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瑾璇 王珊珊
一、引言
在碳中和成为全球趋势的背景下,经济向低碳、环保、节约、可持续转型成为必然趋势,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将绿色金融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抓手。在我国,绿色金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
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的基础之一。低碳绿色转型投资为绿色金融创造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绿色转型也因改变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给金融系统带来转型风险。应对相关的金融风险,需要以公允、可比的环境信息为基础,因而环境信息披露被看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作为重要的资金中介,金融业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间环境信息互联互通,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导资源配置,支持绿色金融。金融领域环境信息披露应主要围绕推动可持续发展这一价值目标展开。
环境信息披露源于传统财务报告的局限性,但仍以财务重要性为基础。财务报告的基本前提是货币计量,针对环境信息并未形成规范系统的会计准则,环境信息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涉及社会、环境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报告应运而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于2021年11月在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2023年6月,ISSB正式发布了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 S1和IFRS S2),以提供一套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财务信息全球披露标准框架。
二、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框架
(一)国际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
1. 主要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自《京都议定书》出台,国际上多家机构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标准,逐渐形成几种主要的披露框架(见表1),后五个框架统称为“五大组织联盟”。上述框架内容既相互独立、各有侧重,又相互借鉴融合。
一是制定标准各有侧重。GRI框架目标受众为各类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媒体、政府等,包含的标准内容非常广泛;而以SASB、TCFD、IIRC为代表的披露框架主要目标受众限定为投资者(包括股权投资者和债券投资者),标准制定更注重财务信息的重要性。二是披露要求根据框架性质各不相同。TCFD框架应用范围相对广泛,各披露项目及内容以原则性表述为主,允许报告主体细化扩展;而专业性较强的“五大组织联盟”披露框架内容更加细化,如SASB分77个行业明确量化披露指标。三是强调碳排放信息披露。SASB针对不同行业将温室气体排放分为范围一、范围二及范围三。TCFD建议报告主体以范围一的形式披露直接的实质性的排放信息,以范围二和范围三的形式披露间接排放信息。四是主要披露框架现阶段均采用自愿披露的原则,披露渠道要求较为灵活,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为较多采用的披露形式。
2.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的最新进展。新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对增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提出迫切需求。ISSB成立后,正式开展可持续相关准则的制定和发布工作。2023年6月发布的IFRS S1和IFRS S2,两份文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广泛整合了主要的报告框架,其中TCFD的影响最大。准则直接引用了TCFD建议的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四个主题作为其“核心内容”。二是制定以财务重要性为基础的披露框架,首要为投资者所用。通篇强调“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注重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其中“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单列为一个主题。这一性质也体现在准则制定的目的、目标受众、披露频率、披露平台、披露范围等相关内容上。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的目标受众与其他财务信息一致,包括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目的是帮助其更准确地评估企业价值。三是沿用“国际会计准则”的部分元素。征求意见稿强调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和一般财务信息披露目标受众的一致性,因此,在设计标准时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IASB)的一些元素,如公允反映、重要性、可比信息、报告频率为两者共同的一般特征。
由IFRS统领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可持续发展准则,一方面,有助于推动解决当下环境信息披露多标准、自愿披露以及可比性差等问题;另一方面,有望加强财务信息与环境信息的兼容性,帮助利益相关者更好评估企业的价值和风险。
(二)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发展情况
为推动环境信息披露,近年来我国连续颁布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等一系列制度和法规,覆盖面从重点排污企业到上市公司再至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对环境、市场等的影响程度逐步推进,力度不断增强。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首个行业标准,在内容上基本与国际其他组织制定的披露标准接轨(见表2),并实现了与我国金融机构披露实际情况相结合。该行业标准的最终出台有利于提升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强制性,对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三、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
