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姿 成欣慧 金栋昌
[摘 要]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工作和强力引擎。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在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不同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的探索创新中走过了“共同贫穷”到“部分富裕”再到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接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西方合作经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不同,它以集体所有、资本运行、股份合作为核心特征,在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机制的平衡中契合了共同富裕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现实诉求。具体实践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统筹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分配关系,资本逻辑、能人权威、村企合一的纠合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农民意愿的平衡关系以及统筹稳定、发展、开放的关系,以期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价值转化为实际效能。
[关键词]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业农村现代化;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农村集体化;中国式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A85;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4)06-0005-09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 31,作出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中的基础和关键作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是党领导广大农民长期奋斗、不懈探索的结果,是党实事求是、守正创新的结果,表征着厚重的历史逻辑、深刻的学理内涵和鲜明的实践特征。
一、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历史探索
发展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共同富裕的奋斗史。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在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探索创新中走过了“共同贫穷”到“部分富裕”再到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接力,推动了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实践进程。
(一)农业集体化道路的艰辛尝试
1949-1978年,在农业反哺工业的国家战略下,农村经济发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土地改革为基础完成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的转变,从而支持工业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实行农业集体化、合作化运动,利用工农产品价格差异来积累工业原始資本,同时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然而,“一大二公”模式和僵化的人民公社制度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损害了广大农民的个人利益。这一阶段之所以最后走上“左”的路线,归根到底是方法论上的错误。主要是因为在农业经营制度设计中将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等同起来,排斥市场经济;同时错将社会革命和社会运动的思路应用到社会建设的活动中,用行政命令、革命运动的方式推动经济建设。
客观地看,农业集体化的理论和实践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从根源上规避了土地私有制带来的土地兼并集中和两极分化,为农村经济公平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毛泽东关于承认农民私有权益、按阶段发展集体经济、通过民主商议协调利益的思想到今天依然具有借鉴价值。另外,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提取公积金、按劳分配+股金分红等具体运行机制,尤其是农业劳动组合以及共耕社模式的发展证明了我国农村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必要性、“双层经营”的合理性以及在新型集体经济中推进混合经济建设的优势,有利于深化我国农村经济改革。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问题也转换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集体经济、在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调动个体农户积极性、适应工业化的问题。为此,国家开始逐步放宽土地管制,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实现了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分离。通过“大包干”模式,即“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就是自己的”,农民得到土地承包权,不仅改善了他们在利益分配中的地位,更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集体收益。此举通过提高农业产量、释放农业剩余劳动力、扩大农业市场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践中存在“重分轻统”现象,农户经济地位虽得到提升,部分家庭实现温饱,但农村集体发展受挫,甚至陷入停滞状态,尤其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资金匮乏的问题,区域共同富裕和全面乡村振兴主体力量缺位。为此,1990年3月邓小平提出“两个飞跃”,一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二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2] 355。
江泽民、胡锦涛也观察到农村“重分轻统”的现象,尝试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江泽民提出在继承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发展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现代农业,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3] 19江泽民还强调应当推动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多样化发展,“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4],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将“资本联合”拓展为集体经济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股份合作奠定了基础。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专业合作组织,这为农业农村下一阶段进行的三权分置改革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农业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确立了家庭经营的集约化发展方向和统一经营的组织化发展道路。
