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洁 李琳
摘要 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发展的长效机制,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简称)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旨在提高环境司法效率和环境治理质量,但鲜有研究关注环境司法改革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鉴于此,该研究借助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作为准自然实验,以2004—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探究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结果表明:①环保法庭的设立对企业绿色转型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体现为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增强和全要素生产率提高,该结论经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②机制分析表明,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强化企业外部约束与提高企业内部动力双重途径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外部约束机制包括削弱政企合谋导致的治理失灵,以及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治理的软约束。内部动力机制包括降低企业绿色转型面临的融资压力,以及提高企业技术改进过程中的创新效率。③异质性分析发现,环保法庭的绿色转型效应对污染行业、民营企业以及有环保背景CEO的企业影响更为突出。该研究表明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绿色转型的积极影响具有持续性,不会因为潜在的转型成本而挤出绿色创新活动,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探索了一条激励相容的法制途径。因此,应持续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加强跨流域、跨区域环境司法联动,探索司法、行政和社会组织协作模式,完善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相协调的综合治理机制,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的同时激发全社会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共治的内生动力。
关键词 环保法庭;环境司法;企业绿色转型;外部约束;内部动力
中图分类号 D922. 68;F273. 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4)05-0137-12 DOI:10. 12062/cpre. 20231207
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微观主体,企业是否能够实施绿色发展理念并加速绿色转型,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1]。自2012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生态环境,体现出环境法治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价值。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是环境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维度,在环境立法方面,中国自198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环境法律法规框架逐步完善,实现了环境法治体系有法可依[2]。但在环境司法方面,效率低下、独立性差等问题较为严重[2]。面对这些问题,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简称)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应运而生,其具有集中审判、审判与执法相结合、跨区域管辖等特点,是专业解决环境纠纷的有效司法手段[3]。但是,目前学界对中国环保法庭的研究多基于法学角度探讨其合法性与完善策略[4],仅有少数文献对环保法庭的污染减排效应进行了实证[5]。初步显示出环保法庭具有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作用,但仍未能揭示环境司法改革对微观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效应与实现机制。那么,环保法庭的设立能否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如果能,其中的作用机制是什么?这是一个亟待回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此外,企业所处行业、产权性质和管理者偏好等对企业转型发展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具有不同属性特征的企业,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绿色转型效应是否存在异质性?清晰解答上述问题既可以丰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因果关系识别的相关研究,拓展对法治影响企业战略行为的理解,也可以为中国持续探索和完善生态法治建设,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证支撑和政策参考。
1 文献综述
企业绿色转型是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以资源集约利用和环境友好为导向,以绿色创新为核心,兼顾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种绿色发展模式[6]。探究企业绿色转型驱动因素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纵观现有文献,基于中国情境的企业绿色转型影响因素研究主要聚焦两个层面:一是组织层面的微观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管理者特征[7]、企业对外直接投资[8]、新兴技术应用[9]等;二是政府行为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随着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强度不断提高成为研究热点,主要包括环境技术标准[6]、环保目标责任制[10]、环保督察[11]等行政规制手段,以及环境保护税[12]、排污权交易[13]、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14]等市场规制手段。然而,关于环境规制的作用效果形成了“波特假说”和“成本遵循假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5]。前者认为设计合理的环境规制措施可以在减少污染排放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而与此相悖的观点认为环境规制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税收、监管、技术升级等成本,从而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16]。