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豪 武 迪
(1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2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源于生产力的进步,人们在人际关系上的自由在增加,而在公共空间的约束也在增加。”[1]数字时代的迅速到来,对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数字技术的规模应用,为行政行为提供了更加高效、精确的工具。然而,这种技术的介入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行政行为越来越依赖于数据和算法。这种依赖可能带来算法歧视、数据泄露等问题,对行政法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造成威胁。“技术的进步一定能带来效率的提升,但效率的提升并不一定能带来期待的结果。”[2]因此,如何确保数字技术在行政法治中的合理、规范应用,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另一方面,数字时代对行政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公众通过数字技术实现了更广泛、更便捷的社会监督,越来越期望政府能够在数字世界中展现更高的行政效率、更透明的决策过程以及更完善的公民权益保障机制。
行政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加强行政法治建设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在数字技术赋能后,政府掌握的数据和信息更加丰富,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方式也相应扩展。“我们面临的不仅是对科学技术意识形态进行理论的批判,而且面临着对现代技术进行民主转变的任务。”[3]在任何时代,法治都是保障社会公正、稳定、有序的重要手段。数字技术为政府治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工具,但如何有效运用这些手段和工具,需要依靠法治来规范和引导。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应对数字时代给行政法治建设带来的挑战,积极寻找突围之道,进而推动行政法治的持续发展,不仅是数字化浪潮中的必然选择,也是新时代实现中国之治的应有之义。
行政法治困境的出现,其根源在于人类的有限理性和技术无限无序发展间的矛盾。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行政权力在叠乘数字技术后取得了显著的强化,实质则是数字技术在治理过程中持续性的失控和越界,对法治产生了严重威胁。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伴随着人类生存空间的丧失。[4]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行政管理带来了诸多变革。这些技术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数据来源和分析工具,促使行政决策更为科学、精确。而与此同时,这种飞速发展的技术也导致法律环境的日益复杂性。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5]事实上,每当一个新的网络技术或应用诞生,传统的法律条文很难及时对其进行有效规范。这是因为法律制定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研讨、调研和立法程序,而技术变革则日新月异,这种技术与法律之间的时差,给行政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空白。
其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如算法决策支持、智能政务等,越来越多的决策实际上是由算法在背后驱动的。然而,这种基于算法的决策,一旦出现问题,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从现行的法律框架来看,算法是否可以视为法律主体是一个尚未明确的问题。如果算法不能被视为法律主体,那么当其作出错误决策时,相应的责任主体将并不明确,乃至于行政相对人无从寻求行政救济。
再次,数字时代中,公共数据被视为新的资源。这些数据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原始形式,更在于经过处理、分析后的衍生价值。“政务数据作为政府重要且有价值的资产,应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实现政务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向数字化迈进。”[7]但对于此类数据的权益保护,如数据的使用权、经营权等,现行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答案。如何确保公共数据的合理使用,同时不侵害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是行政法在数字时代需要回答的问题。
最后,尽管数字技术为行政管理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技术歧视风险。“政府既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力量,也有可能因诸多原因导致不公平现象的滋生。”[8]如何确保技术的中立性,避免技术成为加深社会不平等的工具,是行政机关在应用数字技术时必须思考的问题。同时,法律也需要跟上技术的步伐,确保在数字化背景之下,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不致被破坏,反而得到加强。因此,数字技术驱动下的法律复杂性挑战并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更深层次的是关乎社会公正、权益保护等核心价值的法律问题。为确保行政法治建设在数字时代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正视这些挑战,寻找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平衡,确保技术为社会的进步助力。
“真正‘治理’着社会、能够有效形成社会服从的,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制。”[9]数字时代中,数据的获取与利用对行政运行至关重要,但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鸿沟问题逐渐凸显,给行政法治体系带来严峻挑战。数据鸿沟,指的是因技术、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差异导致的在数据获取、利用和参与上的不平等现象,具体表现如下:
一方面,数据鸿沟导致行政决策存在不公平性。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关照和平等尊重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差别只在于如何进一步地诠释这个抽象的平等理念。[10]拥有先进数字技术与大量数据的机构或个体在行政决策中具有更大话语权与影响力,而数字技术与数据不足的群体则可能面临边缘化与被忽视的风险。此不公平性严重损害了行政法治体系的公正性与普遍性。另一方面,数据鸿沟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产生了挑战。“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以往的法律保护方法都不足以确保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11]数字时代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变得异常便捷,然而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与滥用的风险。弱势群体通常缺乏足够的数字素养与法律保护意识,导致他们的个人信息更易受到侵害,这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对行政法治体系中的权益保护原则造成严重挑战。
此外,数据鸿沟还影响了公众对行政法治的信任与参与程度。数字时代中,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意识与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然而,若公众缺乏数据获取与利用的能力,将难以有效参与行政决策与监督过程,进而导致公众对行政法治的不信任感增加,削弱了行政法治体系的社会基础。由此可见,数据获取和利用在数字时代的行政运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数据鸿沟带来的挑战,它不仅体现在行政决策的不公平性、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上,更影响了公众对行政法治的信任。
要做好发展的规划,统筹推进。梳理众多“三农”典型经验的成功奥秘,往往是规划先行,持续发力。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保持政策连续性,并根据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不断深化改革。比如上述垃圾分类示范县,在10多年的时间中,根据经济能力,从回收填埋到集中处理再到服务外包,一步步升级,逐渐解决垃圾难题。