本文对国内50家主要上市金融机构(包括42家银行、4家证券公司、4家保险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全面整理,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上市金融机构基本形成了环境信息年度披露机制,大部分金融机构以社会责任报告为主要的披露载体,部分以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为披露载体,少数以可持续发展报告形式进行公开披露。此外,个别金融机构(如中国工商银行),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基础上,自2018年起还发布了绿色金融专题报告。
(一)披露标准应用广泛,积极开展第三方鉴证
50家主要上市金融机构中,有34家金融机构(占比68%)分别依据原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编制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编制指引,30家金融机构(占比60%)依据GRI标准,20家金融机构(占比40%)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ESG指引。有少数金融机构参照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SASB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依据《指南》和TCFD标准的金融机构分别仅有4家和3家。另外,29家金融机构(58%)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经过第三方鉴证。
(二)上市银行环境信息披露逐步成熟,量化分析能力和压力测试研究逐步增强
上市银行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基本涵盖管理体系、自身运营和投融资环境效益。42家上市银行中,有17家(占比40.48%)上市银行对自身投融资活动碳排放信息进行披露;有29家(占比69.05%)披露了绿色运营碳足迹相关数据。另外,近九成的上市银行遵循或制定了与绿色金融相关的管理办法,约一半的上市银行披露了绿色金融相关的整体战略和治理结构。但在碳排放计量依据方面,各银行核算依据的文件和引用的版本不同,所涉及的折合减排计量或折合节约的类型并不完全相同。
在环境风险的量化分析和压力测试方面, 42家上市银行中,开展气候压力测试的约为五分之一。如大型国有上市银行中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五家赤道银行①中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北京银行披露了气候压力测试相关信息。中国工商银行自2015年起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研究,已覆盖了政策、价格、气候等多重风险要素,开展多行业压力测试。江苏银行以地方产业特色的化工医药行业作为研究对象开展压力测试研究,评估不同压力情景对企业运营能力的影响。
(三)大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符合自身特色的环境信息披露
保险行业探索了行业整体披露情况。中国平安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有关气候变化风险和机遇的识别方法和结果,并对寿险业务识别六大主要投资行业,逐一进行气候变化风险暴露及机遇分析。中信证券将ESG因素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并评估气候变化实体风险与转型风险对公司运营及业务构成的潜在财务影响。但整体而言,相比上市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披露水平较低,普遍存在环境数据多于碳排放数据,环境效益披露多于环境风险披露,案例宣传效应大于对外部性的研判与定量分析等情况。
四、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难点——从会计的角度
ISSB的成立及两份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出台,意味着未来环境信息披露在目标框架、信息使用者、信息质量要求等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相契合,强调了会计财务在环境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披露标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价值量化和会计财务信息质量、第三方审计鉴证等方面还存在较多困难,影响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有用性。
(一)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定量信息不足,影响信息可比性
从上述50家金融机构披露情况看,环境信息在社会责任报告中的分量不高,环境有关的篇幅只占10%左右。其中涉及多达20种以上的披露标准,60%以上的报告使用的标准多于3种,平均每份报告采用3个标准。因目标群体和利益相关者存在差异,在环境信息披露的目标和重点内容方面,各个披露标准各有侧重,既有交叉部分又存在明显差异,披露标准不统一削弱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可比性。
(二)碳排放的会计计量方法不确定,会计处理不统一,影响信息的准确性
目前国际上对碳排放的会计处理尚未达成共识,关于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将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德国会计师协会等作为存货核算,奥地利、英国、西班牙等国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日本会计基准委员会对为投资而持有的碳排放权作为金融工具核算,欧盟则认为应作为新型资产进行核算。我国财政部于2019年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重点排放企业应将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资产”,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并没有做相关规定。同时,在碳排放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做法。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方面,美国仍以历史成本法为主,少数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西班牙和英国都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方面,德国会计师协会要求对无偿获得的排放权不进行确认,待后续超排发生时按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负债科目;日本会计基准委员会将以投资持有为目的的碳排放权作为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后续也采用金融工具的核算方法进行计量。碳排放会计计量、会计处理的不统一,将影响相关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三)碳排放信息披露的选择性较大,会计财务信息与环境信息未有效整合,影响信息的有用性