部分学者针对上述两类相悖观点对不同类型环境规制手段进行实证检验,基本认为行政型控制手段对企业节能减排有积极的即期效应,市场型手段相比而言更有助于企业灵活配置资源,实现绿色转型,但不具有长效性[13-14]。综合而言,现有研究集中考察行政或市场手段的环境规制效果,忽略了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法治建设的潜在绿色动能。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2,17]。研究发现,单纯的环境立法不能显著遏制污染行为[18],由于存在企业激励不足[19]、地方策略性执行[20]、环境治理协同困境[21]、地方政企合谋[22]等问题,生态环境改善效应呈现出“阶段性”特征[5]。环境法治体系的良性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其保障环境治理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有法必依”[23]。环保法庭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项制度创新已进入学者视野,现有文献多基于法学角度探讨其合法性与完善策略,环保法庭的实际效能有待进一步定量考察[4,24]。范子英等[5]最早对环保法庭的治污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环保法庭的设立有效降低了地级市层面工业污染物的排放。进一步,李毅等[25]研究发现,环保法庭的设立能有效降低试点城市与邻近城市的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治理空间效应。此外,少数学者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发现环保法庭的设立可以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并购[23]和增加环保投入[26],初步显示出环保法庭具有促进企业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的作用。然而,现有实证研究主要关注在地区环境法治压力下,企业能否承担起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而对如何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探讨不足。绿色转型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路径[27]。因此,亟待在研究视角、研究层次和理论机制上进行拓展丰富。
综上所述,大量企业绿色转型文献集中考察行政或市场手段的环境规制效果,缺少对环境司法建设绿色发展效应的实证研究。此外,现有关于环境法治的研究大多使用城市层面的数据,未能全面揭示环境司法专门化作用于微观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与机制。基于此,本研究借助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作为准自然实验,以2004—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探究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试图在以下3个方面进行拓展:①研究层次上,从微观企业层面验证地区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绿色转型发展的有效性,拓宽“法与经济”的交叉研究,探究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激励相容的法制途径。②研究视角上,从环境司法视角丰富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因素研究,打破现有文献多聚焦各类行政或经济规制手段以及企业内部因素影响的局限性。③理论机制上,从外部约束与内部动力两个维度剖析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机制,拓展法治影响企业战略行为的作用渠道,为环保法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提供参考依据。
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2. 1 制度背景
自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有关环保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已经形成环境治理“有法可依”的局面[1,11]。然而,部分地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存在,环境司法功能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3]。在此背景下,200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保法庭,此后环保法庭在全国不断推广,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标志着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进入新阶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笔者手工整理,中、高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设立情况如图1所示。近年来,环保法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尤其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地方中、高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数量显著增加。从空间分布来看,环保法庭主要分布在南方地区,集中在长江经济带与珠江流域。长江经济带和珠江流域大部分省份均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而北方地区环保法庭起步较晚、发展较慢,黄河流域仅西宁、兰州、郑州、银川等少数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
环保法庭以其专业化审理机制与高质量审判效率显著提升了环境司法水平。具体来说,环保法庭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专业性、高效性、协同性和多元性等方面。第一,提升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环保法庭的设立凝聚了一批具备良好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综合素质,且具有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和实地调研能力的专业法官队伍,加强了环境审判的专业化程度[28]。第二,提高了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效率与质量。环保法庭实行民事、行政、刑事的“三审合一”或包括执行案件的“四合一”模式[29],实现环境司法“一站式服务”,有效提高了环境案件审判效率与质量。第三,强化了环境资源司法的跨域协同性。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地域广、跨流域、整体性等特点,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专业化审判实行归口审理统一执行[28],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实现跨域环境治理协同有效。第四,增强了治理主体和治理机制的多元性。在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中,政府从单纯扮演裁判员的角色转变为权责并重,企业也从被监管方趋向享有平等的市场参与地位,传统行政命令主导的环境治理一元机制演变为司法-行政-市场多元机制协同发力[29],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同时进一步压缩了行政部门包庇污染行为的空间[21]。
