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德运图说》所见金朝后期日常中枢政务运作

2024-07-13 19:31田晓雷
史学集刊 2024年4期
关键词:文书

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4.0040

收稿日期:2023-10-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辽金中枢政务运作体制研究”(21CZS0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交融视阈下的金代六部职官群体研究”(22BZS034); 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武则天研究中心2022年度立项课题“金朝中枢政务中的女性参政研究”(SCWZT-2022-07); 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金代六部尚书研究”(JJKH20231116SK)。

作者简介:田晓雷,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辽金史。

①  其中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张祎:《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等等。

②  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陶晋生:《金代的政治结构》,《“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1本第4分,1969年;三上次男:『金史研究二·金代政治制度の研究』、東京:中央公論美術出版、1972年、368-407、425-457頁;程妮娜:《金代政治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126页;张帆:《金元六部及相关问题》,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国学研究》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孙红梅:《金代封爵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24年版,第196-199页。

③  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刘浦江:《德运之争与辽金王朝的正统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赵永春:《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金人的“中国”历史认同——以〈大金德运图说〉为中心的讨论》,《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等等。

④  关于此“省判”的性质,任文彪认为应是礼部呈,但其并未详论,故本文需对此文书的性质做一考察。参见任文彪点校:《大金集礼·附录五》,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14页。

摘  要: 《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省判”应为尚书都省誊写的礼部呈录文。其所录省劄的正文并无“奉圣旨”或与之类似的文字,这是金朝后期尚书都省肆意以省劄指挥政务的表现。这反映了宣宗初年宰执施政空间的扩大和对皇权行使的牵制 。《大金德运图说》所载尚书省“议”的性质类似于尚书都省的存档备查文书。从《大金德运图说》所录诸文来看,金朝后期中枢政令的下达渠道有皇帝颁发圣旨和尚书都省下发省劄,以及执行政务的主管机构发送相应的政令文书、官员通过所属或主管机构的公开榜文接到政令等多种途径。皇权对政务的最终决策通过行文格式得到认可,同时金朝后期宰执独立处理政务的空间仍然存在。这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和架空皇权,但是的确限制了皇权的向下延伸。关键词: 《大金德运图说》;省劄;文书;中枢政务

文书是政务处理的主要载体,以文书为线索研究中国古代王朝社会的政务运行机制,已成为学界的主要研究方式。①相较其他时期,关于金朝政务运作方面的研究略显薄弱。②

这固然是受制于传世史料的匮乏和记载的缺陷,但同时也是由于部分史籍没有得到研究者的重新审视所致。其中,《大金德运图说》就是一份珍贵的金朝后期政务文书。学界以往主要是用《大金德运图说》讨论金朝德运的相关问题,③然而,其价值并不局限于此,其还为研究金朝后期政务文书的文体格式等问题提供了直接的史料支撑。因而,本文力图通过对《大金德运图说》的重新考察,明晰金朝后期中枢日常政务处理的各类中枢机构的层级关系和政务运作实态,以求教于方家。

一、《大金德运图说》所载“省判”辨

《大金德运图说》所载“省判”是其所录的第一份政务文书。④因被列为诸案牍之首,故此份文书的性质和内容对后续所录案牍有提纲挈领之效,我们首先对此“省判”做一考辨。

“判”作为中国古代王朝社会中带有裁决作用的应用文书,自西周出现以来,来因:《我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西周青铜器“朕匜”铭文》,《法学杂志》,1981年第2期。至唐代进入繁盛时期。唐代判文大致分为三种:案判、拟判和杂判。其中,案判又作实判,主要指官员在处理案件或政务活动中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写的判文。谭淑娟:《唐代判体文研究》,齐鲁书社2014年版,第34页。金朝制度仿自盛唐,金朝建立后,金朝人认为“自古享国之盛,无如唐室。本朝目今制度,并依唐制”。金朝的制度架构,取法盛唐之制。参见(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三引王绘《绍兴甲寅通知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7页。在日常政务处理中,各级官僚机构同样常以“案判”作为政务处理结果的文书。 这种现象早在金朝进入中原之初就已经出现。《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载,“申覆元帅府并行台尚书省照验讫却,奉上畔”。此“畔”即“判”之通假,是都元帅府为解决两县用水争端所下的政务裁决文书。参见(金)杨丘行:《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李国富、王汝雕、张宝年主编:《洪洞金石录》,山西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2-33页。《大金德运图说》所载 “省判”即属这类“案判”。由于目前尚未发现金朝“省判”的原件存世,关于其文书体式的研究,只能依赖《大金德运图说》所载录文。不过,这份录文因由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中摘录,故它的呈现格式与原件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

