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扣预缴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究

2024-07-21 00:00:00马坤申
中国市场 2024年21期

摘要: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将纳税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流程分为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三个环节,文章聚焦本企业工作实际,重点以税收政策和实务为着力点,详细阐述企业在预扣预缴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目的是实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标准化、规范化,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企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

中图分类号:F812.42;F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21-0000-04[DOI]10.13939/j.cnki.zgsc.2024.21.020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后,先后一共修订过7次。目前适用的是2018年8月31日修改并公布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变化主要包括:实行“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首设专项附加扣除、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优化了部分税率级距等。

2022年3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8月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1],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统计了国发(2023)13号文件发布前后,本企业2023年8与9月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情况。因对于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据显示2023年9月与8月相比本企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降明显,降幅高达61.46%,也充分说明了国家降低纳税人税负的政策出发点。个人所得税改革在优化税制结构精准减负,提高对收入调节作用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阶段对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全面扣缴个人所得税要求更严、更细。

2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内容

2.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体制

纵观全球,个人所得税都是作为国家的主要税种来征收,虽然各国的税制模式多种多样,但是伴随着时代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从分类走向综合是一种大趋势。税收政策的实际实施过程中,综合所得税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往往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困难,阻碍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走向综合的进程。因此,开始出现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方向,即由综合向综合、分类相结合转变。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历经了多次修改,因当时国情所限均有所变化,遍历各次修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就是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修改顺应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改变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体制,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税目合并作为综合所得,同时新设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采用累进税率,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实现税收公平。

2.2调整征收税目分类

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目进行了调整。原个人所得税法将收入分为11种类型,按照不同的课税对象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及计算方式。新个人所得税则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改为“经营所得”,同时删除元“其他所得”[2],征收项目缩减为9项。并且对部分征收项目的税率和计算方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征收方式更加统一,税负更加合理。

2.3优化部分税率级距

新《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但对于普通工薪阶层而言,简单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每月大约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45元,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减轻税负的目的。因此新《个人所得税法》还适当的优化了部分税率级距,扩大了三档中低税率的级距,同时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而三档高税率级距则保持原基础不变,以期实现调节纳税人收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2.4新设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另一个亮点就是赋予人性化,在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生活负担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后新设了六项与纳税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与纳税人直接相关的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四项,以及纳税人赡养老人支出和纳税人负担子女教育。

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在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后还可以继续扣除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然后根据对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能不同的纳税人在年收入、专项扣除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抚养子女人数不同、有无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有无赡养老人等,导致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

3企业在预扣预缴阶段存在的问题

3.1纳税人基础信息漏填、错填

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包含七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涉及纳税人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因每个纳税人的家庭具体情况不同,财务人员无法直接获取相关正确信息,需要纳税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填报符合要求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每月中旬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由财务人员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新采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证纳税人能及时享受税收政策的扣除,避免出现漏扣情况。

作者今年在核对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准确性时发现仍然存在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纳税人未填报相关信息的情况。核对过程中同时发现部分纳税人填报时申报方式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未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即本单位申报,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虽填报正确,但企业在计算个税时无法采集到相关扣除信息,预扣预缴阶段不能享受相关扣除。虽然该部分个人所得税金额在年终汇算清缴阶段会以退税形式返还给纳税人,但前期占用资金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3.2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理解有偏差

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般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上直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近年来首次设立,由于每个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容易导致纳税人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有误,其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因此不能得到有效保证,除明显有误的信息外,只能以纳税人个人填写情况为准,这也造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的准确率不高,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

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负担住房贷款利息时,可以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但前提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并且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3]。也就是说倘若纳税人在还清了贷款利息后以相同的利率贷款购置第二套住房,其所产生的利息费用是不允许进行相应抵扣的。实际填报过程中,仍有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在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首套房还清贷款后,重复填报第二套房产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又比如,纳税人以前年度购买的A住房当年贷款时未认定为首套住房,但是近期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A住房符合首套住房认定标准,银行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将房贷利率下调为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纳税人可以根据A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实际填报中,存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未填报相关信息的情况。

3.3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不了解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从经济发展和民生角度出发,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多轮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给纳税人减负增惠。从纳税人角度来看,我们要把握好与纳税人关系紧密的有关政策。比如当前最新的政策2022年9月30号颁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同时在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前期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确给予退税[4]。经了解,纳税人对该项政策知晓度不高,由于该政策颁布有时效性,纳税人若未关注过相关政策热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极有可能错过享受优惠政策。

3.4工资数据汇总方式信息化程度低,缺少核对环节

本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如下:首先财务人员根据劳资员提供的工资表汇总当月纳税人的工资应发数、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及其它扣除(企业年金)数据信息,然后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对本月变动的自然人基础信息登记、报送和公安系统身份验证,再依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版,采集子女教育支出,住房相金支出等信息,再将上述汇总的纳税人工资薪金相关数据信息填入工资薪金申报模板进行综合所得申报,特殊人员如享受减免税额政策的要注意填报《减免事项附表》,最后由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根据采集到的相关数据在线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流程中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实现智能化。但是前期财务人员收集汇总纳税人工资薪金等相关数据的方式较为原始,仍然需要手工整理汇总后填写工资薪金申报模板。劳资员提供的工资数据不能直接满足财务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需求,工资表中应发工资包含的项目中有些属于免税收入要剔除,工资表中扣款额所列示的扣除数与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数也有差异要调整,如住房公积金,工资表是按照实际数进行扣除,但是计税时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个人所得税要求的上限,这些人为辨别、调整数据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仅财务管理科就需要核对360人左右的工资薪金数据,汇总数据如果出现错误也很难快速的找到原因。并且上述工作仅由财务人员一人完成,对于手工整理汇总后的工资薪金数据是否与综合所得申报数据进行核对,核对的方式、核对的频率,甚至是否核对,都完全依赖财务人员的自觉性,存在个人所得税金额计算错误的风险。