2. 2 理论分析
2. 2. 1 环保法庭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效应
环保法庭作为重要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手段,是一种具有预防性、权威性和长效性的环境治理措施,兼具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规制手段的双重特征,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激励相容的法治途径。一方面,环保法庭的设立改善了地区环境司法效率,增强了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强制性规制手段的有效实施,提升当地污染治理效果[5,22]。此外,环保法庭的设立可以有效提升当地社会公众的环保监督意愿、拓宽了监督渠道,将公众参与与环境司法有机结合,扩大和巩固了环境审判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效果。另一方面,环境司法在行政和市场双重机制中的作用远超传统行政命令主导的单一环境治理机制。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环保法庭作为权威决断机制将行政主导权与市场调节机制有序结合[29]。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诸如排污权交易、绿色金融、碳汇交易、生态补偿等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新型环境规制措施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处理环境经济及市场问题时,环保法庭具有天然的优势。以排污权交易和碳汇交易为例,这类新型规制手段绿色效应的发挥严格依赖真实、准确的环境信息,若缺乏公正、严谨的环境司法保障,这些市场措施将难以发挥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被滥用为非法牟利的工具[30]。在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中,环境司法起到核心作用,保障环境治理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由此,提出假说。
H1:环保法庭的设立促进了企业绿色转型。
2. 2. 2 环保法庭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机制
环保法庭的设立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影响企业绿色转型。一方面,环保法庭能强化利益相关者监督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倒逼企业进行绿色转型;另一方面,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激励企业塑造内部动力,引导企业积极绿色转型。因此,接下来从外部约束和内部动力两个视角分析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机制。
(1)外部约束机制。政府是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不恰当干预仍是环境治理的最大障碍之一[17]。大量研究显示,地方政府官员由于具有追求政治晋升的动机,在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就会有强烈的动力以损害环境为代价谋求利益,体现为降低企业的环境监管标准、协助企业逃脱环境污染处罚等[22]。针对部分地方环境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环保法庭可以通过受理行政诉讼、签署环境司法令等方式,对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起诉,从而压缩政府相关部门对污染企业的庇护空间[31]。此外,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要求必须釆取系统思维应对环境问题。然而,囿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普遍存在,环境治理表现出显著属地特征,使得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32],甚至以邻为壑的逐底竞争[21]。环保法庭创新环境司法机制,通过建立联合司法机制推进跨流域案件集中管辖、跨省(市、区)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办理,提升了司法效率和质量,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治理低效,显著增加企业污染行为的风险暴露水平[28]。
中国新时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众,其环境诉求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影响。环保法庭引入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三方监督机制,与环保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契约,委托环保组织对辖区企业进行日常监督,以及对结案后的判决执行、环保设施运行等环节实施长期监督。此外,环保法庭对群众开放庭审旁听,增强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环境法规的认知,也为关注环境问题的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的司法维权途径[24]。环保法庭的设立使得公众对企业污染行为更为敏感、严苛,可以通过对污染型企业进行环保声讨与产品抵制增加企业声誉成本,促使企业实施更为有效的内部转型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33]。此外,依据“同群效应”,地区公众对环境的高度关注,也会使得当地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不可避免受到当地环保观念的影响,引导企业拥有较高的环保表现[34]。另一方面,企业的社会环境压力使得企业高管面临更加严苛的环境绩效考核,这将会增加相关绩效考核表现较差的高管离职率,由更具备环境治理经验的管理层人员代替[35]。由此,提出假说。
H2: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减少政企合谋、增加公众关注进而促进企业绿色转型。
(2)内部动力机制。企业持续稳定的绿色转型发展仍需内部机制驱动,从根本上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最重要的是企业树立绿色发展意识,形成绿色发展内在动力。通常认为,绿色转型对于企业来说可能风险高、资金需求大,产生高昂的转型成本[36]。因此,融资约束是企业绿色转型的主要阻碍之一。然而,环境司法专门化提高了企业内在绿色转型动力。根据信号理论,良好的环境表现是企业向政府、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传递的一种公共信号,体现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态度。这将有助于赢得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和支持,进而增强企业合法性,提高投资者对该企业的预期与支持[12]。这意味着企业在满足环境硬约束要求的同时,还可以达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目标[1],从而提升企业绿色转型的内在动力。为提升环境表现企业会倾向聘任具有环保从业经历的高管,释放企业从事环保事业的有力信号,进而吸引绿色投资者进入,缓解绿色转型发展中的融资约束[7]。