现存《大金德运图说》只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清人修《四库全书》时,是否存在其他版本,已不得而知。有学者在讨论《四库全书》本文献时,指出《四库全书》所录文献可能还有其他的版本存世。参见王孝华、刘晓东:《渤海德里府、德里镇与边州军镇设防问题考》,《中州学刊》,2022年第7期。

为解决上述问题,现将《大金德运图说》所录尚书省“省判”涉及的相关录文摘录如下:

省判

贞祐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丞相面奉圣旨:本朝德运公事教商量。呈检本部照得……既见,钦奉圣旨教商量,缘系国家德运,当慎其事。拟乞从都省依前例,选集群官再行详议,采用所长,庶得其当。(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648册第312-313页。

《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的这段文字,被四库馆臣记作“省判”,因此,这份录文应当是被四库馆臣或《永乐大典》的编纂者认为是当时尚书都省依诏对德运一事所做“判文”的录文。此判文交代了贞祐二年(1214),宣宗授意尚书都省召集官员商讨德运集议的缘由。判文抬头书写:“贞祐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丞相面奉圣旨,本朝德运公事教商量,呈检本部照得”,(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2页。指明此事应是在贞祐二年正月二十二日御前奏事时,宣宗向宰执下旨要求商讨王朝“德运”一事,尚书都省随即将皇帝旨意告知礼部,要求其查验王朝德运的讨论事宜。按《大金集礼·班位表奏》“奏事”条载,皇帝御前听政结束后,左、右司长官从宰执处“各禀覆签所得圣旨”,任文彪点校:《大金集礼》卷三一《班位表奏》,第323页。将皇帝旨意下发给六部等机构执行。此份“省判”言礼部所得的“圣旨”应是指这一在御前听政后由左司传达给礼部的皇命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此判文虽名为“省判”,但判文的内容却并非完全取自尚书都省所做出的政务处理结果,也并非取自尚书都省向礼部等机构下发的下行文书。在这份名为“省判”的文书中,没有尚书都省如何回应礼部请求的文字记述。单就这份文书的记载来看,不能断定尚书都省对礼部的提议和皇帝旨意做出了怎样的判断。此外,这种记述行文结构并不符合案判中简述事件—分析情理—提出处理意见的基本结构。谭淑娟:《唐代判体文研究》,第35页。加之,判文开头言“呈检本部照得”,这不仅说明都省曾向礼部递送皇帝旨意,并随之下发了要求礼部查验相应政务的下行文书,同时也说明此段文字的书写方应是礼部。其后如“自明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奉章宗敕旨,本朝德运仰商量,当时本部为事关头段,呈乞都省集省台寺监七品以上官同共讲议”都是以礼部自陈方式所做的对章宗朝讨论德运一事的追述。另有“省判”结尾处言,“拟乞从都省依前例,选集群官再行详议,采用所长,庶得其当”。

(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2、313页。

其中,“拟乞从都省”显然是下级机构对尚书都省所呈上行文书的制式用语。

综上,笔者认为这份“省判”所录文字,应是礼部接到尚书都省下发的皇帝要求讨论德运的政务文书后向尚书都省所上的上行文书,即后文省劄所言礼部呈的主要内容。因而,通过这份名为“省判”的文书录文,并不能厘清金朝尚书都省在处理政务所做判文的行文格式等内容。不过,《永乐大典》的编纂者和四库馆臣都认为此份文书是当时的“省判”。 “书前为尚书省判,次为省劄”,参见(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0页。四库馆臣在《大金德运图说·提要》中也曾言此文是“金尚书省会官集议德运所存案牍之文也”,“是编所议,识见皆为偏陋,本不足录。然此事史文简略,不能具其始末,存此一帙,尚可以补掌故之遗”。(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1、312页。四库馆臣明明知晓此份录文存在缺失,但仍将其列为“省判”。可见,在明清两代的认知中,金朝尚书都省处理政务时,书以“省判”应是一种常规之举。我们不能依此否认金朝尚书都省在处理政务时存在书写“省判”的情况。这份录文极有可能是尚书都省所做“省判”中涉及简述事件的一部分。

二、从《大金德运图说》所载省劄看金后期尚书都省政务指挥之文书

目前,尚未发现金朝尚书省劄子的原件存世。关于其文书体式的研究,只能依赖传世碑刻和文献记载中的劄子录文及相关描述。其中,《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省劄录文,是目前唯一一份明确被题为省劄的录文。因此,本文摘取了《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省劄录文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不过,这类被文献录入的政务文书,其录入之目的更注重文书承载的文字内容,行文格式上与真实的劄子存在出入。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我们还需结合《金史》和其他文献的相关记载对金朝尚书省劄子的基本体式与特征做一探析。希冀可以借此明晰金朝后期尚书都省指挥政务之下行文书的实况。