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它既可以被用来增进公平,也可能加剧不公。在数字时代,算法决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行政决策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机器和算法。“它不仅意味着以数据和算法为表征的技术力量的宰制,而且意味着对人类社会活动之规范性意义的重新理解和价值实践的挑战。”[12]这些算法和模型虽然可以处理海量数据,快速给出决策建议,但其背后的逻辑和权重设置却往往是一个“黑箱”。这种“黑箱”决策过程很可能导致决策结果实质上并不公平,因为某些算法在处理涉及公民权益的问题时,可能会因为历史数据中的偏见,导致对特定群体的不公平对待。这种弊病可能无意中放大了某些偏见或歧视,而人类决策者却难以察觉。
这种技术冲击下的行政公平失衡,首先表现为服务的不均等性。通过算法对公民需求进行排序和筛选,可能使得一部分人获得更优质的服务,而另一部分人被忽视或得到较差的待遇。“公共需求的全面增长与公共产品的严重短缺,成为改革发展新阶段的突出矛盾。”[13]原本就不够充裕的公共服务,叠加这种服务的不均等性,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状况,破坏了行政法治的核心价值。其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性也是技术冲击下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大数据分析,行政机关可以对资源进行更精细化的配置。然而,如果算法存在偏见,可能导致某些地区或群体在资源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不合理的资源分配,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削弱了行政法治的基础。
更为严重的是,当这些不公平决策侵害到公民的基本权益时,现有法律框架往往难以提供有效救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其无法及时应对技术冲击带来的新问题,导致公民的权益保护存在空白。这种法律无法有效干预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了行政公平失衡的困境。“效率按其本性既是客观实证概念,又包含主观价值规范。”[14]在法治社会中,公平和公正是行政决策的核心价值,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石。在此种技术冲击下的行政公平失衡,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对行政法治事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申言之,当技术成为决策的主导,而法律又未能及时发挥规范和制约作用时,这些价值将会被削弱或忽视,不仅会对个人造成损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数字时代,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意旨在于构建适应数字化发展需求的数字法治政府,确保政府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必须坚守人的目的属性,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尊严。在推动技术应用与制度建构的过程中,应当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使技术发展既能助力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又能确保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 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15]现代社会治理具有浓厚的行政底色,绝大部分事项的运转均有赖于行政权的施行。数字时代的政府正在不断转型,借助数字工具,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治理压力。“人工智能既是多种数字技术范式更迭的产物,也是驱动社会治理多重变革的算法工具。”[16]对于行政法治建设而言,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无疑是数字时代最重要的任务。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将促使政府更加准确地发现自身的根本属性和价值。藉由智能化技术的引进,政府的治理机制将得到全方位的重塑,由此必然出现新的挑战与机遇,而这便是未来数字法治政府所应当把握的契机。
一方面,法治化直接影响着数字时代政府的治理实践。“数智文明在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一定要做好制度上的配套体系建设,尤其是法治体系的完备。”[17]法治化对政府的治理活动而言不仅具有指导价值,而且也有评价作用。从指导价值看,法治化的推进,将确保数智文明更加规范,从而提高数智文明的公信力。此外,法治化也可以帮助政府的治理活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助力国家与社会的进步。从评价价值看,评价政府的治理活动的标准可以通过法治化来确定,而法治化的过程则需要在实际中不断完善,确保智能治理的法治体系建设不偏颇、不滞后。另一方面,法治化因其本身的目标驱动作用,间接作用于政府的治理活动。法治化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为社会提供规范和准则。这种规范准则的功能同样适用于数字时代的政府治理,智能化工具可以辅助实现法治化目标,比如自动化的合同审查、精准的数据抓取和分析、快捷的案件处理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数字时代的行政法治建设应当以人为目标,坚持人的目的属性。具体到中国语境,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18]。因此,在数字时代的行政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走出一条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化道路。
数字时代,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往往容易被数字和算法所左右,这种以数据为驱动的模式有时会导致人们被简化为一个个数据点,从而忽视了他们作为具有复杂情感和思想的生命体的存在。人的行为将受制于代码,人的行为空间以及自由取决于代码所设置的规则。[19]一方面,在治理过程中嵌合人工智能技术的方式和途径有多种,每一种途径对应的治理诉求和利益需要并不相同;另一方面,数字法治政府的根本追求依然在于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因此在数字时代的行政法治建设中,必须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具言之,一是要明确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强调人民群众获得感的当下,必须在数字法治政府中明确服务属性,淡化传统高权行政色彩,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需求为导向,以智能化的手段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二是要明确用良好的治理秩序给人民群众回馈。“一个国家没有预制、明确、稳定的规则,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没有预期性,从而使人们无安全感。”[20]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组织和个人良好发展的基础,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公共部门在治理能力方面会取得较大提升,由此也要更注重对社会环境的秩序保护和稳定,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对未来充满美好预期。三是要明确以更高层次的治理承载对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期许。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追求,如果社会混乱不堪、整体治理水平堪忧,则上述愿景便缺乏实际基础。数字时代行政法治建设下的数字法治政府,应当不断推动人的解放,以人权的实现为国家权力运作的价值取向,而不再仅单纯地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性[21]。在治理过程中,以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水平为经济社会稳定繁荣创造条件,从而助力生产力的进步,为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相对于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律制度的建构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曾经的行政法体系并不足以满足规范数字行政的需要。[22]在数字时代,技术的发展速度往往超过了法律制度的更新速度,导致一些传统法律制度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新要求。一方面,当前阶段技术创新的速度远超过了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新的技术和应用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完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修订等,这使得法律制度在应对数字技术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法治对科学的规制是有限的,因为科学的本性决定了要给它更多的‘自由’。”[23]但是,如果一味地强调技术应用而忽视制度建构,可能会导致法律制度与数字技术之间的脱节,从而产生法律空白和监管漏洞。在建设行政法治的过程中,需要探索技术应用与制度建构的平衡,以确保技术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合理运用。