作为企业知识的主要载体,人力资本在企业创新和转型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相比一般创新活动,绿色创新难度更大、周期更长,对研发人员的稳定性、积极性要求更高[37]。因此,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创新主动性是企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内生驱动力。环境司法专门化促使企业将环境目标纳入发展规划,有利于树立企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从而提高员工的组织认同感、降低离职率,有助于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本供给[38]。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助于为企业营造一个更加宽容的发展环境,进而提升企业的风险承担意愿[39]。同时,高水平企业认同有利于提升员工参与主动性,完善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进而提升企业创新效率。此外,环境责任强化会促进企业开展各类员工培训活动,这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效率,有利于满足员工的自我价值实现需求,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率与转型能力。由此,提出假说。
H3: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提高创新效率进而促进企业绿色转型。
3 研究设计
3. 1 数据来源
实证分析以2004—2020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样本为基础,按照如下规则剔除部分观测值:①剔除ST公司(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公司);②剔除金融类公司;③剔除核心变量存在严重缺失值的样本,并对连续变量进行了1%和99%的缩尾处理,最终共有18 024个“企业-年度”观测值。环保法庭设立的数据根据《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法治网和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手动整理而来。企业层面数据来自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和国泰安(CSMAR)数据库。
3. 2 模型设定
由于不同城市设立环保法庭的年份有所差异,故采用政策实施时间不一致的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参考Zhang等[3]的研究,构建如下模型:
Greenit = α + βLawit + γXit + δi + σt + εit (1)
式中:因变量Greenit 为公司i 在第t 年的绿色转型情况,分别用企业绿色专利(GPit)和全要素生产率(TFPit)表示。Lawit为主要关注的变量“环保法庭”,若企业i 所在城市在t 年已设立环保法庭,则取值为1,否则为0。系数β表示环保法庭设置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是关注的主要实证结果。Xit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δi和σt分别表示企业和时间固定效应,? it为误差项,α 为常数项。
3. 3 变量测量
3. 3. 1 被解释变量
企业绿色转型体现为绿色技术创新和效率优化两个维度。其中,绿色技术创新使用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占全部申请专利数之比(GP1),以及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占全部申请专利数之比衡量(GP2)。在基准回归中报告了两种衡量方法的回归结果,在后续部分检验中,因为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更具技术新颖性,且出于篇幅原因,仅报告了GP1的回归结果。效率优化使用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衡量,采用Olley-Pakes 法(简称OP 法)和Levinsohnand Petrin 法(简称LP法)能够较好地处理内生性问题和样本选择偏差问题[1,40],因此,同时使用OP法和LP法测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在基准回归中报告了两种测算方法的回归结果,在后续的部分检验中,因为LP法能够解决样本损失问题也被视为OP法的改良,且出于篇幅原因,仅报告了LP法的回归结果。
3. 3. 2 解释变量
核心解释变量为企业所在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环保法庭(Law)。中国环保法庭主要包括4种形式: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和派出法庭,后3者存在临时组建、审判人员不确定等特点,相比之下环境保护审判庭是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更加稳定、作用更强[4]。此外,环保法庭在基层法院中存在多个问题,包括合法性危机、管辖范围有限以及专业性不强等,且基层法院数量众多,很难确切查证各法庭的设立时间。因此,参考现有研究[5],将公司所在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环保法庭作为准自然实验,若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则该年及以后年度取值为1,否则为0。
3. 3. 3 控制变量
参考现有研究[5,34-35],选取下列影响企业绿色转型的企业和城市层面变量:企业规模(Size),用企业总资产取对数表示;企业盈利状况(ROA),用企业总资产收益率表示;企业资产负债率(Lev),用负债总额与总资产之比衡量;企业年龄(Age),根据企业上市时间推算取对数衡量;企业成长性(Growth),用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表示;企业股权集中度(Top),用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衡量;固定资产比(Tang),用企业固定资产净额与期末总资产之比衡量;行业竞争度(HHI),按照二位数行业分类的企业销售产值测算赫芬达尔指数;城市经济发展水平(pdg),用城市人均GDP取对数衡量;城市人力资本水平(Edu),用城市高校在校学生数占总人口之比衡量;城市对外开放水平(FDI),用实际利用外资额取对数衡量。表1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4 实证分析
实证分析思路如下:首先,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检验城市环保法庭的设立是否会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其次,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和动态效应分析,确认双重差分法的有效性;最后,通过倾向值匹配双重差分模型估计、反事实检验和安慰剂检验,进一步验证城市设立环保法庭促进企业绿色转型的稳健性。