劄子作为宰相机构指挥政务的文书形式,兴起并定型于北宋初期,且与唐宋宰相机构处理政务的发展顺势而承。 李肇《唐国史补》载:“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唐)李肇撰,聂清风校注:《唐国史补校注》卷之下,中华书局2021年版,第221页] 在唐中后期,宰相常以堂帖等文书直接处理常规琐细政务。 宋初,君主专制较之以前明显加强。因此,宰相独立处理政务的空间变小,堂帖的运用大打折扣,宰相机构转而使用劄子作为下行的指挥文书。对此,刘后滨认为,堂案与堂帖不同于需要以皇帝的名义发布文书的敕牒,其是中书门下独立指挥公务的命令文书,体现了宰相对于政务的独立裁决。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增订版),第300页。元丰改制后,王朝政令通常经尚书省行下,宰相部门传达公事的文书一般称作“省劄”或“尚书省劄子”,自后迄南宋相承不废。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在元丰改制之后的“省劄”中,“奉圣旨”与“劄付某某”等标志性用语,一应俱全。省劄在末尾日期之下注“押”,也表示尚书省宰臣签押之意。张祎:《中书、尚书省札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至南宋,省劄的应用场合更为广泛,所处理的政务也远远突破事情大小的界限。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此前在唐、五代、北宋时期本应以敕处理的事情,在南宋却常以省劄来处理。此时省劄既用来批复有关官司,亦可转发制敕和赦文等重要诏书。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金朝作为唐和北宋在中国北方的继承者,其省劄是否出现了新的变化?《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省劄为我们研究此问题提供了线索。现将《大金德运图说》所收录尚书省召集此次集议的省劄中,有关文书体式的录文摘抄如下:

省劄

贞祐二年二月初三日,承省劄,礼部呈该:承省劄,奉圣旨,本朝德运公事教商量事,缘为事关头段,拟乞选官再行详议。尚书省相度,合准来呈。今点定下项官,须议指挥……右仰就便行移逐官,不妨本职及已委勾当,同共讲究施行,不得违错,准此。(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3-314页。

此份省劄将下属机构的奏呈概述于前,都省的批复写于其后。这种书写格式,应用于朝廷对臣僚奏请的批复之时。这与北宋元丰以来在省劄中奏呈批复的程式化书写格式相同。这种行文格式,与元丰改制之后的宋朝省劄并无不同。张祎曾以民国贾恩绂编的《定县志》中著录的大观三年(1109)四月的省劄碑文指出,作为元丰改制之后的北宋省劄,其所提到的“知定州梁子美劄子”,属于臣僚奏议文书的一种。这种省劄作为朝廷对于臣僚奏请的批复,通常在书写格式上,先行录入奏议文书的内容。李全德也指出,在南宋的省劄中,如果存在对奏状的批复,也会在录入的奏状之后,书写劄子所批复结果等内容。参见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9年,第117页;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省劄并没有直接书写“奉圣旨”或与之类似的文字。“奉圣旨”仅出现于所书的礼部呈概要之中。这与两宋的省劄不同。元丰改制后,北宋和南宋所发省劄皆在开头书“奉圣旨”或“三省同奉圣旨”,以示所下政务须奏皇帝圣裁处分,秉承皇帝旨意行事。张祎:《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但《大金集礼·皇太子》载,“大定二年五月,奉御前批劄定到护卫人从等,并奉敕旨,月给钱、粟、曲、麦……皇太孙官属名称,止合依前项晋典故施行。尚书省奏劄:奉敕旨:‘东宫诸局分承应人,元设多少人。后来如何设到许多人。写了奏知。寻送户、礼、兵三部勘到元设并在后添设到人数、根因、支破料钱等事,及随局分见合设承应人,拟到下项,准奏”。任文彪点校:《大金集礼》卷八《皇太子》,第129页。《大金集礼》作为官修的会要体文献,任文彪点校:《大金集礼·附录四》,第517页。其所载文字仍有“奉敕旨”的程式用语。这说明在金朝此前的省劄中存在用于表示承受皇命的程式用语。因此,《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省劄没有使用这类承受皇命程式用语的做法,便显得尤为特别。

