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转型及其路径创新

2024-08-02 00:00:00廖天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4年12期

【摘要】 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重点在于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即应树立 “治理有效”的理念,实现基层多方主体协同有效治理。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在于推进乡村政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和智治的“六治”融合发展,即政治为引领,自治为组织基础,法治为制度保障,德治为价值标准,心治为系统支持,智治为支撑体系。此外,还应积极运用科技化手段和大数据平台优势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探索“互联网+基层治理”的新路径,以此构建多方治理和为民服务的多种模式,推进乡村基层治理的主体多样化、治理精细化和功能完善化。通过打造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新格局,能够有效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关键词】乡村治理 模式创新 转型 智慧化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12.012

乡村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目前仍然面临着“能力不强、动力不足、导向不明”等现实困境。[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在新征程上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优化乡村治理指明了方向。

治理理念转变:实现多方主体参与的“有效治理”

“治理有效”是乡村全面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21世纪以来,乡村基层治理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主题,“治理”一词的延伸使用表明“乡村社会治理和乡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化”[2];“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基层治理成效是国家治理效能的直接体现”[3]。当前,在全球化和网络化背景下,各国和各地区愈加关注乡村治理问题。乡村治理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新型的、须经过协商且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设计和决策制定的协作系统,其特点是高度自治,伴随着共同目标下的资源分配和权力共享。换言之,此种治理结构就是为了实现必要的目标,需要在既定的权力架构之外作出适当的体制设计和组织安排。[4]治理的依据既包括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众遵循的村规民约和风俗习惯等。

从“管理”向“治理”的模式转变。乡村治理是特定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的产物,深受时代发展的影响。当前,我国农村总体保持和谐稳定发展,但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相比,农业农村发展步伐仍未跟上快节奏的城镇化发展进程,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空心化、老龄化”的现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治理有效”作为总要求之一,这是为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把握和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推动乡村治理从传统的“管理”向“治理”纵深推进,以此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农村现代化必然离不开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也是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的提升与超越。

从本质上来讲,乡村治理就是对乡村社会资源的再优化配置,有观点认为,为了适应农村地区的各种需求和政策环境,乡村治理必须动员当地行动者且由伙伴关系结构和约定来予以支持。实际上,随着全世界范围内乡村的整体性发展,人们普遍认识到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的重要性,[5]应该说这种转变是一次质的飞跃。

多方主体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体系的确立。“乡村是一个携带着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基因,且集生活与生产、社会与文化、历史与政治多元要素为一体的人类文明体。”[6]将乡村治理放到乡村振兴的大格局中,要通过推动多方主体参与的“共建共治”,最终实现“共享”乡村振兴成果。当前,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量任务在基层,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落地的责任主体在基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也在基层,[7]但是在我国基层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在社区治理抑或是乡村治理方面都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治理过程中基层建设的核心作用,促进治理重心下移。事实上,关于基层治理模式的讨论,一直存在着“一元化治理”和“多元化治理”模式的分歧。“一元化治理”即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单一化,主要依靠政府发挥治理职能,而单纯依赖政府职能的发挥不仅无法调动社区公民的积极性,也不能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由此可见,这种“一元化治理”的思维存在不合理之处。“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的则是应该推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而不能仅依靠某一方主体单独进行,这种理论主导下形成的模式即“多方治理”模式。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多方主体之间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既独立又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同主体在自己的职责范畴内充分发挥作用,才能够实现社会效益和社会的良善治理,并形成政府、社会、公民等多方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的多元共治模式。[8]就当前我国的乡村治理而言,其治理模式主要是多方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核心要义在于坚持党的领导。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的变迁历史,可以发现无论形势如何变化,乡村治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是主要组织者,而农民及各类涉农组织是重要的参与者。[9]这样,政党组织、政府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广大基层群众等多方主体为了达成基层善治的目标,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引领,开创信息化和现代化的治理新格局,保障治理体系各环节正常运转,从而构建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乡村基层多方主体协同有效治理展现了一种高效的治理逻辑框架,其不仅契合中国基层多方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发展需求,而且通过精巧的模型设计,极大地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基层多方主体协同有效治理具备以下特点:首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10]由于多元化社会中各个群体的利益是不同的,因此要实现多方主体协同的治理,就必须协调不同主体之间所追求价值的差异和利益诉求的不同。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需要通过建立权威和增强凝聚力。[1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确保治理目标一致性的关键所在,它能够有效适应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优化资源配置,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得失,广泛凝聚所有可团结的治理力量,为优化国家治理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其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多方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运行仍然需要政府主导。目前,我国政府正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鉴于政府相较于其他治理主体拥有更为丰富的社会管理经验以及整合优势,因而现代社会治理框架中的政府无疑具备更加强大的能力。“低调的政府是‘治理型政府’唯一可能的未来。尽管政府在网络中没有最高的权力,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调节网络。”[12]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合法、合理、有序,由此需要政府部门引导并促进个人、社会组织等协调发展。社会多元化的现状要求政府通过集体努力减轻“政府决策负担”,让“下层”或“外围”作出更多决策,[13]形成政府与其他参与基层治理的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服务、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格局。具体而言,地方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和形势变化为其他参与基层治理的主体提供帮助和支持,特别是为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参与基层治理创造优良的条件。最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人民群众是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同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政府的指导才能更好地发扬人民民主。现行宪法总结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说明了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性。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基层治理,依法保障自身权益,形成广泛、真实、生动的民主实践,同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为改革发展凝聚了民智民力。这种多方主体协同的有效治理模式贴合我国发展现状,是推动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治理体系完善:健全“六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模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现代乡村治理要达到“六治”融合,才能实现多方主体协同治理效果。所谓乡村治理的“六治”是指政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和智治的结合,详言之,政治为引领,自治为组织基础,法治为制度保障,德治为价值标准,心治为系统支持,智治为支撑体系。