4. 1 基准回归
基准回归结果见表2。列(1)、列(2)展示了设立环保法庭对当地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和绿色专利申请量的影响,Law 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 024 和0. 019,且均在1% 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环保法庭的设立可以显著提高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列(1)绿色发明专利占比的系数大于列(2)绿色专利占比系数,说明环保法庭的设立对企业绿色创新起到了“量质双升”效应。列(3)、列(4)展示了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Law 的系数也均在1%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环保法庭对企业绿色转型效率有积极促进作用。环保法庭的设立为严格司法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显著增加企业面临的环境诉讼风险及违法成本,同时有助于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对企业绿色转型起到创新增效的促进作用。
4. 2 平行趋势检验与动态效应分析
双重差分法的有效性需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即在政策实施前处理组与控制组间的变化趋势一致。由于不同城市设立环保法庭的时间不一致,参照相关研究[1,5]进行平行趋势检验,构建模型如下:
Greenit = α + β1 Before2it + β2 Before1it + β3Currentit +β4 After1it + β5 After2it + β6 After3it + γXit + δi +σt + εit (2)
式中:将模型(1)的Law 替换为虚拟变量。Beforemit 表示企业所在城市设立环保法庭前m 年,m=1,2;Currentit表示企业所在城市设立环保法庭当年取1,否则取0;Aftermit表示企业所在城市设立环保法庭后m 年,m=1,2,3。
估计结果见表3,Beforemit 的系数均不显著,表明在设立环保法庭前,当地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和全要素生产率与其他城市的企业并没有显著差异,支持了平行趋势假设。Currentit 和Aftermit 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环保法庭确实有助于所在地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和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即促进了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而且这种影响具有持续性。此外,政策效应表现出明显的时间异质性,环保法庭设立之初政策效应并未达到最大化,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政策效应呈逐渐加强的趋势。具体来看,列(1)、列(2)显示,环保法庭设立后第1和第2年,企业绿色创新促进效应达到最大,之后效应减弱。列(3)、列(4)表明,环保法庭设立次年,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最明显,之后效应降低。
4. 3 稳健性检验
4. 3. 1 PSM?DID
为避免回归结果可能存在的样本选择问题,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以减轻样本选择偏误。由于不同城市设立环保法庭的年份不同,故采用逐年匹配的方法,即在特定年份处理组为当年设立环保法庭的城市企业,而相匹配的控制组为当年未设立环保法庭的城市企业。基于PSM 样本重复模型(1)的回归结果见表4 列(1)、列(2),Law 回归系数均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原回归结果不存在严重的样本选择偏误问题。
4. 3. 2 反事实检验
为排除环保法庭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可能来自其他未观测到的因素,参考范子英等[5]的反事实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具体来说,依据当年城市工业废水、工业SO2和工业烟尘排放量总和大小进行排序,假定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前几个城市设立环保法庭,每年模拟设立城市数量与实际设立数量相同。回归结果见表4 列(3)、列(4),在假想的政策处理下,环保法庭并未对企业绿色转型产生显著促进作用,进一步说明采用双重差分方法的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4. 3. 3 安慰剂检验
为检验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不是由随机因素导致的,采用安慰剂检验对环保法庭效果的偶然性加以识别。参考相关研究[1,13],随机进行500次抽样构建“伪环保法庭变量”,并对模型(1)重新估计,结果如图2所示。企业绿色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对“伪环保法庭”回归系数均值接近于0,回归系数显著偏离真实估计系数,且P 值大部分大于0. 10,表明环保法庭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并非其他随机性因素导致,结论具有稳健性。
5 进一步分析
5. 1 机制检验
上述实证结果说明,环保法庭的设立对企业绿色转型确实存在显著促进效应。前文理论分析表明,环保法庭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可以通过强化外部约束与塑造内部动力实现。进一步对上述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
5. 1. 1 外部约束机制
外部约束机制体现为减少政企合谋和增强公众关注。政企关系难以被直接观察,现有研究多用地方主政官员的个人特征测度,包括官员任期、官员年龄、是否有企业任职经历等[41]。然而,官员个人指标只能间接测度合谋发生的概率,政企合谋不一定是企业和地方主政官员的官商勾结,更重要的是企业和政府间形成共赢互惠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政府能为企业提供更及时的政策信息和更长期的行政庇护[42]。基于此,参考孙晓华等[22]的研究,选取地区所有上市公司管理费用与销售收入占比(Collusion)刻画政企合谋。差旅费和招待费通常用于以规避环境规制为目的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关系网”,政企关联“关系网”越容易建立,政企合谋的概率越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表达意见。参照现有研究[34],使用居民对“环境污染”作为关键词搜索的百度指数,构建公众环境关注指标,得到不同年度和不同地区的公众环境关注度作为衡量指标(Public)。表5报告了外部约束机制检验的回归结果。列(1)—列(3)结果表明,政企合谋阻碍了企业绿色转型,而环保法庭的设立显著降低了政企合谋的可能性。由列(4)—列(6)结果可知,环保法庭显著提升了公众对环境议题的关注度,且公众环境关注的提升促进了企业绿色转型。表5结果表明,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削弱政企合谋、提升公众关注两个机制强化了企业绿色转型的外部约束。
5. 1. 2 内部动力机制