这种特殊现象的出现,应与宣宗即位之初的金朝政局变化有关。宣宗本人由权臣弑君后拥立,即位之初对于宰执尤为放任。其时,张行信弹劾参知政事奥屯忠孝,“参政奥屯忠孝平生矫伪不近人情,急于功名,诡异要誉,惨刻害物,忍而不恤。……诏议东海爵号,忠孝请籍没其子孙,及论特末也则云不当籍没,其偏党不公如此。无事之时,犹不容一相非才,况今多故,乃使此人与政,如社稷何!”《金史》卷一○四《奥屯忠孝传》,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2435页。宣宗回以“朕初即位,当以礼进退大臣,卿语其亲知,讽之求去可也”。《金史》卷一○四《奥屯忠孝传》,第2435页。宣宗对宰执的放任可见一斑。贞祐元年(1213)十月辛亥“高琪自军中入,遂以兵围执中第,杀执中,持其首诣阙待罪。宣宗赦之,以为左副元帅,一行将士迁赏有差。……顷之,拜平章政事”。《金史》卷一○六《术虎高琪传》,第2479页。术虎高琪诛杀胡沙虎后,继胡沙虎成为金朝当时的第一权臣。贞祐三年(1215),侯挚曾上章言九事,其中第一事便是指出“省部所以总天下之纪纲,今随路宣差便宜、从宜,往往不遵条格,辄劄付六部及三品以下官,其于纪纲岂不紊乱,宜革其弊”。《金史》卷一○八《侯挚传》,第2523页。他指明尚书都省肆意以省劄指挥六部及其他官员已成常态。

不过,即便如此,如《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省劄的行文中仍须将皇帝的最高决策地位以引用等方式彰显。这反映出虽然宣宗初年宰执施政空间的扩大和对皇权行使的牵制,在这种情况下,在以术虎高琪为核心的尚书都省看来,准许礼部奏请以集议方式讨论德运这类的琐细政务,似乎并无奏请皇帝批准的必要。这也解释了,为何《金史·宣宗纪》将此事记为,贞祐二年(1214)正月“命有司复议本朝德运” 后便没有下文。既是因为此事最终因宣宗南迁不了了之,也是因为此事的后续讨论日程和结果根本未经尚书都省呈奏皇帝知晓。如不是因《大金德运图说》保留了相关录文,此次讨论德运的相关事宜便被淹没于史海之中。参见(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1-320页;《金史》卷一四《宣宗纪上》,第329-330页。 但是皇帝的最高决策地位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动摇。

再有,在此份省劄中存有“尚书省相度,合准来呈”的记述,对比前文礼部所上呈文“拟乞从都省依前例,选集群官再行详议,采用所长,庶得其当”的记述,可知礼部呈文的实际对象是都省。这份呈文的批复方也是未经请旨的尚书都省。这种都省在不经皇帝圣裁而批准礼部以集议方式讨论王朝德运拟案的做法说明此时省劄作为宰执独立处理政务的文书,已经可以用来独立批复有司的呈文。这与南宋出现的以省劄用来批复有关机构呈文的现象相一致。关于南宋省劄的具体应用情况,参见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此外,这份省劄结尾以“右仰就便行移逐官,不妨本职及已委勾当,同共讲究施行,不得违错,准此”(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4页。作为付授用语,交代了交付对象。两宋以来的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除了“奉圣旨”的标志性格式用语外,还有以文末的“劄付某某”格式表示命令下达的对象。张祎:《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元代形成了一种新的文书形式,称“劄付”,为明清所沿用。参见裴燕生等编著:《历史文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43页。这种情况在此份省劄中却未有体现,该文“行移”所表达的即“劄付”之意。不过,在金朝省劄的付授用语上,采用“劄付”字样的情况仍旧存在。如《温水塔河院碑》即载有“都省劄付”的文字,这说明,金朝总体还是沿用了两宋尚书省劄中的“劄付”格式和用语,只是在一些具体文书上存在差别。参见(金)佚名:《温水塔河院碑》,(清)李敬修:《费县志》卷一四下《金石下》,光绪二十二年刻本,第14页a。这说明金朝省劄还可以作为一种尚书都省签发给其他机构或官员的告知性文书,而并非完全意义上发布政令的下行文书。其中“就便”二字表明了这种灵活性。当省劄作为告知性文书时,未用尊称而是使用了未带感情色彩的陈述性语言“行移”。这说明自唐末北宋以来劄子代替堂帖后遗留下的临时、非正式性质的痕迹 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已经消失不见。劄子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尚书都省用于指挥、通告政务的正式文书。这份省劄的特殊之处在于结尾处未见尚书都省宰执签押,这与两宋以来的省劄体例不符。按王恽《中堂事记》载,金末“尝闻之高士美云,其敕之全式:‘尚书省牒:故某官某职某人牒,奉敕可追谥某名。牒至准敕。故牒年月日后备具相衔圆押,其敕封上题给付某人第。其子孙录全文如式,火于本官家庙以告,为之焚黄”。(元)王恽著,杨亮、钟彦飞点校:《王恽全集汇校》卷八二《中堂事记》,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400页。追赠官员谥号的敕牒有宰执的集体签押,省劄的情况应与之类似,这符合北宋以来省劄末尾一般附有宰臣签押的文书传统。遗憾的是,目前未见有宰执签押的金朝省劄原件和录文,对金朝省劄是否存在宰执签押和其他的具体文书格式,只能暂做推论。

