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就医 记牢四项知情权

2024-06-24 09:20刘永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5期
关键词:马某知情权医疗机构

刘永丽

看病就医,是劳动者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不被尊重甚至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那么,患者知情权包括哪些方面?一旦出现纠纷,我们该怎样维权呢?

真实病情知情权

【案例】马某因声音嘶哑而入院诊疗,医院让其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7天后,马某觉得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点加重。马某经过一个月的继续治疗,疗效仍不明显。对此,医院再次组织专家会诊,认为马某声音嘶哑系慢性肥厚性喉炎所致,便重新制定了治疗方案。事后,马某以医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来,法院判决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说来,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医方的告知。该告知义务内容如下:病情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治疗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对其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风险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他损害结果。本案中,医患双方的争执点在于,医院的告知内容仅有对手术成功的预测,而没有告知马某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告知内容不完整,故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价格知情权

【案例】李某因突发冠心病而入院抢救。医院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患者任何意见的情况下,把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产品。结果,李某为此而打起了官司。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分别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除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外,患者还有权主动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本案中,医院在为李某实施手术治疗时,直接为其使用了进口支架,虽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手术质量,但侵犯了李某的选择权。

收费项目知情权

【案例】李女士两年前查出患有妇科疾病。一个月前,李女士感觉病情加重,便前往一家基层医院就诊。医生进行诊断后,给她开出了一张检查单据,并称她的情况很严重,需要在仔细检查后才能下最终诊断结论。当李女士前去交费时被吓了一跳,这些检查项目做下来,她需付费6000多元。想到自己不高的收入,站在收费窗口前的李女士陷入了两难。

【说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有关的高额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此外,以下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本案中,医生应当遵照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将必要的检查项目及风险向李女士具体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用药范围知情权

【案例】小王在搬运家具时不慎扭伤了腰。经过医院检查,小王仅仅是肌肉拉伤,值班医生给他开了400多元的口服药和膏药。由于小王就诊时没带医保卡,便支付了医药费。几天后,他带着病历卡和发票到医保中心报销。没想到,他遇到了难题:看病时开的几种药中有一种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因此,将近200元的药费无法报销。事后,小王一直纳闷:为什么医生开药的时候不向自己说清楚呢?

【说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是否使用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患者享有选择权和同意权。此外,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其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医疗机构都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本案中,值班医生应当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告知小王,由其自行决定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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