乡村治理应始终坚持以“政治”为引领。乡村治理中应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发挥党组织建设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的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选好配强农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14]具体而言,一方面,通过“党建引领”方式为乡村治理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强化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党的新思想和新理念传达到基层,落实在基层;另一方面,注重将党对乡村基层治理的领导权前置,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定,不断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确保党委在基层治理中发挥强大的资源统筹作用并实现治理资源的高效配置。基层党组织的首要功能是其政治功能,而核心问题就在于提升组织力,这是发挥政治功能的内在要求,即应当明确政治立场,从党的事业全局高度把握和认识事物,同时要强化政治意识,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坚决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乡村治理的全过程,确保乡村治理的正确方向。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突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既是对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传统的延续,又是对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逻辑的坚守,[15]因此,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突出政治引领,不仅能增强乡村治理的凝聚力,也会有效提升乡村治理的整体能力。

乡村治理应以“自治”为组织基础。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村民自治逐步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适度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结构体系。[16]自2000年起推进的农村税费改革加快了乡村自治能力的提升。近年来,以村干部职业化和村级权力运行规范化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治理体制改革已全面推进,激发了乡村基层治理活力,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应改变管理模式,保障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权利,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能自己“说事、议事、办事、主事”,从而促进基层组织政治职能的转变。基层政权组织通过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发展参与基层社会的治理进程,将权力下放,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灵活变通地处理基层事务,这一方面减轻了政府部门的治理压力,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公民的责任感,提升了基层的自治能力。在具体实践中优化和完善村民自治,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村级治理考评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保障村“两委”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树立和完善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和负面行为监督清单,明晰权责事项,让乡村的基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乡村治理应以“法治”为制度保障。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完善满足乡村民众法律需求以及确保村“两委”依法开展工作的法律框架,深入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厅”。完善相关议事章程和村民议事管理规则,推动村民矛盾纠纷化解更加合法有序,真正通过群众议事把相关各方的建议转化为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激发共治活力,实现决策民主、方案公开、参与广泛和群众满意的治理目标。二是全面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落实好“村村有法律顾问”的法治乡村建设要求,积极为村“两委”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审查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组织法律专业人士对村“两委”就管理规章制度和村务公开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宣讲和培训。三是发挥人民法庭职能,助力法治乡村建设。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庭须立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核心职能,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创新和法治化综合治理。因此,乡村人民法庭可谓中国司法体系的“神经末梢”,直接参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和基层社会治理。面对乡村基层治理现状,人民法庭应创新工作机制,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制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外,还应综合运用各类调解等多种方式消解基层矛盾,建立健全诉前调、庭前调、诉中调和快速裁判相衔接的“三调一判”新模式。人民法庭的法官应注重全程调解的工作理念与方法,并采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主导整个矛盾纠纷化解过程。通过这些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构建“党建引领是核心,村民自治是基础,联合共治是纽带,依靠法治是保障”的现代乡村法治化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应将“德治”确立为价值标准。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村规民约具有聚集民智、汇集民意、维护民利、化解民忧的独特作用,[17]它的价值与功能主要是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保证村民有效自治和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纠纷。因此,在加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政治引领及强化乡村法治保障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应将村规民约纳入乡村共治的准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使村民加强自我约束,进而在解决乡村邻里之间的矛盾时,达到“讲法、同理、顺气”的效果。我国乡村许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因此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具备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势,发挥好“德治”的重要作用。“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越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就越值得保守。[18]同样,经过千年传承沿袭下来的乡村乡贤文化也可以有效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由其文化特征所派生的价值引导和行为规范,可以成为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软治理”手段和方式。[19]基于“德治”的柔性,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尚,可通过在乡村推行“村规民约”、“家风家训”文化建设和评选“乡村好人”、“乡村能人”及“优秀志愿者”等系列活动,引导村民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形成“明德尊法”的良好风尚。