三、《大金德运图说》所载“议”及金后期中枢的下行文书下达渠道

辽宋金三朝,官吏奏状、奏议主要指官吏就朝政,向皇帝、宰相机构呈报的申请、建议或议论性文书。金朝官吏向皇帝、都省进呈的奏议文书,今不见原件,幸而《大金德运图说》保留了部分参与集议的官员所上奏议文书的录文。这让我们可以借此了解金朝官吏奏议文书的概貌,探析其背后反映的金朝后期中枢下行文书的类型和下发渠道。从而深化对金朝后期中枢政务运作体制的认识。

(一)《大金德运图说》所载首篇“议”文书性质考辨

《大金德运图说》所载“议”的首篇,未注是何人书写。刘浦江、任文彪认为其是尚书都省省臣之议论,刘浦江:《德运之争与辽金王朝的正统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任文彪点校:《大金集礼·附录五》,第614页。但并未阐明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判断。所以,该“议”的性质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和空间。现将此段“议”的录文摘抄如下:

自前来议论有四说……若准完颜萨喇、孙人杰等所议,本朝合继火德已绝汴梁之宋,以为土德,是为相应。

奉敕旨,准奏行。今来见,奉圣旨,本朝德运公事教商量。奉到,如此,今则见有一议论,以谓汴宋既亡,刘豫嗣掌齐国,本朝灭齐,然后混一中原。宋为火,火生土,刘齐当以土运,土生金,本朝合为金德。(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4-316页。

这份“议”在内容上回顾了章宗朝讨论和确定王朝德运的情况,并在最后说明了金朝的德运传承情况,(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4-316页。且无任何官员的署名。如果我们将其视作是尚书都省所上议状,似乎并无不妥。不过,该文书结尾处“今来见,奉圣旨,本朝德运公事教商量。奉到,如此……本朝合为金德。”(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4页。当为何解?刘浦江认为这是金朝朝野中主金德者不肯善罢甘休,力图为金德说寻找新理据的一种议论。刘浦江:《德运之争与辽金王朝的正统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不过,令笔者感到疑惑的是,这种表述只是陈述了朝野出现的一种观点。这种没有请示、判断性质用语的做法说明,该文书的性质更贴近于尚书都省对商讨德运情况所作的用于存档备查的陈述性文书,而非上呈皇帝的奏议文书。

(二)从《大金德运图说》载官员个人奏议见金后期中枢下行文书的下发渠道

《大金德运图说》收录的其他奏议,均是官员个人的奏议。从中可见官员收到的参与王朝德运讨论政令的途径各不相同,面对不同的接受渠道,官员对奏议文书的书写也采取了不同的程式用语。这为我们梳理金朝后期中枢下行文书的下发渠道提供了线索。

现将其录文摘抄如下:

应奉翰林文字黄裳议

右裳,伏承省劄,仰讲议本朝德运者……臆见如此,伏俟裁择。谨议。贞祐二年二月日,应奉翰林文字黄裳状。

翰林待制兼侍御史完颜乌楚议

右乌楚钦依见,奉圣旨,商议本朝德运事。……贞祐二年二月日,翰林待制兼侍御史完颜乌楚状。

承直郎国史院编修官王仲元议

右仲元承尚书礼部符、承省劄备该,今来见,奉圣旨,本朝德运公事教商量。……须至申者。贞祐二年二月日,承直郎、国史院编修官王仲元状。十六日应奉崔伯祥连署讫。

翰林直学士中大夫兼太常少卿提点司天台赵秉文议

右秉文议……须至申者。贞祐二年二月日,翰林直学士中大夫赵秉文状。

翰林修撰舒穆噜世绩、刑部员外郎吕子羽议

右世绩等伏承礼部符文,令议德运事……谨议。贞祐二年二月日,翰林修撰舒穆噜世绩、刑部员外郎吕子羽状。十六日,大理卿李和甫连署讫。十八日,户部郎中赫舍哩乌噜连署讫。

右谏议大夫吏部侍郎张行信议

右行信准礼部告示,集议国家德运事。……谨议。贞祐二年二月日,右谏议大夫兼吏部侍郎张行信状。二十日,左司谏吕祥卿连署讫。

朝请大夫应奉兼编修穆颜乌登等议

右乌登等窃见……贞祐二年二月十六日朝请大夫应奉兼编修穆颜乌登、少中大夫吏部员外郎纳塔谋嘉、中大夫濮王府尉阿里哈希卜苏、中议大夫刑部郎中富察伊尔必斯、通奉大夫越王傅完颜伊尔必斯、中奉大夫吏部尚书完颜伯特同议。

