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框架下的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平衡

2024-06-24 11:29佘炳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3期
关键词:数据保护流通民法典

佘炳涛

数据流通指的是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处理、使用和传输的全过程。数据保护是指在法律框架下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和流通,防止数据被非法使用、披露等。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潜在冲突日益突出。一方面,数据流通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和使用数据,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等。另一方面,过度的数据保护可能阻碍数据流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如何在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之间找平衡点,在确保数据流通的同时,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数据滥用和侵权行为,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民法典》对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数据流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没有明确提到“数据流通”这个概念,但其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如物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都对数据流通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规定了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提供了参考;《民法典》中的合同权制度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为数据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民法典》对数据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约定,不得过度收集,不得非法公开、泄露、交易。此外,《民法典》也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对于数据保护也有重要意义。

(三)如何解决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冲突

《民法典》通过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尽力在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一方面,《民法典》通过规定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了数据的合法流通;另一方面,《民法典》通过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数据的滥用和侵权行为。具体而言,《民法典》通过规定数据主体的矢口J隋权和选择权,赋予数据主体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实现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平衡。例如,数据主体有权知道自己的数据被何人、何时、何地、何种目的使用,有权拒绝或限制自己的数据被使用。这既保障了数据主体的权益,又符合数据流通的需要。

《民法典》通过规定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尽力在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为解决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参考。

二、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平衡

(一)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关系

第一,数据隐私保护:在数据流通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至关重要。数据法律保护的目标之一是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确保个人数据在流通过程中不被滥用、泄露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通过制定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限制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可以平衡数据流通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第二,合法合规性:数据流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数据法律保护的目标是确保数据流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例如,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事先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数据流通中的合同、许可和授权等法律机制也起到规范和保护数据流通的作用。

第三,利益平衡:数据流通与数据法律保护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平衡。数据流通的便利性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也要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数据法律保护旨在平衡数据流通的利益与个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数据流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数据流通与数据法律保护属于相互依存的关系。数据法律保护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确保数据流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同时,数据流通的便利性也需要在法律保护的框架下实现。因此,合理平衡数据流通与数据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保障数据流通活动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数据流通与法律保护的四大原则

第一,公平性原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无论是数据的提供者、用户,还是处理者,都应得到公平的待遇,他们的权益都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透明性原则。数据的流通和保护的过程应该透明,便于利益相关者能够了解关于数据处理的相关信息,包括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和分享的过程。

第三,灵活性原则:平衡理论强调应对不同情境的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数据保护需要优先于数据流通,而在其他情况下,数据流通更为重要。因此,需根据具体的情境判断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的重要性。

第四,动态平衡原则: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动态性的。由于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变化和数据权益立法的深入,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可能会随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三)实现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平衡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方面构建了全面的法律框架,帮助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以下是具体的措施和做法。

它明确了个人信息权。《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保障了公民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等个人信息的权益,为数据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以及明示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原则,为数据流通提供了指导。

它明确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道歉等,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提供了纠纷解决机制。《民法典》提供了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合同之诉、侵权之诉、知识产权之诉等,为处理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途径。

它鼓励数据的合理利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民法典》也鼓励数据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例如,通过匿名化处理的方式,可以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实现数据的流通和利用。

(四)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

在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的领域,许多公司和机构都致力于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下文介绍一些应用案例。

案例一:欧洲联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GDPR是平衡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一个典型例子,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也允许数据在必要的情况下流通。例如,GDPR规定,只有在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才能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同时,用户也有权随时撤销个人同意、请求删除个人数据,或者要求公司提供个人数据。因此,GDPR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同时,也保证了数据在必要的情况下流通。

案例二:中国PG公司的隐私策略。PG公司允许用户在其设备上生成和储存大量的个人数据,如照片、联系人、健康数据等。同时,PG公司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例如,PG公司设备上的数据都进行加密存储,只有用户个人能够访问。此外,PG公司还实施了严格的隐私政策,限制第三方应用访问用户数据的能力。

案例三: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为了提供个性化的购物体验,淘宝公司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用户数据。同时,淘宝公司重视保护用户数据,具体措施包括使用高级加密技术、设定严格的内部数据访问政策、提供用户数据访问和删除的工具等。当数据或数据资源遭受侵权时,淘宝公司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数据维权。此纠纷案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的新类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衍生数据产品及数据获取行为正当性的边界。更重要的是,它规定了一种新型财产权,即“竞争性财产权益”,确认此财产权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数字经济从业者可以通过该案达成对业务前景和行为规范的明确评估,有利于创新经济的蓬勃发展,促进数据合法流通。该案被选人“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五)未来潜在的挑战和解决路径

第一,立法挑战。技术快速发展与法律滞后。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和新的隐私风险不断出现,可能超越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发展与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是立法部门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解决路径:实现动态立法,即立法者需要建立动态立法机制,及时关注和评估新技术对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的影响,根据实际需要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加强预见性立法,即立法者需要具有前瞻性,对可能出现的新技术和新问题,提前进行研究和讨论,预设法律解决方案。

第二,司法挑战。法律适用的确定和判决的统一。由于技术特性和行业实践的多样性,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的法律案例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定,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另外,由于法院判决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出现判决结果的不统一,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解决路径:进行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规则,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加强案例指导,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案例指导,提高判决的统一性。

在实际操作中,立法和司法还可能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例如,立法的规定可能过于抽象和宽泛,导致司法适用出现困难;司法解释可能超出了立法的原意和目的,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立法者可以通过修订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进行立法回应,解决司法适用的困难。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官和法院参与,听取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基金项目:广东科技学院人文社科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数据财产权益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GKY-2022KYYBW-35)

(作者单位:广东科技学院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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