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配偶的财产应谨慎

2024-06-07 22:47:05林平
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 2024年4期

林平

近年来,有关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议题备受关注,有法学界人士建议立法机关应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此实现男女平等的财产权。

连日来,“查询配偶财产权”在社会中引发热议。今年6月1日起,《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一地方立法细化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妇女有权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前述条例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还有一些地方也曾发布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曾回应,上述条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但并不排斥“他权利”。这一地方立法背后有何现实考量?如何准确理解地方性条例的价值和意义?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应该如何进行立法规制?

本篇专稿作者系厦门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以下为专稿全文: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6月1日生效。该条例全文公布后,受到了较多关注。其中第45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对该条规定的认识,也存在不同声音。制定该条规定时,主要考虑的事实因素有哪些,是否有上位法依据,未来实施中需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就此谈谈配偶财产知情权的正当性及其法律实践。

配偶对另一方财产是否有知情权?

配偶知情权,也称为知悉权,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了解、知悉、获取对方的人身和财产信息的权利。夫妻作为人生伴侣,有权了解对方从事什么工作、经济状况如何等与其具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信息。如果夫妻一方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隐瞒收入及财产状况,未经对方同意而将较大价值财产赠送他人等,必然引起另一方严重不满。经济问题、财产争议是常见的夫妻矛盾争议的焦点,考验着夫妻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冲突严重时会导致婚姻危机。

夫妻对另一方名下财产享有知情权,主要是基于财产共有和家庭责任共担。首先,配偶双方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所以,无论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管理还是由一方单独管理,任何一方均有权知晓财产的全部情况。其次,夫妻应当平等承担家庭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平等不是指男女平均承担家庭开支,而是指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合理分担家庭开支,避免经济不平等和财产不公正。无论购买房屋、安排子女教育、投资理财、规划养老计划等,夫妻双方需要相互合作和协助,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共同的目标。夫妻相互有扶养义务,一方需要时,另一方有在经济上供养对方的法定义务。财产信息,当然是个人隐私,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彼此因结婚而形成了特定法律关系,各自的隐私权做出了适度让渡,使之与对方知情权达到平衡。配偶双方人身关系是如此,财产关系也是如此。如果男女都坚持“我的就是我的,统统与你无关”,犹如两个蒙面人,又如何能成为真夫妻?同时,又不能假定所有夫妻关系都处于理想状态。立法赋权查询配偶财产,是应对配偶一方不诚信、拒绝提供必要合作时对另一方的合理救济。让财产问题通过财产的路径解决,避免矛盾加深影响婚姻。

为什么规定“依法可以查询配偶财产”而非仅限于查询“夫妻共同财产”?这得从婚姻当事人、受理查询的机构两个方面来考虑。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或者配偶一方掌管的财产,包括下列两类:一是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二是依法应属于其个人财产的财产。如果立法仅赋权配偶查询“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上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登记机构而言,并不知晓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哪些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当某项财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即使根据结婚登记时间和相关财产登记信息也不能直接获知或者做出正确的区分判断。

笔者注意到,有专业人员提议只能查询结婚证上载明的登记日以后的配偶名下财产,其实这种意见也不甚合理,因为夫妻财产制,除了婚后所得归双方共同所有的法定财产制外,还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分别财产制或者俗称AA制)、全部共有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具体共有范围或者财产种类由双方约定)。如果当事人已书面约定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依法将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此等情形下,结婚登记日并不是区分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基本依据。

还应当注意,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不仅以共同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而且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财产依法也负有补充清偿责任。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虽然离婚时双方協商约定了分摊比例,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了男女各方承担的清偿金额或者比例,然而,这是婚姻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内部关系,并不能约束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夫妻双方/原配偶任何一方请求偿还全部债务,该债务清偿并不限于原配偶一方离婚时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得的财产。所以,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与另一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赋权依法查询配偶财产是否有上位法依据?

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财产享有知情权,主要有三个方面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又强调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迄今为止,男女两大群体的发展并不平衡,男女在事实上行使权利、享有机会和资源的状况仍然不平等,针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不同程度地存在;婚姻家庭领域也不例外,妇女行使平等权利仍面临现实困难。为此,我国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予以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