右拾遗田庭芳议

右庭芳伏为承本部告示,集议德运事者。……右谨议。伏承尚书礼部详酌是望。(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6-321页。因本文并不讨论金朝的德运问题,所以这里只摘录这些奏议文书的开头与结尾部分。

从这些奏议的开头用语可见,虽然尚书省已经将省劄下发给参与集议官员的所属机构,但官员接到通知其参与集议的文书类型却各不相同。其中,虽然部分官员接到了召集集议讨论德运的省劄“圣旨”,但也有部分官员接到的是礼部“部符”,或是礼部、本部“告示”一类的文书。这说明,在金朝后期的中枢政务运作中,官员收到的政令文书渠道有一道二途之别。一道即指通过皇帝、尚书都省下发到官员个人、各个政务机构的圣旨、省劄。在一般情况下,御前听政结束后,左右司长官会从宰执处承接圣旨,并下发六部等机构执行。田晓雷:《金朝中央政务研究——以左右司为中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这是金朝政令下达的常规渠道。然而,正如《大金德运图说》所揭示的那样,并非所有的圣旨、省劄都能下发到官员个人的手中。圣旨或省劄由于其数量有限,往往只能下发到相应的主管机构或参与书写圣旨的机构处。官员能否接收到圣旨和省劄,与他们的职事品阶和所属机构有关。翰林待制兼侍御史完颜乌楚之所以能够在奏议书明“依见,奉圣旨”,(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7页。除了他所在的翰林学士院本就是书写皇帝诏旨的机构外,其侍御史的身份也为其参与皇帝听政,接触圣旨提供了便利。大定二年(1162)金朝规定:“左右司员外郎、侍御史、记注官等官职,虽不系五品,亦赴朝参。”此后,侍御史获得了参与朝参奏事的权力。此外,皇统六年(1146)后,御史台官员获得了单独面奏皇帝的权力。按制,“于朝日宰执奏事罢,(御史台)官长率其属上殿进呈。如事干急速,亦许非时于内殿奏。奏毕得旨,即速奏目前案以别纸,批所得圣旨,缴申尚书省,送所属部分施行。”参见《金史》卷三六《礼志九》,第896页;任文彪点校:《大金集礼》卷三一《班位表奏》,第324页。与之相对,王仲元作为承直郎国史院编修官,其职事仅为正八品,散官阶也仅为正七品下。《金史》卷五五《百官志一》,第1304页。他所接到的政令文书,只是礼部符和省劄的摘要类文书省劄备该。其中,应奉翰林文字黄裳在议文开头使用了“伏承省劄”的用语,说明只有其真正收到了这份省劄。承直郎国史院编修官王仲元在所上议文开篇书“承尚书礼部符、承省劄备该”,说明他所见的其实是一份省劄的副本梗概,他本人并没有收到省劄的原件。参见(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6、317页。