(三)新时代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逐渐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发展不充分是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关注“三农”问题,多次强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壮大集体经济是推动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战略总要求的重要抓手。此后不久,习近平在2018年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新型集体经济对农村发展和共同富裕具有牵引作用。同年9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再次强调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提出“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则首次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特点和实施策略,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特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四条途径包括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和资产参股。随着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探索,党和政府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逐步深化,对促进共同富裕的整体部署愈加全面具体,形成了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共同富裕为目标,以稳固和强化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重要支撐,以承包地三权分置、股份合作为主要手段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理念。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契合共同富裕的机理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而来,以集体所有制为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股份合作为主要产权结构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产权明晰、统一经营的特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集体所有、资本运行、股份合作的核心特征契合了共同富裕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本要求,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集体所有”的制度属性彰显共同富裕的“公平”价值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经济的新型实现形式,兼具集体经济的制度涵义。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概念和关系涉及不同话语体系对于我国发展集体经济的态度和对集体经济性质的定位,是理论与实践都无法回避的基础问题。
集体经济(Collective Economy)与个体经济相对,是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具有生产资料共有、劳动联合、合作经营、成果共享,即“共占、共有、共营、共享”的特点。合作经济(Economic Cooperation)与竞争经济相对,指劳动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实行民主管理,按照公平出资、公正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原则进行合作的,能够满足成员及联合企业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的一种自治联合体[5]。从概念上来看,集体经济的重点在于生产资料的联合,而合作经济则侧重于主体行动和经济目标的联合。从起源来说,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基本是一致的,都是生产社会化作用下的联合生产方式,是一种集体行动的结果。但由于所处社会制度不同,它们表现出不同的特点。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和劳动人民劳动与资本的联合。而西方合作经济是以资本为主的联合生产方式,是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的手段,本质还是为少数特权阶层服务。最为明显的区别是,由于所处的社会制度体系不同,集体经济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以共同富裕为指向。而合作经济不仅可以在私有制基础上进行,也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总的来说,合作经济的范围大于集体经济,但集体经济较合作经济表现出更多的人民性和社会性。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集体经济“共占、共有、共营、共享”的特点,表现出个体经济无法实现的双重价值:一是集体经济能够提供个体经济无法比拟的条件和资源,并以先进生产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打通资源循环利用渠道[6],使个体能够获得更好发展,表征为收益;其二是集体经济为集体成员共同发展提供平台,互利共生共同分享资源和利益,表征为共同[4]。这契合了共同富裕的公平属性,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追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分别阐述了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的不同内涵。由于社会主义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7] 363。所以,在这个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阶段,共同富裕表现为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上通过按劳分配实现了生产生活资料的平等享有状态;进入共产主义阶段,阶级对立和社会分工都将消失,人类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共同富裕表现为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上进行联合劳动和共享劳动产品的平等自由状态。与社会主义阶段相较,共产主义阶段的共同富裕覆盖范围由劳动者扩展到了全体社会成员,分配的对象也从“作了社会扣除的生活资料”扩展到“社会总产品”,分配方式也从按劳分配转变为按需分配。这说明无论是在共产主义阶段还是社会主义阶段,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公有制)都是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坚持以土地为核心、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是保证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土地归集体所有的重要性。马克思谈道:“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无数全能的官僚立足的基础。”[8] 766新型集体经济的集体所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此外,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度决定分配制度,在集体所有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利用集体积累有效降低了个体农户进入市场的经营风险,同时承担着农户增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养老补贴、社会救济等公共服务及职能,为全面乡村振兴提供了持续而有力的综合支持。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本运行”的时代特征观照共同富裕的“效率”诉求
