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爰书”考

2024-07-14 13:17陈阳
贵州文史丛刊 2024年2期

陈阳

摘 要:从“爰金”“爰田”到“爰书”,“爰”字的含义具有连贯性,本文通过查阅相关史料并考释,将“爰”理解为“易”或“换”则更为合适,而秦汉时期的“爰书”是个泛称,指记录他人言语用于证明或存档的文书形式。

关键词:秦汉时期 爰 爰金 爰书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24)02-0041-07

在历史文献中,“爰书”一词最早见于《史记·酷吏列传》:“张汤者,杜人也。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馀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1这段史料记载的是,孩提时的张汤逮住一只偷吃肉的老鼠,并对其进行审问。身为长安丞的父亲对儿子的审判文辞颇加赞赏,并视之为老狱吏的操作,可见张汤的审判流程与当时官府规定相吻合,这也成为研究汉代诉讼制度的重要资料,其反映的审判流程为:劾(起诉)→掠治(笞)→传爰书→讯鞫(审问)→论报(判决上报)→具狱(公布罪状)→磔堂下(行刑),可谓是汉代司法审判程序的浓缩。实则秦代已经出现爰书,只不过并不见载于历史文献,而见于出土简牍中。学界对何为“爰书”存有争议,而这正可从秦代简牍中窥探一二。

一、历代学者对“爰书”的研究

“爰书”一词最早见于《史记·酷吏列传》,对《史记·酷吏列传》和《汉书·张汤传》中的“爰书”以及“传爰书”,历代注疏家多有注释。苏林注曰:“谓传囚也。爰,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鞫,穷也。”即爰书为记录供辞的文书。这里的“处”字应是衍文。张晏注曰:“传,考证验也。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讯考三日复问之,知与前辞同不也。鞫,一吏为读状,论其报行也。”此处理解的爰书则仅为自证所用,记录的是被告一方的供辞。韦昭注云:“爰,换也。古者重刑,嫌有爱恶,故移换狱书,使他官考实之,故曰‘传爰书也。”2韦昭将“爰”理解为“换”,即将口供转化为文辞。他将“传”理解为“易”,对象是爰书,目的是让其他官吏对此进行核实。颜师古注曰:“传,谓传逮,若今之追逮赴对也。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他口辞也。”3即传为逮捕传讯之意,爰书则为以文辞代替口供而形成的文书。由于将传理解为逮捕传讯之意,而传的目的也是让原告和被告双方对簿,所以,这里的爰书指的是原告与被告的口供记录文书。

《汉书补注》中有刘奉世对爰书的理解:“爰书者,盖赵高作《爰历》教学隶书,时狱吏书体盖用此,故从俗呼为爰书也。”4按此,爰书指狱吏用隶书写成的文书。钱大昕认为:“传,当傅,傅音附,谓附于爰书也。”对爰书并未作过多解释。但对于传的理解不同于颜师古。王先谦在《汉书补注》中提出自己的见解:“苏(林)训爰为易,与韦、颜训换同。汤为儿戏,不必如平日有移换他官考实之事;捕得盗鼠,亦岂烦三日复问!苏、颜说是。传爰书者,传囚辞而着之文书,苏、颜解为传囚,失之。盖此数者,皆见之文辞,劾,一也;爰书,二也;论报,三也。三事具,而狱成矣。掠治乃有爰书,讯鞫然后论上,故下言父视其文辞也。”1结合历代注疏家对“传爰书”的理解,王先谦对此作出综合评价,认为苏林、韦昭和颜师古对“爰”的理解相同都为换,并赞同爰书为囚犯的供词着之文书。但对于传的理解,王氏认为应理解为传送,而并非传逮囚犯之意。

综上,对于“爰”的理解基本上都为“易”或“换”的意思。关于对爰书的理解有三种:一为记录供辞的文书,持此观点者为苏林、颜师古等;二为特指被告人一方的供辞,持此观点者为张晏等;三为狱吏用隶书写成的文书,持此观点者为刘奉世等。对于传的解释也有四种:一为传送,指传送文书,持此观点者为韦昭、王先谦等,其中韦昭更强调传送爰书的目的在于以他官来核之;二为传囚,指逮捕传讯囚犯,持此观点者为苏林、颜师古等;三为考证核验,持此观点者为张晏等;四为当傅用,傅音附,谓附于爰书也,持此观点者为钱大昕等。对于爰书的解释,现在基本上认为是记录供辞的文书或者特指被告人一方的供辞。2