内部动力机制体现为融资约束缓解和创新效率提高。环保法庭的设立很大程度上使企业经营目标由经济利润最大化转移到兼顾经济与环境,有助于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更多投资者的信任。参考鞠晓生等[43]的方法,采用SA 指数作为融资约束的代理指标(SA)。依托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提高员工创新积极性,同时吸引一批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人才,从而提高企业创新效率是环保法庭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的又一重要内部动力机制。参考现有研究[34],采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之和除以公司员工数(单位:件/103人)作为创新效率的代理变量(Invention)。表6报告了内部动力机制检验的回归结果。列(1)结果显示,SA 指数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环保法庭设立能够减轻融资约束的限制,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列(2)、列(3)进一步验证了融资约束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回归系数均为负表明融资约束阻碍了企业绿色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不利于企业绿色转型。基于此可以认为,环保法庭的设立能够缓解融资约束对企业绿色转型的负面影响。列(4)—列(6)展示了创新效率机制的检验结果,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环保法庭设立提升了企业创新效率,进而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提高。表6结果表明,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提高创新效率两个机制塑造了企业绿色转型的内部动力。
5. 2 异质性分析
上述研究显示,环保法庭确实对企业绿色转型起到了促进作用,且呈现出内部激励和外部约束双重作用机制。但对于不同特征行业、不同类型企业以及不同背景企业高管,环保法庭的影响效应可能存在差异性。基于此,重点从所处行业、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管理者3个维度进行异质性分析,以进一步了解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企业绿色转型的异质性作用。
5. 2. 1 行业异质性
环保法庭对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受企业所处行业差异的影响。污染密集度较高的行业是环保法庭的主要作用对象,在严格的生态司法硬约束下,污染企业难以再受到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的环境庇护,也难以通过临时性减产或停产逃避惩罚。因此,污染企业只能选择绿色转型避免承受持续的环保监管与高昂的违法成本。相比之下,清洁行业面临的合法性压力和成本较小,生态司法对其绿色转型的诱发动因也较弱。因此,环保法庭对污染行业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更强。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将火电、钢铁、水泥等16个行业作为污染行业,其余则归为清洁行业。回归结果见表7的Panel A,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存在行业异质性,相比清洁行业,污染行业中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的系数更大,说明污染行业企业对生态法治的绿色转型效应更敏感。与伊志宏等[34]研究发现公众关注对重污染行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弱于非重污染行业不同,生态法治作为硬约束对污染企业具有强力威慑作用和明显激励效应,再次说明加强生态法治建设是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有力机制。
5. 2. 2 所有权异质性
企业所有权性质也对环保法庭的绿色转型作用产生影响。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隐性关系,环保法庭的规制效应可能被削弱,激发企业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也较为有限。此外,国有企业大部分为传统行业且规模较大,在转型发展中面临较大的路径依赖。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由于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严格的环境司法压力下,需要及时调整企业技术路线、提高生产效率才能避免污染环境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民营企业在应对合法性压力时进行企业内部体制机制的调整,使生产要素在企业内部的流动更加灵活,具有更强的转型动力和技术韧性。因此,环保法庭对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更强。根据企业所有制差异,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将样本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估计结果见表7的Panel B。在国有企业子样本中,Law 系数在绿色转型整体层面并不显著,仅能一定程度上优化生产效率,对绿色创新未有明显促进作用,这与任胜钢等[13]的研究具有类似的结论。环保法庭的设立对民营企业的绿色转型具有全面的促进作用,既提升了绿色创新能力又优化了生产效率,说明民营企业对此更为敏感。
5. 2. 3 CEO环保经历异质性
CEO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直接决策者,其绿色认知与导向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在压力环境中是否能够可持续绿色转型。CEO的个人特质是企业战略决策差异性的重要前因,尤其是CEO个体的风险偏好、认知基础与个人经历等一定程度决定了企业战略决策行为的基本走向。因此,CEO的环保经历意味着具有较高的绿色认知和公共环境价值创造导向,同时具有更强的绿色创新抗风险能力[44]。此外,CEO丰富的环保经历一定程度上能够为企业绿色转型形成丰富的“社会资本”,为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带来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缓解转型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约束。因此,环保法庭的设立对具有环保经历CEO的企业存在更为显著的绿色转型促进作用。根据企业CEO是否接受过环保相关教育或从事过环保相关工作,将样本企业划分为CEO 有环保经历企业和无环保经历企业,估计结果表7的Panel C。相比CEO没有环保经历的企业,CEO具有环保教育或职业经历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的系数更大,说明生态司法对具有环保背景的企业具有更强的绿色转型促进效应,在面临严格环境约束时,具有更强绿色认知和绿色社会资本的CEO可以带领企业更好地实现绿色发展。
6 结论与启示