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均有所体现。在计划经济时期,集体经济主要体现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制度,这些都是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的典型代表,而在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中建立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就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集体经济实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机结合,本质是通过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整合乡村资源,以资本运行的方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匹配了共同富裕的效率目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资本运行是劳动者生产资料使用权资本化的产物,在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种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有两种资本化的形式,一种是集体生产资料整体资本化,资本收益在劳动者集体中合理分配,如村办企业;另一种是集体占有的生产资料被分化和转化为劳动者的个体份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将自己的生产资料使用权转化为个人资本,再经由重组形成共有资本,劳动者通过自己所贡献的资本份额获取收益,如土地股份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国家、集体、个人多元组成的资本形态盘活了农村各类生产要素,催生了多样化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相较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以下三个方面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在经济体制背景上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为集体经济组织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二是在产权结构方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单一集体所有制向多元化转变,包括股份合作制和家庭农场等,激发了农村经济活力,让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三是在与个体经济的关系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摒弃了过去的互斥模式,实现了与个体经济的和谐共存,为农村经济注入了新活力,形成了集体经济主导、个体经济补充的良好局面。”[9]这三大转变推动了集体经济由身份集体向利益集体的转型,帮助农民实现个体利益与个人发展,将农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形成身份相似与利益相关的双重性共同体,为发展集体经济力量、组织集体行动、密切个体关系,以及破解农村社会治理难题奠定了基础。
在计划经济时期,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传统集体经济崇尚“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度,排斥资本、商品经济、个体经营等一切资本主义要素,只承认由互助、合作形成的劳动联合,剥夺了个体积累资本的权利。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个体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广大农民拥有了个人资本,但由于集体所有权虚置,劳动和资本的产权叠加难以实现。新型集体经济就是要在承认个人产权的基础上,为农村集体所有权创造新的组织载体,使得农民既享有以土地经营权、资本、技术为核心的私有产权收益;又能通过多环节多形式的劳动合作互助分享集体收益,真正实现劳动和资本的联合。
(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的产权结构内洽共同富裕兼顾公平效率的现实目标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坚持产权多元叠加、股份合作,是提升组织生产效率、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安排。在对俄国农村公社与实现共产主义的系列研究中,晚年的马克思、恩格斯都注意到农业合作必然要经历向小农个体产权作出暂时妥协的初级阶段和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高级阶段,并提出了在初级阶段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雏形,“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10] 370。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农业合作在不同阶段的设想正与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中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的不同模式有相应之处。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尚未完全消灭私有制。因此,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必须对农民个体产权作出妥协,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促进生产力发展,从而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要求。而在进入共产主义阶段后,这种股份合作最终将会转化为完全的公有制。据《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5-2018)、《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報》(2019-2020)显示,2015-2020年,新型集体经济年均总收益5万元以下的空心村由2015年的76.3%下降到2020年的45.6%;年均总收益5~50万元的村占比由18.5%增至2020年的45.8%;50万元以上村占比由5.5%上升到8.6%,以股份合作为核心的新型集体经济正带动村域经济发展整体向好。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集体所有、股份合作为核心特征,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推动了集体产权在集体与个人中的分配公平,有效实现了激发动力与提升能力的良性互动、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机平衡以及农村经营的统分结合”[11]。一方面,集体所有制作为避免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推动集体持续稳固发展的同时为村域公共服务提供了资金保障;另一方面,股份合作的产权安排为农户个人获利确证了法权依据,促进了农民增收,满足了共同富裕统筹公平与效率的现实要求。