乡村治理应以“心治”为社会系统的重要支持。社会治理的关键因素是“人”,而人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心”,因此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支撑。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社会心理认知方面的集中体现,它展现出人们自尊自信与平和理性的生活态度,反映出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积极向往。[20]在一个国家中,人民群众的满足感、安全感、幸福感、成就感越强,其对社会的评价也会越高,进而也更有利于积极乐观的社会心态形成。“社会心理服务,即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技术,解决社会宏观层面的心理问题,尤其是要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培育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21]换言之,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就是要运用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方法,积极主动地应对和预防个体与群体层面的问题,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系统,形成全面系统的社会安全网。鉴于此,应遵循社会心理发展规律,坚持把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心治”与基层的德治、法治、自治和政府治理等各个方面相结合。

乡村治理须构建“智治”支撑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前景广阔。”[22]社会治理正在进入“智治”时代,网络平台的泛在协作功能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技术保障。随着5G通信和物联网以及大数据等技术在城镇和乡村的普及与推广,乡村治理中体现的“智治”这一特征也将更为明显,“智治”手段的充分运用,将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高效性,降低乡村治理成本。一方面,系统建设是实现“智治”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此要优化顶层设计,强化数据整合和功能拓展,打通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数据壁垒,全面提升“智治”系统的服务和保障功能,从而以科技支撑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效能。另一方面,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建设是基础性支撑,综合性网格信息平台能有效提供所在辖区的人口信息、房屋信息等基础信息,特别是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与雪亮工程或社区治理一体化信息平台等的有效结合,将确保信息采集的及时、准确,从而实现乡村基层的精准化和精细化管理。

治理能力提升:科技赋能智慧乡村建设与发展

现代基层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创新必须与信息化和网络化相结合。“互联网+”模式的兴起使得各行各业都能借助大数据平台实现高效管理和运行。2015年,欧盟发布了《欧盟农村网络战略框架和治理机构》,以文件的形式对农村网络框架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欧盟还设有欧洲农村网络大会,其中包括两个专题:一是农业生产力和可持续性的创新,二是领导者和社区主导的地方发展。此外,欧盟还设有欧洲农村网络指导小组,该指导小组以每年两次或三次的频率跟进欧洲农村网络(RN)的工作,以确保专题工作的良好协调。[23]由此可见,欧盟乃至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乡村治理过程中网络的重要功能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因此,我国在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网络框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收集并分析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从而推动乡村的高效和现代化治理。随着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与快速发展,我国的乡村治理可以探索建立“互联网+基层治理”的新路径,通过手机APP、小程序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拓展干群交流渠道,让乡村基层群众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通过构建大数据平台和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来促进多方治理和为人民服务,以此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网络治理模型。首先,全面整合便民服务事项,推行规范标准的服务流程和打造专业的服务队伍,打通服务惠及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解决基层群众办事路途远、花费时间长、办理事项少的难题。应积极推行“一步到位上门服务”,全面推动形成乡镇指导员、村管理员、社情报员、户信息收集员的“四员”管理服务机制,做好群众日常生活、农业、国土、党群、军人服务等相关工作,由“四员”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各村按照片区进行管理,落实专人对接上门服务,切实做到“干部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其次,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将服务理念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综合利用“云上”数据和基层群众的力量,简化业务环节,提升公共性服务和行政性服务的有效性,推动由灵活性较低的管理模式向随机应变的引导模式转变,并朝着以服务为中心的基层治理现代化目标发展。具体而言,第一,创新政务服务系统。将省市级网上服务厅与基层社区实体服务厅相结合,通过简化业务流程和建立“云上”服务平台,有效提高政府各部门的服务效率;加强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整合基层行政服务相关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村镇街道治理平台,梳理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的权利和责任,利用“互联网+”、“云上”大数据平台收集相关数据,并与基层治理信息数据进行交互,提升基层政府部门办公的便捷性。第二,简化业务流程。建立大数据平台,推动相关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村民办理个人业务时,不再花费冗长的时间,不再需要繁复的资料,无需开具非必要的证明,打造一站式的基层政务服务系统,使村民办理事务更加便捷。第三,建立“云上”服务平台。通过提供网上预约等其他在线服务,避免村民排队办事所带来的相关问题,提高各公共服务场所和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使得人民群众在自己家中就可以处理大多数日常事务。

