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减负:彩礼纠纷不再难理

2024-06-24 11:15陶玉荣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3期
关键词:蔡某韩某婚约

陶玉荣

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遏制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彩礼范围 如何界定

[案例]经媒人介绍,男青年小孙与比自己小6岁的蔡某缔结婚姻。登记前,蔡某收取小孙彩礼9.9万元。谁料,蔡某婚后以种种借口不与小孙同住,半个月后更是一走了之。小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与蔡某离婚并返还彩礼。法院经调查得知,蔡某在四年内涉及三件离婚纠纷,其在之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均未返还彩礼。本案中小孙、蔡某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即因财物等原因产生矛盾,且蔡某无修复感情的具体行动。故此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蔡某全额返还小孙的彩礼。

[点评]在传统习俗中,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这些现金或财物被称作聘金、彩礼。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遏制高额彩礼和“功利型”婚姻,《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各地婚俗不同,对彩礼内涵理解亦存在差异的实际,《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根据《规定》,生活中常见的在订婚时、婚礼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现金、转账、金饰、钻戒等大额财物都可能被认定为彩礼,纳入可主张返还的范围。

发生彩礼纠纷 该告谁

[案例]2023年1月,男青年臧某与小林确立恋爱关系。在订婚仪式上,臧某给付小林家长订婚彩礼8.9万元。后来,臧某之母陆续给小林转账1.38万元,并赠送钻戒、耳环。半年后,小林提出分手。臧某诉至法院,要求小林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及首饰。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合小林在二人交往过程中因怀孕流产的事实,法院酌定小林及其父母返还臧某彩礼6.16万元和首饰,对藏某诉讼请求中超过以上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点评]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如果仅将原告、被告主体限制在作为婚约关系、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就会给案件审理、裁判带来困难。彩礼接收人,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为明确裁判依据,《规定》第四条将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登记结婚后离婚 彩礼应否返还

[案例]2023年1月,马先生和王女士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礼当天,马先生给付王女士彩礼6.6万元。6月,马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及赠送的手镯等物品。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马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首饰的诉求不予支持。

[点评]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遏制彩礼中的“漫天要价”情况,同时可有效避免以结婚为名贪图对方财物的现象。

同居期间未登记

“分手”时彩礼如何返还

[案例]2022年年初,韩某与耿女士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韩某多次通过微信形式向耿女士发红包累计3万余元。2023年5月1日,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订婚仪式,韩某通过媒人给付耿女士彩礼6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经多次沟通,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但在退还彩礼等款项问题上存在争议。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耿女士返还彩礼、微信红包等款项共计9.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目标是缔结婚姻关系。韩某与耿女士虽然订立婚约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韩某在恋爱期间向耿女士发送红包等行为属于自愿赠与,依法不应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耿女士返还韩某彩礼6万元。

[点评]如果单纯将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彩礼应否返还的唯一衡量标准,可能有失公允,特别是不利于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也就是说,共同生活的事实表明有两方面状况。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影响,比如经历过妊娠或生育子女等情况。

此外,在传统婚嫁习俗中,女方家庭通常也会将首饰、家电等财物作为嫁妆,以减轻他们的婚后生活压力。所以,当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时,女方往往也会诉请返还嫁妆。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判决返还彩礼的同时,应当通盘考虑嫁妆的使用、现值等情况,将双方已经共同消费或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数额予以扣减,对于尚存的嫁妆一般参照风俗习惯判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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