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 吴学鑫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的卢某遇到了这样一桩麻烦事,因为在工地拉架,结果同事被他拉倒骨折了,同事向他索赔10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40多岁的黎某居住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在徐州的一家建筑公司工作。身处建筑行业,工地在哪里,岗位就在哪里。2021年上半年,黎某随公司建设项目在河南省安丘市做工。这年的5月17日傍晚,黎某在一天的辛劳工作结束后,在安丘市工地项目部东侧,和工友摆开小桌,买来几个熟菜,喝点小酒解乏。酒过三巡,其中几个人不知道为什么事争执起来,黎某和工友林某从口角升级到互相推搡,一时间剑拔弩张。在一起参与喝酒的卢某是公司派驻在安丘市工地项目部的负责人,看见事态严重了,立即上去拉架。在拉架过程中,黎某要冲过去揍林某,卢某从后面抱着黎某,揽着他的脖子不让他往前冲。由于工地地面不平,一下子没站稳,卢某不慎和黎某一起摔倒,黎某“哎呦哎呦”地喊痛,爬不起来了。这一下,争吵、打架的人都无心再闹,立即围了过来,其他工友一起将黎某扶坐好,乍看是其右脚踝部“崴伤”了。卢某试图帮助黎某把“崴伤”的脚给正过来,结果发现问题比较严重,随即喊了车安排送黎某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过拍片检查,并非“崴伤”那么简单,而是右踝关节骨折了。这么严重的伤情当然需要住院手术治疗。黎某住院后进行了各项术前检查,择期完成了手术治疗及术后对症支持治疗。2021年6月7日,黎某出院,出院时病情平稳,伤口愈合较为良好。
此后,黎某回到家乡徐州休息疗养。过了一年多,黎某的右踝关节骨折处已经完全痊愈了。再之后,2022年6月13日,黎某入住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进行右踝关节固定装置取出术。2022年6月20日,黎某出院。
黎某脚踝处的伤是彻底治愈了,但他内心的心结却迟迟无法解开。看病花掉几万元,这一年无法正常工作又少了几万元收入。他向建筑公司讨要,公司认为他又不是因公负伤,要是出钱则“名不正言不顺”。他要求卢某赔偿,卢某更是一肚子委屈:“我是好心拉架的,又不是找你打架的!”
无奈,黎某向卢某居住地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卢某赔偿黎某医疗费36567.9元、误工费456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4500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等各项损失暂计为96067.9元,实际金额需要待鉴定完成后另行核算。
沛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黎某对伤情申请司法鉴定。徐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黎某右内外踝关节骨折不构成残疾;被鉴定人黎某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75日左右为宜。
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黎某、卢某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及公安机关向卢某、案外人林某及案外人林匀作询问的笔录内容,可以确定卢某在此次纠纷中所实施的行为系劝架和拉架行为。拉架和劝架均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系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见义勇为行为也被国家、社会所倡导和鼓励。另依照《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黎某、卢某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卢某为防止黎某与案外人之间的矛盾恶化升级,而上前拉架,目的是为了平息黎某与案外人的矛盾。卢某的拉架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黎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故而,对黎某要求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沛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
黎某不服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卢某的行为超出拉架的“度”,造成黎某受伤,不应当被免责。本案中并不存在适用紧急救助的紧急情形。本案中黎某与案外人林某的肢体冲突已经结束,卢某的行为超出了拉架应有的幅度,反而使黎某遭受了重大损失。不应过分扩大“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不当的拉架行为并不等同于见义勇为。若不加区分地对救助人一律免责,将导致该制度异化为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途径,受助人的利益无从得到保障。综上所述,黎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纠正一审判决,维护黎某的合法权益。
卢某答辩认为,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其行为完全是为了阻止黎某和林某所发生的纠纷继续扩大升级而采取的正当救助行为。在救助过程中也就是拉架过程中,卢某没有伤害黎某的故意。黎某与卢某、其他工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冲突,都是一起干活的。卢某是二工头,不可能把事情闹大,也不可能故意去伤害黎某。因为黎某与林某存在厮打行为,在他们厮打还没有完全结束时,卢某去拉黎某,由于是在工地上,地面不平,造成了二人摔倒,黎某的腿摔伤。整个过程,卢某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救助行为。综上,卢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黎某的上诉。
拉架引纠纷(图文无关)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卢某拉架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紧急救助的行为、有无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一审、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黎某与案外人林某发生争执、相互对骂、继而厮打,而卢某作为工地的管理人员之一,为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升级,上前拉架,在搂住黎某的过程中,两人不慎摔倒在地,导致黎某右踝关节骨折。黎某受伤的后果,并非卢某故意造成,是为了避免黎某与林某之间的冲突升级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卢某不具有侵害黎某健康权的故意或者过失。黎某主张其与林某的肢体冲突已经结束、卢某属于事后拉架、且超出了拉架应有的幅度,根据公安机关对案外人林匀等人所作的笔录显示,黎某与林某之间的厮打因为其他工友前去拉架而暂时停止,但双方还存有言语对骂的行为,并准备继续厮打。黎某在向公安机关报警陈述情况经过时,也认可卢某看见其和林某争吵、过来拉架将其弄倒,卢某也没有料到其脚会骨折。黎某称卢某的行为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度,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卢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黎某要求卢某赔偿相关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故而,2024年3月1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宏羽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
好心拉架致人受伤要赔偿吗?此案的判决给出了答案。从当时情况来看,卢某前去拉架并搂住黎某的行为是紧急且必要的,有效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法律对本案中的此种紧急救助的行为给予负面评价,显然有违法律保护合法行为的初衷,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