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多方共治体系的建立。实现乡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与智慧化,必须注重推动参与主体和平台建设多元化以及手段类型多样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格局。首先,坚持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运用“互联网+基层治理”模式,推进基础治理形成“多方共治”格局。例如,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主体,村委会在发挥治理职能时首先要坚持科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多措并举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治理效能。其次,推动实现平台多元化。在无线网络和智能手机推广普及的背景下,在乡村治理中应积极建立“云上”服务模式,在相关云上平台专门设置信息发布板块、决策事务执行效果展示板块、基层群众监督及意见反映板块和矛盾调解板块。同时,参与乡村治理的相关组织可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等方式,拓展基层群众信息获取渠道。最后,倡导服务模式多元化。要以公众的满意程度和舆论意识为评估标准,监督评估各个治理实体的绩效和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例如,为化解乡村基层矛盾,可在“调解委员会+专业律师+法律志愿者”之间建立新的处理模式,开设法律服务调解站;合理规划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和载体,打造网络社区,建立公共平台并提供全天候在线服务功能,推动基层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通过在公共网络平台上收集公众有关乡村治理的建议并推进相关治理活动。

全面推进乡村“互联网+”行动计划。一方面,基层政府和相关组织应根据现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合理、合法、有效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同时在涉及数据公开和利用等情形时,应着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在推进多方共治中,畅通和规范基层群众诉求表达并增进共识,同时拓展乡村基层治理的方式和渠道,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推动基层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基层治理和自助服务。建立大数据平台可以有效整合乡村基层治理相关数据,构建农村信用体系赋能乡村基层治理,例如,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公开违法行为,能够有效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将经过大数据平台分析得到的信用数据纳入征信系统供政务参考,可以提高乡村政务服务效率并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在推动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应同时建立全流程激励体系,激发村民“主人翁”意识,发挥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推动村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各类事务。可通过“积分”奖励方式打造“诚信银行”,给予积分高和社会信用评价良好的村民在自主创业、金融支持和生活关怀等方面的物质奖励和政策优惠。

结语

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而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要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有必要系统地谋划农村发展规划中的治理问题,全力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如前文所述,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推动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理念的全面过渡和多方提升,坚持多方共治,健全政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和智治的“六治”融合体系,并基于“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大背景,积极搭建智慧型现代乡村治理体系(见图1)。

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时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因此,我国现代乡村建设迫切需要实现主体多元化、治理精细化和功能完善化,推动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多主体、多维度的现代乡村治理,构建起“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让中国的乡村都发展成为“法治乡村、智慧乡村、文明乡村、文化乡村和康养乡村”。

(本文系西南科技大学学科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研究”和西南科技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项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8sxb087、17sxb255)

注释

[1]向德平、傅丽丽:《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转型》,《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2]M. Goodwin, "Partnership Working and Rural Governance: Issues of Community Involvement and Participation. Paper Presented to Social Exclusion and Rural Governance Seminar," DEFRA, ESRC and Countryside Agency, 2003, 2.

[3]姜伟:《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法制日报》,2019年12月12日,第1版。

[4]D. J. Douglas, "Governance in Rural Contexts: Toward the Formulation of a Conceptual Framework," EchoGéo, 2018, 43.

[5]M. Shucksmith, "Disintegrated Rural Development? Neo–endogenous Rural Development, Planning and Place–Shaping in Diffused Power Contexts," Sociologia Ruralis, 2010, 1.

[6]于建嵘:《县级政府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7]陈进华:《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7日,第14版。

[8]沈费伟、刘祖云:《发达国家乡村治理的典型模式与经验借鉴》,《农业经济问题》,2016年第9期。

[9]丁志刚、王杰:《中国乡村治理70年:历史演进与逻辑理路》,《中国农村观察》,2019年第4期。

[10]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第2版。

[11]于江、魏崇辉:《多元协同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逻辑理路》,《求实》,2015年第4期。

[12]顾平安:《政府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25页。

[13]申艳红:《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规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66页。

[14]《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137页。

[15]李蕴哲、戴玉琴:《乡村治理中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强化的三维审视》,《学海》,2020年第6期。

[16]陈东辉:《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农民日报》,2017年11月20日,第3版。

[17]沈大友、董敬畏:《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学习时报》,2018年1月1日。

[1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0页。

[19]黄海:《用新乡贤文化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人民日报》,2015年9月30日,第7版。

[20]曾荣侠:《积极心理学视阈下大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培育路径研究》,《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21]伍麟、刘天元:《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困境与推进路径》,《中州学刊》,2019年第7期。

[22]《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143页。

[23]"EU Rural Networks Strategic Framework and Governance Bodies," Funded by European Commission, Jan.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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