由于适用标准较多,金融机构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有一定的选择性,特别是碳排放信息。50家金融机构中,碳排放信息披露覆盖面最广的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绿色办公行为,其次是绿色投融资行为。大多数金融机构披露了绿色贷款投放和绿色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但较少披露相关资金的具体投向、受益项目的碳排放量以及环境风险,披露的少量环境绩效指标也存在计算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碳排放和碳足迹的核算和披露较为薄弱。在财务信息与环境信息的衔接与整合上,金融机构目前仍呈现出两者相分离的状态。实践中,在金融机构绿色投融资活动以及自身经营活动中,由于直接或间接的碳排放总量及单位排放量等非财务信息计量基础较为薄弱,碳减排的成本与收益、碳排放配额的公允价值等财务信息将存在更大的计量难题。环境相关权利和责任的会计处理难题制约环境信息披露中会计信息与环境信息有效衔接,影响信息的有用性。
(四)气候变化相关风险披露不足,影响信息公允性
根据TCFD、ISSB等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必须评估并披露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包括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机遇和影响,以及其对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的影响。目前,国内仅有少部分金融机构将环境压力测试纳入信用风险评级体系,进而量化和测算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机遇和挑战的影响。个别独立披露“绿色金融专题报告”的金融机构,披露内容涵盖了绿色金融战略目标、管理流程等,但主要集中于业绩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潜在风险及财务影响披露较少,气候相关的风险未有效反映在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中。
(五)第三方鉴证比例低,且绝大多数是有限鉴证,影响信息可靠性
50家金融机构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获得中介机构有限鉴证(也称有限保证)的有29家,其余均未经外部鉴证。其中,25家由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绝大多数采用《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进行审计鉴证。鉴证方仅对关键数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保证程度远低于财务报告审计,且鉴证结论大多不对外部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第三方鉴证程度较低且保证程度较弱,影响了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可靠性。第三方鉴证程度较低,关键在于缺乏公认的环境信息鉴证准则。ISSB在制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准则的同时,正积极与IASB和金融监管组织展开合作,共同推动建立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鉴证准则。目前,可持续发展信息的综合性、货币计量的复杂性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多元性也给鉴证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五、启示及建议
(一)财务重要性或是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环境信息与财务信息相互融合可综合反映企业的短期业绩与长期价值,在财务目标、环境及社会影响方面达到更好的平衡,利益相关者可以据此更加全面有效地评价企业的各类风险和机遇。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准则披露框架以财务重要性为重要基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与国际趋同,即强调财务重要性原则,协调财务与环境信息的“双重”重要性,在考虑金融机构编制成本的同时,加快解决环境问题的会计计量难题,做好应对环境变化过程中财务业绩和现金流等方面影响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二)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制定和强制执行的双重保障
强制性披露要求低,且缺乏有力的信息披露监管是金融机构环境信息质量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之一。TCFD于2017年6月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直至2020年11月英国宣布到2025年对非金融和金融行业实施强制性的TCFD一致性披露,成为全球第一个宣布强制执行TCFD的国家。尽管TCFD披露框架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其自愿性披露的特点影响了其在国际上的普遍应用。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行业标准应用应加快强制性推进,如统一环境信息相关报告披露标准、碳核算标准等。另外,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应以多部门监管合作为基础,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执行和监管机制,推动标准制定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
(三)金融机构应尽早做好符合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的技术储备
环境信息披露标准逐步走向国际融合与趋同。ISSB制定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该标准是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需遵循的基础性和一般性标准。金融机构要加强研究,将环境压力测试纳入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和流程,为自身信息披露做好技术性准备。同时,要分析目标客户披露环境信息对绿色投融资、信用风险管理等经营和管理流程的影响,及时分析利用客户环境信息,不断提高气候风险的管理水平。
注:
①截至目前,上市银行中,赤道银行有兴业银行、重庆银行、贵州银行、江苏银行和重庆农商行五家。
(责任编辑 王 媛;校对 WY,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