此外,据《大金德运图说》所载可知,圣旨或省劄下发到需要执行政令的主管机构或相关官员的所属机构时,政令下达的途径发生了变化,即所谓的二途。其一是由执行政务的主管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向其他机构发送相应的政令文书。承直郎国史院编修官王仲元“承尚书礼部符”,以及翰林修撰舒穆噜世绩、刑部员外郎吕子羽“伏承礼部符文”(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8页。即属此类。可见,礼部作为主持德运讨论的主管机构,向参与集议官员及其所属机构发送了“部符”, 符本是古代一种凭证信物,隋唐之后用于上级官府指挥下级官府的一种文书形态,“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宋代符主要用于尚书省、寺、监行下及州下属县。“部符”按《朝野类要》载,“六部行符,即省劄之义,其末必曰:‘符到奉行。” 唐宋时期的部符是六部依省劄向各机构所发的政令文书。这类文书在内容上往往由执行机构秉承圣旨、省劄的意志书写,对相应官员和机构承担何种职责和如何执行政令予以说明。参见(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0-11页;(宋)赵升编,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卷四《文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5页。用以召集其参与集议。其二是官员通过所属机构或主管机构的公开榜文接到政令。如右谏议大夫兼吏部侍郎张行信、右拾遗田庭芳二人的议状开头分别书写,“准礼部告示”“伏为承本部告示”。(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8、320页。二人通过告示得知自己需要参与集议的政令。此处的告示即榜文。两宋在特定场所以榜示公告的形式让官吏、民众周知朝廷的政令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相关论述,参见朱传誉:《宋代新闻史》,台北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戴建国:《宋代法律制定、公布的信息渠道》,《云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马泓波:《宋代法律由中央到地方颁布方式探析》,《历史教学》(高校版),2009年第5期;李文以:《宋代公文传达与公布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06年;高柯立:《宋代的粉壁与榜谕:以州县官府政令传布为中心》,邓小南主编:《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1-460页。金朝也延续此法向官吏、民众告知政令。《大金集礼·皇帝祭皇地祇于方丘仪注》“望瘗”条载:“检讨定仪礼合设执事职官人员于后……已上皆部拟。拟誓前三日各取告示。”任文彪点校:《大金集礼》卷一一《皇帝祭皇地祇于方丘仪注》,第182页。举行“望瘗”之前,由礼部拟定出参加的人员,并张贴告示通知。相关人员则在仪式举行之前三日,各取告示以准备参加。告示在由主管部门张贴的同时,官吏所属机构也会就本机构的相关事宜于机构内张贴相应的告示通知相应官吏执行政务。如右拾遗田庭芳就是在见到本机构张贴的告示后,得知自己需要参与德运讨论的。对于中枢官吏而言,告示只是一种通知性的事务文书。虽然这种告示不属于上级机构下发的正式政令,但其内容可以写入朝廷政令。官吏知晓后,仍须执行。与其他公文相比,告示更为公开。《宛署杂记》曾收录一金代榜文碑,(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书字》,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95-297页。其中前半部分誊抄了包括工部符文、省批、工部呈文和大兴府申状等多种政令公文的节段,后半部分为榜文的具体内容,并在最后附有宛平县长官的签押,高者押于前,卑者押于后,并仅列官员职事官而不列其散官、勋级。

官员在承接省劄、部符告示后,依据所接文书类型的不同,所上奏议的回复用语也多有不同。政令文书的回复多用表示服从、遵从的词语。其中,对“圣旨”的回复,称“奉”“依”,如尚书省奏议“奉圣旨”;翰林待制兼侍御史完颜乌楚“依见,奉圣旨”之语即属此类。对于省劄、部符等政令文书,以“伏承”或“承”之语回复。此亦是对省劄、部符中“不得违错,准此”“符到奉行”的回敬之词。如应奉翰林文字黄裳、翰林修撰舒穆噜世绩、刑部员外郎吕子羽“伏承省劄”“伏承礼部符文”。对于“告示”这类通知性的事务文书,张行信、田庭芳二人的回复并没有使用统一的程式用语。其中,田庭芳之所以用“伏为承本部告示”的用语,可能与其担任正七品右拾遗的品位和自身仅为谏院属官的身份有关。再者,这8份奏议中,存在多人联署的情况,而且联署日期写在议状写毕的日期之后。如“贞祐二年二月日,承直郎、国史院编修官王仲元状。十六日应奉崔伯祥连署讫”,(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7页。“贞祐二年二月日,右谏议大夫兼吏部侍郎张行信状。二十日,左司谏吕祥卿连署讫”,(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9页。“贞祐二年二月日,翰林修撰舒穆噜世绩、刑部员外郎吕子羽状。十六日,大理卿李和甫连署讫。十八日,户部郎中赫舍哩乌噜连署讫”,(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8页。这表明,在执行政令时,并非所有的官员需要以书面的奏议呈递皇帝和都省。关于政务的讨论和执行,也不是只有文书讨论一途。其中,最后一份“朝请大夫应奉兼编修穆颜乌登等议”,(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9页。从其前后行文来看,这份奏议并非官员递交尚书省和皇帝的议状,更像是尚书省左右司对穆颜乌登等人意见的总结。另外,关于官员奏议的署衔,八份奏议中并不一致。其中黄裳等个人所上议状中,只有赵秉文一人书“中大夫”的散官阶。而尚书都省左右司整理的“朝请大夫应奉兼编修穆颜乌登等议”中,所有官员的散官、职事均被依次书明。现存金朝礼部敕牒碑中的官员署衔同样将官员的散官阶、职事写明。如《敕赐普恩院牒》所载部牒署衔:“大定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令史向升,押,主事安,押。中宪大夫、行员外郎李,押。郎中。镇国上将军、行侍郎阿典。正奉大夫、礼部尚书、兼翰林学士承旨王。”这种现象表明,散官阶在金朝的正式政务文档中是表明官吏身份的重要标识,但个人所书的奏状、议状则没有这种强制标识的需要。参见(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4-321页;(金)佚名:《敕赐普恩院牒》,(清)吴映白修:《修武县志》卷一三《金石志》,新文丰出版社编辑部:《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29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95页。