三、统筹处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践与共同富裕目标的辩证关系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兼具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优势,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融合了集体和私有两种因素,形成了独特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两种可能的发展趋势: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集体因素战胜私有因素,“先验地说,两种结局都是可能的,但是,对于其中任何一种,显然都必须有完全不同的历史环境”[7] 824。在两种因素的协调下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需要统筹处理好以下四对辩证关系。
(一)在“现实的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中平衡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分配关系
“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2] 118。作为“现实的人”,个体所从事的所有活动都以实现自身利益为前提。“现实的人”在利己的同时还具有利他属性,这是因为人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完成的,即“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8] 160。而人与人的这种物质联系,或者说共同的物质利益就成为人进行共同活动的基础。因此,现实的人的生产实践活动,无论他们是否自愿,一开始就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对于自身的,另一个是对于所在共同体的。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初级的公有制共同体形式,具有共产主义共同体的基本特点,但受限于当前较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向共产主义共同体的转变缓慢,因而在内部个体与共同体利益还未达到完全统一的水平,在小范围内仍存在个体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分配冲突。虽然从农民个体的角度来说,获得的个体利益越多越好,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对于个体利益的分配必须适度。因为,集体创造的财富是一定的,如果在利益分配中过度向个体倾斜,那么集体的发展就会难以保障,集体实力的弱化也必将导致个体利益的消减甚至丧失。也就是说,在对于个体利益的分配中,必须划定个体获得比较利益的最低限度与最高限额。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比较利益的最低限度应是产权占有人自主经营获得的平均收益,可以用土地出租的平均租金来替代,而最高限额是能够确保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时的利润分配”[13]。
划定个体获得比较利益的最低限,是为了保证个体农户在加入集体组织后的收益不低于之前的收益,这样农民才有加入组织的动力;划定个体农户比较利益最高限,是为了维系集体经济组织的扩大再生产,保障集体有足够的能力实现共同富裕。人民公社时期,个体收益以工分制为核心制度,农民的实际劳动量和收益不挂钩,“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个体收益远远低于承包到户、自主经营的水平。因此,人民公社最终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取代,这是个体收益低于自主经营收益的结果。当前一些地方为体现集体经济建设的先进性或者应群众要求采取集体收益均摊的办法,结果共同收益被分光吃尽,集体经济最终也因缺乏必要运转资金陷入瘫痪,这是越过个体比较收益最高限的结果。所以,一般的做法是,在进行个体收益分配之前以公积金、公益金等村提留形式和集体股份分红保证集体收益,这一方式可以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发展,也是应对市场风险,保障农民个体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在资本双重属性的约束下处理资本逻辑、能人权威、村企合一的关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代表新型生产合作关系及其物质利益的集体资本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现实承担者。集体资本在资本内在扩张要求和外在竞争需要的共同作用下,作为一种工具、一种动力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做大做强,表现出不断增殖的自然属性;同时,集体资本作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重要实现形式,反映出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劳动与资本的新型合作关系,发挥着推进共同富裕的实际效能,彰显出社会主义的制度要求。
从资本双重属性出发审视和优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要重点处理好资本逻辑、能人权威、村企合一的关系。能人权威和村企合一是当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方式和管理模式,基本运行架构为村集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分,党委会、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域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权力集于个别能人一身。这种模式常见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初期,是企业自生能力不足、农民经济政治分化程度不高、小农经济思想固有桎梏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于快速有效积聚资源、动员农民形成合力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运营中,经济、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能人受集体、资本双重属性的约束面临利益实现的二元选择:是在资本自然属性的驱动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还是在资本制度属性的规约下维护和实现集体利益?一旦资本的自然属性成为能人管控集体的主导理念并与村企合一、能人权威结合,集体经济就很有可能面临集体资产流失甚至私有化的风险。防范资本控制、能人权威、村企合一纠合需要全面加强党的基层领导,培养一批兼顾私利与公利的党员干部队伍,同时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制度,推动实现村企合一向村企分离、能人治村向制度治村的转变。
(三)在基层政府主导和农民自组织参与中协调公与私的关系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群众富不富,关键看干部。中国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实践体现出了基层党组织對集体经济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别是村支书领导群众致富、党员干部带动群众劳动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基层政权对农业合作化发展的现实意义。不同于以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农业合作化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具有政治意义”展开的对农业合作化与基层政权关系的单向分析,中国在长期的实践中证明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中具有重要领导作用,特别是引发了关于培育、建立能将社会主义原则和市场经济特点相结合,兼顾私利与公利的党员干部队伍的思考,具有当代价值。正如“俄罗斯著名学者尤里·塔夫罗夫斯基认为,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挑战是在实践中把中国革命斗争传统中党的纪律和追求快速盈利的市场经济固有特征结合起来”[14]。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利益分化多元多样,如何在物欲横流的市场浪潮中,既保证自身的合法合理权益,又坚守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是基层党建的关键所在。