强化生态法治建设是实现生态文明的长效机制,其中,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那么,在完善生态司法制度的同时,能否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对此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利于推进生态司法改革,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更为重要的是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基于2004—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本研究以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设立作为准自然实验,探讨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①环保法庭的设立对企业绿色转型具有显著积极效应,体现为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增强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这一结论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②机制研究表明,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强化企业外部约束和塑造企业内部动力双重途径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外部约束机制体现为削弱政企合谋导致的治理失灵,以及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治理的软约束。内部动力机制包括降低企业绿色转型面临的融资压力,以及提高企业技术改进过程中的创新效率。③异质性分析表明,环保法庭的设立对污染行业绿色转型的提升作用更显著,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更为突出,且对有环保背景CEO的企业具有更强的积极作用。
以上研究结论提供了如下政策启示:①持续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目前还有许多地区未设置专门的环保法庭,有的地区虽然设立了环保法庭但是还未充分发挥其实际作用,尤其是黄河流域等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亟待加强。因此,应继续推进和完善各地区的环境司法建设,重点优化黄河流域等北方地区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治理机制,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②强化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环境司法联动,实现流域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环境案件通常具有专业性、交叉性、整体性等特征,应创新跨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因地制宜设立跨区域、跨流域环保法庭。同时,构建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协作治理机制,如积极探索“检察长+河长制”生态治理新模式,推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提高协作治理效率。③完善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相协调的综合治理机制,构建中国特色的“绿色”司法体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是新征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5个重大关系之一,要继续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同时,充分发挥公众治理这一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把多方利益主体融入责任中,拓宽公众意见反映渠道和环境诉讼途径,激发全社会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共治的内生动力。
参考文献
[1] 胡洁,于宪荣,韩一鸣. ESG评级能否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基于
多时点双重差分法的验证[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3,
40(7):90-111.
[2] 吕忠梅. 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J]. 中国社会科学,2013
(5):17-22.
[3] ZHANG Q,YU Z,KONG D M. The real effect of legal institutions:
environmental courts and fir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penditure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19,
98:102254.
[4] 于文轩. 环境司法专门化视阈下环境法庭之检视与完善[J]. 中
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27(8):62-68.
[5] 范子英,赵仁杰. 法治强化能够促进污染治理吗:来自环保法庭
设立的证据[J]. 经济研究,2019,54(3):21-37.
[6] 万攀兵,杨冕,陈林. 环境技术标准何以影响中国制造业绿色转
型:基于技术改造的视角[J]. 中国工业经济,2021(9):
118-136.
[7] 王辉,林伟芬,谢锐. 高管环保背景与绿色投资者进入[J]. 数量
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2,39(12):173-194.
[8] 孙传旺,张文悦. 对外直接投资与企业绿色转型:基于中国企业
微观数据的经验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32(9):
79-91.
[9] 金祥义,张文菲. 人工智能与企业污染减排:智能治理的环境效
应[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3,33(8):138-145.
[10] 陶锋,赵锦瑜,周浩. 环境规制实现了绿色技术创新的“增量提
质”吗:来自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证据[J]. 中国工业经济,2021
(2):136-154.
[11] 刘亦文,王宇,胡宗义. 中央环保督察对中国城市空气质量影
响的实证研究:基于“环保督查”到“环保督察”制度变迁视角
[J]. 中国软科学,2021(10):21-31.
[12] 刘金科,肖翊阳. 中国环境保护税与绿色创新:杠杆效应还是
挤出效应[J]. 经济研究,2022,57(1):72-88.
[13] 任胜钢,郑晶晶,刘东华,等. 排污权交易机制是否提高了企业
全要素生产率: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 中国工业经济,
2019( 5):5-23.
[14] 郭俊杰,方颖,杨阳. 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是否促进了中国工
业二氧化硫减排[J]. 世界经济,2019,42(1):121-144.
[15] GRAY W. The cost of regulation: OSHA, EPA and the productivity
slowdown[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7,77(5):998-1006.
[16] 张国兴,冯祎琛,王爱玲. 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工业企业技术
创新的异质性作用研究[J]. 管理评论,2021,33(1):92-102.
