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在北京市某美发造型店理发,对该店一位理发师的理发技术非常满意,故在该理发师的推荐下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了2万元。之后许女士每次来理发店都会预约这位理发师。有一次许女士来理发时发现该理发师不在,老板告知许女士其有事休假,会亲自为许女士理发,并称现在店里做活动,充值15000可升级五星会员且赠送2000元,此后每次理发均可以打八折。许女士半信半疑地进行了充值,当她再次来理发时发现,要找的理发师仍然不在,老板又称其去参加培训了,许女士表示,等该理发师回来再理发,老板见状才说出这位理发师已离职的事实。
许女士感觉自己被骗,坚持要求退卡。理发店老板表示,按照会员使用规则,顾客退会员卡需要支付开卡金额的80%作为违约金。经过查询,许女士在会员卡里尚有17607元未消费。双方协商未果,许女士将北京市某美发造型店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许女士与该店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女士因该理发店更换理发师,对其服务不满意而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费用,此时服务合同不宜强制履行,故该店应退还许女士未消费的预付卡费用。据此,怀柔法院判决该店返还许女士未消费的预付款费用17607元。
(摘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