由于传世文献鲜少提及爰书,所以历代注疏家对此理解各有不同,随着秦汉简牍的出现,有更为丰富的爰书资料,学者们对此研究也不断深入,研究视角多元化,有从历史上的公文文书角度以及其时的审案官员调查、户籍制度、断案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但着力点都在汉代,并认为秦代的爰书仅限于刑事诉讼,到汉代爰书的概念使用开始增多,对于秦代的关注不够。同时,对于何为爰书并没有清晰的概念界定,这为以后的研究留有空间。

二、“爰”的含义

学界对“爰书”的定义未形成统一的结论,主要原因是对“爰”字的理解不同。对“爰”字的使用可溯源至先秦时期的史籍,因此“爰”的字义可从历史文献中“爰金”“爰田”等词中得到启发。

首先,对于“爰金”一词的使用并不陌生,是战国时的楚国金币,但对于“爰”,不同时期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清末的学者吴大澂把爰解释为重量单位,他认为:“爰即锾之古文,锊与锾一字,说文锾,锊也。锊,十铢二十五分之十三……古币之一釿二釿,今以古币之轻重权之,当系二锾为一釿。”有的学者则在此基础上继续认为:“‘郢爰是货币的重量单位……一爰即一方黄金的重量单位。”或者说:“‘爰,是古代的一种重量单位,爰金即重一爰的金属。”在一些中国古代货币史专著中,有的学者认为“爰可能原是个重量名,后来变成了爰金的重量名,因而又变成爰金的货币名。”另有学者则认为:“战国文献中的锾,到底是价值单位,还是重量单位,不是很明确。单说‘其罚百爰,可以理解为价值单位,也可以理解为重量单位,但以解作价值单位适当些。甚至可以解释为货币单位……切凿得不整齐并不妨碍爰作为价值单位或货币单位。”3“爰金”或称“金爰”大致为“印子金”“饼金”,是战国时楚国的一种贵金属货币。这种金币,多为方形,每十六枚或者二十四枚铸在一起,使用时可以临时凿开。但考虑到黄金重量应精密化,切下重量会有不同,将之理解为重量单位不合适,故将“爰金”理解为用于交易的金币更为恰当,即属于货币单位,则“爰”可理解为“换”“易”。4

其次,从“爰田”中亦可看出“爰”字的含义。《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爰田。”5《国语·晋语三》:“作辕田。注曰:辕,易也,为易田之法。”6这都是对春秋时期晋国“作爰田”一事的记载,“作爰田”与“作辕田”的意思是相同的。但是,历来对“作爰田”的释义异解纷纭,有学者将“作爰田”理解为“作援田”,是晋国开始实行的援国而赏众的田。1另有学者将爰田、辕田认为是换田、易田。2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汉书·地理志》记载:“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3若按第一种是因支援国家而得到奖赏的解释,那这则材料中商鞅的“制辕田”就解释不通了。王应麟的《困学纪闻》亦认为:“《左传》晋作爰田,晋语云作辕田。辕,易也。”4

另,《汉书·食货志》:“岁耕种者为不易之田,休一岁者为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辕与爰同,易也,自爰其处。”颜师古注曰:“更,互也。”5《汉书·食货志》亦载:“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6

《说文解字》对“爰”注解:“爰,换、易也。”7若将“爰”理解为“换、易”,就能理解得通顺,“爰田”便是用以轮种的撂荒地;晋国之“作爰田”,即允许大夫、农人开垦这些撂荒地,而晋国向其征税,这也算得上是种奖赏,即承认了他们对自垦荒地的所有权。这项措施刺激了晋国臣民自垦荒地,增强了晋国的实力。至商鞅进一步“制辕田”,轮换种作田地,是以民用力劳而不休。故,“爰田”中的“爰”理解为换、易较为合适。

由于“爰”字使用具有延续性,“爰金”“爰田”中对“爰”的解释可以借鉴到“爰书”一词中。所以,笔者认为“爰书”中的“爰”解释为易或换更为合适,不应理解为引,援引之义。

三、“爰书”的种类及功能

按以上所论,“爰书”则可理解为“改易为口辞之书”,此与日本学者大庭修的观点一致8,但并非如此宽泛。《睡虎地秦墓竹简》《居延汉简》中有更丰富的“爰书”材料,故可从“爰书”本身窥探一二。

首先,从“爰书”的种类和内容入手。

(一)刑事爰书

1.控告者的诉辞。《封诊式·奸》:“爰书: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简95)”9《封诊式·群盗》:“爰书: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与此首人强攻群盗人,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见丁与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殹(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剑伐收其首,山俭(险)不能出身山中。(简25、26)”10