[17] 梁平汉,高楠. 人事变更、法制环境和地方环境污染[J]. 管理
世界,2014(6):65-78.
[18] 包群,邵敏,杨大利. 环境管制抑制了污染排放吗[J]. 经济研
究,2013,48(12):42-54.
[19] VAN LEEUWEN G, MOHNEN P. Revisiting the Porter hypothesi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green innovation for the Netherlands
[J]. Economics of innovation and new technology,2017,26(1/2):
63-77.
[20] 林秀梅,关帅. 环境规制推动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吗:基于地
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的策略互动视角[J]. 南方经济,2020
(11):99-115.
[21] 金刚,沈坤荣. 以邻为壑还是以邻为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与
城市生产率增长[J]. 管理世界,2018,34(12):43-55.
[22] 孙晓华,袁方,翟钰,等. 政企关系与中央环保督察的治理效果
[J]. 世界经济,2022,45(6):207-236.
[23] 王凤荣,王玉璋,高维妍. 环保法庭的设立是环境治理的有效
机制吗:基于企业绿色并购的实证研究[J]. 山东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23(3):85-100.
[24] 魏佳,付健,曹平. 环保法庭设立的困境与出路:以司法专门化
设计为视角[J]. 学术论坛,2014,37(5):81-84.
[25] 李毅,胡宗义,周积琨,等. 环境司法强化、邻近效应与区域污
染治理[J]. 经济评论,2022(2):104-121.
[26] 翟华云,刘亚伟. 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了企业环境治理吗:来
自专门环境法庭设置的准自然实验[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
境,2019,29(6):138-147.
[27] 李金昌,连港慧,徐蔼婷.“ 双碳”愿景下企业绿色转型的破局
之道:数字化驱动绿色化的实证研究[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
研究,2023,40(9):27-49.
[28] 吕忠梅,刘长兴. 环境司法专门化与专业化创新发展: 2017—
2018年度观察[J]. 中国应用法学,2019,14(2):1-35.
[29] 张忠民. 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
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J]. 中国法学,2016( 6):177-196.
[30] 詹诗渊. 碳排放权市场的规范性构建[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
境,2023,33(8):62-68.
[31] 黄莎,李广兵. 环保法庭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论证:兼与刘超博
士商榷[J]. 法学评论,2010,28(5):54-59.
[32] 胡志高,李光勤,曹建华. 环境规制视角下的区域大气污染联
合治理:分区方案设计、协同状态评价及影响因素分析[J]. 中
国工业经济,2019(5):24-42.
[33] 齐丽云,李腾飞,郭亚楠. 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声誉影响的实
证研究:基于战略选择的调节作用[J]. 科研管理,2017,38
(7):117-127.
[34] 伊志宏,陈欣,田柳. 公众环境关注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2,42(7):32-48.
[35] GU Y, HO K C, YAN C, et al. Public environmental concern,
CEO turnover, and green investment: evidence from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in China[J]. Energy economics,2021,100:105379.
[36] 张弛,张兆国,包莉丽. 企业环境责任与财务绩效的交互跨期
影响及其作用机理研究[J]. 管理评论,2020(2):76-89.
[37] 金宇,王培林,于大智. 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创新:“水到渠成”
还是“弄巧成拙”[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36(5):89-101.
[38] 张倩,何姝霖,时小贺. 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组织认同的影响:
基于CSR 归因调节的中介作用模型[J]. 管理评论,2015,27
(2):111-119.
[39] TSANG A, WANG K T, LIU S M, et al. Integrat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riteria into executive compensation and firm innovation:
international evidence[J].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2021,70:102070.
[40] 鲁晓东,连玉君. 中国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估计:1999—
2007[J]. 经济学(季刊),2012,11(2):541-558.
[41] 聂辉华,蒋敏杰. 政企合谋与矿难:来自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
证据[J]. 经济研究,2011,46(6):146-156.
[42] 魏江,赵齐禹,刘洋. 新型政商关系和企业业绩稳健性:来自上
市公司的证据[J]. 管理工程学报,2021,35(4):1-13.
[43] 鞠晓生,卢荻,虞义华. 融资约束、营运资本管理与企业创新可
持续性[J]. 经济研究,2013,48(1):4-16.
[44] 何瑛,于文蕾,杨棉之. CEO复合型职业经历、企业风险承担与
企业价值[J]. 中国工业经济,2019(9):155-173.
(责任编辑: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