事实上,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未来还将涌现出更多新的挑战和问题。“在影响未来的众多力量中,信息技术的指数级增长独树一帜。”[24]探索技术应用与制度建构的平衡,有助于为应对这些未来挑战提供坚实的基础。通过平衡点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可以确保行政法治体系在应对新技术、新挑战时始终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为此,首先要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对行政法治的影响。其次还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新技术的应用不至于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实现技术应用与制度建构的平衡,还需要关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例如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数据保护和隐私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加坡推出了“智慧国家2025”计划等。这些实践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随着传统问题解决机制的前提条件的变化,治理方法的创新,已经成为一个主导性的需求。”[25]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应当围绕技术和制度展开并行叙事,从二者的综合视角出发,完善数字治理制度框架,持续优化算法决策机制。同时,在数字时代应当更加重视行政法治的参与方和最终执行者,通过构建多方参与的法治化治理格局、强化行政工作人员在数字法治政府叙事下的行政法治意识,使数字时代技术和制度的平衡真正得以实现。
数字时代,行政法治建设应当建立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框架,以确保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同时,必须优化公共治理中的算法决策机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此外,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法治化治理格局,促进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与协调。最后,有必要持续强化行政人员的行政法治意识,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数字化治理工具。
建立数字时代的法律框架是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需要,是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监管问题、推动行政法治体系创新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的关键举措。随着数字技术渗透到行政的各个领域,传统的法律体系很难满足数字时代发展的需要。“数字化政府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应用的公共行政转型过程。这一转型过程存在着现实性、持续性和不确定性,它对构建结构稳定的数字行政法体系带来了难度。”[26]建立数字时代的法律框架,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趋势,确保行政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一方面,法律是对人工智能等科技风险的防控,在本质上是两个价值世界之间的碰撞[27]。首先,要针对数字技术的特性,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字技术的合法、合规应用。同时,加强对新技术、新应用的法律监管,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其次,行政法在我国社会管理各类法律法规中所占比重最大、管辖事项最广、发挥的效果也最为显著[28],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在数字领域的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对于涉及数字技术的行政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维护数字时代的法治秩序。最后,还要强化数字时代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积极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加强对数字领域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能力。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为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后盾。另一方面,随着数字化的全球化趋势加强,各国在数字领域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建立数字时代的法律框架,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领域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同时,面对全球性的数字技术挑战,各国应加强在法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界的法律问题。通过分享经验、协调立场,推动建立国际性的数字法律框架,促进全球数字技术的健康发展。
在行政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优化公共治理中的算法决策机制至关重要。如前所述,公共治理中的算法决策机制并非万能,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算法决策机制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数据偏见、结果不公等问题。因此,要在充分发挥算法决策机制优势的同时,关注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措施予以规避。
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算法决策在行政管理中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算法作为现代科技的产物,本质上是一种工具,其背后的逻辑是工具理性。然而,行政管理不仅涉及效率问题,更关乎价值选择。明确算法决策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在寻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平衡。为此,“应当让人类和计算机去做那些他/它们各自所擅长的事情,而不是相反”[29],哪些领域、哪些环节可以引入算法决策,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决策事项,应当保留人工审核的环节,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针对算法决策的不透明性问题,应当建立相应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机制。算法决策本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因此,不告知便作出算法决策的,行政机关应被认定为滥用职权、违反正当程序。[30]在现代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往往来源于公众的认同和支持。通过公开算法决策的相关内容,行政机关可以展示其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增强公众对其权力的认同和支持。具体而言,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算法决策的依据、逻辑和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对于复杂的算法决策,应当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帮助公众理解其运行机制和影响。