2.被告者的口供。《封诊式·群盗》:“爰书 ……讯丁,辞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殹(也)……(简27)”11

3.刑讯。《讯狱》:“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简5)”12

4.查封。《封诊式·封守》爰书中乡里的吏据县丞的指令对士伍甲的房屋、妻、子、奴婢、衣物、畜产进行查封,并对查封情况进行记录。13

5.核验。《封诊式·贼死》:“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某头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从(纵)头北(背),袤各四寸……(简55、56)”1第二处爰书是详细的现场勘察和诊验情况说明。

6.报告书。《争牛》:“爰书: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简24)”2记录了控告双方的争讼原因以及官员对此做出的反应,这更像是报告类文书,可以把这份爰书理解为上报书,即审判官将自己对于控告者提起诉讼的情况和处理反应作报。

(二)民事爰书

1.析产。《里耶秦简》载:

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乡守武爰书:高里士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典私占。初手。六月壬申,都乡守武敢言:上。敢言之。初手。六月壬申日,佐初以来。欣发。初手。(8-1442背+8-1455背)3

这份爰书的内容不同于以往的诉讼爰书,记录的是士伍武将大奴幸、甘多和大婢言、益,以及一匹马给予儿子产,而且这里的小男子指的应是未成年的男子,若是成年男子则直接称为男子或大男子。4第一,应当明确这是士伍武自言给予未成年儿子财产的内容,武生前为何要特地批明给予未成年的儿子?难道还有其他的子女或者为了防止他人侵犯未成年儿子应有的财产而提前做出规定?《二年律令·户律》中有:“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毋异其子。(简342、342)”5若有一个儿子是不能分异的,而武给予产财产,说明这里的武不止一个儿子。武若有成年男子,那应该是分家了。《史记》有:“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6第二,从给予产的财产内容来看,多为奴婢、牛马羊财物,并没有田宅。就析产的内容来讲,田宅是基本的继承财产,如:“□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叚(假)母,及主母、叚(假)母欲分孽子、叚(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简340)”7继承子想与父母、子、兄弟、嫡母、继母或者嫡母、继母想要分得庶子或前妻之子分田立户的,都是允许的。而士伍武给予子的财产中没有田宅,这值得研究。《二年律令》中云:“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务者,皆许之,辄为定籍。(简338)”8祖父母、父母、子、孙、兄弟、兄弟子想要分得奴婢、马牛羊以及其他财物都是允许的,并将析产情况登记在簿籍上。所以这条律令并没有提及田宅,提及的是奴婢和牛羊马财物的分配,最后提及“辄为定籍”即将析产情况登记在簿籍上,所以这里指的应是析产的内容。第三,从此爰书上报的程序来看,武生前已经规定将哪些财产给予未成年的儿子,并由里典检验审核,再由乡上报。这与《二年律令》规定的内容基本吻合:“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三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简334、335、336)”9此律令将“先令”解释为遗嘱,故百姓想要用遗嘱析分田宅、奴婢、财物的,乡部啬夫亲自审核遗嘱,并一式三份,立遗嘱人自留一份,其馀如户籍一样上报县廷保留,后在分析家产中如出现争议,按照券书上的规定行事;没有券书的,不予办理。所分得的田宅,没有立户的,可以先占有,至八月立户时再行立户,无端阻留遗嘱、不处理券书的官吏,处以罚金一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遗嘱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不同,准确来说应是析产遗嘱。将析产遗嘱上报的目的是怕日后分家析产出现纠纷而提前设下规定。所以,这份爰书是具有遗嘱性质的析产文书,需公证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使用。

2.请求。《里耶秦简》中有载: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蕬爰书:南里寡妇慭自言:谒垦草田故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桑田。三月丙辰,贰春乡蕬敢言之:上。敢言之。诎手。四月壬戌日入,戌卒寄以来。瞫发。诎手。(简9-15)1

这是寡妇向官府请求将未开垦的荒地开垦成桑地的内容,与诉讼无关。另有与此内容类似的爰书,如: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书:高里士伍吾武【自】言:谒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籍以为田。典缦占。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垦草一牒。敢言之。衔手。【六】月丁巳日水十一刻刻下四,佐衔以来。□发。(简9-2344)2