3.5财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能力有待提升

企业作为全体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有保障纳税人个人利益不受损的义务。财务人员作为具体经办人员,除了需要了解并掌握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要熟悉日常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相应措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这对财务人员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纳税人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扣除限额以下据实扣除。企业每年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文件于年度中旬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同时补交以前相应月份住房公积金。此时总体来看纳税人全年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均低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扣除上限,可以全额扣除,但因为集中补交前期月份住房公积金,导致补交当月住房公积金缴纳数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上限,超过金额未能予以扣除,财务人员对这种特殊情况接触较少,缺乏应对措施,存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准确的风险。

3.6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时间影响税款计算

目前,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享受的扣除项除了三险一金就是专项附加扣除,而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主要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这种填报方式有很大的自主性,纳税人可以随时更改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包括扣除比例、申报扣缴义务人等重要信息。并且由于企业纳税人数量多,纳税人相继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财务人员对相关信息的采集时间点和次数会影响预扣预缴税额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果财务人员在个人所得税计算完成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重新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恰巧此时纳税人更改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则会导致重新计算申报的税款与原先扣缴金额不符,存在扣缴不一致的风险。

4建议

4.1提高“一键带入”确认率,定期比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APP在每年年底时会开放“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需要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手动确认,通过该功能将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由当年一键带入下一年度,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确保纳税人能及时享受扣除,同时减少纳税人逐项录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过程。财务管理科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比如发布通知提醒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邀请税务局的专家以讲座等形式线下答疑,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纳税人“一键带入”确认率。

同时财务人员可以定期比对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信息比对异常,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明显漏填的要及时提醒纳税人录入相关信息。前述经比对发现漏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在财务管理科指导下更正申报2019年至2022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退回个人所得税1440元。

4.2加大税收政策宣传,提高全员参与配合度

为提高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理解准确度,财务管理科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采用宣传知识手册、短视频制作、网站专栏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也可以聘请税务事务所的税务专家面对面、点对点逐项仔细解答纳税人的各项疑问,通过税企联动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传递出去,提高全员参与度,让纳税人对于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不断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4.3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程度,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流程

企业的目标是准确高效地完成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一方面需要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程度,另一方面离不开规范的工作流程。企业可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大信息系统的运用,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申报需求开发完善人力薪酬系统,提供外部数据共享接口,实现财务与人力部门共享工资核算相关信息。财务人员可根据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自主采集所需数据,提高申报数据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为保障预扣预缴税款的准确性,应充分发挥AB岗职责,由专人核对综合所得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流程形成完整闭环。4.4 财务人员加强个人所得税政策钻研,提升专业能力

企业财务人员相较普通纳税人对税务政策的掌握和理解更透彻,作为税务政策的宣传者和落实者,更应注重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钻研,提高专业素养,做好对内宣传、解释和对外配合、沟通的桥梁。财务管理科可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财务人员税法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结合财审政研组及财审小课堂学习机制,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对于前述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特殊情况,经企业财务人员翻阅相关政策依据、研讨交流、咨询税务专管员后,采取全市财务人员去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前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方式,对所有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量更正,将补交住房公积金分摊金额与所属月份住房公积金合并,在计算所属月份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经统计财务管理科9月份更正申报减少个人所得税4900余元,7、8月份多交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退回。

4.5统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时间

当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完整的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填报时间很难保持一致,年度内会有信息的不断变动,需要财务人员时常进行更新和采集。为保证企业在预扣和申报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持一致,建议统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时间:年初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用于核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无漏填情况;以后每月在工资数据导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计算税款时采集,生成申报数据后以及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均不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当月内信息变动的,一律在下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重新进行采集,每月仅采集一次,保证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缴与申报一致。

5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根据当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根据本企业工作实际提出了定期比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加大税收政策宣传、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程度等现实有效的途径,有利于减轻扣缴义务人的负担,提高税收实务水平。同时企业本身也要紧盯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优化提升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技能水平,切实做好预扣预缴工作,既能让企业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又能规避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EB/OL].(2023-08-28)[2023-08-31].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901207.htm.

[2]赵增绩,张瀚文.新个税税制的变化、影响与应对[J].公共财政研究,2019(2):72-79.

[3]邓科帆.关于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下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相关问题思考[J].商讯,2019(3):181.

[4]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EB/OL].[2022-09-30].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0/01/content_5715509.htm

作者简介:马坤申(1992—),女,回族,本科,安徽六安人,任职于安徽省烟草公司安庆市公司,研究方向: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