再次,为确保算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应当加强对算法决策的监管和评估。一方面,算法决策可能带来未知的风险和挑战,包括数据泄露、隐私侵犯、歧视和不公正等问题。加强监管和评估有助于及时发现和预防这些风险,确保算法决策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和算法开发者在使用算法进行决策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伦理义务。加强监管和评估可以确保这些责任和义务得到履行,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发生。“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权”[31],为此,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算法决策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最后,对于因算法决策导致的错误和损害,应当建立相应的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在政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个人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实现精准治理的场合,矫正正义模式要求有确定的政府机关为此负责,从而使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救济。”[32]一方面,要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也要对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进行依法追究和处理。这样可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和约束机制,防止滥用算法决策权力。
随着数字化的推进,社会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多变,单一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法治模式已经无法应对。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的法治化治理格局,意味着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等各方力量都能积极参与到行政法治建设中来,形成协同共治的局面。这不仅能有效应对数字化带来的挑战,还能提升行政法治建设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中,政府需要转变传统的主导者角色,成为协调者和监管者。政府应积极推动数字化背景下的行政法治建设,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引导。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数字化技术的监管,确保其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防止技术滥用对行政法治造成冲击。
在社会主体方面,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打造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成为发挥多元主体的治理优势、缓解社会内部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举措[33]。其一,作为数字化时代的重要参与者,企业在行政法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利用数字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同时积极防范和化解技术风险。此外,企业还应与政府、公民社会等各方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数字化背景下行政法治体系的建设。其二,公民也是行政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数字化背景下,公民应增强自身的数字素养和法治意识,积极参与到行政法治建设中来。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政府行为,以及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公民社会能够在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公民社会还可以与其他治理主体开展合作,共同推动行政法治体系的创新和发展。为此,首先要明确各方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权责关系,为多方参与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必须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机制,促进政府、企业、公民等各方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协同合作。最后,应当搭建数字化沟通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各方参与行政法治建设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数字时代对行政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如果存在导向错误,或者执行者对此精神认识不到位,便可能导致乱象的出现。在具体的政府治理过程中,行政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和运用数字技术来辅助决策、提高效率和优化服务。然而如前所述,技术的运用也可能带来权力滥用的风险。因此,行政法治意识的觉醒是数字时代行政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方面,数字时代下,数据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此,行政工作人员需要处理和分析大量数据来支持政策制定和公共服务。然而,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传播可能涉及隐私、安全和公正等问题。强化其行政法治意识,能够引导行政工作人员在数据驱动的决策中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隐私和数据安全。另一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现行法律制度可能面临挑战和空白。行政工作人员作为法律执行者,需要具备强烈的法治意识,以便在法律制度的适应和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强化行政法治意识,意在使其能够及时发现法律问题,推动相关法规的完善,确保法律制度与数字时代的行政实践相协调。简而言之,数字时代社会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各种社会问题和挑战层出不穷。行政工作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敏锐性和责任感,以及坚定的法治信念,才能在这个时代有效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
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已然身处一个信息爆炸、数据驱动的新时代。数字时代的变革不仅局限于技术层面,更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治理结构和行政模式。行政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关键要素,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技术对于政府治理的正向赋能与反向破坏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其结果取决于应对是否得当。因此,推动数字时代行政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不仅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无论是尽快建立数字时代的法律框架、优化公共治理中的算法决策机制,还是构建多方参与的法治化治理格局,抑或是强化数字时代的行政法治意识,其本质都是积极推动法治要素顺利拥抱数字化的转型,在法治轨道上迈向更高层次的治理。总之,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行政法治建设也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和创新的精神去面对。在这个过程中,要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行政法治体系,这将为建设数字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实现中国之治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