坚持党的基层领导要以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实际意愿为基础和前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践中时有发生的农民“被入股”现象、组织管理的“一言堂”情况和少数“食利者”存在的客观事实,都反映了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性。农民之所以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组织。一方面,农民无法真正掌控由自身权力让渡而形成的正式组织。一旦权力的受让者放弃代表农民利益,农民就面临着个人利益受损却无力反抗的无奈境地。另一方面,农民难以自发形成足以约束正式组织的压力集团。“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14]。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虽然有一致的利益,但是很难形成维护一致利益的整体,这是经济能力不足、小农思想、半熟人社会、“搭便车”心态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因此,实现、维护弱势农民利益的关键在于建立足以与正式组织协商谈判的非正式组织体系。目前,一些农村以单个或几个农业大户和农业企业家为核心,吸收乡绅、族长等人士,组建监督委员会或农业协会,或者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做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推动能人治村向制度治村的转变。
(四)在成员身份限制与股权流转中统筹稳定、发展、开放的关系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身份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的集合,身份共同体以成员身份为前提,强调由共同的生产、生活环境、同样的经济社会结构或者一致的行政区划而形成的身份关联与认同;利益共同体以股份合作为核心,彰显集体组织、个体农户以土地、资本、技术入股合作获得产权身份和利益分配确认并形成的“共有、共占、共营、共享”的双赢关系。集体成员权是获得集体股份、参与利益分配的基础;股权流转是做活、做大、做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前提。实践中,以集体成员权为前提的股权流转限制引发了新型集体经济建设中稳定、发展与开放的关系问题。
基于人的依赖关系的成员身份认同是构建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利益共同体及建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将市场活动限制在熟人社会中虽能降低市场风险,维持集体稳定发展。但是,这种相对封闭的方式确实限制了外来劳动力与资本的进入及其股权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集体经济的做大做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公司这三种典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大多完全禁止内部与外部的流转,有限的股份流转也都以成员身份权为前提,不仅将股权持有对象严格限定在成员内部,在认定股份流转对象上也有诸多限制,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伴随着集体产权制度的深入改革和股权固化弊端显现,一些发展较快的组织认可股份的内部流转,并推进到(直系)亲属之间的继承、转让和赠予,如广东省佛山市桂城街夏南一村、大良街古鉴村。还有一些农村尝试打破股权身份限制,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上市大量吸收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如山东省西王村、江苏省华西村、陕西省袁家村等。在成员身份限制与股权流转中平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中稳定、发展与开放的关系,可尝试建立以身份区别、资产性质为划分依据的“核心-外围”结构,将资源型资产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限定在基于身份认同的股份合作核心层,经营性资产流转范围则可以适度扩大并形成合作外围层,在适度开放、循序渐进中推动集体组织稳中求进。
四、结语
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四化同步”进程中的现代化,必然呈现出农业农村现代化与中国城镇化并举、城乡经济循环与国内国际双循环交叉、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系统性特点,从而规制了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的模式选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扬弃西方合作经济和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机制、集体优越性与个体积极性相结合,通过“集体所有、资本运行、股份合作”的经营方式契合了共同富裕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现实诉求,为创设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作出了有益尝试。然而,新型農村集体经济兼具集体与私有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在实践中必然面临处理资本与权力、集体与个体、稳定与发展、民主与集中等各类复杂关系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加强党对基层的全面领导,构建能人领导和优化制度建设、制度遴选和约束能人行为的能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联动发展。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4] 徐勇,赵德健.创新集体: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
[5] 鞠立强.诸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9.
[6] 李雪艳,周泽红.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制约因素与推进策略探析[J].决策与信息,2022,(7).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 王宏波,李天姿,金栋昌.论新型集体经济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市场化中的作用[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1] 李天姿,王宏波.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现实旨趣、核心特征与实践模式[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2).
[1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3] 邓大才.产权与利益: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经济基础[J].山东社会科学,2014,(12).
[14] 筑牢从严治党的政治根基——写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之际[N].人民日报,2016-10-24.
[责任编辑:汪智力]