结  语

通过本文对《大金德运图说》文书体式的梳理,虽然金朝一元化的宰臣辅弼架构在提高了中枢政务决策的效率的同时存在都省等机构架空皇权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并未真正出现。至宣宗朝,虽有权臣秉政的现象,但御前听政仍作为金朝最高的政务决策形式。《大金德运图说》所记省判、省劄中“丞相面奉圣旨”“承省劄,奉圣旨”(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2、313页。这些程式性文字,无不彰显着皇权对政务的最终决策。皇权对政务的最终决策通过政令文书的行文格式被予以认可。以宰执为核心的尚书都省是皇帝之下的次一级政务决策机构,也是政务文书的主要承发机构。各类政务文书都需通过尚书都省在皇帝和各个机构之间传送。从《大金德运图说》所收录文可知,实际指挥政务施行方式的政令文书多是尚书都省的省劄。劄子的广泛使用和其中“奉圣旨”的书写格式,既保证了皇帝对政务的最高决策权,又给予了宰执施政的自主空间。政务具体执行方式由宰执掌握,皇帝并不干预。同时,省劄的责任方是尚书都省。虽然这在国家形势发生变化或宰执势力过大时,牵制了皇权干预政务的具体实施,但是也在客观上减轻了皇帝的施政责任,将王朝的施政矛盾聚焦于宰执。再有,虽然都省之下政令有多元下行渠道,但是官员更加倾向于从所属机构或直接负责的官司承受政令,在客观上强化了其对所属机构的依附关系。

总体而言,在金朝后期的日常中枢政务处理中,皇帝仍然在形式上主导政务的决策,但其对政务具体施行方式的干预程度已经有限。在政务实施中,宰执所在尚书都省因存在具体方式选择的灵活空间,在政务的实施效果层面其作用更为明显。这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和架空皇权,但客观上限制了皇权的向下延伸。这应是促使宣宗南渡之后利用近侍局官吏制衡宰执所在尚书都省及其他外朝官员的原因之一。关于金朝近侍预政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周峰:《金代近侍初探》,《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998年第2期;孙孝伟:《金朝近侍预政探微》,《北方论丛》,2012年第2期,等等。

责任编辑:孙久龙

The Daily Opera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Affairs in the Late

Jin Dynasty as Seen in “Da Jin De Yun Tu Shuo”(大金德运图说)

TIAN Xiao-lei

(School of History, Culture and Tourism,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08, China

)Abstract: The “Sheng Pan”(省判, judgment of Department of State Affairs)recorded in “Da Jin De Yun Tu Shuo”(大金德运图说, Illustrations of the Destiny of the Jin Dynasty) should be the manuscript submitted by the Ministry of Rites transcribed by Shang Shu Sheng(尚书省, Department of State Affairs,). The main text of the “Sheng Zha”(省劄, grand councils document of Department of State Affairs)recorded in it does not contain the words “by imperial decree” or anything like that, which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 conducting government affairs without restraints by the headquarters of Shang Shu Sheng in the late Jin Dynasty. It reflects the expansion of the space of governance of Zai Zhi(宰执, high official in charge of the government)and the control over the exercise of imperial power in the early years of Emperor Xuanzongs(宣宗)reign. The nature of the “discussion” of Shang Shu Sheng contained therein is pertinent to the archived documents for reference in the headquarters of Shang Shu Sheng. It can be seen from the documents recorded in the “Da Jin De Yun Tu Shuo” th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ders in the late Jin Dynasty were issued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such as the imperial edicts issued by the emperor and Shang Shu Sheng to the individual officials, Sheng Zha and the corresponding government decree sent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the execution of government affairs to other agencies in the name of their own organs, and the officials received the government orders through the public official statement of their affiliated organizations or supervisors. The supreme decision-making position of the imperial power in government affairs was recognized through the format of documents, while the space for the independent handling of political affairs by Zai Zhi still existed in the late Jin Dynasty. Although this has not fundamentally shaken and hollowed out the imperial power, it did limit the downward extension of imperial power.

Key words:“Da Jin De Yun Tu Shuo”(大金德运图说, Illustrations of the Destiny of the Jin Dynasty); “Sheng zha”(省劄, grand councils document of Department of state affairs);  documents; central government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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