要为数字教育创造条件,充分保障学习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又要最大程度避免数字技术的失范可能引发的许多负面效应,达到数字教育的最高境界,即唯有当技术在教育中不可见时,才真正实现了技术与教育的融合。数字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加速,亟需有效的数字教育技术制度供给保障和规范的数字教育技术治理。教育法典中的数字教育技术规范应尽可能保证内涵的稳定性和外延的扩展性,不断适应技术迭代和法治发展,持续统领数字教育技术规范体系的发展。在已有技术规范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教育法典中规定学校的数字技术引入标准、教师的数字能力标准和学生的数字素养标准等,规范算法等数字教育技术的严密性与科学性,填补规范教育数字技术开发与利用的顶层设计与制度供给的不足,并在体系化数字教育技术规范中,发挥教育与数字技术融合的最大效应。
以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规范之法律原则、主体规范、行为规范和技术规范图景为指引,通过创设数字教育法律原则、再造数字教育主体规则、重塑数字教育行为规则和增配数字教育技术规则,探索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规范图景的实现路径,助力实现教育法典的数字化蓝图,是进一步提升新时代教育法治实效的关键举措。
(一)创设数字教育法律原则
数字教育法律原则的制度性规定是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制度的前提内容。在教育法典中创设数字教育法律原则,确定数字教育法律原则为具体原则之一,与现有教育法律中推进优质公平教育、鼓励终身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原则等构成具体原则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教育法律体系再造,增强教育可及性与公平性,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与效率。(1)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价值性判断的指导性与义务性的规范,数字教育法律原则在内涵上是指教育主体在数字教育生态中进行教育活动,应注重数字技术正向价值的发展,兼顾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主动培育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着力保护数字教育资源。该内涵体现了数字教育作为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规范教育主体数字教育技术行为、建构数字教育资源与生态、实现数字教育技术的合理合法应用、培养符合国家和党的教育方针的数字时代新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2)数字教育法律原则在外延上表现为以保障受教育权为目的原则、以守护人的主体资格为基础原则、以审慎监管为安全原则、以预防社会伦理风险为补充原则。进一步建构数字教育主体、行为、技术等相关规范体系,将数字教育法律原则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法中。当相关规则适用发生冲突或者出现法律漏洞时,对数字教育法律原则的解释进行适用。注重该原则在不同学段教育之间的融贯性,以及与教育法典总则、分则和各编条文之间的衔接调适,竭力避免数字教育法律原则在教育法典中被“悬置”。此外,在必要时发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软法的规范作用,统领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全面规制,助力建构数字教育生态。
(二)再造数字教育主体规则
数字教育主体规范的制度性规定是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制度的关键内容。在数字教育中要注重发挥教育工作者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始终坚持数字技术与人文精神、数据智能与教育智慧相结合。(1)在学校方面,应虚拟学校出现以及管理适配的必然要求,在教育法典中需要对“虚拟学校”作出界定并明确其法律地位,还必须增补关于虚拟学校办学与管理的相关体制机制的原则性规定,为建构虚拟学校的主体、行为、程序和监督等具体规范体系提供指引,为形成整体智治、开放共享的数字校园新生态奠定制度基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数字技术引入学校的具体流程清单、技术使用的规范标准、技术应用的责任清单和问责机制并予以公开。(2)在教师方面,在教育法典中考虑细化《教育法》第四十一条,《教师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关于教师业务培训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教师应当充分考虑数字技术融入背景下教学过程中的课程内容分配,以及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教师应当定期参加学校联合教育机构或相关教学单位开展的数字教育培训,涵育数字教育素养,整体提升数字化教学水平。考虑拓宽《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考虑数字技术因素结合过程中,教师、学生、管理者、家长、专家等主体的教学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过程性评价和评价数据联动。(3)在学习者方面,需明确教育数字人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教育数字人的本质是基于数字技术的智能系统,缺乏完整的意志而不具备主体资格,亦无法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建立的教师“忠诚”义务,工具属性的定位决定了其无法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明确教育数字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用的具体方式和审查机制,不得以虚拟学生、智能教育设施等替代真实学生。
(三)重塑数字教育行为规则
数字教育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制度性规定是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制度的核心内容。数字教育法律原则的确立,涉及在法律原则之下教育主体的数字教育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规范构建,并与之形成配套的权利实现机制、义务保障机制与归责机制。(1)在教育法典中明确数字学校设置的基本条件。要具有专门进行数字校园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及章程;要具备数字教育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要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数字校园管理终端以及教学管理平台、系统考试平台、数据管理平台等教育教学平台,注重硬件与软件建设的交互性与便捷性,还应具备保证数字校园运行与升级所必需LNDD5MZjiFOhbV855TO+Fw==的充足和稳定的资金投入。(2)在教育法典中补充教师技术应用规范。在教师的聘用、培养和退出等管理环节,增加数字教育技术应用、数字教学方式和数字教学评价等重要内容。例如,教师要合理、正当、适度运用数字教育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严格管理数字教育教学资源。教师在使用数字教学工具时应兼具技能与批判精神,理性认识技术赋能教育的条件与限度,注重价值导向。(3)在教育法典中规定数字教育的受教育者行为规范。明确学习者有权获取、使用数字教育资源进行学习和自我提升,培养保护虚拟教育资源知识产权的责任意识。补充受教育者必须遵守的数字校园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明确任何教育主体不得主动泄露、非法转售和采集教育隐私信息,不得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数据信息。明确受教育者、教师和学校享有数据的同意权、更正权和删除权,有权在合理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方式变更、删除相关信息[25]。