3.上报。(1)秋射爰书。“右秋射爰书。(175·1简)”3“右秋以令射爰书名籍。(EPT56:276)”4(2)病死爰书。“元康元年八月癸卯朔壬申□□队长则敢言之谨移卒病死爰书□敢言之。(255·40A)”5“始建国天凤二年二月戊辰朔戊寅,第十黍侯长良敢言之谨移戍卒病死爱书旁行衣物券如牒敢言之。(EPT48·136)”6“甲沟侯官始建国天凤一年十二月戍卒病死爰书旁行。(EPT57·7)”7“右病诊爰书。(EPT59·80)”8(3)死马爰书。“始建国三年正月驿马病死爰书。(96·1)”9(4)贳卖爰书。“元康四年六月丁巳朔庚申左前侯长禹敢言之,谨移戍卒贳卖衣财物爰书名籍一编敢言之。(10·34A)”10

其次,从“爰书”的功能入手。

(一)自证。“右自证爰书。(简46·12)”11“□爰书自证敢言□。(EPT2:40)”12“神爵二年六月乙亥朔丙申令史□敢言之谨移吏负卒赀自证已毕爰书一编敢言之。(EPT56·275)”13“□自证爰书。(EPT59·396)”14“不服移自证爰书。(EPT7·40)”15“□责不可得证所言,不服写爰书自证。(简288·17)”16某人对于某事不服,就可以写“爰书”来自证。“自言:故为居延高亭亭长,三年十二月中送诏狱证觻得,便从居延迎钱。守丞景临取四年正月奉钱六百。至二月中从库令史郑忠取二月奉不重得,正月奉今库掾严复留奉九月奉钱,不当留库证所言。(简178·30)”17其中“证所言”则为自证的内容。

(二)吏卒相牵证任。即若干个吏卒在连带责任中作证。“□箕山部吏卒相牵证任爰书。(EPT53·173)”18“□证任名籍爰书。(EPT53·182)”19

(三)核验。“移责籍及爰书会月七日须言府□。(EPF56:134)”1“乃爰书验问恩辞曰。(EPF22:21)”2以爰书中的内容为依据进行验问。

(四)记录。将开始案件的状态以及告发的内容做以记录,“【爰】书: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一九。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镕),来诣之。(简20)”3将他人所言做以记录,“□候长贤自言常以令秋射署功劳即石力贤□□于牒它如爰书敢言之。(简6·13)”4

(五)存档。在对爰书内容分类列举时,其中秋射爰书、病死爰书、死马爰书和贳卖爰书就属于存档性爰书。

【廿】八年三月庚申,启陵乡赵爰书:士伍朐忍苏蒤居台告曰……敢言之。见手。三【月戊】辰,迁陵守丞?之告田主:……三月乙丑日中时,高里士伍敞【以来】。□□见手。(9-2346背)5

在“爰书”的最后标记出记录者或者存档者,以防止记录人或者存档人更改。

(六)凭证。正是由于爰书有记录的功能,所以记录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明的凭证。“□言变事后不欲言变事昧彭人□欲言变事皆证也如爰书敢言之。(27·21A)”6“木索迹病死审它如爰书敢言之。(Ⅰ90DXT0109②:53+50)”7

通过对明确写有“爰书”字样的爰书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爰书”记录的内容相当丰富,不仅涉及刑事诉讼,而且涉及民事请求等方面。可以依据“爰书”的内容将其分为不同种类,其中包含控告者的诉辞,被告者的口供,审判官的刑讯报告,查封情况汇报,现场勘察检验汇报,报告书,民事请求、上报等内容。正因为种类较多,一时难以明确界定类别,这也是对“爰书”没有统一定义的原因。由此亦可看出,有爰书就会以某某地方的“某言曰”“辞曰”“告曰”开始,若是“自证爰书”则以“证所言”结束,以记言为主,混杂以记事。通过对明确写有“爰书”字样的“爰书”进行探讨,可以看出并不是出现“爰书”两字的内容都是“爰书”,而没有“爰书”字样的内容就不是“爰书”。

讨论了秦汉时期爰书的种类和内容、功能以及格式的变化,似乎可以知道学界为什么难以对“爰书”明确概念的原因了,但在此基础上,研究分析前人的观点,或许可以尝试进行总结。“爰”有换、易之义,大庭修认为,“爰书”有“改易为口辞之书”,亦认为将个人私事向官府的申诉也称之为“爰书”,按上文的分析这似乎也很合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汉时期的“爰书”中会出现“某言曰”“辞曰”“告曰”,以记言为主,即书写者记录着控告者的言语,也即并非本人或者他人书写“爰书”。所以,在大庭修的观点中,认为存在将个人私事向官府申诉时,有可能出现自己书写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并非爰书。

秦汉时期的文献中有“自书”的记载,这是对自己书写的统称。“丘垅发掘,害偏生民,辜及朽骨,自书传所载所载乱臣贼子无道之人,考其锅败未有如莽之甚者也。”8无独有偶,“帝闻之,常敕驺骑临朝乃告,勿令豫到。宏所上便宜及言得失,辄手自书写,毁削草本。”9这是史籍中自己书写的两个例证。另可见于简牍之中,《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中的《元致子方书》载有:“自书:所愿以市事幸留意会毋忽,异于它人。(Ⅱ0114③:611)”10此为本书信的最后一句话,为自己书写,前部分为他人代写。更能证明“爰书”可能就是他人代写的泛称。汉代“上书”的情况较多,但属于对大臣向皇帝上呈情况的特称。故秦汉时期的“爰书”是个泛称,指记录他人言语用于证明或存档的文书形式。但是,考虑到秦汉时期书写材料的人以及其时大众的文化水平,“爰书”的书写者不会有广泛的人群,是官府中吏员的可能性较大。“……騩、乘、齿十八岁,送渠犁军司马令史勋,承明到遮要、病柳张,立死。卖骨肉临乐里孙安所,贾千四百,时啬夫忠服治爰书,误脱千,以为四百。谒他爰书,敢言之。”1可见,啬夫在当时是负责写爰书的人之一。

四、馀论

据《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律》记载:“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简188)”2可见秦代即有规定,凡遇公务上的事项,必以行文上报,即以公牍文形式上报,不得口头或托人代为上报,而爰书则属于其中一种公牍文书形式。从“爰金”“爰田”到“爰书”,“爰”字的含义应当具有连贯性,通过考释可将“爰”理解为“易”或“换”更为合适,而秦汉时期的“爰书”是个泛称,指记录他人言语用于证明或存档的文书形式。对比《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中爰书的内容和形式可发现其异同。

从内容上看,《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中爰书的内容都是关于某某地方的某自言或言诉讼的原因,被告者的口供、审判官的刑讯报告、查封情况、现场勘察检验等的汇总情况报告书等,但《睡虎地秦简》中,都是涉及刑事诉讼方面的爰书,而《里耶秦简》中既有刑事又有民事方面的爰书。

从形式上看,爰书都是以控告人所在的乡、军队或者县的负责官吏的名义上报。如:《亡自出》乡某爰书、《夺首》军戏某爰书、奔命校长周爰书、《封守》乡某爰书、都乡守武爰书、令史某爰书、丞乙爰书、洞庭叚(假)守?爰书、尉某爰书、□臧令佐义爰书等。不同点在于,第一,《睡虎地秦简》中的爰书都会有个关键词作为题名,例如,《群盗》爰书、《盗马》爰书、《争牛》爰书、《告臣》爰书等,这些关键词也是侧重说明诉讼争端的起因,点明了爰书主要涉及的问题;《里耶秦简》内的爰书则不涉及题名。第二,《睡虎地秦简》中并没有标明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而《里耶秦简》中的爰书开篇就是具体的时间,如:“某年□月某日,尉某爰书:某□备冗日不食□。(Ⅱ9-270)”3“卅三年七月己巳朔甲戌,都乡守壬爰书:高里士五武自□□。(Ⅱ8-1537)”4第三,《里耶秦简》爰书中每段内容的后边都会标注负责抄写和收发文书的人员,《睡虎地秦简》中并没有这种形式。

综上,虽然同为秦代的简牍资料,但由于时间和地点的不同,《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中爰书的内容和形式存在差异。秦代已经出现涉及民事请求的爰书,不局限于刑事方面,可能秦代爰书的含义已经出现宽泛化。通过考释,将“爰”理解为“易”或“换”或更为合适,而秦汉时期的“爰书”是个泛称,指记录他人言语用于证明或存档的文书形式。弄清楚爰书的概念,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和研究秦代的诉讼程序和社会状况。

A Study on the "Yuan Shu"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Abstract:From "Yuanjin" and "Yuantian" to "Yuanshu",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Yuanyuan" should have coherence. Through textual research, "Yuanyuan" can be understood as more suitable word for change or exchange meaning.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Yuanshu" was a general term, referring to the form of document used to record the language of others for proof or archiving, or saving the document.

Key words:Qin and Han dynasties;Yuan;Yuanjin;Yuans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