(四)增配数字教育技术规则
数字教育技术规范的制度性规定是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数字教育技术规则在数字教育技术层面约束相关主体,是就开发和利用数字教育技术而制定的要求和准则。在教育法典中,建议增配数字教育技术规范,同时建构数字教育技术标准体系框架性规定,达成数字教育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体系的协同。(1)增加教育技术算法“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具体规则。主要规定当教育主体在决策过程中使用算法,且算法公开不涉及知识产权时,具有尽可能简便、充分地公开和解释算法的义务。教育法典对数字教育技术进行规范不仅要保持算法运作的封闭性,还要保障其与教育法律原则及其他规则的衔接。(2)建构数字教育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原则性规定,为相应的标准制定与体系化提供方向性指引。一般而言,体系化的数字教育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应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构成,其作为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技术实践的耦合,是规范与自治之间的衔接点和缓冲区[26]。例如,关于数字教材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规范,可以在教育法典中数字教育技术原则性规定之下,统合升级国家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基础规范,并建构与之匹配的数字教材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3)增补数字教育技术开发、管理与应用过程中的责任规则。在教育法典中,明确在教育法典责任规则之下,在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层级中嵌入技术规则责任机制,充分保障数字教育技术开发、管理、应用决策及实施程序的透明度与可追溯性。与之相适应,涉及责任追究的救济规范,可以设立教育技术侵权诉讼特别程序等可操作性强的司法救济渠道。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字技术带来的教育领域多维取向、三维重构、人机互动、虚实同构的重大转变,是教育治理变革的重要助力与动力。立足于当前的数字背景和教育制度,在编纂教育法典的过程中应界定数字教育法律原则的内涵与外延,严密设计数字教育法律条款,科学调整增配数字教育法律的主体、行为和技术规则,以确保融入数字教育法律原则的教育法典的完整性和司法的适用性。
显然,数字教育法律制度变革并非一蹴而就,将数字教育一般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并予以体系化、法典化,必须建立在对教育本质和教育规律的坚定把握之上。以教育法典编纂研究为牵引,探索教育法律体系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新时代教育法律的体系化应当在教育法律内部规范体系融贯、教育法律与其他法律密切衔接、教育法学与其他科学充分交融的基础上稳步进行。此外,还须广泛借鉴各国立法技术和体例设计,以高质量的教育立法全面加持新时代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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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永林:教授,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律与政策。
鲍田莉: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律与政策。
The Prospect of Digital Education Specification in the Education Code and its Realisation
Liu Yonglin1, Bao Tianli2
1.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and Media,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2 2.College of Applied Arts and Science,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the core task of education legislation i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gislation and achieve good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With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Education Code included in the legislative plan, researches on the codification of education law have received widespread attention. Face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society, new problems of digital education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application of digital technology has brought a series of new challenges to the traditional education models, and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of digital education is hard to meet the urgent needs of digital education governance, and high-quality education legislation under the digital background is crucial. The Deeply integrating the digital education norms into the education code should be a part of the imagination of code compilation. In the systematic project of compiling the Education Code, following the approach of digital education norms, based on digital education legal principles, digital education subject norms, digital education behavior norms, and digital education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s, fully supplementing, adjusting, and upgrading relevant digital education legal norms, forming a prospect of digital education norms, which is led by digital education legal principles, in order to lay a solid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high-qualit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Keywords: education code; digital society; digital education; principles of law; rule of law
责任编辑:赵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